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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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二、验收任务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购置、试制、
委托定制的软硬件等)、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
面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交付使用做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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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竣工验收
(三)根据检查情况,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做出总体评价,并从工程、 技术、财务、档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基于专家意见,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情况、设计施工
与质量、资金和财务管理、项目档案资料以及执行法律情况 等进行验收,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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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步验收
(三)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 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来验证信息系统安全措施 能否实现安全目标,并提出验收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四)单项或专项验收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 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附件1) (五)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有关单项或专项验收 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文件作为 申请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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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1)概算(批准的概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附概算批复及概算调整批复, 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报告); (2)初步决算情况。 5、项目档案情况 (1)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 (2)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 (3)项目建设的合同及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等档案; (4)项目建设的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 6、经济技术分析 (1)主要工程技术指标及测试值; (2)工程质量分析; (3)项目成本分析。 7、项目投入运行前的准备情况 (1)运行管理部门准备情况,包括机构、人员、环境等; (2)运行管理的人员培训情况,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等。 8、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的建议。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监理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监理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 监理
二、验收准备工作
必须完成项
1、业主、承建商、监理三方提出的工作总结报告
2、工程、技术、财务、档案4项报告
3、三个第三方机构的报告;
4、关于系统安全的2件事:
1)完成安全测评工作并出具报告 2)安全等级化保护的备案工作(属地化管理)。
请国家安全等级化保护委员会的专家现场认定后,备案、出具证书。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 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
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 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 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 国家基础信息库;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 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工作步骤
6、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和有关准备
(1)时间、地点、接待工作 (2)专家邀请函 (3)会场准备,横幅、座位牌、打印机、投影仪 (4)会序及有关报告的准备、领导讲话等 (5)备审文档,如何摆放?标识、提示、文档目录表等 (6)系统演示环境、数据、演示系统网络割接等 (7)其他需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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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2008年8月6日发布,即时执行。

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试运行期间应做好系统运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详细记录。
试运行时间,应用系统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设备采购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一个月。试运行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见附件4)。
第十六条(合同终验程序)在完成合同初步验收和试运行后,且通过第三方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后,方可进入合同终验程序。承建单位可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终验申请(见附件5),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终验,并形成合同终验报告(见附件6)。
第五条(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自测及验收工作,并对承建单位、咨询(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的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和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实施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程序)电子政务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通过自行检测后,可申请第三方检测。
安全专项测评在自行检测完成后、合同初验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在用户的试运行完成后,合同终验前进行,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由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或授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项目检测。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项目设计和施工文档,对项目功能、性能和安全等进行检测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二)项目验收。指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核查规定范围内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验收文件中的一系列活动。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制,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项目建设管理(一)规划与立项根据政府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制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二)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三)项目实施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四)验收与评估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四、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明确信息采集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整合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分类,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库。

(三)信息共享制定信息共享的规则和流程,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四)信息更新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维护定期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优化,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3.14【实施日期】2006.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市政府67号令等文件要求,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联系人:石宇良;电话:83978749;电子信箱:shiyl@。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质量,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及本市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第 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化建设水平,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电子政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政务信息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政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改造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验收机构和组织第一节验收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电子政务项目验收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节验收组织1. 验收组织机构应由验收机构成员组成,其中应包括政府信息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代表。

2. 验收组织机构应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验收小组,由小组成员进行具体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一节验收申请1.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前30天向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 验收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计划、投资情况、技术方案、系统测试报告等内容。

第二节验收准备1. 验收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资料审查,并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节验收过程1. 验收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和验收标准。

2. 验收小组成员应全程参与项目验收过程,对系统功能、数据准确性、性能指标、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3. 如发现问题或不合格项,验收小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复验。

第四节验收报告1. 验收小组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验收过程、评估结果、问题和整改情况等内容。

2. 验收报告应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报送。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特制定本《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项目验收机构第一节验收机构的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电子政务项目验收机构,负责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节验收机构的职责1.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项目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

2.制定验收标准和指南,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测,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3.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解决电子政务项目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节验收机构的权力1.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项目相关的材料和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和验证。

