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3年上半年农村环保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的通报
重庆市环境统计公报
重庆市环境统计公报2008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6月1废水排放项目计量单位2007 20081.工业用水总量万吨649039 661356其中:新鲜用水量万吨227908 233701 重复用水量万吨421131 427655 2.废水排放总量万吨134241 145113其中:工业废水万吨69003 67027 城镇生活污水万吨65238 78086 3.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吨251303 241403其中:工业废水中COD 吨105239 101231 生活污水中COD 吨146064 140172 4.氨氮排放量吨24893 23378其中:工业废水中氨氮吨9778 8331 生活污水中氨氮吨15116 15047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63533 626486.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92.1 93.52废气排放项目计量单位2007 20081.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吨 826200 782400其中:工业SO2吨 683060 627238 生活SO2吨 143140 155162 2.烟尘排放量吨 197763 184315其中:工业烟尘吨115872 100978 生活烟尘吨81891 833373.工业粉尘排放量吨 182329 1533014.工业SO2排放达标量吨500276 5139215.工业SO2排放达标率% 73.2 81.96.工业烟尘排放达标量吨102897 908437.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88.8 90.08.工业粉尘排放达标量吨164951 1443979.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 90.5 94.23工业固体废物项目计量单位2007 2008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万吨2087 2311其中:危险废物吨85005 80786 2.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138 149其中:危险废物吨0 0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万吨1623 1851其中:危险废物吨42293 67673 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万吨29 30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76.7 79.1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万吨163 73其中:危险废物吨38102 20846 6.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万吨192 271其中:危险废物吨4791 11574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计量单位2007 20081.环境保护投资总额亿元108.20 126.42 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亿元65.70 78.24 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亿元10.01 9.74“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亿元13.55 17.94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亿元 1.62 1.57工业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亿元17.33 18.93 2.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重% 2.6 2.55工业企业污染然治理项目计量单位2007 20081.施工项目数个299 184治理废水个93 70 治理废气个163 86 治理固体废物个7 7 治理噪声个8 8 治理其他个28 13 2.资金使用合计万元100070 97396治理废水万元30203 34832 治理废气万元58654 48838 治理固体废物万元4233 4476 治理噪声万元571 3057 治理其他万元6409 6193 3.本年竣工项目数(个)个260 1706环境管理项目计量单位2007 20081.自然保护区数个51 5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个 4 42.自然保护区面积万公顷91.31 91.313.当年办理的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件553 5184.排污费解缴入库户数/金额户/万元9716/41730 9901/459325.累计发放排污许可证个数个8220 111266.当年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起1678 13677.当年完成限期治理项目个317 357限期治理项目投资亿元 2.51 2.45 关停并转企业个205 1638.设立的科研课题个56 279.环保产业单位个700 72910.设立的建设项目个4274 3980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100 100 完成环保验收项目数个2318 1377 “三同时”执行合格率% 100 1007环保机构项目计量单位2007 20081.各级环保机构数个373 346市级个11 11 县级个125 126 乡镇个237 209 2.各级环保机构年末实有人数人2381 2396市级人414 419 县级人1571 1738 乡镇人396 239 3.年末实有环境监测人员数人687 749市级人164 170 县级人523 579 4.年末实有环境监察人员数人606 688市级人65 65 县级人541 623。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环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2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凤凰电镀集中加工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胡南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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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优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号,2012.2.29 修订); (10)《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修订);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环控发[2001]19
(1998)5 号); (17)《关于西部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
4 号); (18)《长江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环发[2008]16 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1)
19 号); (20)《关于加强环境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 号); (2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 (22)《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经贸资源[2000]1015 号); (2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 2006 年 1 月 8 日); (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 1 号令); (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2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2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5 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3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3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3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
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5
•【字号】渝办发[2010]179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渝办发〔2010〕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统筹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确保财政部、环保部与我市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得到认真落实,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凌月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欧顺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国正市政府副秘书长
XXX 市财政局局长
曹光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欧阳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封毅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其悦市城乡建委主任助理
高兴明市农委副主任
周时洪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市地勘局党组书记
王力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岳市规划局副局长
杨盛华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洪市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曹光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封毅、王力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一○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渝环[2012]451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渝环〔2012〕451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分局,各备案材料编制单位: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标准样式及设计备案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渝环〔2010〕14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技术评估相关文件的通知》(渝环评估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一、二、三季度在我局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2012年1-9月,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32家备案材料编制单位编制的91份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进行了技术评估,其中,合格材料73份,合格率80.2%;不合格材料18份,不合格率19.8%,总体质量不容乐观(详见附表1)。
二、不合格备案材料情况18份不合格备案材料(详见附表2)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类:1.备案材料编制单位照搬环评报告的内容,设计处理工艺、设计方案等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或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2.污染治理工艺及风险防范措施设计论证不充分,环境保护投资概算不能满足要求;3.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缺少相关设计图说。
三、相关要求请被通报的备案材料编制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备案材料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向我局建管处递交书面整改材料。
