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自学考试《教育法学(专业课)》
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 成损害时,依法请求恢复和补救
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及时性
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要及时进行救 济,防止损害扩大。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途径
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 济。
司法救济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 起诉、上诉、申诉等。
行政诉讼
相对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服,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因教育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6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点
合法性
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救济途径、 方式和程序的合法性。
权利救济
为受到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权利提供救济。
公正性
自学考试《教育法学(专业课) 》
目
CONTENCT
录
• 教育法学的概述 • 教育法律关系 • 教育法律规范 • 教育法律责任 • 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 • 教育法律救济
01
教育法学的概述
教育法学的定义与性质
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 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教育法 律规范的产生、发展、实施和变化的过程。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可分为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 公平责任原则:在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担损失。
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概论
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概论导言:教育法学是教育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理解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实践的影响。
本文将从教育法学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对教育法学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一、教育法学的定义教育法学是指研究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学科。
它不仅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对教育的规范,还包括教育组织、教师职业行为、学生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教育法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教育思想和法律制度。
古代教育法主要侧重于教育的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对学生和教师权益保护的关注较少。
近现代教育法学的发展源于法治思想的兴起。
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提倡以理性和法治为基础的教育。
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育法学开始成为教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教育法学也逐渐发展并完善了相关理论和实践。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影响,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也得到了更新和拓展。
三、教育法学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教育法律体系的研究。
这包括宪法、教育法、教育行政法等,这些法规旨在规范教育组织、教育内容、教育过程中的各种活动。
2.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教育行政法律制度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
这包括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育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等。
3. 教育权益保护教育权益保护是教育法学的核心任务之一。
这包括学生权益、教师权益、家长权益等方面的法规保护。
四、教育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未来教育法学的发展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重要进展:1. 专业化和深化教育法学将更加专业化和深化,研究的内容将更加具体,涉及到教育法律领域的各个细分领域。
2. 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教育法学也将更多关注国际教育法律规范的研究,以及跨国教育合作与交流中的法律问题。
3. 科技与教育法学的结合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线教育的兴起,将对教育法学提出新的挑战和机遇。
教育法学
第一编总论第一节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教育法学的含义及特性(一)教育法学的含义●(二)教育法学的特性1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 、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 、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 、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二、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三个层面:●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2、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四、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
●(一)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二)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教育法学的产生●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k)的《学校法学》●二、教育法学的发展●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第三节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及其基本方法●一、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以法治教的需要●二、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一)自学法●(二)文献阅读法●(三)调查研究法●(四)比较研究法(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五)系统思考法●(六)案例分析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二、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特征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的关系教育学和教育法学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互相独立的学科,它们都与教育相关,但侧重点和研究方法有所不同。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的学科,而教育法学则侧重于研究教育法律和法规。
一、教育学的概述教育学是一门涉及教育的学科,它研究教育的目的、方法、过程和效果等。
教育学通过对教育理论的研究,为教育实践提供指导,帮助教育者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教育。
教育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心理学:研究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如学习记忆、认知发展等。
2. 教育学派与教育思想:研究各种教育学派的理论和教育思想,如行为主义教育学、社会构建主义教育学等。
3. 教育评价与测量:研究教育评价和测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评价指标的制定和应用。
4. 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教育领导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如学校管理、教育政策制定等。
二、教育法学的概述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和法规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法律体系:研究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如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2. 教育法律主体:研究教育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学生权益保护、教师职责等。
3. 教育法律程序:研究教育法律程序,如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4. 教育法律实践:研究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如学校纪律管理和教育裁判等。
三、教育学和教育法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相互影响和互相促进。
首先,教育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为教育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学的研究成果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障和实施。
教育学中的教育心理学研究可以为教育法律制定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法律制度与学生的心理发展和学习特点相适应。
另外,教育学派和教育思想的研究也为教育法律提供了各种理论模式和实践思路。
其次,教育法学为教育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起着指导和监督的作用,规范和保护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则是教育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
教育法学旨在研究和规范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教育学专业的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
一、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探索合理的教育法治原则和方法。
教育法学旨在建立和完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二、教育法学的内容教育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地区或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教育法、学校法和学生权益保护法等,以及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 教育法律关系:研究在教育领域中各种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
3. 教育法治原则: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和质量导向原则等,指导和规范教育法的实践。
4. 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研究在具体教育案件中如何适用和解释教育法律,考虑到不同情境和实际需求,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5. 教育法的执法和司法:研究在教育领域中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三、教育法学的作用教育法学在教育学专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教育公平: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每个人接受公平而充分的教育机会,避免因个人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 促进教育质量: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可以提高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教育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3.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可以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4. 解决教育纠纷:教育法的适用和解释,可以有效地解决教育领域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教育秩序和稳定。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概述与意义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法律规范的学科,包括教育法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教育法学的重要性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意义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旨在研究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育法的构成、内容、实施和执行等方面的研究。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如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通过研究教育法学,我们可以了解教育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
