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二至第四批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鲁教职函〔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23〕44号各高等职业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5号)、《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提质升级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指导意见》(鲁教职发〔2023〕1号,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指导意见》)要求,做好2024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深入对接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和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提供载体。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现代金融等“十强”优势产业集群重点领域,积极设置集成电路技术、微电子技术、应用电子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电子产品制造技术、电子产品检测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互联网络技术、嵌入式技术应用、智能焊接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飞行器维修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发电运行技术、热工自动化技术、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城市热能应用技术、光伏工程技术、节电技术与管理、工业节能技术、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生物质能应用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港口机械与智能控制、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化工智能制造技术、高分子合成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食品生物技术、畜牧兽医、畜禽智能化养殖、动物防疫与检测、动物医学、动物药学、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十强”产业紧缺专业,满足紧缺岗位的技术技能人才需求。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鲁教高字[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1]14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鲁教高字[2011]1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分类指导,强化内涵和特色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名校带动作用,增强高等教育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突出“分类指导、内涵发展、强化特色、提高质量”的主题,加快实施名校建设工程,推动高校科学发展,建设一批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校,形成层次类别清晰、具有山东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
二、建设思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专业建设为着力点,坚持“整体设计、分类管理、重点建设、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的原则,按照应用基础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定位,遴选部分高校进行重点建设,打造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增强高等教育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建设目标在山东省地方高校中遴选一批应用基础型、应用型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进行重点建设。
(一)重点建设3-5所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的特色名校。
建设成为适应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3]2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3.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鲁教学字〔2013〕24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2013年,我省开展了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学生转段考核测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段考核测试原则(一)过程考核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原则。
过程考核强化对学生中职或高职学习期间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评价;综合测试突出对本科段人才培养所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
(二)体现贯通培养的原则。
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内容要体现试点专业在中职段或高职段所学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同时也要体现本科段学习对学生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贯通性。
(三)激励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核测试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确定考核测试内容,严格考核测试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过程考核(一)凡参与“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20〕17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做好2020年度高职(专科)(含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教育)专业设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精神,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经略海洋、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载体。
二、工作要求(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将专业设置由新增、调整、停招、撤销4类,优化调整为新增、撤销2类,不再设置调整、停招专业。
与此相适应,新增专业申报数量由学校自行确定,并不再限额;不招生的专业,在每年的专业备案中,应提出撤销,未主动提出的视为撤销。
(二)学校要对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调整。
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
各地所属高等职业院校设置专业应加强与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对接。
(三)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科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
原则上不新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职业院校预警类严控类和限制类专业目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51号)公布的专业。
(四)设置教育类专业、本科高校设置专科专业,须分别先行征求我厅教师工作主管处室、本科高校主管处室意见,进行前置审核。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职业院校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18 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职业院校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职业院校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18号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鲁教职字〔2017〕6号)精神,经各校推荐,统筹考虑各校办学情况等因素,确定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专业群等67个专业群(含15个自筹经费建设专业群)为我省第三批高等职业院校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现将立项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建设要求专业群是指由若干个相近相关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共同组成的专业集群,是与区域产业链对接的人才培养综合体系。
相关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和自身特色优势,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需求,确定办学理念先进、产学研结合紧密、特色鲜明、就业率高的1个专业群进行重点建设;专业群中牵头专业应为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或学校重点建设专业,且各专业之间具有共同专业技术基础课程和基本技术能力要求;专业群中的各专业或专业方向,应面向企业中的岗位链,各专业间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在同一个实训体系中完成实践性教学。
专业群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也可以是讲师职称,“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
专业群涵盖专业在校生不少于500人。
二、建设任务建设品牌专业群,以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为切入点,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着力点,以提升实训水平、构建完善的实训体系为重要保障,优化专业结构,凝练专业特色,打造专业品牌,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鲁教学函〔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5号各市教育(教体)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山东省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实施方案》(鲁教学发〔201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意见》(鲁教学字〔201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组织过程考核各试点职业院校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做好过程考核工作,对每名转段学生(含“3+2”“3+4”第二次参加转段测试的考生)做出过程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须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合格名单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为学生参加转段报名和综合测试的依据,其中“3+2”转段考生名单通过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信息平台(https://:8083)上报,“3+4”转段考生名单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数据报送管理平台()上报。
