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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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项目初步验收
第一条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系统测试,应用软件系统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软件评测,测试和评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
测试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或软件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或软件性能测试)。
(三)软件集成测试;
系统功能、性能测试需要在生产环境下进行;软件的功能、性能可在测试环境下进行测试;软件集成测试在生产环境下的进行。
第二条单项验收需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项目实施的开发文档、产品文档、管理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系统测试报告、软件评测报告。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四条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项目招、投标材料,合同及附件;
(四)工程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五)监理报告。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安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评测和项目审计。
第六条试运行期结束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条对于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的资产、成果、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竣工验收由项目审主管汇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以专家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安全测评报告、审计报告、验收评估报告;(五)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录;
(六)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