2.可以参与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3.对项目的进展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程序第一节验收前的准备1.申请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项目申请书,并提供项目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2.验收机构对项目的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第二节验收的组织1.验收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确定验收小组成员。

2.验收小组成员由验收机构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三节验收的实施1.验收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和时间安排,并通知申请单位。

2.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3.验收小组根据相关标准和指南,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测,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验收的总结1.验收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验收报告,包括项目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2.验收报告送达申请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验收标准和指南第一节验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等。

第二节验收指南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工作,制定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指南,包括项目的实施流程、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是指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市)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时限 二、验收任务 三、验收依据 四、验收条件 五、验收组织 六、初步验收 七、竣工验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
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和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管理办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本章共三条,包括: 1、关于前期经费(22条); 2、关于资金申请 (23条); 3、关于资金使用 ( 24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主体-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
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 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设计、 建设和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主体-审批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编制 和项目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 督和管理,并配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好电 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
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1)。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建设规模较大或建设内容较复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精选文档)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精选文档)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深府办〔2008〕12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办科[2004]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为切实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规范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按照《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的精神,特制定《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按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规划,我部“十五”期间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系统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安全体系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等。

凡属列入建设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均按照本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部信息办负责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试运行三个月后,负责向委托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项目委托单位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的初审工作。

四、项目验收(一)验收时间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书中规定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的申请。

项目委托单位经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部信息办批准。

部信息办根据项目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的意见,研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验收申请的书面批复意见。

(二)验收依据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为项目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签署的合同或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委托书,以及项目执行期间部里下达的有关文件。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电子政务建设原则1、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结合政府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需求导向以满足政府履行职能和公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注重实际效果,优先建设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电子政务项目。

3、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破信息孤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安全可靠高度重视电子政务的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信息安全。

四、电子政务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功能需求、技术方案、预算安排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2、项目审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审批部门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以及预算的准确性等。

3、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进行,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的功能实现、性能指标、安全保障、文档资料等方面,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管理1、系统维护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系统维护制度,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功能完善。

2、数据管理加强电子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共享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3、安全监控实时监控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排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项目初步验‎收第一条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系‎统测试,应用软件系‎统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软件‎评测,测试和评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

测试包括:(一)系统功能测‎试(或软件功能‎测试);(二)系统性能测‎试(或软件性能‎测试)。

(三)软件集成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测试需‎要在生产环‎境下进行;软件的功能‎、性能可在测‎试环境下进‎行测试;软件集成测‎试在生产环‎境下的进行‎。

第二条单项验收需‎准备材料:(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项目实施的‎开发文档、产品文档、管理文档;(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四)自测报告、系统测试报‎告、软件评测报‎告。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四条初步验收准‎备材料:(一)单项验收文‎档;(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项目招、投标材料,合同及附件‎;(四)工程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五)监理报告。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五条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安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评‎测和项目审‎计。

第六条试运行期结‎束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条对于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的资产‎、成果、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治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布,为项目运维费用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深发〔2006〕16号〕和«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治理暂行方法»〔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原那么〕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检测内容〕项目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

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布信息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布测评。

第五条〔验收时期〕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时期。

〔验收时期的简化〕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能够将初步验收的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时期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同时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资质,按照公平、公平、公布原那么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初步验收时刻〕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假如一个项目由多个合同组成,初步验收应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进行。

第九条〔单项验收〕合同的建设内容及自测工作完成后,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应的自测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托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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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项目初步验收
第一条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系统测试,应用软件系统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软件评测,测试和评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

测试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或软件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或软件性能测试)。

(三)软件集成测试;
系统功能、性能测试需要在生产环境下进行;软件的功能、性能可在测试环境下进行测试;软件集成测试在生产环境下的进行。

第二条单项验收需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项目实施的开发文档、产品文档、管理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系统测试报告、软件评测报告。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四条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项目招、投标材料,合同及附件;
(四)工程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五)监理报告。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安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评测和项目审计。

第六条试运行期结束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条对于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的资产、成果、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竣工验收由项目审主管汇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以专家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安全测评报告、审计报告、验收评估报告;(五)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录;
(六)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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