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实务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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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鄂财综发[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56号2001年10月25日)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团体: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税务发票的使用,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费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活动应纳入地方税务管理范围,使用地方税务发票:(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二)未经教育、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的学费收费及经营性的职校、技校收费。
(三)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4号)文件规定外的考试收费。
(四)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师事务所、土地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公证处收费除外)。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41号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141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财地[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94]国发第41号),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内外经济组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此复。
财政部
1999年9月11日
——结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应缴税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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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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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应缴税费有关规定
的通知
【标 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应缴税费,有关规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1999﹞289号
【发文日期】1999-11-26
【实施时间】1999-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1996]6号和鄂政办函[1996]65号文件精
神,现对我省交通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黄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从1999年7月1日起,
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
收管理,税收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直接稽查或委托收费地地方税务局稽查的办
法进行管理。
二、由省交通厅集中缴纳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应如实申
报,全额上划。
对申报不实,没有上划的部分,由负责稽查的地税机关就地追缴
入库。
浅析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
浅析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题目浅析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专业理财规划年级2010年冬季在职研究生时间2011年2月28日姓名金鑫题, 提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政策建议一、我国税收制度的背景分析改革开放30多年来, 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调整: 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 1978年~ 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 1994年~ 2000年)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 2001年至今) , 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我国的复合税制体系, 施行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模式, 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为辅助税种, 多税种的互相配合和相辅相成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有19种, 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83030亿元, 其中税收收入为73202亿元, 占总收入的88%。
通过1983年的”利改税”、2001 年至今的”费改税”等一系列税收制度改革, 税收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 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 如履行国家职能、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等, 都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 另一方面, 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 国家不再直接控制社会资源, 社会财富由于财政收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同时, 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 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快转型的步伐, 国家将通过扩大财政支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财政措施来平衡重构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 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
2009年我国财政赤字9500亿元, 2010年预算中央财政赤字10500亿元。
现实的财政支出压力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收制度。
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33号
财税[2010]122号
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9
财税[2010]64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14
财税字[1998]87号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15
财税字[1998]035号
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
财税[1999]220号
53
财税[2009]111号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3
财税[2003]26号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4
财税[2004]39号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鄂政函〔2017〕176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鄂政函〔2017〕176号武汉中交沌口长江大桥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武汉市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工程运营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沌口大桥发〔2017〕1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起点接武汉四环高速公路西段终点,终点接在建的武汉四环线高速公路南段,路线全长8.599公里,其中跨江桥梁工程部分长度为3.220公里、接线工程部分长度为5.379公里。
二、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有关要求,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不设收费站。
建成后实行联网收费管理,通行费由路网内的收费站统一收取。
三、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方式与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对接的通知》(鄂交财〔2015〕34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16〕283号)规定,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车型分类收费标准一型车为15元/车次,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为4元/吨车次;沌口长江公路大桥接线车型分类收费标准一型车为0.76元/车公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为0.12元/吨公里(具体收费里程和收费标准附后)。
四、对通行武汉四环线沌口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的机动车辆,除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按国家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的小型客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鄂国税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1号2006年1月12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全省车辆购置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是主管车购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车购税政策法规及规定的贯彻落实;(二)负责本级车购税各项制度、办法的制定;(三)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四)负责本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计划、领发、缴销及使用检查;(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六)负责车购税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七)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纳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和需上报审批免税车辆的审核、上报工作;(八)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备案工作;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统一;(九)负责车辆价格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车购税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的执行;(二)负责征税车辆、免(减)税车辆、退税车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车购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三)负责对受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并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工作;(四)负责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但未纳入免税图册车辆的免税申报初审和报批工作;(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车购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六)负责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七)负责完税证明的领、用、存管理及核算、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八)负责将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机动车辆信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九)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档案管理;(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系统升级及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替换工作;(十一)负责车购税税款的解库、对帐,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报表和税源分析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税收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0﹞139号【发文日期】2000-12-15【实施时间】2000-12-1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价格的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
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通行费纳税问题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47 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
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
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
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公司车辆办理 ETC 卡
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30 行“通行费的进项”。
五、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票面如何区分财政票
据还是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
