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出路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随着法律的发展,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刑法的解释由两种,即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是在相关背景、现实情况和社会背景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解释;而形式解释则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解释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进行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是指在刑法的解释中,重视实践中的经验和现实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原因,即一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应该依据人们的实践经验和道德观念来理解和遵守。
实质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法律更适应实践的需要,更贴近人们的道德观念。
同时,实质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义和社会正义感,抑制不正义的行为,并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刑法的实质解释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背景和现实情况。
例如,如果刑法规定中存在模糊和空洞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通过实质解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样,当法律规定与社会需要存在冲突时,实质解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突破口”。
但是,在实践中实质解释也会存在欠缺点。
首先,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专业人士的审慎分析,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次,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尽可能地符合公义和社会正义感,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和偏好。
最后,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多方意见的协商和讨论,以确保贴近实际需求,更符合实践。
刑法形式解释论形式解释论是指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形式解释的目的是相对单纯的,即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在刑法的形式解释中,只有纯粹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法官的判断,法官在进行裁决时必须遵循法律文本的规定。
形式解释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没有人可以凭借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因为形式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确切的,并且是得到共识的。
但是,在实践中,形式解释难免存在缺陷。
中国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之反思
中国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之反思【摘要】刑法学领域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学派之争方兴未艾,争论激烈。
其争论的本质涉及犯罪论、违法性判断依据、倡导的功利主义类型、法治观等方面,具体而言,就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博弈。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形式法治一、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比较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对立,是德日刑法学领域的一对概念。
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认为,承认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基础,将构成要件进行类型性地把握的犯罪论,即为形式的犯罪论,与此相对的即是实质的犯罪论。
[1]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对立,由来于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之演变。
贝林主张行为构成要件说,坚持构成要件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主张纯粹形式的、价值无涉的、记述的、客观的客观轮廓与指导形象,不包含主观要素与规范要素。
随着新古典体系、目的论体系的发展,构成要件的内容也经历了由单纯的客观要素到包括主观要素的过程,亦即构成要件逐步被实质化,随即形成了违法类型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
即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从之前进行价值中立的解释只能进行形式的解释,发展至要求对构成要件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即进行实质的解释。
可以说,在德日刑法学领域,形式犯罪论特指形式的构成要件论之犯罪论,实质犯罪论特指实质的构成要件论之犯罪论,自然,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分别对应于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与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两者之争本质上即是不同构成要件理论的一种比较过程,事实上,这也是德日刑法学领域不同类型的构成要件理论之比较。
形式解释论者倡导回归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无疑其希冀倡导“行为构成要件说”,以行为的特征摆在最前面,将行为人的特征摆在构成要件范围之外,即先是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责任,其次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与违法类型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是对立的,与苏联刑法学领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是相对立的,具体至我国刑法学领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也是有区别的。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2024年第5期•专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 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
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
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
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
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
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
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人的不法论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5-0098-16在我国刑法学中,有所谓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这场肇始于2007年前后且于2010年看似达到顶峰的争论,如今表面看似平静,却难以掩盖实际的分歧,翻检今日之文献,争论之痕迹仍遍处可寻,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而已。
〔1〕此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的现象表明,争论中有的问题长期未决,有的误解依然存在。
延续十余年的争论,虽有助于展现争论所涉的各种细节,但若不遵循学术争论的基本规律,确立真正的争论焦点,则将有可能由于争论流于反复的、低质量的立场宣示,而使得争论蜕化成为不为人所喜的历史负担。
〔2〕只有透彻地厘清争论所涉术语及其逻辑,纠正争论中的误会并分析其根源,才能防止争论中的失焦和误会进一步扩大化,才能使争论从粗放式的自说自话转向集约有效的学术争鸣,进而使之从历史包袱转变为经验。
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解释学中,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或理论。
实质解释论注重解释内容的本质和内在意义,强调深入理解解释对象的内在特征和实质。
而形式解释论则更关注解释形式和外部特征,强调通过形式上的描述和解释来理解解释对象。
实质解释论认为,解释应该从解释对象的本质出发,深入分析和理解其内在含义和特点。
它强调的是对事物或现象的内在规律的探究,通过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来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论的核心思想是要理解解释对象的本质特征和内在结构,从而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价值。