院校报送的考生名单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中职或高职(专科)毕业专业、中职或高职(专科)期间公共外语课语种、转段对口本科院校、转段对口本科专业、是否为第二次转段、备注等。
院校对其报送考生名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组织做好考生报名工作各相关职业院校要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组织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进行转段报名。
其中,“3+4”考生须参加2024年我省春季高考报名,“3+2”考生须参加2024年我省专升本考试报名。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计划行为,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研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计划实行中央、省、项目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院校管理为基础,省、项目院校举办方管理为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鲁教学函〔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10号各市教育(教体)局,有关高校: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2022年,我省继续实施“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院校及招生计划“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生院校为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等13所高等职业院校。
依据实施专项计划的高职院校的招生规模、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确定“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招生1170人(具体招生院校及计划见附件1)。
录取未完成的“高职院校专项计划”,可转入学校普通高职计划。
二、报考条件及资格审核(一)报名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高职院校专项计划”:1.我省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学生;2.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且参加我省2022年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
(二)报名、资格审核及公示。
符合“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的考生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职院校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附件2),6月28日—30日将《审核表》、户籍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学生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送交考生报名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审核。
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完成审核工作后,在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网站对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汇总考生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号、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市县)于7月9日前报市教育(教体)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鲁教职字[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8号)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做好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根据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调度会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重要意义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是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做好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编写工作,是落实我省教育规划纲要和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创建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实现内涵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我厅的一项重点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缺乏基本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校专业建设意识不强、课程开设随意性大,影响了全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各地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实际,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使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让学生接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二、进一步明确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流程和关键环节(一)基本原则1.要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遵循新的课程理念,严格遵守编写规范,边开发、边探索、边完善,确保切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际。
2.要与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相结合,各项内容和要求应清晰明确,尽可能具体化、可度量、可检验、可操作,有利于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适应学生自身发展和企业岗位的实际需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鲁教学字〔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学字〔2015〕25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做好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学厅〔2015〕6号)和《山东省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实施方案》(鲁教学发〔2015〕3号印发),现就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考试招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培养坚持“稳步实施、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规范管理,加强协调,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省教育厅按照适当性和可塑性原则,确定并公布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目录。
衔接双方学校在对接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在省定专业目录内申报贯通分段培养专业和招生计划,省教育厅统筹考虑申报学校特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全省专业布局等因素,确定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
二、强化招生计划管理。
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各市当年高中阶段招生总计划。
各市和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突破和减少招生计划。
对招生过程中生源不足市的剩余计划,由省教育厅及时调整到生源相对充足的市安排招生。
三、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一)报名资格。
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招生生源范围为各设区市(以下称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注册地为所在市,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位次排名在所在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前50%,非考试科目的考查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等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鲁教招字[2010]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0.04.23【实施日期】2010.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10]2号)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确保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做好山东省2010年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称[20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教育结构调整力度,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实现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10年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国家指导性计划要求达到55万人。
各市要确保中职招生规模的全面落实,实现本市范围内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
二、招生来源计划为了保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招生学校要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招生来源计划。
实行自主招生的部、省属普通中专要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计划确定招生来源计划,并自行向社会公布;不实行自主招生的部、省属普通中专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计划确定招生来源计划,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下达到各市,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市招生机构依据规程向社会公布,跨市招生的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来源计划,由生源所在市招生机构一并向社会公布。
