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管理与房产管理(房产管理)

合集下载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修缮工程的质量,保障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房屋修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管理原则,强化全程质量管理,依法提高房屋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质量管理责任由房屋修缮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共同承担,各方需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加强沟通协调。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房屋修缮工程项目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目标、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质量管理手册应由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编制,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八条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 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交流、协调机制;3. 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及方法;4. 问题处理及纠纷解决机制;5. 项目阶段性总结和提升报告。

第九条质量管理手册应在项目初期进行宣贯和培训,确保各方了解和遵守其中的规定。

第十条质量管理手册的更新应及时进行,根据修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质量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房屋修缮工程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修缮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能够有效地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人员应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促进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保障房屋安全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房屋本体的维护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房屋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所有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作的合法、规范、安全。

第五条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和及人员第六条房屋本体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维修维护部门,负责房屋本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具备相应的维修维护技能和经验。

第八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保障维修维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日常维护工作第十一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本体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维护维修计划和工作流程,明确维修维护工作内容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定期进行维修维护工作的总结和验收。

第十五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维修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维修维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维修维护工作第十六条房屋维护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维护维修计划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维修维护工作人员进行维修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维修维护工作应当采取适当的工艺和技术,确保维修维护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房屋修缮管理

房屋修缮管理

房屋修缮管理第一节房屋修缮管理概述一、房屋修缮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房屋修缮的概念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翻修、大修、中修、小修、综合维修和维护保养。

(二)房屋修缮管理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房屋修缮是物业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房屋修缮管理在整个物业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从物业自身的角度看2.从房地产业的角度看3.从物业管理企业的角度看4.从使用和社会的角度看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建设部1991年发布了《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这是房屋修缮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建设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对不同产权情况和管理体制下的房屋修缮管理责任的划分、修缮费用的负担、修缮管理的内容等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也都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修缮管理中要遵照执行的。

二、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是为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应分别承担的修缮责任和担负修缮费用的界限。

其基本原则有3条:1.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新建房屋,自每幢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房屋质量保修。

竣工验收与业主进入的时间差,由建设单位负责。

保修期计算一般如下:(1)民用与公共建筑的土建工程为1年;(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2.保修期满后保修期满后,由业主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并承担修缮费用。

对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具体规定如下:(1)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及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修缮责任。

修缮费用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执行。

由各业主按业权比例分担,做法是建立物业维修基金,事先向各业主按比例收取,在全体业主的监督下专款专用。

上述修缮责任及费用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写明。

(2) 业主承担物业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责任。

业主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业主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业主房屋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业主对房屋维修的管理,维护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维修服务单位1. 维修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具有工程设计和施工能力,能够及时响应业主维修需求,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服务单位应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维修内容、费用等事项,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维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4. 维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记录和档案,及时更新房屋维修情况,为业主提供维修咨询服务。

第三章业主维修义务1. 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房屋及公共设施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2. 业主应定期对房屋水电、门窗、地板等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报修。

3. 业主应配合维修服务单位进行房屋维修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 业主应及时支付维修费用,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维修管理1. 维修管理应建立房屋维修登记制度,将维修情况记录在册,及时更新资料,以便查询和追踪。

2. 维修管理应建立房屋维修申请流程,规范维修申请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流程,确保维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 维修管理应建立房屋维修评估制度,评估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维修方案。

4. 维修管理应建立房屋维修监督制度,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资金管理1. 各业主应按照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定期缴纳维修基金,保障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维修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3. 维修资金应按照维修计划和预算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和监督,保障维修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维修安全1. 维修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保障维修人员和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维修工作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和救援准备,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进行。

房产维修管理制度

房产维修管理制度

房产维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房产的正常使用和长期价值,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维修管理制度。

二、修理范围1. 房屋结构、外墙、屋面、门窗、防水层、排水系统等属于公共部分的维修;2. 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3. 室内管线、照明、停车场、绿化、围墙等属于公共范围的维修;4. 日常保洁和清理;5. 厨房、卫生间、电器设备等属于私人范围内的维修需要业主自行维修。

