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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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1. 对于涉及专利与商业活动有关的 case,负责处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

2. 对加强专利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开展专利活动等。

3.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及安排。

4. 本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1. 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如下权力:(1)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证、调查、取证、鉴定。

(2) 发出指令、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专利权等。

(3) 面对恶意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时,可以对侵权人予以征信记录。

(4) 具有责令案件当事人协商,调解纠纷的权力。

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2. 对于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涉及专利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实施检查的,除应当依法向海关、工商等机关报告外,并通知权利人。

集中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检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3. 对于正在进行专利审查或者其他审查工作的申请人或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查证、调查、取证1. 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进入调查程序,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行为方式、日期、地点等基本证据。

2. 依法对有争议的专利技术提出验明真伪的要求,并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3.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询问如何获得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和侵权事实等。

4. 对损害权利人的举证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应当及时向涉案人员索取、收集有关涉案证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A humble heart is a heart like a weed flower, not making fun of the outside world or caring about the world'sridicule.(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

所谓对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现象。

一、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

所谓对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现象。

二、相关内容拓展从以往的实际情况看,常见的行政处罚管辖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如同属一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部门法律规定,争抢某起“造假”案件的处理权;(2)不同行政区域的相同业务的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如甲省的计生主管部门和乙省的计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本地区的计生管理法规和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对同一当事人的超生第二胎行为行使管辖权;(3)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如某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乙县交通主管部门为处理城乡结合地带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案件发生争议;(4)上级主管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

由于不同类型管辖争议的主体不同,确定指定机关的方法也不相同。

对第一种情况,由争议各方共同隶属的人民政府,即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对第二种、第三种情况,由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是地级市的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则由国务院指定管辖;对第四种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的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创新的推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院管辖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证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便利性的基础。

2.上级法院管辖:在涉及重大的、涉及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由上级法院或特设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为了保证对重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3.专门法院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专门的法院通常由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组成,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受理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受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合法性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受理。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判断。

4.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至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三、补充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此外,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也日益受到关注。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 有法定职权和程序。
专利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 、进口等环节。
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行政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 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侵犯专利 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维
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是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高效、及时地处理案件,不得拖 延时间。
高效原则包括及时处理、程序简化、减少环节等方面。及时 处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程序简化要求行政机 关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环节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减 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提高效率。
详细描述
目前专利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力量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需 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措施和赔偿标准等。此外,还应加强 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专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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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06
专利行政执法中的权利保 障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获知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的信息 和资料。
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进行申辩 。
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陈述事实和意 见。
救济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申请救济 ,包括申诉、复议等。
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涌现,专利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03
目前,中国专利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处罚、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执法体系。同时,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专利行政 执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2〕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3号)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一)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故而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权,为了防止官官相护,我国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职能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且监督案件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

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行政处罚是对触犯我国的刑法的人的一种触发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地的警察局和行政机关有权利对当地的行政案件进行处理。

那么,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应当如何界定呢?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常识: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的管辖二、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1、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2、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

3、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

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自由选择吗

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自由选择吗

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自由选择吗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注意管辖权的问题,有些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那么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不可以自由选择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自由选择吗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专利行政诉讼的范围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类:1、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是知识产权局,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在我国设立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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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3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组织具体承办本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第四条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纠纷,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活动,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惩戒,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撤销代理机构等措施。

第三条专利代理惩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惩戒事由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惩戒:(一)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公开的技术信息;(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伪造、变造其他文件;(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代理义务;(六)对委托人隐瞒与专利代理相关的重大事项;(七)违规收费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在明知委托人存在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事由下,仍代理申请专利;(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惩戒措施及程序第五条对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惩戒措施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业;(四)撤销代理机构。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第六条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八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对于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举报投诉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直接处理或者协调处理。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原则是什么

⾏政处罚的管辖和适⽤原则是什么⾏政处罚的管辖和适⽤1.管辖(1)⾏政处罚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如对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政机关对该案件的医`学教育⽹搜集整理管辖发⽣争议,双⽅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适⽤(1)适⽤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为,且该违法⾏为违反了⾏政法规范;⾏政相对⼈具有责任能⼒;⾏政相医`学教育⽹搜集整理对⼈的⾏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2)适⽤⽅式不予处罚:①不满⼗四周岁的⼈有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②违法⾏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政处罚;③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为时有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④如违法⾏为轻医`学教育⽹搜集整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政处罚的当事⼈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胁迫有违法⾏为的;③配合⾏政机关查处违法⾏为有⽴功表现的;④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有违法⾏为的。

⾏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在⾏政处罚中,公平原则⾏为要求⾏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为受到同样的处罚,不同的违法⾏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罚。

3.处罚与违法⾏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原则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医`学教育⽹搜集整理受到⾏政处罚,其违法⾏为对他⼈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管辖地在哪里

行政处罚管辖地在哪里

⾏政处罚管辖地在哪⾥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发⽣⾏政违法⾏为的,⾏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政机关管辖。

如果两个以上⾏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案的⾏政机关管辖。

关于⾏政处罚管辖地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管辖地在哪⾥1、⾏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2、如果两个以上⾏政机关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案的⾏政机关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政机关管辖。

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案的⾏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

⼆、程序违法的⾏政处罚应怎么办(⼀)⾏政处罚法。

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有权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告知给予⾏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政处罚决定不能成⽴;有权机关实施⾏政处罚,违反法定的⾏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政许可法。

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政机关,可以撤销⾏政许可。

(三)⾏政强制法。

有权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政强制,由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政复议法。

复议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政处罚,可决定采取“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政⾏为”⽅式处理。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政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般地域管辖《⾏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这⾥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般地域管辖适⽤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般⾏政案件。

如果⼀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效⼒的区域性;由被告⾏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政⾏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政⾏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政⾏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政⾏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政⾏为意味着原⾏政⾏为失去效⼒,作出了⼀个新的具体⾏政⾏为。

根据《⾏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政⾏为”是指如下情形之⼀:(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政⾏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政⾏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政⾏为所适⽤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政⾏为所适⽤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四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六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浙高法[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浙高法〔2008〕79号2008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管辖问题规定如下: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而不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给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有提请指定管辖的报告并说明理由,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本规定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4.12•【字号】皖高法[1999]112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高法[1999]112号)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已经我院审委会1999年3月30日第17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我院知识产权庭已正式成立,与经二庭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今后将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请各中院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于一个业务庭审理。

各中院凡成立知识产权庭的。

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未成立知识产权庭的,集中于经济庭审理。

对设有两个经济庭的中院,若两个经济庭是按审级设立的,集中于一审庭审理;若两个经济庭不是按审级设立的,则集中于其中的一个庭审理。

请各中院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院知识产权庭。

以便加强联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院审委会1999年3月30日第17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一、收案范围(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2.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3.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案件;4.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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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规定是什
么?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在我们国家,指的是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章制度所进行的一种处罚的手段。

行政处罚,最常见的方式包括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相对来说行政拘留是比较严重的了,当然行政处罚和我们国家的形式处罚一样,也涉及到一个管辖权问题,很多人想知道。

专利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规定是什么?
一、专利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二、具体规定
第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第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

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

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

首先,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专利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也就是指的是由哪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的形式,就是对于职能管辖以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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