相比之下,形式解释论更加注重外在的形式和表象。
它认为,通过对解释对象的形式特点进行分析和解释,可以推断其意义和作用。
形式解释论的关注点在于解释对象的外部特征和表象,通过对形式的描述和分析来揭示事物的含义和功能。
虽然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在解释方法和思路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并非孤立存在。
实质和形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实际上,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可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在解释一个事物或现象时,我们既可以从实质的角度出发,深入挖掘其内在含义和特点,也可以从形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外部的形式特征和表述来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以及它们在解释学中的应用。
通过对两种理论的比较和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化我们对解释的理解,提高我们的解释能力,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世界的复杂性。
1.2 文章结构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概述部分介绍了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和背景。
文章结构部分说明了本文的整体结构和组织方式,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文章的框架。
目的部分明确了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即阐述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理论。
正文部分(Main Body)主要包括实质解释论定义和形式解释论定义两个部分。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的路径选择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的路径选择发布时间:2021-06-22T16:07:51.643Z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55卷2月6期作者:哈尔西·奴尔丁[导读] 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在理论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哈尔西·奴尔丁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摘要: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在理论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在德日刑法理论当中,传统维度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主要聚焦在构成要件层面。
而我国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更多的是刑法理念的差别,二者在理论上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实质判断,而在于在哪个阶段进行实质判断,以及如何看待、填补、由谁填补刑法漏洞,何种解释更容易实现“排除不当罚行为”的目标等问题。
笔者在通过梳理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在具体问题上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只有在形式这一层面上做好,那么追求实质的东西才有意义。
因此,面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不同路径选择,形式解释更适合当下的中国。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1、两种维度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近年来,在我国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上,存在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争,单纯从时间上讲,“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这一对立名词出现的历史并不算久远,一般认为,“形式解释”一词最早是由我国刑法学者阮齐林教授提出来的,阮齐林教授在《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一文中指出: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还将导致刑法解释方法论的转变,即由重视实质的解释转向重视形式的解释”[ 阮齐林:新刑法提出的新问题[J],《法学研究》,1997( 5) : 145 -155]。
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的探讨并不多,已有的探讨则主要集中在对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与原则等极其基础问题上,其中对刑法解释方法的探讨则类似于教科书式的集中于介绍文理解释、扩张解释、当然解释等传统解释方法上[ 刘艳红: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15(5):56-65.]。
形势教育论与实质教育轮
实质教育论实质教育又称“实质训练”,是欧洲18~19世纪,对立于形式教育而出现的一种教育学说。
它认为普通教育应以获得有价值的知识为主要任务,而学习知识本身就包含着能力的培养,能力无须加以特别训练。
其思想来源于德国的赫尔巴特和英国的斯宾赛等人。
同形式教育相对。
认为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使学生获得知识。
它是资产阶级关于普通教育设置学校课程和选择教材的一种教育理论。
在西方,近代的实质教育论以联想主义心理学为理论依据,而联想主义心理学来源于心理状态说(Doctrineof Mental State)。
观念联合论(Associationism)或心理原子论(Psychological Atemism)是把心灵看做心理状态的最有影响的理论。
英国教育家J.洛克和哲学家D.休谟是近代联想主义心理学的先驱。
洛克最早提出“联想”这个词。
休谟首先否定心灵是一种实体。
他认为,把心灵看成精神实体,是人们心理习惯形成的一种虚妄的抽象而心理生活是知觉的连续或心理状态的连续,是由联想所联系起来的一些观念的联合。
哲学家D.哈特莱是联想主义心理学的创立者。
他是心理原子论者,把心理生活还原为原子,这些原子在联合中就产生一切可以观察到的东西联想主义心理学依据观念联合论心理原子论,认为心灵只是接纳外界印象的容器,只是意识或心理状态的集合体;知觉、记忆、想象、理解等等心理现象,都是联想作用的结果或各种心理原子的联合。
德国教育家J.F.赫尔巴特吸取英国联想主义心理学的思想,认为心灵的本质是不可知的,人们只知道心灵的现象,那就是观念。
他所说的“观念”兼有通常的知觉和观念两者的内涵。
赫尔巴特认为心灵是统一的。
他反对官能心理学把心灵分为各种不同的官能。
他说,旧心理学用“官能”来解释一切,新心理学用“观念的运动”来解释一切。
在他看来,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乃是各种观念的活动;人的一切心理现象:想象、思维、情绪和意志等等,无非是变形的观念;而心灵是观念活动的舞台。
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
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对“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兜底条款的解释。
在解决该罪名司法适用困境的问题上,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路径。
应采取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立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用语和规范保护目的,基于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对本罪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
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上,应重视行为对象对本罪认定的意义,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违法要素是否存在被阻却的正当化事由。
同时,也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红线,审慎通过解释论防止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兜底条款法律漏洞实质解释论规范保护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泛用的趋势。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司法实践中渐露口袋化端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尚没有系统的理论省思,口袋罪固然迎合了处罚必要性的实质考虑,却难以满足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明确性的形式要求”。
[1]相反的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适用困境在于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传统观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解释已经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基本语境和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
