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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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批复》(穗编字〔1988〕68号)。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2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最新版】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最新版】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

(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经营形式。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拥有连锁经营品牌的经营性组织。

二、经营许可(一)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属子公司性质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属分公司性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设立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维规》第十七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查验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给予申请人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总公司提交的备案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治理规定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治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治理规定(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治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平安和畅通,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和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治理工作,成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记录和通行治理。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治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治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治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治理。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计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进展改革、来穗人员效劳、城市治理等行政治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效劳。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治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行利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和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惩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誉信息治理系统的个人或企业信誉档案。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穗维管[2007]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发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
通知
(穗维管〔2007〕22号)
各区(县级市)道路运管机构、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基本事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总部”)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驾驶员
培训招生营业点及教练场,应当以驾培机构总部名义将其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在2007年6月1日前,提交备案资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备案资料。

二、。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6•【字号】粤府函[1987]22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粤府函[1987]22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外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小修、保养和专项修理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以下统称维修者)。

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汽车、摩托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篷布坐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汽车空调器修理等单项业务。

第三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厅、局管理。

第四条企业或个人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一)填写申请表;(二)国营、集体企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联营企业报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体维修者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批准;(三)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市(地)、县交通局申请办理技术条件审查;(四)持批准证件、技术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五)持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市(地)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业务:(一)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设有消防设施;(二)技术人员不少于:机械工程师或技师一人,技术员一人,专职检验员一人(有正式驾驶执照,符合检工四级要求),五级汽车修理工二人,四级电工一人,五级钣金工一人,四级铁工一人,四级钳工一人,三级焊工一人;(三)流动资金二万元以上;(四)配备的设备:镗、磨汽缸设备,车床,钻床,蓄电池充电机,制动鼓镗削机,发动机冷磨设备,传动轴动平衡试验机,后轴套管拆装设备,工字梁专用测量校正设备,磁力探伤设备,钳工用平台,偏心轴磨床,检测仪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第13届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的维护(含车身清洁维护)、修理等相关经营活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划行业发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环保、公安、水务、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的营业执照监督管理;(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治安管理;(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排水管理;(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六)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维修、检测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简介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简介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简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是广州地区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截止目前,已拥有会员企业2652家。

其中汽车维修一类企业144家、二类428家、三类1407家;摩托车维修企业654家;与机动车维修行业相关的其他会员企业19家(其中综合性能检测站13家)。

维修行业协会成立至今,在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业务指导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始终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为宗旨,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不断推进行业自律建设。

协会下设秘书处与越秀、天河、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南沙、萝岗、从化、增城10个区、县级市联络处(代表机构)以及检测工作委员会、技术质量工作委员会、资质审查与维权工作委员会、人才培训专业委员会、汽车配件用品专业委员会、维护美容专业委员会、LPG车辆维修专业委员会7个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并拥有一个由158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协会各机构严格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争议”四大职能发挥作用,深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总体发展。

自2003年起,协会发起创“诚优”活动,先后有6批379家(第七批52家,1~7批共431家)行业企业被授予“诚信优质服务单位”称号,带动和促进了整个行业发展水平的规范与提升。

近年来,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已委托移交五项政府职能给协会组织开展,包括:(1)协调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行业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2)汽车一类企业及部分特殊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LPG车辆改装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集团式经营企业)的开业申请资质评审;(3)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组织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4)组织草拟机动车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5)组织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岗位技术培训。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穗交[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63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业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许可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及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维协)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具有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并配备与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行政许可,由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许可权限依法实施。

市维管处负责监督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情况,采取抽查、考核等方式对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进行督查。

各区(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机动车维修业户相关数据,定期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状况上报市维管处。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穗府第19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 51-2010)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的有关规定,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1.03•【字号】穗府函[1988]2号•【施行日期】1988.0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穗府函(1988)2号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修理质量,维护用户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的保养、专项维修、小修、总成修理、大修经营的国营、集体、联营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适用本办法。

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车篷、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三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由广州市交通局(下称市交通局)归口管理。

市属各区、县的交通局(科)是该地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交通局领导。

第四条开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维修、检测设备和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健全的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必要的资金。

具体条件由交通局拟定,报广州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方准开业。

(一)持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个体开业者居住在城镇的,应持有当地户籍和待业证明;居住在农村的,应持有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市属企业(含省、外地、部队驻穗单位或联营单位)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区、县属企业和个体户应向当地区、县交通局(科)提出申请,并均应填写《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业申请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穗建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履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的义务,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维护本市维修资金信息系统。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服务效能等因素,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穗府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发展广州市汽车服务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关于加快发展广州市汽车服务业的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建设,大力发展汽车服务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广州打造国际商贸中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促进汽车服务业转型升级,引导汽车服务业集聚发展,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联动发展,按照区域配套协调、功能高效整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做大做强汽车服务业,打造完整的汽车产业链。

二、工作目标建立市、区、企联动机制,将汽车产业与科技、信息、文化、金融等融为一体,打造现代汽车服务业。

通过对现有汽车服务业点(网点)、线(专业街)、面(汽车城)的升级改造,打造若干个千亿元级汽车服务业集群,形成“一个中心、四个组团”(“一个中心”即中部市区内;“四个组团”即花都组团、白云组团、增城和黄埔萝岗组团、南沙和番禺组团)的整体格局,推动我市汽车服务业整体向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汽车金融、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化、汽车文化等新业态发展,建设华南地区最大汽车服务业基地,使广州成为广大民众进行“买车、租车、换车、修车、养车、赏车、玩车”等文化体验、休闲消费、旅游观光活动的首选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交[2008]35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5.13【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8〕350号)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维管[2004]2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12
【实施日期】200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维管[2004]23号)
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为保障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维修业户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我处制定了《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一、为保障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维修业户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维修业户必须遵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月6日市政府第11届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属报废摩托车:“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两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三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增加一项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为“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排放污染物情况,由依法设立具有检验资质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排放检测机构检验。

”二、第五条修改为:“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参加两次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经检验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检验的,应当强制报废。

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年限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
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09
•【字号】穗交[2007]144号
•【施行日期】2007.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
行为的通告
(穗交〔2007〕144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广州市辖区(含增城、从化)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的维修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业户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
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07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九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穗维管[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穗维管〔2007〕63号)各区(县级市)维管办,市维修行业协会,考试中心,各汽车维修企业: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我市已经开展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为明确有关新旧证件考试事项和衔接问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初考要求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9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2006〕32号)的要求进行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全部采用模块化考试,单项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维修类别)。

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备案手续。

考试模块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模块A)、技术质量管理模块(模块B)、检测检验技术模块(模块C)、机修模块(模块D)、电器维修模块(模块E)、车身修复模块(模块F)、车身涂装模块(模块G)、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模块H)和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摩托车维修等专项模块。

企业管理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和企业经营管理专项模块。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模块B必考,模块D、E、F、G必须选考其一,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管理论文,并通过审查。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7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第13届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小修小改无伤大雅 [J], 胡波
2.《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施行 [J], 陈邦明
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J],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J],
5.交通运输部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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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
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交[2007]14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穗交〔2007〕144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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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93]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6.22
【实施日期】1993.06.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3]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

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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