教育法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可以保障和促进教育的发展。
教育法学的研究可以为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
其次,它可以指导和规范教育行为。
通过研究教育法学,我们可以了解教育行为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公平。
再次,它可以解决教育领域中的纠纷和矛盾。
教育法学可以提供解决教育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保护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
教育法学的研究领域广泛,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法、教育合同法、教育人权法等多个方面。
这些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全貌,并为促进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教育法治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律分析、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和研究教育法律规范。
然而,教育法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教育法学的实践和理论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不断出现新的教育问题和法律规范,教育法学研究需要与时俱进,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
其次,教育法学在实践中需要与其他学科和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
教育问题往往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合作研究和解决。
最后,教育法学的落地需要政府、教育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政府、教育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健全的教育法律规范和制度。
教育法学知识点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教育活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知识点:一、教育法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对教育法制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其发展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教育立法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代初期,以制定和修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主要工作;(2)教育法学发展阶段:从19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以研究教育法律法规及其运行机制、教育实践问题与法律解决等为主要研究内容;(3)教育法学专业化建设阶段:21世纪初至今,以教育法学专业的教育、研究为主要任务。
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学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
在实践中,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学校管理法律、教育质量法律、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等多个领域。
其中,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等。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职责教育行政机构是指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在我国主要包括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等。
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规划统筹、财政保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
四、教育实践问题和法律解决教育实践问题是指在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涉及到师生权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解决教育实践问题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判断和解决,主要涉及到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学生权益等问题。
以上几个知识点是教育法学的主要内容,了解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管理的本质。
教育法学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可分为三个层面:本质、实践、理论层面。
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4、教育法律: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是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5、教育法律现象:指教育法律、法规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作用等。
6、教育法学以教育立法发展水平为基本条件。
我国的教育法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研究著作之一就是爱德华兹的《法院于公立学校》。
7、19世纪末,德国著名的行政学家施泰因开创了对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在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最强。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
9、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她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10、教育法学体系,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11、教育法学的内容,即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包括九个方面:①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②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③教育行政的基本原理④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⑤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⑥教育投入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⑧部门教育法律制度⑨对教育的法律保护。
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
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是教育学领域中一门重要的学科,旨在探讨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构建和维护一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教育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定义、研究内容、重要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定义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是指教育学领域中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分析和研究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旨在为教育实践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到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知识。
二、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包括教育法律的形式、层次、内容和衔接等方面的问题。
2. 教育法律政策:研究教育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包括教育法律政策的目标、原则、措施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3. 教育法律实践:研究教育法律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教育法律的执行、监督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
4. 教育法律研究方法:研究教育法律研究的方法和途径,包括教育法律的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
三、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重要性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对于教育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指导教育实践:教育法律作为教育实践的指导原则和规范,能够为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者和教育从业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2. 保障教育权益:教育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保障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权益,维护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教育环境。
3. 培养法律素养:教育法学的学习和研究,能够培养教育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在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应用能力。
四、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的应用前景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教育政策研究: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可参与教育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为教育决策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学的特征: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1957年,黑克尔出版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日本的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生了飞跃性的转变,美国式的民主思想和教育价值观奠定了日本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的基础。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修订)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们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们教育发展史上的划时代里程碑;是我国教育事业根本大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其法律地位由其制定机关、性质、特点以及特定作用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决定;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不是独立的教育法学学科,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发展到成文法的渐进过程。
教育法学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
法学分支学科:理论性和应用性兼而有之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1、依法治教的需要 2、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超学科
交 叉 层 次 横断学科 综合学科 软学科 边缘学科
比较学科
4、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
• • • •
发现教育法律规律 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和现象 建立教育法学体系 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外国教育法学的发展
1)教育法律思想(古希腊——19世纪) 柏拉图:《理想国》,主张“全部教育公有”,教育 由国家负责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教育应该订有规程(法 制)以及教育应该由城邦办理” 莫尔:《乌托邦》,主张普及教育 马丁· 路德:主张强制入学 爱尔维修:主张国家应该办公民教育 狄德罗:认为应该实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教育的法律应该是我 们最先接受的法律”
1954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 1963年:兼子仁〈教育法〉 1兴起 1)教育法治思想(先秦——20世纪70年代) 2)教育法学的兴起(20世纪70年代末—— 现在) 恢复阶段(1981——1985) 发展阶段1986——1990) 深化阶段(1990——1999) 走向成熟阶段(2000——现在)
