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首先介绍了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概念,分析了它们在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主观解释侧重于犯罪主体的意图和动机,而客观解释更注重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
接着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
结论部分讨论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认为在刑法适用中应该平衡主观与客观解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谨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平衡之道,为实践中的刑法司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刑法适用、主观解释、客观解释、重要性、比较、结合、平衡、法律解释、刑法条文、司法实践、司法实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常见的解释方法。
主观解释强调个体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诠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客观解释则着重于法律规定的客观含义和目的,即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的。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解释可以更好地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在意图,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和判断;客观解释则可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在刑法适用中,应该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又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2. 正文2.1 主观解释的概念主观解释是指依据个人的主观理解和认识对法律条文或事实进行解释和判断的过程。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的理解和认识来判定罪行是否成立或处罚的程度。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而这些情况是客观规则无法完全覆盖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刑事法律解释和应用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方式。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以法律规定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为核心,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和义务的履行。
客观解释则更侧重于对法律规定的直接文字意义的理解,强调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和表面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选择与决定主要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三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
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通过法律的文字表述和阐释旨在实现的社会目的,对刑法适用的主观解释起到了先导和引导的作用。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法学界则负责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
通过对法律规定目的和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把握,能够更好地准确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和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从而更好地明确规定所要保护的权益和义务。
主观解释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决起到指导作用。
通过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能够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并作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客观解释强调对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和表面含义的理解。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述的解读,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分析刑法规定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和角度。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主体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主观解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意图,强调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主权和自主性。
主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犯罪手段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主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
相反,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结果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客观解释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结果,强调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和客观规律。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对象、方式、结果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客观性定罪的根据,即犯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和条件,是否产生了刑法规定的法定后果。
在具体的刑法案例分析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通常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
在确定刑法的罪名和量刑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验证,以便实现对刑法的准确解释和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主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确定其是否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是否具备杀人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导致他人的死亡等。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同方法。
主观解释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入手,客观解释则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出发。
本文将对这两种解释进行分析。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动机来解释案件。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
对犯罪行为心理状态的解释。
在考虑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时,主观解释需要考虑嫌疑人是否
有恶意并有意图杀害他人。
主观解释考虑的是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动机、心理状态等因素,这些主观因素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主观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主观解释需要事后推断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动机,这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困难。
主观解释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
的不一致性。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主观解释需要与客观解释相结合。
客观解释是以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进行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不仅考虑到行