附件:1.2011年一、二、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统计表2.2012年一、二、三季度评估不合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明细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2月27日附件1备注: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重庆钢铁集团三峰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完成一个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渝环发〔20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75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环发[1999]9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9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9]1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第五条规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据此,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所委托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监测报告》。
二、关于试生产和申请验收的期限对大多数行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试生产期限。
对在试生产3个月内生产设备难以达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建设单位又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或生产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状态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确因设备调试达不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的,可在建设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后再进行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
三、关于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产项目的处理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渝环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环发〔2013〕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2012年,各单位、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市环保工作重点、关系群众利益的环保热点以及基层反映强烈的环保难点,积极报送政务信息,为领导全面掌握工作情况、科学决策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为主城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顺利通过考核验收和各项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考核任务和要求,经考核评比,涪陵区环保局等21个单位评为“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郑荣峰等5名同志评为“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优秀领导”,黎红霞等25名同志评为“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现予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全市环保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为全市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名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2月1日附件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表彰名单(21个)涪陵区环保局万州区环保局沙坪坝区环保局合川区环保局永川区环保局开县环保局渝北区环保局渝中区环保局南川区环保局奉节县环保局酉阳县环保局北碚区环保局綦江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保局污防处市环保局综合处市环保局宣教国合处市环保局环评处市环保局总量处二、优秀领导表彰名单(5名)郑荣峰涪陵区环保局纪检组长熊葵阳万州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春燕沙坪坝区环保局纪检组长秦发廷市环境监测中心党委副书记漆林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三、先进个人表彰名单(25名)黎红霞涪陵区环保局张海荣万州区环保局贾雪佳沙坪坝区环保局雷秀国合川区环保局龙浩永川区环保局廖光友开县环保局涂黎渝北区环保局朱峰渝中区环保局杭义南川区环保局周智赫奉节县环保局张耀酉阳县环保局廖家兴北碚区环保局李洁綦江区环保局蒋大学巴南区环保局乐敏万盛经开区环保局杨中亮市环保局办公室朱挺市环境监察总队刘海立市环境监测中心刘潭市环保局污防处蒲德风市环保局综合处敖平富市环保局宣教国合处张目市环保局环评处蔡廷荔市环保局建管处王同桂市环保局总量处黎俊伯市环保局监测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
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3.04.09
•【字号】渝环发[2013]30号
•【施行日期】2013.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名单的
通知
(渝环发〔201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将2011年以来审批的环评中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名单予以公布(未在名单内的建设项目按环评文件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理报告是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请各区县环保局督促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
市局今后将按季度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建设项目名单。
二、各区县环保局对在辖区内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环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渝环发〔2011〕74号)和《重庆市建设项
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三、市环保局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监理报告,并纳入考核。
附件:2011年以来审批的环评中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9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环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分类精准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3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渝环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部分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主城及区县城区面积扩大,建设了一批工业园区,搬迁了一批工业企业,新增了一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的现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我局拟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分依据本次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进行。
二、划分范围、工作责任和审批要求(一)本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技术指导,提出技术审查建议意见。
(三)属市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区域,所在区县应提出划分建议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核汇编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属区县划分的区域,由所在区县提出划分建议方案,并经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发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渝环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08〕5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我局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本标准规定全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实行分级设置。
一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三级标准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
其中,二级标准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制定计划,分级别和等次建设达标。
一、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5•【文号】环函[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
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
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渝环发[2013]2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渝环发〔2013〕2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工作需要,经2013年3月29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局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局领导分工情况通知如下:局长、党组书记史大平同志:主持市环保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张文同志:分管“绿地行动”、“田园行动”。
分管信访、政务信息、保密、组织人事、老干部、信息化、生态环境保护、小城镇环境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分管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信息中心。
联系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联系和指导黔江区、渝中区、长寿区、荣昌县和丰都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勇同志: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宣传与教育、外事、外经等工作。
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中国环境报重庆记者站)和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联系和指导涪陵区、九龙坡区、合川区、开县和彭水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黄红同志:分管“蓝天行动”,协助局长组织协调“五大行动”。
分管计划、资金、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质量综合整治等工作。
分管计划财务处、环境监测处、综合整治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联系和指导江北区、南川区、垫江县、云阳县和石柱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唐幸群同志:分管“碧水行动”、区县环保考核。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渝环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1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工作,严格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相应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以下简称“三场一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上述“三场一通道”列为敏感目标,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对涉及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的规划,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对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规划,应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三场一通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渝环〔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便于全市环境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按照环境保护费改税“费税平移”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我市施工扬尘排污量计算方法,及9个小型第三产业(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量、扬尘税额计算办法。