[2]“对在网络空间从事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妥当的能动解释来适用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条款,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
[3]面对如上现状及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从法理上就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剖析与检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问题”与处理方案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仅列举了“残害耕畜”和“毁坏机器设备”两项,另加一个“以其他方法”的兜底条款。
不难看出,以上两种明示的方式分别是对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生产条件的真实写照,被深深打上了该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生活的烙印。
然而,置身于信息网络时代,当破坏生产经营不再单纯地表现为“残害耕畜”和“毁坏机器设备”这两种行为方式,司法者在面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问题”时往往会有些迟疑,由此产生的结论也备受争议。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关系与差异 简答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是哲学领域中常用的两种解释方法,它们在揭示事物本质和现象外表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概念、关系以及差异进行简要阐述。
一、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概念1.实质解释:指的是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事物的本质特征,揭示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因素的解释方法。
实质解释强调从实质层面理解事物,关注事物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
2.形式解释:指的是通过描述和分析事物的外在形态和现象表现,揭示其外部结构和表面特征的解释方法。
形式解释着眼于事物的外在形式和现象表现,强调从形式层面理解事物。
二、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关系1.关系: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通联,二者相辅相成。
实质解释强调事物的内在本质特征,形式解释则关注其外在表现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对事物的全面解释。
2.差异: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
实质解释注重对事物内在属性的深入探究,强调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结构;形式解释则更关注事物的外在形态和表面特征,着眼于事物的外部结构和现象表现。
三、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差异1.研究对象不同:实质解释着眼于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探究事物的基本因素和内在结构;形式解释则注重事物的外在形式和现象表现,探究事物的外部结构和表面特征。
2.研究方法不同:实质解释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事物的本质特征来解释事物,强调从内在层面理解事物;形式解释则通过描述和分析事物的外在形态和现象表现来解释事物,强调从形式层面理解事物。
结论: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是对事物进行全面解释的重要方法,二者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又有密切的内在通联。
在实际分析和研究中,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和目的灵活应用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以实现对事物的深入理解和全面解释。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对于哲学领域中的思辨和认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两种解释方法。
它们在不同的层面上揭示了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外在形态,为人们深入了解事物的本质特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浅谈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浅谈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作者:邵云拓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刑法界中,有关刑法解释论的立场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所谈论的热点。
目前,我国的刑法界大致出现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两家争鸣的态势。
文章认为,两家学派间的争论不仅关乎到刑法解释方法理论,与刑法的主体价值观有关,甚至可上升至刑法观的理论层面,最终导致实质刑法与形式刑法间的对立。
要想理性地看待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就必须跳离出单一的刑法解释论的桎梏,而应从二者间的对立中寻找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真正分歧所在。
[关键词]刑法;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争论事实上,刑法中任何法律条文的设置都是本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本质与形式并非绝对对立反而可以辩证统一。
刑法是制定于过去,但适应于当下,且能对未来进行规制的行为规范,该特点决定其具有稳定性,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安全价值。
然而社会是变化发展的,自然要求刑法也应随之发展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排斥发展性与灵活性的刑法是僵化的,也必将失去其生命力。
因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为了永葆刑法的灵活性与生命力,同样需要适当引入人的价值因素。
因而就目前所出现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间的分野也并非绝对的。
刑法解释其实就是思维的形式逻辑过程,但必须遵守一般法律的逻辑思维,而刑法对于刑法解释论的运用则是对案件情节与生活现象的判断过程。
以上两种解释论,从解释结论与定罪思路分析均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产生刑法一经颁布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凝固性,而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所以固定的刑法条例与运动变化的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差异也是必然的。
(一)刑法实质解释论的产生自张明楷于《论罪论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刑法实质解释”的说法之后,继而在其《刑法基本立场》一书中提出了“刑法实质解释论”一说,且对实质解释论进行了系统地阐述。
使形式解释论得到了丰富及提升了该理论的高度。
明股实债形式与实质之争 兼论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完善协议条款: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例如,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算利息,并在到期 时还本付息;也可以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投资方提前退出等条款。
3、规范管理流程:为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双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管理流程。例如,可以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投资和还款事宜;也可以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明股实债形式与实质之争 兼 论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业破
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目录
01 一、明股实债概述
二、新华信托与湖州
02 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 认纠纷案
03
三、明股实债的法律 风险
04 四、应对策略
05 参考内容
近年来,明股实债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逐渐受到。然而,其形式与实质的争议 一直存在。本次演示将通过分析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探讨明股实债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判断,强调法律的实践性和社会性。其次,从具体内 容上看,形式解释论认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文字表述,不能随意进 行扩大或者缩小解释;实质解释论则认为在解释法律时应当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 和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适度调整,以满足实际需求和社会正 义。