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更重要的是分析案件的客观情况和证据。
在考虑盗窃罪的适用时,客观解释需要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盗窃的手段等客观事实。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证据的真
实性和可信度,通过客观证据来分析案件事实。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刑法适用中的两种不同方法。
主观解释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意图
和动机,客观解释注重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
在实践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往往相互
补充,需要结合起来分析案件。
只有全面客观地适用刑法,才能够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
性。
论合同解释上的主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标准
论合同解释上的主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标准作者:杨志利来源:《东方法学》2014年第05期内容摘要: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
主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场合,客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分歧的场合。
客观解释同样遵循私法自治的理念。
在客观解释场合,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若与规范意思一致,将被视为合同意思。
理性人是假想的人像,其特征表现为理性行为并具有私法上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各种品质。
如果对理性人行为预测的结果与某方当事人意思一致,那么这个意思就被视为合同意思。
预测理性人行为需要尽可能地搜寻相关证据,所以合同意思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证据。
证明自己意思的当事人自然实现了意思自治,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也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所以合同的客观解释一样可以保全私法上的价值。
关键词:合同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理性人引言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学理上通常有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二分法。
主观解释自不待言,而客观解释因其需理性人背负规范意思出场,恐会招致信赖保护及私法自治方面的非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学者提出,合同解释应是经由法官以理性人标准来衡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个案语境下的行为来获得合同意思,一举实现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
〔1 〕其实现路径是要求受领人奉行合理信赖原则,〔2 〕且要求表意人奉行可预见原则,〔3 〕即建立双重合理性标准,〔4 〕进而实现合同解释理论的一元模式。
〔5 〕但就此而言,我们依然不晓得解释所得的意思是谁的意思,包括通说中的规范意思作何解;我们依然不晓得作为理论上假设人像的理性人何以构建,以及语境为何;我们依然不晓得合同解释上的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何以矛盾,以及这是否成为问题。
笔者意在解决这三个“不晓得”,揭示合同解释上几个耳熟能详却并不甚解的概念抑或理论,但因为所谓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的矛盾问题嵌于前两问题中,这一问题的解决乃是前两个问题解决的自然结果,所以不再赘述。
于是笔者除引论和总结外仅两个部分。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其规范具有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因而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
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
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是否可能?释宪者的主观性能否完全排除?我们将能保证何种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将以怎样的手段去制约主观恣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宪法解释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分野,本文将对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进行概要的解说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笔者对宪法解释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认识。
一在绝对实证主义者那里,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性的,否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考量都被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
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
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
对宪法的解释无非是这样一个过程:从条文中每一语词的确定概念出发,经过严格的"概念计算"确定该条文的含义,而以该条文为大前提作逻辑三段论推理而获得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这个问题中,解释者不过是逻辑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主观意图。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作者:张建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20期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但是在刑法的应用过程中,由于一些观点和条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致使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当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关键词刑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从刑法的实质上来讲,刑法在运用过程中不能从表面的角度上来进行解释,其蕴含的意义凌驾于人们普遍的认知之上,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出发,刑法的认知是有限度的。
在主观的理论解释当中,认为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立法者和受法者的追求、目的以及价值。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制定法律条例的人员评价以及意向的约束。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实行,就会体现其独立性和实效性的特点。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也不会受立法人的约束,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处于个人价值之上。
1“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对立在人们对字词含义理解的过程中,由于表达不正确,语句逻辑思维不强,导致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存在一定争议,从真理的角度出发,主观解释认为法律与自然法则是不同的,是人类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建立的,在生活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立法者评价的约束。
客观解释认为,法律一旦实行,就会处于中立的状态,是有生命的存在,会在运用过程中背离立法者建立的观点。
基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场,主观解释呈客观性,客观解释呈主观性。
在发展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在刑法中是独立存在的,客观解释融入了新文本主义观点,在刑法中也得到了发展。
二者在运用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强调的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张先立法,后解释;客观解释强调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独立性,注重群众的观点。