三、维修计划1. 按照房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制定定期维修计划;2. 每年进行一次大修计划的审核,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和建筑结构的检查和评估,确定维修项目及预算;3. 每季度进行一次维修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及时调整计划。

四、维修资金1. 每月将维修基金列入物业费中,按照业主的套内面积进行缴纳;2. 按照年度维修计划的项目和预算,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3.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五、维修审核1. 维修项目的申请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初审,提供项目的必要资料;2.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维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预算编制,提交给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批;3. 经过审批的维修项目进入执行阶段,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的招标、签订和监督。

六、维修执行1. 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2. 维修施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设备和系统进行停用,必须提前通知业主,尽量避免影响业主的生活和工作;3. 维修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七、维修记录1. 物业管理公司对每一个维修项目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费用等;2. 维修记录需要定期向业主进行公示。

八、应急维修1. 出现紧急维修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 及时通知业主,及时组织维修施工,确保紧急维修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九、改进建议1. 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对房产维修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审批后进行修改;2.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及时向业主反馈改进建议的处理情况。

房屋小修管理制度

房屋小修管理制度

房屋小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小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提高房屋使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类房屋小修管理。

第三条房屋小修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从事房屋小修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房屋小修管理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房屋小修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小修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房屋小修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权利及工作流程。

第八条加强房屋小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房屋小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条房屋小修施工前,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综合评估,明确施工方案,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标识标牌,设置警示线,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当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做好个人防护,遵守施工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对违规行为需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小修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房屋小修的项目,应当做好预算,合理使用资金,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房屋小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第十八条对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的创新举措,应当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九条对于已经完成房屋小修的建筑,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建筑安全、整洁。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的房屋小修档案,清晰记录房屋小修的内容、材料、责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已完成房屋小修的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积极引导和鼓励业主、承租人等相关人员参与房屋小修的维护工作。

房屋管理及维修制度

房屋管理及维修制度

房屋管理及维修制度
1 .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和维护管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办公用房原设计与建筑结构。

2 .各单位在使用时发现房屋门窗、锁具、水电等物业设备设施损坏,以及下水道堵塞等问题,请及时报修。

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具体包含:电梯、给排水管道(井)、泵房、水泵、照明设备、供配电系统、空调(压缩机除外)、热水器、有关标志(标识、指示牌等)、门锁、门牌、窗户玻璃及把手、窗帘、给排水接头、开关、水箱、卫生洁具、淋浴房、管道设施等;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空调、排烟及送风系统、安防监控、会议音响系统及强弱电系统等。

如人为损坏,维修更换后其费用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3 .各单位不得擅自雇请人员进行公共物业设施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4 .各单位办公室门牌由机关事务局统一制作,如需在门牌中增加办公室信息(如主任办公室),请联系机关事务局统一制作样式规格。

5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装修。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二次装修,请按相关程序报批,违规装修由违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房产管理工作总结7篇

房产管理工作总结7篇

房产管理工作总结7篇第1篇示例:房产管理工作总结一、工作概况房产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规范的管理、维护和维修,保证房产的良好状态,为居住者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了严谨的工作,确保了房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重点1.保障住户权益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始终将保障住户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及时解决住户的投诉和问题,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生活环境。

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客服团队,收集和处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住户的利益。

2.房屋维修保养房产的维修保养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建立了健全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房产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房产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我们与专业的维修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保证了维修质量和效率。

3.环境整治和管理为了营造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我们加强了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和杂物,加强对绿化带的养护,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品质,为住户提供一个优美的居住环境。

4.安防管理安全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我们加强了对小区的安防管理,安装了监控设备,加强了对小区的巡查和管理,保障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法律风险防控我们加强了对房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了健全的法规档案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了我们的工作合法合规。

三、工作成果在我们的努力下,房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住户的满意度得到了提升,小区的环境整体得到了改善,维修保养工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安全和安防管理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业主和住户的认可和好评。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工作效率不高、管理手段不够科学、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改进措施,比如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团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

五、展望未来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各项管理工作,提高业主和住户的满意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房屋整改维修管理制度

房屋整改维修管理制度

房屋整改维修管理制度一、维修管理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房屋的安全、维持房屋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建立健全房屋维修管理制度,规范房屋维修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房屋的维修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外部建筑结构、电气设施、给排水设施等维修管理工作。