最后,从实践应用上看,形式解释论更加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 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较多;实质解释论则更加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鼓 励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总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 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应用中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选择。 我们应该认识到任何一种观点都不是绝对正确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和完善。
参考内容二
如何评述我国刑法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如何评述我国刑法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作者:刘秀红来源:《报刊荟萃(上)》2017年第06期摘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是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两大学派之争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明文规定而产生。
形式解释论者认为在解释适用刑法时要侧重于刑法形式上的含义,严格遵守刑法规定。
实质解释论者则认为应侧重从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防止犯罪侵害法益)来解释适用法律。
在实践中两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多大区别但有时却大相径庭,因此在解释适用刑罚时究竟应当用何种解释方法来进行价值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这两大派别的争论的主要焦点。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长久发展来看应当探讨其区别和实践中①的可行性从而使得形式和实质解释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来达到刑罚惩罚犯罪的最优状态。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罪刑法定;法律的解释适用刑法解释根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正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才使得刑法解释的意义得以彰显,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是近年来刑法学走向学派之争中最引人注目的学术论战。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主要观点和分歧形式解释论强调聚焦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甚至仅是自己熟悉的法条的形式上的含义。
形式解释论者认为只有守住法条文义上的含义才能保障国民对刑法的预测可能性,因为实践中人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很难从本质上去得其精髓从而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从立法目的上具有法益侵犯性。
实质解释论者主张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将法益侵犯性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者主张在不违反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从而使得实质上具有可罚性的行为得到处罚。
总体而言,这两者并不否认彼此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只是在适用上有所侧重,主要分歧在于:形式解释论侧重于“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实质解释”,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侧重对法律的可预测性,在解释法律时更偏向于在概念常用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
实质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基于三部曲的整体思维
实质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基于三部曲的整体思维刘艳红摘要:为更好地践行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念,必须对其整体思维加以分析。
面对刑法规范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后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情形,应基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以及经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之实质侧面,建立以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与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的实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同时,对刑法规范予以实质解释,并以此避免“无罪之罚”现象的出现,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建构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从而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关键词:实质刑法三部曲;罪刑法定;形式入罪;实质出罪作者简介:刘艳红,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21)2-0056-13建构一种理论体系是困难的,却也是必要的。
“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是我国学界关于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及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学派之争,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刑法的规范、进而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o”①然而,实质刑法三部曲《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实质出罪论》缘何产生,则需结合理论背景予以理解。
同时,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论体系是如何建构的,实践运用又是如何展开的,也需要基于刑法基本立场予以顺藤摸瓜式的逻辑分析,以使实质刑法三部曲能够被更好地理解,并实现刑法的合理定罪。
一、问题的提出在理论上,刑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即“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编号:2018YFC08 30200);江苏高校2018年“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资助项目。
①储槐植:《二十载孜孜不倦三部曲铸就标签一一评刘艳红教授〈实质出罪论〉》,《法治日报》2020年11月10日。
《东南学术》2021年第2期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缺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何评价刑法上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争议
如何评价刑法上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争议作者:陈静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8期【摘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实际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之争。
如何正确地解读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精神,而是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作出正确判断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际解释论;罪刑法定;刑法解释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形式解释论于实质解释论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一个方面当前让学者们自觉或不自觉寻找理论“增长点”和”兴奋点“的同时,我们是否可以拨开争论的烟幕,去梳理一下这两个学派之间争论的本质问题。
我国学者梁根林教授指出:“刑法解释论亦存在着关于解释目标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
”①对于形式解释论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应局限在刑法解释这一范围,这是两派观点的共识,应当从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立面重,探寻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分歧所在,以便我们来对两派理论进行系统的理解。