招收五年制高职和三二连续高职的学校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依据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填报生源计划表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下达到各市,由市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鲁教职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职发[2013]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提出的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的要求,充分发挥双方办学优势,强强联合,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13日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件,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遴选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结对合作培养学生,支持具备一定学力基础的学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和预备技师证书。
二、实施内容(一)试点学校基本条件。
试点院校须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办学声誉高,办学水平及教学改革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高等职业学校须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专科)院校,有3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并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鲁教职字〔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20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36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含“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进行了审核。
经研究,对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的1111个“三二”连读专业点(含本次新设的740个专业点、2013—2017年设立的371个专业点)、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389个五年一贯制专业点(含本次新设的48个专业点、2013—2017年设立的341个专业点)予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是我省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建设、评估和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发布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46号)要求,为相关教师订阅和配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做好培训、贯彻和师资、实训设施配备等工作。
二、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各有关学校要根据《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及我厅发布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坚持五年贯通培养理念,一体化设计,完善各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和设计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塑造、科学人文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的综合提升,增强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鲁教职字〔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3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精神,我厅拟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若学校未申请撤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3〕7号)公布的专业点继续有效;(二)在鲁教职字〔2013〕7号公布的专业点基础上微调,不作大规模调整,支持鼓励学校保持合作学校和专业稳定,贯通培养、办出特色;(三)除个别学校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外,国家示范(骨干)性高职院校及已升格的本科高校不再设置新的五年一贯制专业点,但鼓励与中职学校合作举办“三二”连读。
二、基本要求(一)新设专业申请新设专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高等职业院校申请新设的五年一贯制专业,应是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明显的专业。
2.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联合申请新设的“三二”连读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单位;(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或立项建设单位;(3)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须是我厅公布的“合格”学校,拟举办的专业须获得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牵头开发编写山东省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二)调整、撤销专业1.若学校在鲁教职字〔2013〕7号文件公布的专业点数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申请替换的专业则不受新设专业条件限制;2.若学校拟撤销已举办的专业点,须向我厅提出申请;3.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要对已经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进行自查评估,对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专业坚决予以停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及转段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7]2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11.06【实施日期】201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及转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5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是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技术型、工程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2013年起,我省开展了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双方合作广度深度不够、转段标准不严、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更好地推进贯通培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贯通人才培养质量,自2019年起,我省将调整和完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测试、录取等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作协议开展贯通培养合作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需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原则上每3年签订一次,3年内如需调整,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应涵盖整个贯通培养期,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招生人数、核心课程、培养要求、师资保障、实践条件、考核办法、约束机制、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等。
合作协议(含补充协议)应于每年贯通培养招生计划下达前完成签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应在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且要遴选应用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开展贯通培养合作;已经建立合作关系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应及时总结合作经验,以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续签合作协议;因特殊原因。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四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1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四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四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通知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启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发〔2015〕4号)精神,经研究,启动第四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
各有关高职院校要紧密对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相关产业,认真学习把握鲁教职发〔2015〕4号文件精神,明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要求、流程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高质量完成开发工作。
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继续按照每个专业教学指导方案20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及行业企业调研、学术研讨、专家评审、开发过程培训、开发人员补助、图书资料购置等。
各有关高职院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各牵头学校在2018年5月10日前将具体的开发方案上传至山东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管理系统。
在开发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3月15日——结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鲁教职处函〔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处函〔2018〕21号各市教育局职教科(处),各高等职业院校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8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8〕1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度国家级资源库备选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国家级资源库备选项目须由独立设置的职业院校牵头建设。