二、维修管理组织1. 维修管理委员会(1)由房屋所有者或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的维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安排、监督检查、成果评价。

(2)维修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房屋所有者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维修工程相关人员,其中房屋所有者代表为绝大多数。

2. 维修管理部门设立维修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房屋维修管理工作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维修项目评估、维修计划编制、维修人员配备、维修工程管理、维修质量监督、维修成本控制等工作。

三、维修管理流程1. 维修项目评估(1)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评估,明确维修项目范围、工程量及预算。

(2)根据维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维修优先级。

2. 维修计划编制(1)根据维修项目评估结果,编制维修计划。

(2)确定维修工程的施工方式、施工期限、维修人员配备等。

3. 维修工程管理(1)组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勘察、图纸设计、材料采购等。

(2)严格按照维修计划进行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的监督。

4. 维修质量监督(1)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对维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对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要及时整改。

5. 维修成本控制(1)编制维修成本预算,控制维修成本在预算范围内。

(2)建立维修成本台账,记录各项维修支出情况,以便后续统计与分析。

四、维修管理责任1. 房屋所有者责任(1)保障维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2)要求租户遵守相关维修管理规定,保护房屋的设施设备,减少维修损耗。

2. 物业管理公司责任(1)全面配合维修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完成维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以下事项需要遵守:
1. 修缮许可:任何对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都需要事先获得修缮许可。

具体的修缮范围包括墙体、屋顶、地板、门窗等。

2. 施工资质:进行房屋修缮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施工人员资质:房屋修缮施工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4. 施工期限:进行房屋修缮需要遵守约定的施工期限,确保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5. 施工噪音控制:在施工期间,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确保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6.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垃圾,不得随意倾倒,确保环境卫生。

7. 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

8. 保险责任:施工人员需要购买相应的施工意外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9. 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结束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修缮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以上是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管理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范城市房屋修缮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居民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的修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城市房屋修缮应遵循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安全、环境卫生和美观。

第四条城市房屋修缮应充分尊重居民自愿原则,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和支持修缮活动。

第五条城市房屋修缮应注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环境品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城市房屋修缮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修缮许可第七条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房屋修缮活动,需要取得修缮许可。

第八条修缮许可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修缮项目方案、施工计划和施工单位资质等。

第九条城市房屋修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发放修缮许可证,修缮许可证应载明修缮项目的名称、范围、工期和责任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修缮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修缮许可证的持有人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缮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或变更用途。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应采取科学的施工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和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周边环境和邻里关系,避免施工噪音、污染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居民参与第十六条城市房屋修缮活动应充分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十七条城市房屋修缮前,应向居民进行宣传和说明,解答居民疑问,征求居民意见。

第十八条城市房屋修缮项目的设计和规划应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建议,增加公共设施和绿化空间。

第十九条城市房屋修缮过程中,应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良好。

第二十条城市房屋修缮结束后,应向居民进行汇报和庆祝,让居民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加强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房屋修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我部委托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为加强修缮施工单位的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修缮施工单位从承担任务到竣工交验全过程的施工管理。

1.承接任务与施工计划1.1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修缮施工单位主要承担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施工任务,也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承接任务。

1.2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在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之间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制,使它们之间有相互选择的自主权。

1.3双方之间必须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以建立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

1.4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改变,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主管部门有权仲裁;仲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处置。

1.5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承包方式、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物资供应、结算方式、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条款、保修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其它经济技术责任。

1.6修缮施工单位在承接任务后,按照最佳经济流程的要求,自行编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1年8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管理,保证城镇私有危险房屋能够及时维修排险,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私有危险房屋。

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广州市城镇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的管理工作。

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地区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及非住宅,其房屋在结构上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整幢危房(全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

(一)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可能整幢倒塌的房屋。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整幢危房: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屋于局部危房: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4.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

(三)有危险点的房屋,是指不影响整幢房屋结构,但单个承重构件、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已接管验收,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城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权管理国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以下统称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经营单位、自管房单位(以下统称修缮责任人)及房屋使用人(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一般民用房屋及其设备进行拆改、更新、翻修和维护。