一、刑法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定义以及两派之争的起源(一)刑法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际解释论的定义形式解释论认为,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犯罪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根木就不是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缺陷。
如果说这是一种缺陷的话,应该是成文法的缺陷或者一局限。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成文法的这一局限的基础上,不得已而作出的一种价值选择:即使牺牲实质合理性也要坚守形式合理性,对十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具有何种社会危害性都将其排除在犯罪的法定范围之外。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本身具有实质价值。
实质解释论之实质实际上是指处罚必要性,而这种处罚必要性木身就是所谓实质正义。
本来,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是说,立法者应当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②。
换言之,应当把具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既然如此,司法者一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行为定罪处罚,就可以将立法上的实质正义转化为司法上的形式正义,将立法上的一般正义转化为司法上的个别正义。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辨析
法 条解 释 时 , 接将 不 具 有 处 罚 必 要性 的行 为 排 除 直 在 法条 范 围之外 , 即法 条 规 定 的行 为方 式 均 为 具有 处 罚必 要性 的社 会 危 害性 行 为 ; 对 行 为 进 行解 释 在
时, 先从 实 质解 释 出发— —看 行 为 是 否 具有 处 罚 的
论, 因而 又称 为实质 的解 释论 。与 此相 适应 , 刑法 解
收稿 日期 :00—1 0 21 2— 2
必 要性 , 然后 再 进 行 形 式 解 释—— 看 刑 法条 文 的可
作者简介:. 1 刘志刚 (9 8 17 一
但 具有 处罚 必要 性 的行 为 解释 为构 成要 件 行 为 ; 有 形 式规 定但 不 值 得 处 罚 的行 为 解 释 在 构成 要 件 之 外 。 将
围绕这 两种 情形 , 二者展 开 了关于 罪刑 法定原 则 、 处罚 范 围 、 面含 义、 法 正 义及 法 条 竞合 等 方 面 的争 论 。 字 刑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 1年第 3期( 总第 16期 ) 2
形 式 解 释论 与 实质 解 释论 之 辨析
刘 志 刚 邱 威
( 、. 12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湖 302 摘 要: 目前我 国刑 法界存 在 形式 解释论 和 实质 解释论 , 实质解释 论提 出通过 实质 解释将 缺 乏形 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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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含 义是 否涵 盖 了该 行为方 式 。
分 为实质 的罪 刑法 定 原 则 和形 式 的罪 刑 法定 原 则 , 并 不符合 罪刑 法定 原 则 的原本 意义 , 因为 罪 刑法 定
211179829_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假药、劣药”解释路径
关注问题的提出从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到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再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犯罪司法解释》)的颁布,无不彰显着我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药品安全的密切关注。
但无论是立法条文,抑或司法解释,都离不开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运用。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41条及142条中涉及“假药”“劣药”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带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假药”“劣药”认定的问题。
换而言之,刑事司法者面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应采用形式解释论还是实质解释论?是采用形式刑法观还是实质刑法观?如何平衡“社会对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需求”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出罪”?刑事司法者须选择适当的法律解释路径,才能真正实现对公众健康法益的保护。
“假药,劣药”面临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的选择1979年《刑法》首次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并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药品犯罪层出不穷,我国于1993年出台《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药品犯罪行为范围扩充至生产、销售劣药,并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认定改用“具体危害犯”的立法模式。
此后,1997年《刑法》对药品犯罪的规制基本沿用了1993年《决定》的制度设计,同时确定假药犯罪“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存在困难,刑事立法者于2011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除,改为“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通过对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过程的审视可见,当下以“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应对“风险社会”“风险治理”的趋势。
立法者更追求以刑法机能实现提前预防药品犯罪之目的。
虽然“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但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刑事司法者仍以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相关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即“假药、劣药”的规定参照《药品管理法》规定为约束,并没有实质判断“假药”“劣药”的空间。
形式解释论之“形式”界定
致性 , 不 同解释结论 , 其根源并不在于所 采纳解释论 的不 同 , 而在于其信念体系与价值观念上 的实质性 分歧 J 。其认为 , 两种解释论所采纳 的均为双重限制 的定 罪思路 , 故而 两种解 释论 之间并无实质 区别 。笔者 认 为虽然 两种解 释论 都 主张 其 自身为双重限制 , 但形式判 断与实 质判断地位 的不一致 性 正是体现其立场争论之所在 。
观点进行讨论 。
差异性 , 这 与其所 坚持 的解 释立 场有关联 。提倡形 式解释论 的学者认为构成要件 的性质应 当是形式 的 , 形式解 释论者 主 张其并不反对对构成要件的实质化 , 但是其认为这 种实质化 是一种事实的实质化 , 也 是 以形式解 释为前 提 , 而非 以法益 侵害性作为判断标 准的价值 实质 化 J 。而张 明楷 教授 则认 为构成要件并非纯粹的法律形式 , 因而对构成要件要进 行实
形 式 解 释 论 与 实 质 解 释 论 对 构 成 要 件 性 质 的 认 识 具 有
在形式解 释论与实质解释论 的方法论 选择 中 , 笔者更 赞
同形 式解 释 论 , 实 质 解 释 论 通 常认 为形 式 解 释论 固守 刑 法 规
范的字面含义 , 易造成 “ 恶法亦法” 的情况 。这种误解来 源于 对形 式解释论 中“ 形 式” 的界定不 清。本文将 对形式 解释 论 如何 体现“ 形式 ” 这一 问题进行 梳理。 在正文之前 , 对 论文 内容进 行如 下界定 : 本 文 的解释 主 要是指在刑法 适用 过 程 中, 对 构 成要 件 中所 涉及 概 念 的解 释。且 由于实质解 释论 内部仍然存在分歧 , 本 文主要 以实 质 解释论的主要倡导者 张明楷 教授 的观点 作为 实质解 释论 的
厘清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混乱战场
厘清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混乱战场
刘红霞
【期刊名称】《科学·经济·社会》
【年(卷),期】2015(033)004
【摘要】就比较意义而言,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相去甚远,中国学者所主张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都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在语义射程内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与犯罪构成体系无关;就解释方法而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本质上并无原则性冲突,很难发展出学派之争的实质和内涵.诚然,变动不居的现实要求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解释以满足惩治犯罪的实践需求,但过度的司法实质解释必然会侵犯立法权与公民人权.因此在中国现有刑法解释体系下,实质解释只在立法解释层面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空间.
