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合集下载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教育风险防范管理服务体系,为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目前我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85%,但是,离全面普及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各地在开展教育风险防范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的问题,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搞好典型引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全面普及。

同时,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学习保险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现代保险机制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完善服务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教育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作为学校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 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 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防治地质灾害。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 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 输、处理;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 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 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7.21【实施日期】2008.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扎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决定在全省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保险公司要站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确保学校学生安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切实把校方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门卫安全目标责任书

门卫安全目标责任书

门卫安全目标责任书门卫安全目标责任书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头戏,门卫(保安)是学校安全稳定的重中之重,因此,门卫(保安)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坚守岗位、警钟常鸣、常察细看、消除隐患。

为进一步强化门卫(保安)安全工作意识,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学校特与门卫签定此安全目标责任书。

1、门卫(保安)人员上岗执勤要衣冠整齐,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认真填写值班日记,不准脱岗;门卫(保安)人员不得在门卫室留宿他人;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门卫室;门卫(保安)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门卫(保安)室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和他人物品。

2、凡本校人员出校门,学生必须凭班主任的证明(请假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外来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接受检查,未经准许不准进入校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岗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

3、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并填写来客登记表,未经准许不准进入校门。

来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访者无关的部门、办公室、实验室等。

来访者携带物品进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保安)的检查。

4、严禁进入出租车、拖拉机、三轮车、农用车、畜力车、载重车,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学校值周领导(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同意,方可进入校内,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任何私人推销、收购废品未经准许不准进入校园;严禁小商贩进入校园;严禁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晨练、晚逛、溜宠物、停放车辆和从事非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法活动。

5、凡运输或携带公物出校门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放行。

6、实行二十四小时门卫值班制。

7、上课时间,学生未经老师同意不得出校门口。

8、定时巡逻校园,学校大门定时开关。

放学后值班人员负责对校园巡逻一次。

夜班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教学楼的巡视,做好关灯、关水、关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技防设备的安全使用。

9、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品和其他治安信息,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端午节假期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

端午节假期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

端午节假期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条据书信、合同协议、评语大全、演讲致辞、心得体会、教学资料、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emergency plans, policy letters, contract agreements, comprehensive reviews, speeches, insights, teaching material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端午节假期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端午节假期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精选30篇)端午节作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之一、端午节传承至今,凝结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说明:
1、带▲标记的项目为重要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2、二级指标评估标准:所有对应的评估细项为“是”即为“达标”;所有重要项目为“是”但有一般项目为“否”即为“基本达标”;任一重要项目为“否”即为“不达标”。

3、一级指标风险等级认定标准:所有对应的二级指标“达”即为“低风险”;对应的二级指标评估结果中没有“不达标”项,但有“基本达标”的,即为“中度风险”;任一对应的二级指标“不达标”即为“高风险”。

4、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标准:一级指标中,全部指标为“低风险即”为风险评估“优秀单位”;无高风险但有“中度风险”即为风险评估“合格单位”;只要有1项评估为“高风险”即为风险评估“不合格单位”。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B)A.2018年3月31日B.2018年7月1日C.2019年3月31日D.2019年7月1日2.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D)A.各自分担B.分别承担C.联合承担D.共同承担3.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A.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B.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C.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D.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4.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C)A.理解B.认同C.服从D.接受5.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C)A.看护B.监督C.监护D.管理6.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D)A.经济能力B.血缘关系C.责任心D.监护能力7.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

(D)A.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负担B.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C.由国家、学校、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担D.不得向学生收取8.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B.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C.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D.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的义务9.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禁止学校从事的行为不包括()。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和处置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三)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五)制定本地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检查、指导学校内部保卫工作。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受伤害学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和学校及其周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律师业务自传_事迹材料.doc

律师业务自传_事迹材料.doc

律师业务自传_事迹材料律师业务自传张水山一、张水山律师个人简介:张水山,男,1965年1月出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正高级)律师。

1984-1988年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2001年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在职攻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现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常委会参政议政律师服务团成员、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律师服务团成员、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洛阳首次“民间立法”《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任起草委员会主任。

参著论著一部,参研完成省、市课题四项。

在《河北法学》、《律师与法制》、《法制与经济》、《法制与社会》、《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5篇,在国家、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年会上宣讲交流论文10篇。

发表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法律解读文章100篇,提起公益诉讼8起,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年均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100余起。

多次获得洛阳市司法局律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公益事迹洛阳市电视台进行过专题报道。

2010年12月,获得“首届河南百姓满意的律师” 荣誉称号。

2011年成功组织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洛阳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的业务研讨会。

二、主要业绩:(一)起草地方法规2008年6月,起草完成洛阳市地方法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经省人大批准,已于2009年3月1日生效实施。

《洛阳日报》、《洛阳晚报》、《今日安报》、《科技日报》、《河南司法简报》、“腾讯网”“洛阳政府法制信息网”、“地方法制信息”、“洛阳新闻网”等媒体的报道题目分别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凭借综合实力和专业优势,成功竞标“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权,成为洛阳市地方法规草案的首家社会力量起草者》、《我市首次委托民间机构起草法规草案》、《社会参与立法彰显执政为民理念》、《洛阳首次”民间立法”公开招标》、《民间机构拟定的法律草案移交政府部门》、《我市首部由社会力量起草的法规草案“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昨日完成》、《洛阳“民间立法”代拟稿出炉》、《河南科技大学首次参与地方立法》、《洛阳试水“民间立法”尝试破除立法部门化》、《我市成功举办地方立法委托起草开标评标会议》、《洛阳市法制局举行“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签约仪式》、《民间机构拟订的法律草案移交政府部门》、《“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正式移交市法制局》。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2篇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2篇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2篇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关于筹备成立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院校分会的函》收悉。

现批复如下:为了便于开展林业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根据民政部[20xx]38号文件、《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林业政研会”)和《中国林业政研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精神要求,经中国林业政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成立中国林业政研会院校分会。

院校分会是中国林业政研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林业政研会领导下,由全国林业院校[含部分农业院校林业学院(系)]自愿结成的从事群众性学术研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全国林业院校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服务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院校分会必须遵守《中国林业政研会章程》和《中国林业政研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与教育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会员和各林业院校服务,完成中国林业政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2作为一名青年教师,我要积极主动改变自己的缺点,深刻分析自身不足,努力提升自己作为一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思想境界。

以下是我通过学习《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并结合我自己的教学经验总结的一点心得。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对中学教师教育教学活动具有科学有效的指导作用其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要求教师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每个学生主动、活泼地发展;突出了师德为先,要求教师要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强调实践能力,要求教师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体现时代特点,要求教师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省直中等职业学校: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对此都非常重视。

最近,洛阳市人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批准该《条例》时给予了充分肯定。

《条例》对预防和处理中小学校(含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做出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也为其它市地和学校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与参考。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安全责任和防范意识,预防减少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现将《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参考。

同时,对全省中小学及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如何做好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

近年来,各地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将学校诉至法院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些案件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学生家长与学校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方面纠缠不清,甚至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如何预防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如何依法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维护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已成为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排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有80%的事故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得以避免的。

因此,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和预防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规章制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意外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损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学校施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备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生损害事故应当遵照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那么,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平安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平安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损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展必要的平安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制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平安隐患;当发生损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损害学生。

学校正学生进展平安教育、治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才能和法律行为才能的不同,采纳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恪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依照本身的年龄、认知才能和法律行为才能,防止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正学生进展平安教育、治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正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应当依照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依照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缘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缘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8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四)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六)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七)加强安全检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校舍进行质量监测。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九)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十)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十一)对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三)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十四)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十六)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二十四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