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
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取得财政
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
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
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也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
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
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87]6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吕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行驶的车船.均必须按照《条例》和奉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租赁的车船,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义务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不付租金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在零点五吨以下按零点五吨计算,超过零点五吨按二吨计算;(二)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三)汽车拖车载重吨位按照七折计算,拖轮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零点五吨计算。
第六条下列车船免征减征车船使用税(一)免征和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范围:1、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车船;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扫地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殡葬用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参加营运的除外)、工程船、监测和监察(理)车船、工程抢险车。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练习题第4章:单项选择题
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练习题第4章: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的“境内”不包括()。
A.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B.所转让的境外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在境内C.所转让的专利技术的接受单位在境内D.所转让的不动产在境内2.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A.销售货物B.加工服装C.修理汽车D.修缮房屋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照()税目征收营业税。
A.交通运输业B.邮电通信业C.服务业D.转让无形资产4.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是()。
A.自建自用建筑物的自建行为B.自建出租建筑物的自建行为C.自建投资入股不动产的自建行为D.自建销售不动产的自建行为5.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税目征收营业税。
A.交通运输业B.文化体育业C.服务业D.娱乐业6.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按照()税目缴纳营业税。
A.建筑业B.服务业C.转让无形资产D.销售不动产7.某境内远洋运输公司2013年3月受境外某公司委托从境外运送一批货物入境,取得运输收入1000万元,支付了相关报关、港杂费40万元;当月将闲置的船舶出租给某货运公司,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共100万元。
则上述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A.3B.5C.31.8D.338.某建筑公司2013年4月承揽甲企业一项建筑工程,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提供材料2000万元,劳务费1000万元,甲企业提供材料价款300万元,提供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
工程于当月底提前竣工,甲企业支付给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
则该建筑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为()万元。
A.60B.90C.102D.1059.某建筑公司2013年5月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将其中30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将自建的一栋办公楼自用,该办公楼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鄂政办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及一年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订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通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二、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
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
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行驶收费站间里程(见附件)计算确定,长江大桥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次收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鄂政办函[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9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精神,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14日湖北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免费方式(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
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的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的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2012年国庆节免费通行时间范围为:9月30日00∶00-10月7日24∶00。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我省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我省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
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17
•【字号】湘地税发[2008]14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1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穿越多个市、县,收费站点多面广,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各地不一致,尤其是纳税地点问题不明确,征纳双方出现矛盾。
为规范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款征收
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月根据各收费站里程分配收入,分别向高速公路途经市、州省级税收征分局申报纳税(途经长沙市的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同时邮寄各收费站月收入分配表。
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集中征收后(长沙市范围内的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征收),根据纳税申报明细表将所征税款划入各收费站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县、市金库。
二、税收管理
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日常检查,由经营性公司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年终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牵头,各相关市、州局参加联合结算。
三、税务稽查
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税务稽查由省地税稽查局归口管理,核算地稽查局负责实施。
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八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5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56号1999年7月21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范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管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归口管理。
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省公路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贷款修路的资产和债务由市(州)公路部门承担。
通行费收入由公路部门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纳税,先征后返,扣除“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后,全额返还到市(州)公路部门,用于还本付息和管养费用。
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投资的资金收益全额上解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当地干线公路建设和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
二、统一票证管理。
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印制,省交通厅统一领取和发放。
收费经营公路通行费票证由税务部门印发。
三、统一计划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保证计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收支计划由省交通厅下达。
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统一调整收费标准。
考虑到收费站点撤并的实际情况,全省适度调整并统一收费标准。
调整范围及实施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五、建立“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
“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提取(含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的投资收益),具体比例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
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管[1997]20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计价管〔1997〕2070号)重庆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重价〔1997〕129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的性质问题为加快公路建设,1988年国家做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公路建设经营重要决策。
1988年1月,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
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车辆通行费的用途是:“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1994年7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又下发《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范围扩展到集资、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公路。
1997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修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从《公路法》有关条款、国家政策和历史情况看,车辆通行费起因于还贷,主要用于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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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辆通行费营业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7﹞116号
【发文日期】2007-05-16
【实施时间】2006-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以鄂价费〔2006〕213号《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0月20日起,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含联网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在现行客、货车车型收费标准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10%的幅度调增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增后的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这部分收入是否作为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7〕005号)中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因此,对纳税人收取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909%的收入部分,应作为车辆通行费收入,并入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仍然拒绝申报缴纳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