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的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21 0 D年 9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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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蔡 凌轩
摘 要 19 年新刑 法第 13 97 3 条对 旧刑 法 13 交通肇 事罪进 行 了完善 , 如何认 定 ‘ 逸致人 死亡” 仍然是 学界 与实 1条 但是 【 逃 ,
个 量刑 幅度“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然而 , 新刑法 实施 后, 于如 着重保 护 的价值取 向。 对 交通肇 事后, 之将肇 事者绳之 以法 , 害 较 被
肇事 何 理解和 掌握“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这一情 节, 为了理论 和实 践中 人 更关注肇 事者对 自己的赔偿 。在交 通肇事 罪中, 者逃避 的 成
被害人 家属 , 否就可 以认 定为没有 逃逸 ?另外 , 是 赔偿 义务说 认
对于 交通肇 事后 “ 逃逸” 界定 , 的 学界大 体有这 样几种 观 点:
为“ 逃逸” 是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 有用 民事 责任替代刑事 责
1 . 法律 追究说 。认 为“ 逃避 逃逸 ” 是指“ 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造 任 的嫌疑 ,虽 然现 实生活的 义务和救助 的义 务 。 因此, 交 争 论的 焦点 。2 0 年 l 月 l 00 1 5日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 是对 被害人 应尽 的义 务,
逃 , 应 “ 理 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通肇事 后“ 逸” 指肇事 者逃避对 被 害人 赔偿义 务;逃逸 致人 中的 “ 逃逸 ”应指 肇事者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和救 助 , 《 解释》对于“ ) 因逃逸 致人死亡 ” 的界定 以及相 关情 节 的认定 问题 死亡 ” 作 了解释 , 但是该 解释本 身也 引起 了争议 。此 外 , 交通肇 事罪 自 首 等 问题 也众 说纷纭 。因此 , 者想 就交通 肇事罪 的几 个疑难 问 笔 题谈 谈 自己的看 法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更涉及到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交通管理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展开讨论。
一、现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标准过于简化,无法全面准确地认定责任。
其次,对于涉及多方责任的事故,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事故责任认定,现行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处理不当。
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进行研究与完善。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方向在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研究。
通过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建立科学的责任认定模型,以便更准确地认定责任。
其次,应研究涉及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较为复杂,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比例和责任范围,以避免争议和不公平。
再次,应研究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例如,对于恶劣天气、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应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以保证公正和合理。
最后,应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在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又要避免赔偿过高导致的不公平。
三、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建议为了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建立更科学、客观的认定标准。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以减少争议和误判。
其次,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再次,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调查及对策建议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调查及对策建议Title 1:案件背景调查案件背景调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第一步。
导师应该对案件背景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案发地点、时间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要对案件的调查部门和法律文书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整个案件。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调查分析,可以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心理状态以及行为动机等信息,为接下来的调查提供参考,以便更准确地锁定嫌疑人。
同时,还可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制定下一步的策略提供依据。
总结:案件背景调查是调查犯罪案件的第一步,对于案件调查至关重要。
Title 2:证据收集和审查证据收集和审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
导师应该引导学生针对案件背景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报告等,以便更好地理清案件事实。
针对证据进行审查是保证案件调查质量的重要手段。
导师应该指导学生对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以便确定证据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总结:证据收集和审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对于确立事实、查明真相具有重要意义。
Title 3:目击证人调查目击证人调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一环。
导师应该指导学生如何针对案件背景和现场情况,对目击证人进行详细的调查。
通过询问和重复确认,搜集目击证人的证言,以便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情况和嫌犯的行踪。
引导学生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电话调查、面谈、书面询问等,以便更全面地了解目击证人的证言。
同时,还要注意对目击证人的身份进行验证,以防被伪证。
总结:目击证人调查对于查明案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至关重要,需要导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
Title 4:物证鉴定和分析物证是犯罪案件调查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导师应该指导学生如何充分认识物证的意义,并引导学生了解物证鉴定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针对不同的物证类型,导师还需要对学生进行指导,包括DNA鉴定、指纹鉴定、车辆碰撞痕迹分析等,以便掌握主要物证的鉴定和分析方法。
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