扬尘排污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扬尘税额=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废气每一污染当量税额征收标准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环境影响评估咨询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环境影响评估咨询专家名
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渝环发[2007]81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环境影响评估咨询专家名单(第
一批)的通知
(渝环发〔2007〕81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建设,根据我市环评咨询专家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并由环境影响评估咨询专家聘用资格审查小组遴选审查,我局决定聘请暨仕臣等105位专家为我市环境影响评估咨询专家(第一批),现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请各区县环保局在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中,充分发挥和依靠专家力量,确保环评审批质量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估咨询专家名单(第一批)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估咨询专家名单(第一批)环评技术专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渝环〔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环〔2018〕57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评审批权限依法受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参加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验收会议,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出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三、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份(附电子版);(三)《建设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附电子版);(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1份(附电子版);(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受理情况、拟验收情况和验收决定予以信息公开,并加强对建设单位竣工时间、调试时间及验收报告等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渝环函[2009]519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函(渝环函〔2009〕519号)环保部应急办: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环办〔2009〕108号)要求,我局在全市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全面部署,9月1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对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的通知》(渝环发〔2009〕80号)和《关于开展国庆期间全市重点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渝环〔2009〕50号),9月17日召开了全市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动员布置培训会,各区县(自治县)环境监察部门负责人及环境执法骨干参加了会议,会上我局重点对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程序等进行了培训,同时全面部署国庆节前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
从9月18日起,全面开展污染隐患排查、保障环境安全的大检查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采取抽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组成21个检查小组,采取交叉检查和总队组成13组重点督察两种方式,对全市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消除重大隐患。
同时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节日期间的监管和做好环境应急准备,确保节日安全和社会稳定。
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函告如下:一、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求参与此次检查的全市监察系统骨干、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环保部的部署上来,紧密结合确保国庆60周年大庆安全的大局,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执法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真正查找和发现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除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的通知-渝环发[2013]6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的通知(渝环发〔2013〕63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我市作为全国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市,已在相关行业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现将经我局审核通过的我市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环境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渝环发〔2011〕74号)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在名单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名单及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3〕9号)要求执行。
各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后,应及时向我局备案。
联系人:陈劼;联系电话:89181939。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7月16日附件重庆市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序号环境监理单位业务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1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张兰军***********2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化工医药石化、火电张兆一182****5927——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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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3年上半年农村环保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质量的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2013]15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3.07.09
【实施日期】201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3年上半年农村环保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的通报
(渝环〔2013〕151号)
相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
现将我市2013年上半年农村环保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质量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3年上半年,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16个区县(含万盛经开区)10个设计单位编制的27个农村环保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技术评估,其中连片整治项目(变更方案)15个、畜禽养殖减排项目12个,合格21个(按第一次审查通过计),合格率77.8%(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市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南川区白沙镇、河图乡、太平场镇、石溪乡、石墙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调整版)》、《重庆南川区大有镇、头渡镇、鱼泉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调整版)》、《重庆市垫江县清水湾良种鹅业有限公司污水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
现场踏勘不足,情况不清,项目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且部分变更项目不是为优化设计,而是为确保项目资金不被调减,选址及规模设计不合理;二是畜禽养殖减排项目。
对养殖粪污排放量核算不清,未明确戏水池间歇排污的时间和水量,总体设计规模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
(二)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市璧山县大路街道接龙社区、高拱村、团坝村、龙泉村、三担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调整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场踏勘不足,情况不清,项目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设计深度未达到要求。
(三)重庆大学建筑研究院编制的《永川区大安街道、陈食街道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调整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场踏勘不足,情况不清,选址不合理,项目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四)重庆德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一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实施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设计规模与实际规模不一致。
三、相关要求
(一)请相关区县环保局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尤其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变更方案,不得由施工单位设计,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质量。
(二)请相关设计单位认真总结、及时整改,严格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和畜禽养殖总量减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强化现场踏勘,加强设计人员培训,严格内部审查,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质量。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9日
附件1
区县项目实施方案合格率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