教育法学
导论
一、教育法学的概念 1、教育法学的定义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为主要学科基础, 以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边缘性 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
问题: 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律是否属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3、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1)案例法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2)分析法 3)比较法 横向——纵向、宏观——微观 4)语义法 5)推理法 6)系统法
教育法学研究
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与法律关系的学科,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实施等方面。
教育法学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和探索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为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
一、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教育法学是在法学和教育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教育法学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倡导尊师重道、教化人心的理念。
在现代,随着教育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二、教育法学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保护原则等。
平等原则是指在教育领域,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公正原则是指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公正合理,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保护原则是指教育法律制度应该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教育法律制度、学校管理法律、教师法律责任等方面。
教育法律制度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等内容。
学校管理法律包括学校组织与管理法律、学校纪律与惩戒法律等方面。
教师法律责任包括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法律、教师职业责任法律等方面。
四、教育法学的意义和作用教育法学的发展对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教育法学能够为教育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教育活动的进行。
其次,教育法学能够维护教育权益,保护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再次,教育法学能够推动教育改革,完善教育法规和制度的建立。
五、教育法学的前景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法学将会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蓬勃兴起。
教育法学的研究将更加注重实践应用,更加贴近教育实际情况。
同时,随着教育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教育法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六、结语教育法学是关于教育与法律关系的重要学科,其研究内容和发展意义不可忽视。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教育法学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教育法学
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学》
注:《高等教育法学》实际上指的是《教育法学》。
因为《高等教育法学》还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样编排教材,主要是为了高校教师培训讲述的需要。
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2. 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3. 教育法学的基本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应用)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1)本质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2)实践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3)理论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5. 在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强。
6.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
德国的施泰因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教育法理论研究的开端。
7.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8.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9.我国的教育行政有2层含义:(1)执行国家意志的教育行政机关(2)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10.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的进行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教育行政责任)(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学行政管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为依法治教提供了动力;教育行政领域内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制监督的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学中的教育法学
教育学中的教育法学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教育法学则是教育学中的重要分支,专注于研究和分析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范。
教育法学不仅对教育机构、教育从业者和学生具有指导作用,还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介绍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研究内容以及其在教育实践中的应用。
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领域中法律问题的学科,它结合了教育学和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旨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规范教育行为。
教育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规、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程序等一系列与教育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研究主要关注教育和法律两个领域的交叉点,研究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这包括教育法规、教育法律责任的设立和调整,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和修订等方面。
2. 教育法规研究教育法规研究是教育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国家法律和法规对教育事务的规范和管理。
此项研究内容包括教育法规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等方面。
3. 教育法律责任研究教育法律责任研究是研究在教育过程中,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学生受伤,这时候教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研究内容有助于界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责任范围,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教育的合法权益。
4. 教育法律程序研究教育法律程序研究是指在教育领域中,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程序问题。
例如,学校在开除学生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这部分研究内容主要关注教育机构和学生在教育纠纷解决中的法律诉讼程序和维权途径。
三、教育法学在教育实践中的应用教育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重要的是为教育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
以下是教育法学在教育实践中的应用示例:1. 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教育法学通过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法律制度,为相关法规的推行提供参考和建议。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力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希望的使命。
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广义而言,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一、简答题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
它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教育法学知识点
教育法学知识点一、教育法学概述教育法学是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教育法律的形成、内容、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它在教育法律制度建设、教育法律规范遵循、教育法律案件处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解释和适用教育法律规范时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保障每个公民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教育待遇。
在教育过程中,不得对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每个学生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资源。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个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自由,包括学生的学习自由、学术自由,以及教师的讲学自由、研究自由等。
教育法律规范应当限制教育活动中的任意干涉和限制,保障个体的自由发展。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保障教育制度的公益性和公共利益。
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保护社会公众的教育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 私法原则私法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尊重个体的权益,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制度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同时也应当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管理和教育监督等方面。
1. 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和结果。
教育立法的目的是明确国家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
教育立法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2. 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教育行政的主要职责包括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计划的实施、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机构的管理等。
教育行政的目标是确保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和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
3. 教育管理教育管理是指教育机构内部对教育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评价的过程。
教育法学汇总
第一章绪论一、教育法学的含义与内容(一)定义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对教育法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深理解:(1) 统治阶级意志教育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教育意志的,这个意志是阶级的集体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最基本的统治需求,而不是最高境界的理想。
(2) 国家制定或认可这里的含义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来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定程序对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法定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