的问题。因为交通肇事一旦发生 , 行为人实际上 已经侵 害了正 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 明知是无牌 证或者已 常的交通秩序与安全 , 事后 的逃逸行 为所针对 的显然不再是交 报废 的机 动车辆而驾驶 的; 5 严重超载 驾驶的; 6 为逃避法 () () 通运输秩序与安全 , 而是针对生命个体 。在这种情况下, 既然逃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是指具有下列情 逸行为 已经成为定罪的情节之 ~, 法律也 明确将这 种现 场救助 形之一: 1死亡 2人 以上或者重伤 5人 以上 , () 负故全部或者主 作为一种义 务, 于这种义务所产 生的利好结果在所不 问。 对
经 济 与法
论 交通肇 事 罪
几个 争议 问题 的 阐述
夏 琛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 0 4 ) 0 02
【 摘
要】在 过去 一年 中, 国发生 了多起 重大高危 驾驶 致多人 死伤的案件 , 全 引起 了司法界的 高度重视 , 引起 了全 国广泛关
注, 交通肇 事罪也成为刑法学界一时之 间关注的热点。由于相类似的案件 出现 了不相 同的定性 , 更使得人们对一些 交通肇事罪中 基 本问题的认定 出现 了困惑和偏差 。试图对 交通肇事 中的一些基本 问题 , 透过交通肇 事罪的基 本构成理论 , 予以简要 分析 。 【 关键词l 交通肇 事; 成要件; 构 高危驾驶
续性 以及个体的不特 定性 ,容易把侵害结果要素过分扩大 , 实 际上就产生了对交通 肇事罪侵害公共 安全本质理解 的偏差 。因 此, 强调交通肇事客体的公共性 , 是十分合理的。
二、 交通 肇 事 罪 的客 观 方 面
失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不 同意这样 的观点。虽然非机动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车本身的危 害性 肯定不如机动车大 , 公共 安全 并不直接取决 但 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 公私 财产 于 交通 工 具 本 身 。刑 法 强 调 针 对 行 为 判 断 一 个 人 的犯 罪 与否 ,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交通肇事罪研究开题报告2300字》
三、交通肇事共犯问题
(一)共同犯罪定义
(二)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加强对所研究课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学习;
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料室及电子期刊等网络信息平台,广泛收集、认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以便借鉴以往研究成果;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利用统计年鉴、网络数据库收集所需数据,以便进行实证分析;
(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评议:对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3.立题意义
本文首先立足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历史发展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指出了传统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自首认定、共犯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
[10]黄海涛. 交通肇事罪研究[D].武汉大学,2004.
[11]林文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与适用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2]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刑事法学》2009年第10期。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论文提纲
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其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频发不仅给个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多名肇事者的情况,即共同犯罪。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共同犯罪不仅涉及到犯罪责任的认定,还关乎到对每个参与者的处罚和责任分配。
只有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研究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和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规范处理和公正判决。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希望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的改进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1.2 研究目的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上常见的一种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肇事罪常常不仅仅由单个肇事者独自完成,还可能涉及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从而深入分析该类罪行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形式以及责任分配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共同犯罪对交通肇事罪的影响,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交通安全秩序。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分析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特点和影响,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1.3 研究意义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是当前刑法领域的热点之一,对于相关法律、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形式和责任分配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对共同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而交通肇事则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的问题1. 定性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定性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具备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形。
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驾驶技术水平、交通环境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过于主观,容易出现主观臆断的情况,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明确交通肇事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标准不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定性问题,应当加强相关标准的明确和统一,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判决。
2. 刑事责任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核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交通肇事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划分。
目前,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为宽泛,导致同样的交通肇事行为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故意程度认定不明确,容易将过失行为误认为故意行为,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准确追究。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加强量刑标准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明确故意和过失的界限,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追究。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研究(中)