主观解释认为客观解释违背了立法者法律条例建立的基础,脱离了法律建立的初衷;客观解释认为主观解释没有考虑社会价值,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变化;从而产生一定的对立和分歧。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在刑事法律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两者可能相互交织,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罪行的认定和刑法的适用中,两者的区别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两者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我们先来看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通常指的是法官或裁判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动机、意图等主观因素的考量。
而“客观解释”则是指法官或裁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判断,而不受到主观情绪和偏见的影响。
简而言之,“主观解释”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而“客观解释”更注重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各有其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主观解释”的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是十分重要的,这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比如一起故意杀人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报复或仇恨,那么其犯罪性质和所处的刑罚程度往往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主观解释”中,法官或裁判员还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成立,这同样需要对证据的充分了解和综合考量。
因此可见,“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对于“客观解释”来说,它同样不可或缺。
在许多案件中,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判案的重要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或裁判员需要完全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比如对于一起盗窃案来说,如果证据完全表明被告人存在盗窃行为,那么法官或裁判员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这时候主观的情感因素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认识论中的主观与客观
认识论中的主观与客观认识论是研究人类认识活动、认识过程及其规律的一门哲学学科。
在认识论中,主观与客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主观是指个体在外界刺激下主动地对其进行认识与体验的能力和过程;而客观则是指存在于外界独立于个体意识之外的事物及其规律性。
在探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时,我们需要思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如何影响人类认识的过程。
首先,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认识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观能动性是指个体在认识过程中主动地参与并能够对待认识对象进行主观的加工和构建,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外界刺激。
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人们进行认识活动和获取知识的基础。
通过主观能动性,人类能够主动地关注、选择并加工信息,使得我们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入。
正是通过主观能动性,人们能够不断探索和创新,在认识过程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步。
然而,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中,人们必须处理好主观和客观的关系。
客观是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的事物和规律,是外界客观存在的反映。
人们的主观能力必须基于客观存在,才能找到正确的认识和表达。
否则,个体主观意识的发展将无法与客观存在相适应。
只有通过对客观事物的准确认识,我们才能避免主观偏见、主观主义的片面性。
主客观的统一关系是认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只有正确处理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我们才能获得较为准确的认识和成果。
此外,主观和客观也存在着相互作用与转化的关系。
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和思维过程来实现的,而人们的感觉和思维过程又会受到客观事物带来的刺激和影响。
在与客观的交互中,人们的主观活动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相应地,人们的主观意识也会对外界的客观事物进行解释和认识。
这种相互作用与转化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使得人类的认识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
最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也在不同学科和领域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自然科学领域,客观规律性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特征,而主观因素对于发现和把握客观规律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科学领域,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相互作用更加复杂。
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作者:刘萃波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当前刑法学界存在超过很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其中一些观点间存在对立,但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当属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
本文通过对两种解释进行分析后,得出支持客观解释的结论。
关键词:刑法;解释方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5-01作者简介:刘萃波(1990-),女,汉族,北京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刑法的实质解释是指刑法解释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理解,要根据其内在的标准对法律条文作出凌驾于其一般含义之上的论理解释。
客观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内在意义并不仅限于它最初产生的意思,应该与时俱进,二者并不相同。
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我是主张客观解释论的。
但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我又是主张形式解释论的,两者并不相悖”①。
而刑法学者梁根林教授曾表示,对于刑法中的客观解释顾名思义就是重点探寻法律条文应有的现实的客观意义,强调法律文本的独立性,从而根据现实状况与其所适用的目标,来挖掘法律文本现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释论,所以这种解释又被称为实质解释的理论②。
笔者在此主张客观解释并不与前文所述冲突,坚持形式解释的同时主张客观解释也并不矛盾。
一、“客观解释”弥补了刑法的滞后性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存在滞后性,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应站在新时代的高度,对刑法条文做出符合社会现实情况的解释,才能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
此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③为例来论证,本罪规定的交通工具立法者仅列举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交通工具。
