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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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模式,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量化监管评价记分等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监管评价记分情形的,可由省、设区市监管部门直接给予监管评价记分。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个方面,每个方面由若干个评价条款组成,并设定每一条款评价记分值,具体详见《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房建工程项目)》(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市政工程项目)》(附件2)、《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附件3)。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均按本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度。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历次检查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整改。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该工程整改项目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书面通知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卖油町!!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采取监督抽查抽测的办法,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安全实体情况及工程施工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安全实体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规定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利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安全实体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逐步转变机构性质为参公或全额拨款单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车辆、仪器和专职监督人员。

(一)设区市级监督人员要按照不低于7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配备;县(市、区)级监督人员要按照不低于5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配备。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闽建设[2004]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设[2004]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23
•【字号】闽建〔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闽建〔2023〕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3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201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推进监理工作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工作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标准正文及附录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建设”专栏下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标准(试行)1 总则1.0.1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标准。

1.0.2本工作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及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1.0.3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工程监理工作除应符合本工作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2.1准备工作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准备以下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部印章启用通知、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并送达建设单位且存档;现场应备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表及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2.1.2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及管线情况、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有关的合同及协议、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应批文、原始坐标点位置及相关资料、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有关的前期审批文件等。

2.1.3监理人员应熟悉与工程有关的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预算清单,相关规范等。

2.1.4监理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竣工验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竣工后,对所涉及的质量、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

联合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人防等相关部门参加。

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按有关规定统一受理。

已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市、县(区),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网上申报联合竣工验收;尚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到窗口申报联合竣工验收。

房建市政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竣工验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已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完成建设,具备规划核实条件。

(三)已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建设。

(四)已按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人防技术标准完成建设。

(五)已完成水、电、气(有条件的)、通信和广电网络(有规定的)等公共设施接入。

(六)联合验收所涉及的有关测绘、检测工作已完成。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联合竣工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图。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验收资料。

第四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联合竣工验收受理通知书》,并当日告知验收牵头部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序竞争,强化项目监理机构的履职能力,同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质量控制情况;三、施工造价控制情况;四、施工进度控制情况。

第三章考评方式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实行“机构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方式。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每两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监理企业每六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应组织抽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情况,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和考核企业资质、考核监理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一、子项目考评计算:子项目实得分=子项目分值×评价系数(评价符合的系数为1,基本符合的系数为0.7,不符合的为0)二、总实得分=∑子项目实得分、总应得分=∑子项目应得分三、考评结果采用得分率评定法,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应得分按得分率的大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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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二)确定监督组人员组成;(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七)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八)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辖区内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突出问题、工程类别、重要性等进行制定。

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三)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抽查内容;(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1),抽查、抽测重点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部位和项目。

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抽查1、质量控制资料。

按单位工程检查桩基检测数量和结果、地基验槽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桥梁荷载试验报告、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外墙淋水试验记录、水池满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风管严密性检测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按工程项目抽查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道路弯沉试验记录、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记录不少于30%,抽查混凝土强度评定情况不少于1个验收批;2、钢筋安装分项。

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项目抽查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城市桥梁按单位工程抽查结构承重构件的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3、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

对学校、体育文化场馆和大型公共商场等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查外走廊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情况不少于2处。

4、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

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没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按工程项目监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

5、工程质量行为。

按单位工程检查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签署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设计和勘察单位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二)抽测1、结构材料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和水泥(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物理力学性能的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地区,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测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水泥的物理力学性能,累计抽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少于为本地区受监工程提供产品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50%;2、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3、承重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测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少于1个构件;4、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厚。

对住宅工程,按单位工程抽测现浇楼板厚度不少于3块,每块3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质量管理动态情况确定抽查抽测的其它项目;如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可加大抽查抽测频率。

第十三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2、3)。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

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监督组组成情况;(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七)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明确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监督档案归档(监督档案内容详见附件5)。

工程监督档案自归档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抽查抽测发现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

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通知拒绝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其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拒绝改正及处理情况、或已造成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格式)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记录表(格式)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格式)4、监督报告(格式)5、监督档案内容附件1: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签字):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注:1、抽查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资料等不针对具体部位的,抽查(抽测)具体部位不用填写;2、抽查抽测记录主要填写抽查抽测的具体情况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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