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缮规定、技术标准。

对有特殊要求的房屋修缮,可参照本规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修缮的法规和标准编制或修订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镇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实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时,按照权限分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对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二)组织编制房屋修缮的规划、计划,指导督促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落实房屋的查勘鉴定、保养修缮、安全渡汛和修缮资金;(三)指导各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技术、施工管理规定的实施,对房屋修缮投资进行监控,对修缮工程质量、修缮工程定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推广房屋修缮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五)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房管修建科

房管修建科

房管修建科
房管修建科是负责管理和维护房屋建筑的部门或科室。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维修与保养: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这包括修补墙壁、屋顶、门窗等建筑部件,以及维护给排水、电气、暖通等系统。

2. 房屋改建与扩建:参与房屋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包括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过程的监督以及工程质量的验收。

3. 设施设备管理:负责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这包括电梯、消防设备、安防系统等。

4. 房屋安全检查: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 预算与成本控制:编制房屋维修、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预算,控制成本,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顺利进行。

6. 文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相关的文档资料管理,包括建筑图纸、施工合同、维修记录等,以备查阅和参考。

7. 沟通协调:与其他部门或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房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房管修建科在保障房屋安全、提高居住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通过科学管理和精心维护,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房屋维修管理

房屋维修管理

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的维修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

它包括两大部分内容,其一为房屋的维修管理,其二为房屋设备管理。

物业的维修管理对象是物业本身,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物业的保值和增值。

一、房屋维修管理房屋维修管理又称房屋修缮管理,它是指物业管理机构的房屋管理与修缮部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房产,进行修缮技术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安全检查,房屋维修的施工管理,房屋修缮的行政管理以及房屋的日常保养等内容。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搞好房屋的维修管理,不仅有利于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增强其使用的安全性能,也有利于美化环境,使物业管理企业在用户心中建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一)房屋维修管理的内容1.房屋的安全检查。

房屋的安全检查是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和维修的重要依据。

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房屋进行检查、随时掌握情况,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而且还为房屋维修管理提供依据,以延长房屋寿命。

2.房屋维修施工管理。

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掌握的房屋完好情况,编制每年的修缮计划并安排修缮资金,审核修缮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证修缮施工质量并降低成本,对于一些委托施工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应严格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以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

3.房屋修缮的行政管理。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规规定,房屋修缮是房屋所有者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应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对于房屋所有者或房屋修缮责任者不及时修缮,或者在房屋修缮时,遭到使用人或邻人等借故阻挠,或发现有可以导致房屋发生危险情况出现时,房管部门可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费用则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对于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将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二)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物业管理机构需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房屋的完损等级进行检查和评定,以便进一步制定房屋的修缮计划及修缮实施方案。