问题的提 出 随着现代 工业的发展 ,社 会经济的迅速增长 。交通业越来越发 达, 而与此相适应的是交通事故的比率也不断刷新纪录 。据公安部门 统计 , 我国从上世纪的最后十年起 , 连续 十余年交通事故的 死亡人数 居世 界第 一 。仅 20 0 1年就 突破 1 O万人 ,为 1 53 0 9 0人 ,0 2年 为 20 19 8 03 1人 ,03年为 147 20 0 32人 。0 4年 1 至 1 为 8 2 8人 。而 20 月 O月 71 受 伤 人 员 20 0 1年 为 5 6 8 4 45人 。0 2年 为 5 2 7 人 ,0 3年 为 20 6 04 20 44 7 9 14人,0 4年 1至 1 20 O月为 3 15 9 72人 。 财产损失连续几年均达 3 O 亿人民币以上 。而且特 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 多的 一次交通 事故死 最 亡达致 十人甚至百余人 。从汽车的拥有量看, 我国交通死亡 人数大大 超过其他国家 。致年前的统计结果表明。 我国的机动车数量 占全世界 的 2%, 0 而事故数量却 占世界的 9 我国 %。 每 1万辆 汽车一 年造 成的死 亡事故 2 . 64 起 。 日本和澳洲每一万辆汽车造成的死 而 亡事故不到 2起 。 与之相伴的是, 我国交通肇事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数也 逐年增 加 , 交通事故不仅 造成了被害人的家 破人亡财产损失 。 而且 肇事者的人身自由也受 到了剥夺 , 给社会 造成的是 “ 双输 ”。这种情况 似乎是工业 发达 。 经济发展的 必然规律 , 中国也 难 以 例外 。 对这种情况的最先预见卓识不是国 内的学者 , 日本著 名刑法学家 西原 春夫早 就预言 : 中国正在积极推进 经济上的改革 开放政策 。因此 , 中国迟早必 然也会被战 后 日本所体验 的类似 问题所 困扰 ,这 就 是 : 日益增加的机动车数量 采取 什么对 对 策 ;对政策上应 如何防 止交通事 故的 发 生, 在交通事故 多种 多样的情况下 如何设 定刑法上过失认定的标准 _ 对于数 量庞 大 的违反交通规 则者应 当采取 哪些 处理措 施等等问题 。日本学者的预言 , 的确 已为 近 几年来的交通 现状及其 交通肇 事罪的 判定混乱状况所证实 。 现在我国所面临的是 , 怎样把交通 事 故的发生率降下来 。 是从立法上加强法律 的约束 ,还是从司法上加大打击力度 , 从 严惩处交通肇 事者 。另外 , 在刑法的设计 中。规制 交通肇 事行为是扩大打击面 , 还 是限制打击面 。 是注重 于交通安全保障还 是偏重于使 交通肇 事人不易轻 陷于罪 , 保 障交通的畅通均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 新颁 布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 对保障 交通参 与者 的人身权利 与财产权利 是竭尽所能 , 实行 严格责任的 。 但在刑事责任的判定及其承担问题上则 是阙如的 。 按理 两者在交通安全法 中的地位是同样重要的 。 而且两 者在 责任的判定上 又有明显区别 。 因此 , 有必要在交通安全法 中明确 规定交通事 故的刑 事责任之判定及承担 问题 ,以确 立这两者的法律地位 及其 相异之处 , 避免人们 对交通 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忽视 或误解 ,也便于 司法操 作。 而刑事法上 , 这种精神却无法获得极好的展现 。 刑法典关于交通肇 事罪规定的是空 白罪状 , 不能反映交通事故责任的 大小 对刑事责任的 承担的影响 。司法解释上虽然 企图对此有所作 为, 但纯粹 以交通事故 责任作为行为人是否成罪及其刑 罚承担的唯一依据却弄巧成 拙。 使问 题变得更为复杂 。如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释》) 解 的司法解释 中 , 无疑体现了谦抑原则的精神, 即规定 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必 须在 承担全 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 , 这种设定 是否 合理, 是否能有效控制交通 肇事罪的发生? 另外 。 以交通事故责任作为 成立本罪的前置条件 。 其合理性在哪里?它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 论是 否相吻合? 由此而产生 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 , 以什 么标
交通肇事罪研究
交通肇事罪研究一、引言随着人类发明汽车以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逐年上升,已经成为除战争以外导致人员伤亡的最主要的原因。
我们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交通运输业日益发达,为加快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是有的驾驶员为了逃避责任,肇事后有的是逃离现场,致死伤者于不顾,造成伤员抢救不及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并且给事故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更有甚者,甚至将伤者抛弃于偏僻的地方任其死亡或者再将伤者碾轧致死,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普通肇事案件的两个情节加重的情形(有学者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列入刑法条文,其目的就是通过立法的手段来防止上述两种情形的发生而达到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下面,就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如何正确的理解和把握“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进行一下简单的探讨: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比如(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交通事故是当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交通肇事罪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然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涉及到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复杂多样,经常陷入理解和解释的困境,因此需要开展相关研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剖析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深入探讨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研究,可以为法律学界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有助于加强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治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定性标准、主体与客体责任、证明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述,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研究。
涉及罪名、客体、主体、行为以及法定刑等方面的构成要件,分析各要件之间的关系和权衡。
2. 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标准。
研究刑法规范的言语和适用理论的内涵,分析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定性标准。
3. 主体与客体责任的研究。
对行为人、被害人、监护人、车主等多方责任的规制进行探讨,分析主体与客体责任的比例关系。
4. 证明责任的研究。
证明交通肇事罪构成过程中,质证、举证、鉴定等证据的证明责任分析。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案例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和案例,加以比较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四、论文的预期结果和贡献本研究预期能够破解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回答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并探讨推进交通事故治理和构建社会和谐的思路和方法,创新火车站改造、建设、运营的理念。
本研究的结论和建议对于加强交通事故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犯罪之一,涉及到许多司法和道德问题。
