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对材料备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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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发改办[2008]35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发改办〔2008〕353号2008年7月17日)
委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各处室(部门):
根据委主要领导要求和发展改革委工作规则,现就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制度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出差需主任(党组书记)同意,同时将出差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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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资质备案备案流程

青岛建筑资质备案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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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包括:(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市直单位。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6号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统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实行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能够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有效规范的事项,不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规定所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属于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做好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办事流程的设计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5]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8【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

《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审改办)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第五条市、区(市)政府审改办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监管部门等要素和内容。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

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包括土地、规划、减免税确认等)的项目,由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直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备案类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主要说明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人社字〔2010〕107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水平和稳定就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内容和方式(一)培训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其中,对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培训内容。

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岗位(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职业资格)培训。

1、专项技能培训重点要结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专项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课时。

组织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前,用人单位应按照《专项技能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1),编写专项技能考核规范,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职业资格培训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

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调整部分培训内容,调整的培训内容不超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内容的30%。

职业资格培训时间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调整的培训内容需在培训备案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

(三)培训方式1、自主培训。

对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发挥自身培训资源优势,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在岗农民工培训。

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能够依据国家职业(工种)标准或本单位岗位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教师;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青建办字〔2020〕92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
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我局经过认真梳理,编制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附件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施行日期】2018.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8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评估、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五条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不得称条例。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表述,但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完善征求意见和协商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编制次年的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项目建议。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经济与投资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青城管〔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城管〔2022〕61号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将《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0月17日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非现场执法:(一)临街门店占路经营、乱堆乱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违法行为;(二)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违法行为;(三)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等违法行为;(四)其他多发易发、直观可见、易于判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青岛市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之后,需要向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这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从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1.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进行备案之前,首先需要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准备备案材料根据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合同双方需要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3. 提交备案申请合同双方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至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4. 备案登记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合同备案号和备案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期。

5. 领取备案证明合同双方可至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证明,作为合同生效的凭证。

二、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应确保备案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遗漏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备案不成功,影响合同的生效。

2. 备案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装订、排序,以便于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

3.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进行备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 在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合同双方可咨询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5. 合同双方应关注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三、总结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确保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重要环节。

青岛市对材料备案的管理

青岛市对材料备案的管理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12-09-26•文号:青建办字[2012]82号•索引号:00511773400020020120102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

第五条申请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双方原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授权书及代理合同)。

(四)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提供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涉及地方建筑材料的还应提交有关采矿、取水证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按规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企业对未予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勘察,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材料封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根据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加强地方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建筑材料是指:(一)粘土质烧结普通砖、空心砖、多孔砖;(二)粘土质烧结瓦;(三)生石灰、熟石灰、石灰膏、石灰粉和电石泥;(四)各种建筑用砂;(五)甲乙级石、碎石、卵石。

第三条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以下称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地方建筑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县级市的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计划、经济、建设、质监、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建筑材料的供求总量和产品结构,制定本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情况,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点发展和限制淘汰的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目录,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组织地方建筑材料替代产品的技术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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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2-09-26
•文号:青建办字[2012]82号
•索引号:00511773400020020120102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

第五条申请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双方原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授权书及代理合同)。

(四)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应提供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涉及地方建筑材料的还应提交有关采矿、取水证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按规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企业对未予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勘察,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材料封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根据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

第八条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在有效期前三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注销其登记备案证书。

(一)在国家、省、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两次检验不合格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擅自涂改或伪造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

(五)倒卖、出借、出租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

第十条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在设计、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或企业名称变更,或更换法人时,须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转产、歇业或其他原因提前中止该产品生产经营的,注销其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中使用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从备案目录
中选用。

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等企业,要严格把关,严禁无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十三条生产或经营企业向使用企业提供建设工程材料时,应同时提供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销售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建设企业、监理企业或者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核查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可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于违反规定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第十七条市城乡建设委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青岛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
附件:
青岛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
序号
类别
建设工程材料名称
1
建筑用钢及钢制品
新型高效钢筋,成型钢筋,钢结构用钢及构配件,高强度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冷轧带肋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钢筋直螺纹连接件等2
管材、管件
金属管材、管件,塑料管材、管件,钢塑复合管,钢网架塑料增强管,中空波纹管等
3
涂料〇胶粘剂
内外墙涂料,内外墙底漆,内外墙腻子,胶粘剂
4
防水材料及密封材料
防水卷材,防水材料,防水涂料
5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通用硅酸盐水泥、道路硅酸盐水泥及各种特殊用途水泥;各种强度等级的水泥基混凝土;各种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及GB/T25181-2010规定的10种特种预拌砂浆。

水泥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预拌砂浆外加剂。

6
卫生洁具及配件
面盆,坐便器,浴盆,阀门等
7
电器
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电气安装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母线槽,固定式灯具,嵌入灯具,投光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
8
天然石材、人造石材及干挂配件、瓷砖、砖、瓦、沙、石、沥青
花岗岩,大理石,板石,人造石及干挂配件,陶瓷内外墙砖,陶瓷地砖,矿渣、矿粉,生石灰、熟石灰,石灰膏、石灰粉、电石泥砖、沙、石、瓦、沥青、各类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等
9
门窗、幕墙(含型材及配套产品)、建筑用玻璃
塑料窗,铝合金窗,铝木复合窗;防盗门及木质门;中空玻璃,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
10
木材制品
地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11
采暖散热器、太阳能热水器
采暖散热器及太阳能热水器
12
供热和热计量产品
热计量表,恒温控制阀
13
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新型墙板、砌块、轻质砖,保温板、网格布、锚栓,现喷保温系统产品
14
住宅产业化技术部品
新型建筑结构系统部品,预制部品和部件,楼宇智能化系统产品
15
可再生能源设备、能耗监测技术产品
光导管,光伏产品,光热产品,热泵机组、控制系统及地埋管配件,能耗计量、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装置产品等
16
建筑用节能型电器、设备
节能型灯具,节能空调设备、变频控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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