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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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慈煤公司劳动调配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要根据有关规定、政策,严格控制井下工人倒流,因工作需要调井上工作须经主管矿长决定。井下工人属病伤人员确属不能从事井下工作,须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可调井上工作。

三、井下职工在井下单位之间调动,地面职工在地面单位之间调动,必须经分管矿长决定,重要岗位职工经主管矿长决定。

四、机关部室增减人员,由科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提请矿长批准后方可调动。

地面职工重返井下工作,必须由原单位分管矿级领导批准,主管矿长决定,经过安全培训方可工作。

申请调入或调出的职工,须经单位签字,分管矿级领导签字,主管矿长决定,方可调入、调出。

七、因工作需要,经矿长办公会议通过,无论调动任何单位职工,基层单位都要无条件服从。对于无政府主义、无组织观念的基层单位可以强行调动。

八、职工岗位变更,事先报矿劳资科及慈煤公司劳资科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基层单位不得随意变动。

凡借用人员,一律办理“借用人员审批表”并按被借用单位、使

用单位、劳资、矿长先后次序全部批准方可到借用单位帮助工作。借用期满重新办理手续。对借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全部由被借用单位支付,岗位工资按借用岗位执行。

十、所辖范围业务内的手续等,做到查有依据,手续齐全,必须符合调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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