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深入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讨了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并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深入解析。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共同犯罪的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结论部分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总结,强调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理论基础、适用问题、研究总结1. 引言1.1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在实际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人共同参与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社会交通秩序,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犯罪学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合谋的犯罪行为。
在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客体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
共同犯罪还涉及到犯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分工等问题。
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共同犯罪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实施方式,以便准确划分各方的责任和刑罚。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我们需要从刑罚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平衡各方的责任和利益,构建起一个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正文2.1 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理论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原理、共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限制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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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司法认定/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适用和完善,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和司法解释入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近些年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刑法规定的设想。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因为交通事故每年死亡的人数均在10万人左右,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的数量肯定会逐年增多,其中因事故肇事而构成犯罪者,也必然会有所增加。
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从技术方面加强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道路的良好保障性外,在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方面和交通文化培养方面,政府与民间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法律方面关于交通工具的操作规程也应当更加合理、更加严格,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
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很大的争论,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
鉴于此,本文对本条规定的内容,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予以探讨。
1. 罪种分工与交通肇事罪存在的范围根据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罪状中只简单描述了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
但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否包括水路、陆路、铁路、航空领域,理论上存在争论。
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存在范围,只能是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领域,而不包括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
[1] 其理由是:刑法典第131条和第132条已经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领域的交通肇事行为应当分别依据该两个犯罪处罚,没有交通肇事罪适用的余地。
本人认为,此种理解是对刑法规定的误读。
从立法分工上看,虽然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处罚了部分发生在此两个领域的过失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穷尽所有发生在该两个领域的肇事行为。
因为此两个犯罪所规定的主体是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只有很小的适用范围,如果非特殊主体实施的发生在此两个领域的交通肇事行为,此两个刑法规范是不能适用的,而仍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因此,交通肇事犯罪是可以存在于所有交通运输领域的。
顺便提及,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2],本人认为,与其说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别罪,还不如说它们是刑法典第134条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别罪种。
2. 罪状的描述与客观要件的理解刑法典第133条将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后半段关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描述,只是对前面“重大事故”的内容说明和补充,没有独立意义。
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罪状,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是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二是发生了重大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不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构成本罪。
因此,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
据此,发生在非公共交通领域的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但是行为人所违反的不是交通运输法规时,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例如:发生在停车场、小的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等等非公共交通领域的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运输危险物品的司机违反危险物品的运输规章而发生事故的,就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在厂区、车间内驾驶交通工具从事劳动作业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重大事故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导致事故的发生,有的完全是行为人的主观原因,有的还有客观原因,甚至有的被害人也有过错,在认定时需要注意考察全面情况,以确定行为人对事故应负责任的程度。