在我国主要依靠制定,认可的情况很少。
(3) 国家强制力指教育法的实现最终依靠国家暴力,具有强制性。
这是教育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根本区别。
例如,法律与纪律,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法律与规律等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体现在这里。
(4) 教育社会关系这里突出教育法律的调整范围,使教育法区别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卫生法等法律。
教育社会关系重点突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5) 行为规则教育法所规范的应该是行为。
尽管教育法反映一定的思想,但是教育法是以确立的思想规范确定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又是人们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如果行为违法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3、发展规律主要研究国内外教育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教育法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相互关系。
同时探讨有关教育法的各种规律,如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司法等方面的规律等。
(二)研究内容教育法学{总论,分论,责任与救济论………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教育法学的产生是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
教育法学概述
教育法学概述第⼀章教育法学概述第⼀节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教育法学及其学科性质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学是教育科学、法学研究的⼀个分⽀领域,是在教育科学与法学之间出现的⼀门边缘性分⽀学科。
教育法学⾸先是法学科学的⼀个分⽀。
法学科学是⼀个庞⼤的学科群,其分⽀学科有不同的分类⽅法。
按照法律类别进⾏划分,可分为:(1)国内法学(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2)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攻击私法和伙计经济法等);(3)法律史学(包括法制史、法律思想史);(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学出版社1994年版:3)在我国,⼀般将教育法作为是⾏政法的⼀个分⽀。
但是,教育法也是⼀个相对独⽴的法律部门,是法学的⼀个分⽀学科。
教育法学也是法学科学与教育科学之间形成的边缘学科。
教育科学即包括其本体学科教育学,也包括与其他学科融合⽽形成的边缘学科,如教育管理学、教育⾏政学、学校管理学等。
教育法学就是在教育科学与教育法学之间产⽣的边缘性学科。
教育法学是⼀门新兴的学科,产⽣于20世纪50年代。
作为⼀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教育法学作为独⽴学科的地位正在逐渐确⽴。
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中,教育法学属于教育学的⼆级学科。
尽管归属于教育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教育领域,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也是其研究内容。
由于教育法学的这种学科性质,使得教育法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内容跨越了法学和教育学。
在教育法学的产⽣和发展过程中,教育法学也吸收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法。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为规范的总和。
因此教育法学就主要围绕教育法规进⾏研究。
教育法学是⼀个学科群。
根据教育层次的不同,我国的教育⼤致可以划分为基础教育、⾼等教育两个主要部分。
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法学研究的深⼊,教育法学也在逐渐向着更加专门化的⽅向发展。
教育教育法学教育法律
教育教育法学教育法律教育法学:构建法律支撑的教育体系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石,而法律则是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旨在研究和探讨教育与法律的关系,为构建法律支撑的教育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本文将从教育法学的意义、主要研究内容以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教育法学的意义教育法学是教育和法律交叉领域的重要学科,它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保护教育权益。
通过研究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接受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和公正。
2.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学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机构、教育从业者以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
3. 促进教育改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教育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在法律的保障下,教育体制和教育内容可以更加透明、公正、合理,进一步推动教育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广泛而深入,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构建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含了保护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管理教育事务等多个方面的法规,确保教育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2. 教育立法教育法学还研究如何进行教育立法,确保教育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教育法律实施与监督教育法学关注教育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研究如何落实教育法律,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监督机制的健全。
4. 教育争议解决教育争议解决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通过对教育纠纷的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教育争议,确保教育公平和正义。
三、教育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学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教育法学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视野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教育法学需要更广阔的国际视野。
学术交流、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上的成果和经验,共同构建国际化的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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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A. 错误2.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当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效力。
B. 正确3. 处理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 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A. 错误4.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 错误5.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B. 正确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 A )。
A. 黑克尔的《学校法学》B. 黑克尔的《学校法与学校政策》C. 约翰逊的《教育法》D. 高尔克的《学校法》满分:2 分2. ( C )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A. 自学法B. 比较研究法C. 调查研究法D. 系统思考法满分:2 分3.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 B )、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A. 制约性B. 强制性C. 适应性D. 保障性满分:2 分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C ),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A. 行为规范B. 工作标准C. 价值准则D. 法律关系满分:2 分5. 《教育法》中有关“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 B )原则。
A. 方向性B. 公共性C. 公平性D. 平等性满分:2 分6. ( A )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规章满分:2 分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D )。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 规章满分:2 分8. ( C )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
A. 《宪法》B. 《义务教育法》C. 《教育法》D. 《教师法》满分:2 分9.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 D )性规范。
A. 义务B. 法定C. 平等D. 授权满分:2 分10.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 D )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A. 权利B. 义务C. 目标D. 权利与义务满分:2 分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等。
A. 教育法律意识B. 教育法律规范C. 教育法律关系2. 对教育法的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A.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B.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D.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3. 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的生效领域也不同。
(),适用于全国范围。
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
A.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B. 由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D.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4. 为保证国家教育权的行使和制约,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在纵向上一般分为中央教育权和地方教育权。
B. 教育行政权C. 教育司法权D. 教育立法权满分:2 分5. 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向着保障()等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方向发展。
B. 女子D. 残疾人满分:2 分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教育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其中,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2) 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对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J)【案情】某厂欲为其新产品在省里获奖而召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
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
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
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他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随之才发觉是学校把他们出卖了。
好多次在会场上,他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试依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1.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的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利。
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
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2.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手法进行创收。
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3)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