根据立法本意,“汽车”是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驱动前行的车辆。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早已不仅仅指上述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一味坚持主观解释,一味探求立法原意,那么就会得出太阳能汽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磁悬浮列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等一系列谬论。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理由: 1.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盗窃金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形之一,主 要是为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通常是指破门而入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者通过篡改金融机构的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 间)进行盗窃的情形,因为只有这些有预谋或者破坏性的进入金融机 构内部盗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才有着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而也才需要运用较高的刑罚甚至不惜动用死刑进行抗制。 3. 从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它和一个作为自然人的银行营业员在经营业务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4.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来看,当对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问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而存疑时,法院应按照有 利被告的原则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即不应作出把许霆盗窃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这一不利被告的解 释。 5.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行为,在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里,其应受非难谴责的程度比较低, 对其的规范评价不会很严厉。
论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2 0 1 3年第 2 7期
经济研 究导 刊
EC 0N0MI C RE S E ARCH GUI D E
No . 2 7, 201 3
总第 2 0 9期
S e i f a l No . 2 0 9
论 法 律 解 释 的 主 观 性 与 客 观 性
孟 凡 球
( 江苏朱玉明律 师事 务所 , 江苏 扬州 2 2 5 0 0 0 )
而潜伏在 典籍 中 , 解 释 者的任 务就 是努 力去发 现其 中 的含 义, 解释的成败就取决于成文法本身是否具有 客观 原意。并
释和实践 才能表现 出来 , 这种对法律 的运用过程实质就是重 构。正如 陈金钊所说 “ 法律解释 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成文法 的 基础上重新构造意义的过程 , 立法者在创造完其作 品— — 成文法后 , 他便 已死去 , 成文法的意义只能寄附在文本中 , 由 解释者去阐释” 。 在 德 沃金 的法 律解 释 理论 中 , 法律 是一 种 “ 阐释 性概
的司法实践 中, 法的意蕴 总是要通过 我们对法律 的理解 、 解
说【 l J 。在西方 这二 种观点此消彼长 , 既维护 了法 治的尊严 , 又 克服 了法律 的僵化 , 进而也推进 了法律解释学 的发展 。如果
按 照 客观 主 义 的解 释取 向 , 认 定 成 文 法 的客 观 性 已先 于解 释
主观与客观
主观与客观主观,指人的意识、思想、认识等;客观,指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或认识对象。
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中的基本问题。
唯心主义颠倒主观与客观的真实关系,提出主观决定客观,否认客观的独立性和主观对于客观的依赖性。
机械唯物论虽然承认客观的独立性及其对主观的决定作用,但不懂得主观对客观的能动性和反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全面科学地解决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问题,认为主观与客观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客观不依赖于主观独立存在着,客观决定主观,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和反作用于客观,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促进或阻碍作用。
并指出主观与客观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一致,不是僵死的,而是一个过程。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由于主观认识受社会历史条件、阶级地位(在阶级社会中如此)和科学知识水平等等的限制,使主观认识常落后于客观实际,主观与客观之间常产生矛盾,这个矛盾,只有经过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包括失败的教训),才能逐步做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一、主观和客观是相对的在人类出现以前无所谓主观和客观,有了人之后,才有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区别。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观世界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对于反映者来说,被反映的对象属于客观世界,它不以反映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而是客观的;而反映的结果则属于主观世界,是关于客观对象的主观映象,因而是主观的。
换言之,从人类认识的角度来看,认识的对象都是客观的,而相对于被认识的对象,认识的结果都是主观的。
真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作为一种认识结果,它归属于主观世界,因此,真理是主观的。
真理作为正确的认识,包含着两个规定:“认识”和“正确的”。
“认识”是真理的基本属性,它把真理同真理的对象区分开来,表明真理属于主观世界;“正确的”是真理的本质属性,它进一步把真理同谬误区分开来,表明真理是主观世界中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那一部分。
两个规定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否认真理是正确的认识,就否认了真理,在这里我们还要补充:不承认真理是主观的,同样也等于否认了真理。
主观和客观的简单解释
主观和客观是两个常用于描述观点、事实和情感的词语,它们在理解信息时具有不同的含义:
主观:主观是指个人的个人看法、情感、信仰或意见,通常与个体的经验和情感有关。
主观性意味着某事物或观点的真实性可能因人而异,因为它受到个人的主观态度和情感影响。
在主观性描述中,人们可能受到他们的信仰、情感、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
客观:客观是指与个人情感和主观看法无关的事实、真相或信息。
客观性意味着某个观点、描述或陈述不受个人情感或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以被广泛接受为普遍的、客观的事实。
客观性描述通常基于可测量的、可验证的证据和数据。
举个例子:
主观:"我认为这部电影非常有趣。
"
这个陈述是主观的,因为它反映了个体的看法和观点,可能与其他人的看法不同。
客观:"这本书的页数是200页。
"
这个陈述是客观的,因为页数是可以被验证的事实,不受个人情感或观点的影响。
主观和客观是描述信息的两种不同方式,理解它们的区别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评估不同类型的陈述和观点。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在刑法的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意图来解释刑法条文,而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来解释刑法条文。
本文将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分析。
一、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意图来解释刑法条文。
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时,法官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行为。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来解释刑法条文,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确定刑罚的程度。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要杀人,则可以判处该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进行了反击,那么就不能判处该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非常重要,但有时也会存在争议。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往往很难被证明,这可能导致法官的主观解释受到质疑和争议。
在刑法适用中,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来解释刑法条文。
客观解释通常依赖于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盗窃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住时手上拿着盗窃的物品,则可以判处该犯罪嫌疑人盗窃罪。
这是因为客观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往往是互相依存的。