根据刑法典第133条规定,只有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
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重大事故:(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 混合罪过与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过失的内容是针对事故而言,并不是针对行为人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的心理态度。
但是,在非主流刑法理论中,存在一种混合罪过的学说 [4],即认为某一个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同时存在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而不是单纯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滥用职权罪,行为人滥用职权是故意的,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过失的,故意针对行为,过失针对结果,故意与过失并存;丢失枪支不报罪,则丢失枪支是过失,不报告是故意,对造成的结果又是过失。
据此理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故意的,对所造成的结果是过失的,自然也是混合罪过。
本人认为,关于罪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典总则的规定,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均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针对行为的心理状态。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虽然对自己行为的实施是故意的,但是这种故意往往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犯罪的故意,而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故意。
我们所研究的罪过,仅仅是犯罪的主观内容,如果其本身并不是犯罪的主观内容,自然也不能纳入罪过的范畴之内。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故意并不是交通肇事犯罪的故意,它只是行为人犯罪过失存在的前提。
从总体上考察,本罪的主观方面并不是混合罪过,行为人对于重大事故结果的态度仍然应当界定为犯罪的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是犯罪的过失,对于定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经过分析,确定行为人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对结果的发生已经不是犯罪的过失而是犯罪的故意,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相关的故意犯罪论处。
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3. 1 行为人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过失成立的条件的,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基于直接故意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犯罪,是比较容易认定的(如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杀人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等),最容易被忽视的是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理论中,由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非常接近,对二者进行区分也常常是困难的。
一般来讲,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过高估计了自己所凭借的可以阻止结果发生的因素,从而误以为结果可以避免。
根据这一标准,在考查行为人在实施自己行为时是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就必须首先考查其自信是否有根据,即使行为人所凭借的根据并不可靠(这是其主观方面成立犯罪过失的基础),但也必须存在此类根据,而且要求此类根据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行为人主观臆想的。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并没有客观的凭借根据,而仅仅是主观臆想结果不会发生,最终导致结果发生的,其主观方面仍然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而不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根本没有驾驶经验的人员 [5] 驾驶交通工具而造成事故的,由于其客观上没有能够凭借避免结果发生的依据,其主观方面就不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其行为应当按照故意犯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与此同时,行为人所凭借的根据都是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所凭借的根据可能是具有一定可靠性的,而在另外的条件下,同样的根据则可能缺乏任何可靠性,行为人所凭借的根据也荡然无存。
这种随环境和条件变化的根据,对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具有重要影响的。
即在该根据具有一定可靠性时,行为人主观方面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该根据没有任何可靠性时,行为人主观方面就属于间接故意。
例如,驾驶交通工具的一般超速行为,行为人尚具有控制结果的不发生的可能性,而行为人以极高的车速在繁忙的城市道路上进行飙车,其控制危害结果不发生的能力就大大下降甚至完全没有,对其行为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当直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6]。
3. 2 注意行为人主观内容的变化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在故意与过失之间的转化。
具体应当注意如下情况:3. 2. 1 行为人在肇事开始时是因为过失,但是在肇事行为的发展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犯罪故意的,对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如行为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挂住,在明知车辆挂住被害人的情况下仍然不减速,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
3. 2. 2 行为人在肇事开始时是基于过失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又另外实施了故意犯罪的,如将被害人杀死、抛弃导致死亡的,应当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果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后来实施的故意犯罪进行并罚 [8];如果肇事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以行为人后来实施的故意犯罪定罪处罚 [9]。
4. 刑事责任的转移与本罪主体的认定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罪责自负的原则,刑事责任完全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不能够像民事责任那样可以转移。
事实上,尽管刑事责任具有较强的专属性,但是在具体归责时,仍然具有转移的可能性,其专属性应当是在转移以后才实现的。
刑事责任的转移是指由某一个人实施的行为而由其他人承担具体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责任转移的古罗马法谚称为“仆人过错,主人责任”。
该理论的现代实践模式表现为:在故意犯罪中,间接正犯是其例证;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分担也是其产物;在过失犯罪中,此种情况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