(二)相关职业院校既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其中,牵头院校一般应为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省优质高职院校立项单位、省技能型特色高职(高专)名校,也可是具备条件的国家或省级中职示范校、规范化学校,参与联合申报的非牵头院校可以是其他院校。
(三)申报项目一般应结合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并符合教职成厅函〔2018〕14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已经立项为省级或国家级教学资源库的,各学校不得重复申报。
二、工作安排(一)学校申请。
牵头申报的高职院校须于2018年5月25日前,向我处提交申报文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申请书》(加盖公章)、资源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前期建设与成效)、资源库建设方案(包括共享方案及目前成效)等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版。
(二)专家评议。
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等程序,确定推荐项目。
(三)省级推荐。
我厅向教育部职成教司推荐的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同时列为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
(四)材料报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3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知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4号)和《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鲁教职字〔201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一)体制机制创新。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和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推进特色二级学院建设。
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管理重心下移。
改革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改革教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
探索实施学分制管理改革,实行弹性学制。
(二)一流专业建设。
加强专业(群)建设,围绕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需求,聚焦专业方向、优化资源配置、深化教学改革,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现代学徒制、校企协同育人,建立创新型、发展型、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探索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加强工学结合课程建设,深入推进教学模式改革。
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和精品资源共享课。
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建设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
(三)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高水平“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实践创新能力、信息技术应用和教学研究能力,提高具备“双师”素质的专业课教师比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鲁教职函〔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推进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按照教育部安排部署,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46号)要求,现就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以下简称“诊改”)复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复核依据参照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指引(试行)》(职教诊改〔2018〕25号)(以下简称《复核工作指引》)、《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试点院校复核专家工作手册(试行)》(职教诊改〔2019〕27号)等组织开展。
二、复核对象省级诊改试点院校、已开展本项工作的其他院校。
三、复核实施我厅委托山东省高职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诊改专委会”)具体实施诊改复核工作。
四、复核程序(一)学校自我诊断。
学校按照诊改实施方案,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及诊改制度,至少在三个以上层面开展了诊改工作;依据《复核工作指引》明确的复核内容,逐项诊断,撰写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断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学校申请复核。
学校在达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自我诊断的基础上,向省诊改专委会提出复核申请。
(三)省诊改专委会制定计划。
省诊改专委会根据学校申请,制定复核工作计划,拟定复核专家名单,报我厅同意后实施。
(四)专家组复核。
1.网上复核。
申请复核的学校将复核材料(清单见附件2)上传至山东省职业教育服务平台(/)中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诊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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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二至第四批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职函[2017]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二至第四批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
通知
(鲁教职函〔2017〕15号)
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2015年以来,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启动了3批共132个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
目前,第一批已完成评审,今年7月对第二批进行了调度,启动了第三批的开发工作。
根据工作进度和安排,拟对第二批进行评审,对第三批进行调度,对第四批进行立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评审工作
(一)评审时间。
2017年11月22日-2018年1月22日。
(二)组织单位。
由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所属的专业(附件1)统一组织评审。
评审结束后,由我厅组织验收。
各相关牵头高职院校要配合各专指委做好评审工作。
(三)专家组成。
每个专业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专家组成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兼顾,涵盖行业、企业、教学、教研等方面,以本省专家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省份。
(2)聘请职业教育发达地区或知名学校专家,向先进学习,加强互动交流,激发活力。
(3)聘请行业企业专家,确保方案的前瞻与务实、创新与应用能够有机融合。
(4)鼓励聘请全国知名课程改革专家,确保准确把握方向,进一步提升层次与境界。
(5)牵头院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四)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过程中须把握以下要求:(1)全程录音录像,评审时间不少于3小时。
(2)各专指委是评审第一工作责任主体,要严格把关、不走过场,不该通过的坚决不予通过。
形成评审意见时,各专指委的秘书长均要签字确认。
(3)搭建平台,创造机会,让相关青年骨干教师全程观摩评审,培育新生专家力量。
(4)各专指委、牵头高职院校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评审稿发送至相关专家。
(5)我厅将组织人员对各专指委评审过程进行抽查。
(五)省级验收。
评审结束后,要按照专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形成送审稿,由专指委或牵头高职院校在2018年1月22日前上传至“山东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221.214.56.13:8310/),包括专业教学指导方案(附调研报告)的电子版(word版、pdf版)、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专家评审表(附件3,word版、pdf版)、录音录像视频。
我厅将组织专家在科学性、可行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送审稿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我厅统一安排出版,并以正式文件发布;未通过者,发回重新调研和研究制定,费用由牵头单位承担。
验收结果作为牵头高职院校及相应省专指委承担
其他教学改革项目和下一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宜。
各专指委、牵头高职院校和指导监督人员要认真研读鲁教职发〔2015〕4号文件,确保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评审符合要求。
各专指委在组织第二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评审的同时,要对第三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按照鲁教职发〔2015〕4号文件要求,专家评审及食宿、会议场所等产生的费用,由牵头高职院校分担。
专指委负责组织协调,不承担费用。
二、关于第四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推荐工作
(一)时间安排。
在2015年各专指委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继续委托各专指委做好2018年拟开发专业及牵头院校的推荐工作。
各专指委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第四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4)word版和扫描版(加盖专指委公章),发送至sdedu_zcj@。
(二)推荐要求。
推荐拟开发专业要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及该专业在全省的设置数量、在校生规模和开发的紧迫程度等,并列明开发次序。
每个专指委可推荐3-5个拟开发专业。
每个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可推荐牵头院校3所左右,并列明推荐次序。
推荐牵头院校要综合考虑专业水平、办学实力和师资水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搞平衡、不唯学校“身份”“荣誉”,不唯学校类型。
附件: 1.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览表
2.已立项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一览表
3.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专家评审表
4.第四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推荐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1:
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