房屋的完损等级是指对现有房屋的完好或损坏程度划分的等级,即现有房屋的质量等级。

房屋修缮资质与管理办法

房屋修缮资质与管理办法

房屋修缮资质与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联法规: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质监机构应配备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第六条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七条凡属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无质量监督能力的,须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全套施工图纸、预算或概算书、施工合同副本等。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须向质监机构缴纳工程造价千分之四点八的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八条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专立帐户。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监机构的日常支出和与质量监督工程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过程的图、表、卡、册及其他档案资料的管理。加强产籍管理,对了解 和掌握城市房地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处理产权纠纷,制定政策,规划和建 设城市,开展房地产科学研究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产籍图表 产籍图表是指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给产权人的所有证内粘附的房屋平面 图房屋种类的表格。这是经过测绘部门测量绘图、查丈填表而成的。留 有图底表册,作为产籍资料,与产籍卡配套,成为我克酣产籍簿册。图 表是分户地形图、房屋平面图和房屋情况登记表的总称。 产籍 产籍是对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 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是 房屋产权情况的记录。
外侨房产登记 外侨房产登记是指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占有和经营的房地产以及取得产 权的经过所进行的登记。解放初期,在我国几个主要城市曾进行过这种 登记。登记时,先在报刊上公告外国人房地产登记办法,并规定期限, 逾期未申请登记者,按有关政府法令办理。 房屋所有权的灭失 所有权的灭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的事实,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不再继 续存在,房屋所有权的灭失包括绝对灭失、相对灭失、所有权的抛弃、 行政命令和法院判决、主体灭失等。 主体灭失 主体灭失是指公民的死亡和法人的解散。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他对房 屋的所有权就随之灭失;法人解散后,它对原有房屋的所有权经过清理 也归于灭失。 绝对灭失 绝对灭失是指所有物的灭失,即房屋本身的灭失,如拆除、焚毁或倒 塌。 相对灭失 相对灭失是指某一特定主体失去了所有权,但其他人仍可取得所有 权,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将房 屋转让给他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即归灭失。 法定继承 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制度。 遗嘱继承 指立遗嘱的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对自己死后的遗 产加以处理,并把财产转移给他所指定的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但是 遗嘱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要由旁证人或组织予以证实,才具有法律效 力。 房屋产籍管理 房屋产籍管理指对客观反映房地产位置产权归属和变化
不能出租和转让,如出售只能以个人付出的买价卖给所在单位。所以称 为有限产权。这种办法曾在一些城市试行,只是过渡性的措施,目前已 经停止。 住宅所有权 住宅所有权是指住宅建筑本身和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不包括宅基地和 院地。 总登记 这是以某一特定范围(如某市区)为总体,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对房地产举 行一次统一登记。总登记是编制和整理产籍的一个程序和主要手段。通 过总登记编绘的簿册图卡,是这一特定地区内房地产的基础资料。总登 记是一种静态统计。它是一次性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当于一 次普查登记。 申请书 申请书是房屋所有权人向房管机关陈 述其合法所有房屋产权的来源和 房屋现状,请求对其房屋所有权给予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表格式样的 书面申请。 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是审查取得产权的经过, 包括原产权人和现产权人的身份、取得产权的方式(如买卖、赠与、交 换、继承等)。若属买卖,还须审查价格是否合理及有无谎报契价、逃 避国家税收等情况。重点须审查原产权情况有无纠纷,出售人是否合法 产权人,如系授权代理出售,还须审查授权证,以明确代理权限等。 初审 这是产权审查的第一道工序。无论产业的所有权、他项权利或正在办 理登记中的产权的买卖、继承、交换、赠与或移转过户,均得由当事人 将产权凭证(如产证、契约、纳税证等)连同申请书呈交房地产主管部 门,然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查验户籍证明或有关证件,收取登记费后据 以收件。承办收件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后,应对填报
关政策,只要出租房屋在改造起点以下,产权人提出申请,缴验有效的 产权证件,经审查属实后,随时都可以撤销代管,将房产退还产权人。
托管产 托管产是指房产的所有者,因管理不便或其他原因,委托房产经营管理 单位代为管理的房产。这部分房产的租金收人和修缮支出等经济收支要 单独记账,以便向委托者定期结算。产权人不需委托管理时,可以退 管。 中外合资产 中外合资产称中外共有产,是指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 府公司、厂商和个人等合资建造、购置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 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资产是伴随 着中外合资这种新的经济形式而出现的一种房产所有制形式。 外产 外产是指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侨民所有的房 产。 其他房产 指房产产别分类中,除公产、托管产、代管产、拨用产、全民单位自 管公产、集体单位自管公产、私有产、中外合资产、外产、军产以外的 房产,称为其他房产。如宗教、寺庙等所有的房产。 产权分割 产权分割是指两人以上共有房产或夫妻离婚、兄弟姊妹分家所发生的 产权劈分。产权分割后,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合法产权。 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是指国家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加速住宅投资的资金周 转,以造价的三分之一(职工所在单位补贴三分之二)卖给职工的房产。 购买这类房产的职工,对房产只有使用权和继承权,产权属于个人,但