这意味着法官需要结合两种解释方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例如,在判处强奸罪时,法官需要同时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是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同时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受到过强迫,那么法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证据来判处强奸罪。
因此,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结合对于刑法适用非常重要。
法官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案件事实,才能确保公正地判决案件。
论目的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论目的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汪仁可;刘海渤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目的解释是用探求目的的方法厘清冲突法律的关系,或者填补法律的漏洞.针对目的解释,存在激烈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其主观性太大,容易导致法官过度能动,损害法律的权威;而有的学者则从目的解释的积极意义出发,全力维护目的解释.尽管各家有这样那样的分歧,但总的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不允许解释者独断专行,将自己的意志作为法律,进行裁判.但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的目的解释,尽管其探求的目的标榜是客观的,而不是法官个人的恣意,我们也不能、也不应该将目的解释的探究时象仅仅指向客观的目的.实际上,目的解释的主客观性就表现在其探究的对象(目的)的性质,而这个对象(目的)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
【总页数】4页(P6-9)
【作者】汪仁可;刘海渤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哈尔滨学院,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相关文献】
1.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J], 院晓苗
2.论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J], 孟凡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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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性与客观性——对艺术史的一种新解释 [J], 苏兹·盖布丽克;英子;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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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在刑法适用中,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刑法的适用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解释的方式可分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两种。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背景、意图、目的等主观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客观解释则是基于客观事实、案情和证据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两者各有特点,本文将就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
主观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中,解释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认识和对案情的主观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式往往受到解释者个人的认知水平、法律知识、主观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但主观解释也能够更好地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和背景,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一些涉及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中,主观解释能够更好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需要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运用是需要兼顾的。
刑法适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也不能仅仅依赖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既考虑主观解释,又兼顾客观解释,实现对法律条文的全面理解和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同时兼顾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融会贯通也需要法官和相关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并且能够全面地分析案情、掌握证据,以便实现对法律的准确适用。
也需要遵循法律的客观要求,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尽量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进行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也需要建立在对法律精神和价值观的尊重与理解之上。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对刑法适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法适用中,要尊重和理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观,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既兼顾主观解释又兼顾客观解释,实现对法律的正确适用。
客观解释是什么意思
客观解释是什么意思客观解释是什么意思?客观解释是一种基于观察和事实的解释或说明,不受个人主观意见或情感的影响。
它是对事物或事件作出理性、客观和客观的分析和描述。
客观解释是一种通过根据现实世界的经验和证据做出的解释,而不是依赖于主观偏见或个人喜好。
在科学、学术研究、法律、新闻报道等领域,客观解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提供了对事实的准确描述和理解。
它采用了一种基于证据和逻辑的方法,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客观解释通常通过提供支持或反驳理论、观点或假设的事实来支持其主张。
一种客观解释的特征是它能够独立于个人的主观看法存在。
它忽略了个人的情感、信仰、背景和偏见,而基于可观察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推理和分析。
客观解释提供了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观察角度,以便理解和解释现象。
客观解释的关键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这可能包括使用统计数据、科学研究结果、观察和实验等。
客观解释也可以包括对历史事件或文化现象的分析,这要求研究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以提供准确和可靠的解释。
客观解释不同于主观解释,后者主要基于个人的主观经验、感受和意见。
主观解释对每个人来说可能是不同的,因为它们受到个人喜好、信仰和观点的影响。
客观解释则更多地依赖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而不受个人看法的影响。
客观解释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应用。
在科学领域,它用于解释和理解自然现象、物理过程和生物学机制。
在学术研究中,客观解释是评估和解释研究结果的关键。
在法律领域,客观解释被用来解释法律文件、法规和案例法。
在新闻报道中,客观解释是提供公正和准确新闻报道的基础。
尽管客观解释力求客观和中立,但仍然存在一些潜在的主观因素。
研究者、分析师和观察员的背景、个人信仰和价值观可能会对客观解释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在进行客观解释时,研究者需要意识到这些潜在影响,并尽量避免它们对解释的干扰。
总之,客观解释是一种依赖于客观事实和证据的解释和说明。
它通过观察和分析来提供公正、准确和中立的观点,以促进对现象和事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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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
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
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
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