【总页数】6页(P111-116)
【作者】刘红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3
【相关文献】
1.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出路 [J], 罗世龙
2.论刑法解释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共同提倡 [J], 徐蕾
3.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来源、误解和消弭 [J], 王凯
4.基于合理性原则的刑法解释之提倡——超越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J], 游雯
5.解析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考 [J], 王子瞻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分歧澄清与出路选择
为裁判 规范 之前 , 首先应 当是 规制 国 民行 动 的行 为规
范; 在 构成要 件 的解 释上 , 应 当从 具 有通 常 的判 断 能
力 的一 般人 是否 能够得 出该 种结论 的角 度 出发 , 进行 形式 的判 断 ; 从处 罚 的 必要 性 和 合 理性 的观 点 出发 ,
般观念 为基 础 , 将 构成要 件进 行类 型化 的把握 的犯罪
论, 通 常被称 之为 形式 的犯罪 论 。… …刑 法规 范在成
使 如此 , 在 这个 阶段 , 我 国刑 法学 界并 未 形 成 两种 解 释论 的全 面 争 论 。2 0 0 9年 , 刘 艳 红 教 授 出版 了其 博 士后 出站 报告 《 实质 刑 法 观 》 ( 中 国人 民大学 出版 社 2 0 0 9年 版 ) , 同年 , 邓子滨 博士 也 出版 了《 中国实 质刑 法 观批判 》 ( 法 律 出版 社 2 0 0 9年 版 ) 一 书, 这 才 真正
追求 刑罚 的 限定 性 , 反 映 了罪 刑 法 定 的人 权 保 障机 能; 后 者提 倡处 罚 的 合理 性 , 坚 持 从 罪 刑 法 定 的 刑罚
要理 由之 一便是 : 形 式解 释论 容易 漠视 刑法规 则 背后
的规 范 目的和 社 会 效 果 , 充 其 量 只 是 实 现 了形 式 正
① [日] 大谷 实: 《 刑法总论 》 , 黎宏译 ,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2 0 0 8年版 , 第8 7 —8 8页。 ② [ E 1 】 大琢仁 : 《 刑法概说 ( 总论 ) 》 , 冯军译 , 北京: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3年版 , 第1 1 4页。 ③ 参 见[日] 前田雅英 : 《 现代社会 匕实质 的犯 罪论》, 东京 : 东京大学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2 4页。 ④ 陈兴良: 《 形式与 实质的关 系: 刑法学的反思性检 讨》 , 栽《 法 学研究) ) z o o 8年 第6期。 ⑤ [ 德] 克 劳斯 . 罗克 辛 : 《 德 国 刑 法 学 总论 ( 第 1卷 ) 》 , 王 世 洲译 , 北京 : 法 律 出版 社 2 0 0 5年 版 , 第1 8 6 —1 8 7页 。 ⑥ 张明楷 : 《 刑 法学》 ( 第四版)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 第1 2 0页。 ⑦ 周详 : 《 建 立一座 法律解释论的“ 通天塔 ” —— 对实质 的刑 法解释论的反思》 , 载陈兴 良主编: 《 刑事法评论》 ( 第2 6卷 ) , 北京 : 北 京大学 出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
作者: 刘艳红[1]
作者机构: [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版物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56-65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 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来源;功能;意义