房屋产权分类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 可划分为:(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 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 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 是少量的。 产别 根据房屋所有制和管理形式的不同而划分的类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部规定,我国目前房产产别统一划分为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 产、全民单位自管公产、集体单位自管公产、私产、中外合资产、外 产、军产、其他产等11类。房屋产别喻娥是兼顾所有权的分类和管理不 同形式,与房屋所有权分类是不同的概念。 公产 是指全民所有制房屋和集体所有制房屋。全民所有制房屋,即国家所 有,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授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分别管理。集体所有制房 屋,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房产。集体组织依法对其所有 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全民单位自管公产 全民单位自管公产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全民 单位自营公产是全民所有制公有房屋的一部分。 集体单位自管公产 集体单位自管公产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集体单 位自管公产的产权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公有房屋,其产权来源主要是这些 单位购置或投资建造的。 代管产 代管产是指产权尚未确认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未委托,经法院审定后由 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管理的房产。代管产的产权性质未定,根据有
的项目与所交的证件进行逐一核对,如有不清之处,应即时询明并记录 存卷。这一过程称之为初审。 复审 在产权审查中,经过产权收件、初审工作后进行的复核工件叫产权复 审。复审中须查核产业的四至,移送测绘人员丈量制图,必要时还必须 由关系人签认。复审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查阅有关产籍资料、查明产权情 况、审查申请人是否是本产业的惟一权利人,其权利来源是否衔接、有 否权利纠纷的记录和如何解决等情况。如有疑点,则须进行调查,包括 通知申请人谈话,要求其办理补正手续和实地调查,了解历年管业情况 等等,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核定。 产权核定 即产权复审后应进行的审核定案工作。由于产业、产权情况各异,申 请人所能提供的契证等证件也因种种历史原因不一定十分齐全,复审的 意见往往是从许多错综复杂的情况中分析归纳而提出的。对此问题负责 核定的领导人员,应从业务政策上衡量审批。如认为情况有不明之处, 应退回补充。对待产权核定,案情由承办人负责,业务政策则由负责核 定的领导人负责。 产权异议公告 产权异议公告也简称公告,是征询产权异议的一种形式,是将申请人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状况和经初步核定的有关情况,在房屋所在 地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对产权有异议者,可书面向当地房管机关 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办事机构提交有效证据,申请重新复核。规定期限届 满无异后,即准予确认房屋所有权。 权证种类 即房屋所有权证种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两 种。 房地产产权登记 为了明确房地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和地籍的管理,掌握房地
产权变更情况,凡在城镇的房地产(无论公产还是私产),都必须由产权 人按规定向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申请,办理有关产权登记,领取产 权所有证等手段。这个登记发的过程叫房地产权登记。 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地产的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或价拨、 投资、征购、收购工作而发生房地产权转移时需要办理的登记。转移登 记也有期限,是一种动态登记。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新建、改建、拆除、割分、合并、更正等原因所引起的 房地现状变化及产权变更而办理的登记手续。它一般应在房屋产权变更 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遗失登记 指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被遗失或焚毁时,房屋 产权人应重新向房管机关申请补领房屋所有权证。称为遗失登记。 更正登记 指在登记完毕后,因原申请错误或遗漏,由权利人会同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请求更正,或因登记人员造成的错误,由登记人员提出更正。上述情 况,均称为更正登记。 新建登记 凡新建房屋的产权人在房屋竣工三个月内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 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叫做新建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主要指房产典当与抵押权的登记。分为三种:一是双方订 立契约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权利变更登记(包括存续 期的变更和因拆除改建的权利增减);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包括存 续期满和权利抛弃)。 制止登记 对房地产有权利关系的人要求制止房地产登记叫做制止登记看付费方式 |文章好评人数:1 552
二、房产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又分为房产管理和地产管理,它是指国家对城市房 地产的产权产籍、住宅建设、维修、服务及房产交易(包括租赁)市场等 方面的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 指国家房产管理机关受政府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房管政策、方针、法令 和法规,对各种房产和各类房屋所进行管理活动的总称,也是各级房产 管理机关行使的重要政府职能。 房屋政策管理 指国家颁布有关房屋管理的方针、法令、法规和条例等,以及指导房产 管理和维修经营等各项工作。 房屋产权管理 是指对房屋所有权及合法变动情况的审查、确认并办理各项房产产权登 记,以及由此而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产权是对房产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技术管理 是指对房屋的设计、施工、保养、维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技术活动进行 科学管理的总称。 房屋产权 指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能,是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指房产的所有者,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 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