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
“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
这样确实解决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位阶问题,因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已被刑法学界普遍认可。
然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真的就完全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吗?关于这一点,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我们知道,刑法传统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
释、历史解释和目录解释,这其中并没有包括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无论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主观解释还是客观解释,都超出了方法论的范畴,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解释方法,而是一种解释的立场。
主观解释强调法条本身,坚持罪刑的绝对法定;而客观解释则追寻立法者的最初意图,以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
无论法条本身还是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都没有超出法律本身,而这正是形式解释所强调的东西。
客观解释则注重罪刑的该当性,即即使你违背了法条的规定,而你的行为没有该当性,那么便不因该处罚你;而如果你的行为具有该当性,那么即便你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也行当给予处罚。
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冲突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作为两种相冲突的刑法解释方法,在解释具体的刑法条文时,必然会产生争议,以具体的法条为例
(一)两者对我国《刑法》第263条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的加重处罚事由的理解不同。
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在论及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其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时指出:“从实质上讲,军警人员显示其真正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
刑法使用的是‘冒充’一词,给人印象是排除了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真实身份抢劫的情形。
但是,刑法条文也有使用‘假冒’一词,故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
换言之‘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将这里的冒充解释为假冒,这也是语义解释的应有之义,在语义学上根本不存在分歧。
(二)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竞合时处理意见不一样。
司法解释对各种不同的诈骗罪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
普通诈骗以2千元为起刑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以5千元为起刑点,贷款诈骗、保险诈骗以1万元为起刑点,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的起刑点,对此能否以普通诈骗罪处罚?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认为:“从整体上说,金融诈骗实际上是比普通诈骗更为严重的犯罪,不管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从刑法的规定方式来考虑,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既然如此,对于采取其它方法骗取
2000元以上的便以诈骗罪论处,而对于骗取贷款或者保险金,或者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信用卡等诈骗2000元以上没有达到5000元的,反而不以犯罪论处,便有悖于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认为:“在此涉及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分设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之理解。
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的起刑点,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不能以普通诈骗罪处罚。
由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知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诠释学立场不同。
形式解释论坚持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追求作者原意,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存在的,法官解释的任务就是克服主观去寻找立法原意。
实质解释论坚决反对立法者意思说,而坚持法律文本说,认为“法律的解释就是在充满正义的前提之下,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生活事实与规范拉近,另一方面将规范与生活事实相拉近只有在规范与生活事实、应然与实然,彼此互相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法律是维护现世利益的工具。
二是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具有不同的法治观。
实质解释注重法律的权威性,认为司法过程中应以形式理性排斥实质理性,以刑事违法性取代社会危害性。
通过强调法律文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方式,维护法律的尊严,减小法律被滥用的可能性。
形式解释则强调维护现实的法益,法律文本只是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而不是全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法官判案或是相关的执法活动,都应该以法益作为核心目标。
三、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角度谈我国刑法的发展
由于保护社会与个人自由保障内在地存在对立,因此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形成的。
由于两种解释方法在处理相同个案的时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刑法适用又是涉及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严重”处分,因此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间的选择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和出路吗?我们该如何选择?这似乎成了摆在前面的一条“迷路”
在中国法制史建设的初期阶段,由于司法人员和国民的法制规则意识尚未完全确立,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在潜规则不断侵蚀、
破坏国家制定的显规则、明规则的背景下,或许法律虚无主义的危害比法律教条主义的危害更大,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比教条执法、司法危害更大。
换言之,在利弊权衡的情况之下,与其让司法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危险,还不如坚持法律教条主义,严格恪守规则,这对于培育司法人员和国民的法制意识更有好处。
这就要求强调形式解释论,大力弘扬规则功利主义,提倡形式犯罪论和形式刑法观。
而在当今人民法律意识已经大幅度提高的情感下,再去过分强调形式解释,明显是错误的。
但是没有一种“绝对”的真理,况且学术的“争鸣”也是有利于学术的发展和繁荣,而且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条件下的事物都有转变的可能。
在此阶段适用此方法比较好但在彼阶段下用另一种方法好都不是没有可能。
在过去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绝对的形式解释论对法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现在以及未来,我们应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选择适当的刑法解释方法,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总之,刑法解释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过程,没有刑法解释的实质性,刑法就会僵死而无实效;但如果缺乏对刑法解释者的制约,刑法就会成为个人恣意专横的工具。
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注意将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相结合,以实现对刑法权利保障与法益保护功能的兼顾和刑法正义价值的维护。
陈金春
2016法学二班
学号:2016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