摘要: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界,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倍受关注,然而,争论之中也存在着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等诸多根本性问题的误解,从而亟需澄清.在理论来源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肇始于日本刑法学界,在我国则出现在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之后,其契机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地位的确立及随之而来的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之时代需求;实质解释既是对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也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同时还是对全体刑罚法规的解释,这就是实质解释论同时也是形式解释论的功能;在对立意义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对立既是一种方法论的对立,也是阶层论犯罪论体系之下犯罪论立场的对立,同时也是刑法观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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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式解 释论 与实 质解 释论之 争 的出路
问题 ,然 后指 明 由形式 解 释论 与 实质解 释 论之 争转 向刑 法解 释 与刑 法论 证结 合 的必要性 ,最 后提 出解 决 形 式解 释论 与 实质 解 释论之 争 的具 体方 案 。
一 、 走 出形式 解释 论 与实 质解 释论 之争
关 键词 :形 式 解释论 ;实质 解释 论 ;刑 法论 证 ;开放 性 ;可接 受性
中图分 类号 :DF611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05—9512一(2018)O2—0130—11
在 我 国刑法 解 释学 中存 在着 中国特 色 的形式 解 释论 与实 质解 释 论 的学 派之 争 。诸多 学者 为 表 明 自己 的立场 纷纷 加 入 了形式 解 释论 与实 质 解 释论 的 阵 营 , 并 分别 发 表 了各 自的代 表 力 作 。单 从 阵 营 的人 数来 看 ,实质 解 释论 者似 乎 占了上风 ,但 是 ,从 论 战 的结果 来 说 ,形 式 解 释 论 者 并未 溃 败 ,两 派 不相 上 下 ,形 成 对 垒之势 。也正 是 这 种 局 面促 使 了 笔 者不 断检 讨 这 场 彰 显 刑 法 学 术 繁 荣 的大 论 战 。 遍 览纷 繁芜 杂 的相 关文 献 后 ,笔 者发 现 ,少数 学 者并 没有 急于 为 自己 寻 找论 战 阵 营 ,而 是 在 反 思这 种 标签 运 动 本身 的合 理性 , 大 多数 学 者还 在 为 自己 的标 签 寻 找论 据 以坚 定 自己的 立场 。最 后 ,这 一争 论 的结 果 似乎 是 ,与要 解决 的问题渐 行 渐远 ,与 标签 本身 的 内涵 差之 千 里 。虽然 有学 者 大胆 地否 定 了 中国语 境下 的形 式 解释 论 与实 质解 释论 之争 的意义 ,但 是其 理 由有 待进 一步 深入 ,并 且 尚未指 明走 出 困境 的 出路 。有鉴 于此 ,本 文将 首先 反 思在 中国语境 下 形 式 解 释论 与 实 质 解 释论 之 争 存 在 的 一 系列
有学 者 曾指 出 ,无 论 是从解 释 结果 看 ,还是 从定 罪 过程 看 ,我 国刑 法学 中形 成 的形 式 解 释论 与 实 质解 释论 的对 峙都 是 虚构 的 ,二者 之 间不存 在真 正 意 义 上 的差 别 。在 一些 具 体 案 件上 的争 议 与解 释 立 场并 不 相关 ,而 是与 价值 观念 和信 念 体 系 的不 同有 关 。⑧ 这 种 认 为形 式 解 释 论 与 实 质解 释论 之 争 仅 是一 种 口号 之争 的观点 ,为走 出形式解 释 论 与实 质解 释之 争 的泥潭 提供 了一 定 的依据 。然 而 ,该 论 者将价值观念 、信念体系与解释立场相区别对待的做法值得商榷 ,因为一种解释立场必然代表着一种 价 值 观念 和信 念体 系 。为进 一 步 明确形 式解 释论 与 实质 解释 论之 争 的焦 点和发 现形 式解 释论 与实 质 解 释论 之争 的问题 ,笔 者认 为 ,有必 要从 争论 的标 准 、争论 的实践 价值 以及 争论 的语境 展 开深 入分 析 。
破 与汪|聿2018年第2期·争鸣园地
形 式 解 释 论 与 实 质 解 释 论 之 争 的 出 路 术
罗世 龙 (中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刑事 司法 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 :我 国刑 法学 中的 形式 解释论 与 实质 解释 论之 争存在 诸 多 问题 。两种 解释 论 不仅 缺乏 明确 、
