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招投标项目和合同管理工作。
二、招投标管理(一)招标范围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向特定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流程1、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标标准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根据招标方式,在规定的媒体或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3、资格审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发售招标文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5、现场踏勘与答疑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其提出的疑问。
6、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7、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宣读投标报价等关键信息。
8、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9、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0、签订合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5 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合同管理(一)合同的分类根据业务性质和内容,合同分为工程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二)合同的签订1、合同起草由业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和双方协商的内容起草合同文本。
2、合同审核合同文本依次经过业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合同审批审核通过的合同,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合同签署经审批通过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主体招标主体即指招标人,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主体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进行公告,公示招标信息,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等。
三、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对于需要特殊审批或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并满足相关技术、财务等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主体有权拒绝其投标。
五、标书递交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主体,逾期递交的标书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应保证标书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六、评标评标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经济利益等进行评估,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主体应及时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
八、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主体应按照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九、违约处理如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主体有权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如解除合同、索赔等。
十、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受到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媒体等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为招投标管理办法,各招标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的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二)公开标成本过高;(三)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的要求的,或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资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六条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择优确定。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第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条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三)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权限。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词汇及解释:1.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布招标公告并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
2. 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的具备资格的法定机构或个人。
3. 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的全部文件。
4. 中标人:经评标确定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人。
5. 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发布的包含招标范围、要求、程序、报价等内容的文件。
第二章招标准备工作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提前制定招标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发放给有意向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第七条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并就招标文件的疑问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询问。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复投标人的询问,并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和修改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确定投标内容、报价和保证金等,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 投标信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放入封签标明投标人名称和投标项目名称。
2. 投标报名表:投标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等。
3. 投标书: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回应和承诺。
4. 技术方案:投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并体现其技术能力的方案。
5. 价格报价:投标人提供的拟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登记。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四章评标选择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促进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遵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各项规定。
2.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物资招标、服务招标等。
第三条定义1. 招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行为。
2. 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愿意承担合同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流程和要求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公告发布1. 招标人应当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地点、时间、资格条件等。
2. 招标公告应当发布足够的时间,给予供应商充分准备的机会。
第六条投标文件提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2.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组织,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 评标应当公正、公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
第三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第八条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第九条履约管理1.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监督履约情况。
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1. 若中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
2. 若招标人未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或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支付违约金、提起诉讼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1. 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解决。
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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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二、适用范围本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等。
三、招标流程1. 招标准备阶段1. 制定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招标规则,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
2. 审核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审查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投标人传达招标信息,并确保公告的时限和范围。
2. 投标阶段1. 发放招标文件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 投标准备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的阅读和理解,准备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
3.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至指定地点。
3. 评标阶段1.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指标的确定、评标流程的安排等。
2. 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准则,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 中标候选人确认评标委员会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得分,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沟通和确认。
4. 结果公示公布中标信息,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 中标阶段1. 中标通知与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履约保证金中标候选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3. 合同签订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支付等要求。
四、其他规定1. 保密工作所有与招投标相关的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招标信息。
2. 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诉讼解决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将诉诸于法律途径。
五、附则本招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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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能资源开发工程;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和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市州分库;(六)协助省水利厅招标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或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审查或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二)应急度汛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或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符合相应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当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须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及《湖北水利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四)获取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以及网上获取的方式;(五)对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1、招标具备的条件。
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施工图等。
2、招标方式。
包括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
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分标方案。
项目法人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
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4、招标计划安排。
包含工程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5、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6、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7、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或核准的,应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三)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中标人先行公示后备案。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也可采用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开展招标工作或者拖延招标周期,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等九部委(局)《〈标准施工招标资料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