(一 )争论 缺 乏一 个明 确 、客 观 的标 准 长 期 以来 ,形式 解 释论 者与 实质 解释 论 者对 自己的观 点 不断进 行 宣示 与捍卫 ,在 这场攻 防并举 的 论 战 中 ,两 派 阵营基 本 对 以下 问题达 成 了共识 。一是 ,抽 象层 面均 坚持 罪刑 法定 原则 。实 质解 释论 者 指 出 :“当某 种行 为并 不 处 于刑法 用 语 的核 心 含义 之 内 ,但 具 有 处罚 的 必要 性 与 合 理 性 时 ,应 当 在 符 合罪 刑 法定 原则 的前 提 下 ,对 刑 法 用 语 作 扩 大 解 释 …… 实 质 解 释 论 是 以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为 前提 的 。”④显 然 ,实 质 解 释论者 认 为 自己对 刑法用 语 作 的扩 大解 释没 有越 过 罪刑 法 定原 则 的 藩篱 ,至 于这 个命题是否经过论证则另当别论 。因此在抽象层面上 ,形式解释论者指责“实质解释论通过实质判 断将 实质 上 值得 科处 刑罚 但 又缺 乏形 式规 定 的行 为人 罪 ”的做法 是 欠 妥 的 。⑧ 二是 ,对 犯 罪 的认 定均 需实质判断。所谓实质判断并非任何价值判断,而是特指行为处罚 的必要性和法益侵害性 。陈兴 良 教授认为,“形式解释论 ,至少是主张形式解释论 的我 ,并不反对实质判断”,并且赞成将符合法律 文 本 的形式 特 征但 缺乏 处罚 必要 性 的行 为排 除在 构成 要 件之 外 。⑥ 这 表 明形 式 解 释论 者 在认 定 犯 罪 的 过程 中不 仅 坚持 实质 判断 ,而 且与 实质 解 释论者 可 能拥 有相 同的判断 依据 ,不 同 的只是 形式解 释论 者 宣称 将其 限 制在 出罪 功能 的范 围。不过 ,也 有持 实质 解 释 论 的学 者 将形 式 解 释 论 的观 点 解读 为 只要 形 式 判断 而不 要 实质 判 断 ,并 将 形 式 解 释 论 者 混 同法 条 主义 者 。⑦ 对 此 ,有 批 判 意 见 一 针 见 血 地 指 出 ,“实质解 释 派 ”片面 地认 为形 式 解释论 不 要 实质 判 断 的 观点 是 虚 构 出来 的 ,将 “形式 解 释 论 ”等 同 (或置换 )为 “法 律形 式 主 义”也 是经 不起 法理 推 敲 的。⑧ 在上述两个共 同点的指导下 ,从逻辑上说 ,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 释论对值得科处刑罚但无形式规 定 的行 为 和有 形式 规定 但不 值 得科 处刑 罚 的行 为都会 进行 出罪处 理 。然而 ,事 实表 明 ,两 种解 释论 的 代 表对 具体 案件 的处理 得 出 了不 同的结 论 。例如 对 于 “使 他 人 鱼塘 里 的鱼 流失 ”“将 笼 中之 鸟放 飞 ” “在 餐具 中投入 粪尿 ”等 行 为 ,若 根 据 形 式 解 释 论 的 代 表 陈兴 良教 授 的 观 点则 不成 立 故 意损 害 财物 罪 ,⑨而基 于 实质 解释 论 的代 表张 明楷 教 授 的 观点 ,则 会 得 出成 立故 意 毁 坏 财物 罪 的结论 。⑩ 那 么这 是 否是 因 为两种 解 释论 的不 同点 所致 的呢?
营 、 ② 陈坤 、杨 兴培、欧 阳本祺 几位学者对此作 出了努 力 ,特别是 陈坤 博士提 出这 次学派之 争 实为 口号之 争的论断值得 注意。参 见陈坤 :
形式解释论与 实质解释论 :刑 法解释 学上的 t3"号之 争》,载 陈兴 良主编 :《刑 事法评 论》,北京大 学 出版社 2012年版 ,第 301—316 页;杨兴培 :《刑 法实质 解释论 与形式解释 论的透析和批 评》,《法学家?2m3年第 1期 ;欧阳本祺 :《走 出刑 法形式解释与 实质解释 的 迷 思 》,《环 球 法 律 评 论 》2O10年 第 5期 。
求-f1法 解释 与刑 法论 证 的 结合 。这 不仅是 法哲 学和 哲 学 范式 转 变 的 必 然要 求 ,也 是 现代 化 背景 下刑
事 法治 建设 的现 实需要 。破 除 对解释 者 个人 权威 的迷信 ,倡 导在 开 放 性 结构 中寻 求可接 受性 的解 释
结论 ,才是 解释 者 喧 嚣过 后 应该 追 寻 的足 迹
客观 的 区分 标 准 ,而且 未能 为 问题 的 解 决提 供 可被 接 受 的方 案 。 同时 ,两种 解释论 的 争论似 乎义 范畴 。其 实 ,两种 解释 论 涉及 的 本质 论 题 是 构 成要 件 的 解 释 与 罪刑 法定 原
则 的符 合性 问题 。要 解 决这 一 问题 ,必须 及 时 走 出形 式解 释 论 与 实质 解 释 论 之 争 的 “沼泽 ”,转 而寻
作 者 简 介 :罗世 龙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刑 法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研究生创新教 育计划”资助 项 目(项 目编 号 :2017BX02)的成 果之一。 以张 明楷 、刘艳 红、苏彩霞、齐文远等为代表的学者形成 了实质解释论 阵营;以陈兴 良、邓子 滨等为代表 的学者形成 了形式 解释 论 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