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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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摘要:法律解释的作用在于寻求法律的客观意义,实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

抽象法律概念和现实之间搭建“桥梁”,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客观性和科学性

为标准,不允许甚至害怕加入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但是作为顺应社会变化的产

生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为法律解释方法

中利益衡量理论有着广泛存在的根据和积极意义,并且对法律的实际应用有着更

为直接的指导意义,但利益衡量理论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弊端,我们要明确利益衡

量的适用条件和依据,把握利益衡量的限制以此来获得公平正义的解释。

关键词: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科学性;价值中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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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衡量理论的界定

利益是指人类的“实际需要”,是法价值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学者徐显

明指出:利益是指“个人或个人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同时又指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秩序,必须要考虑利益。” 衡量

是指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比较权衡,确定各个利益重要性及其位阶,从而在

法律上做出保护哪一个利益的决定。这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一般理解,对于对利

益衡量理论的科学界定,我们还需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利益衡量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

仅以纯粹的逻辑分析而自足的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将其体系

化后,在其发表的《法解释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有关利益衡

量的主张。他认为利益衡量是指裁判者在案件事实清晰明确之后,首先做的不是

寻找法律法规去适用,而是要综合把握案件的内在实质,结合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等情况,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衡量,作出哪一方案件当事人应该收

到保护的判断,再在判断的基础上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二)19世纪的西方主要有三大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

学派。尽管他们的主张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都受制于这样一种批判,即这些法学派都努力只根据法律本身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方面出发建

构一种法律科学一味的追求法律逻辑系统的内在完善,却使法律越来越来脱离现

实生活,使法律变成了由符号组成的机械体系。最典型的便是由分析法学发展而

来的概念法学,比如在他们的理论中包含有两个信条:一是法官不许造法,二是

也不许在法律上沉默,即禁止造法和禁止法律沉默。而这在逻辑上必然以第三种

信条为前提,即制定法律的秩序是一个封闭的无漏洞之整体。然而随着社会的不

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的家加剧,利益法学派由此产生,利益法学派主张的利益

衡量基本上是一种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利益衡量,赫克强调,在解释法律概念

时应注意利益因素的影响,法律判决应该在各种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以利

益为出发点,赫克指出,“像医学一样,法律科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其目的是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可见,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利益衡量基本上是一

种作为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其具体操作是透过现行法探寻立法者对利益取舍的

评价,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当下案件中相互冲突的诸利益,在尽可能不损及法的安

定性的前提下,来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利益衡量理论是时代的产物,我们要

认同利益衡量理论存在的正当性,对于利益衡量理论的正当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来论证:

1.从传统解释学理论来看,法律适用主要以逻辑上的三段论为主,即以法律

规定作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使用逻辑推理得出判决。三段论的有效

开展必须经历法律发现,但是法律发现却有着三种不同的结果导致法律适用的三

个问题:第一种情形,明确的法律。需要找到适用的规范,阐明其意义、其构成

要件和法律效果,就可以直接判决;第二种情形,法律的空缺结构。法律对于待

决案件没有规定,在解释学上称之为法律漏洞;对第三种情形,模糊的法律。此

时个案中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并不是确定的概念的和一般性的条框,无法类型

化或者为其提供判决的基本框架。此时必须由法官结合案件予以具体化,然后才

能适用于待决案件。我们把法官结合案件予以具体化的方法,称之为法律解释,

然而在解释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

2.多元化利益和其冲突的存在。利益法学派的创始人赫克认为,法律上的各

种命令基本上是诸利益的产物,各种法律均在此利益基础之上。多元化主体的利益,以及以个体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相互和交互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自然会不断发生利益矛盾和

冲突。

3.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同步性。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立法的滞后,导致了

法律漏洞的出现。为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实现司法的两个功能:一是把新出现的

纠纷问题转化为司法问题,借助于诉讼的程序正义等技术因素,在个案中对不同

的利益予以确认与合理分配;二是解决社会纠纷,平和当事人情绪,为今后类似

的案件的处理提供一般准则,为立法提供司法经验和规则基础。

二、利益衡量的缺陷和弊端

(一)利益衡量理论是一种主观行为,是裁判者的自由裁量行为,在运用中

必然受到衡量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利益衡量对法律规范形成挑战。无限制发挥利益衡量的作用将弱化法

律的作用,软化法律的刚性,严重的情况下会使法律的本义被曲解,以致滥用,

现行法律形同虚设。因为它使司法机构过分容易受到各种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压

力的损害。

三、利益衡量理论的正确适用和程序保障

如何通过利益衡量来获得正当性的结论是我们所必需追求的目的。所以在运

用利益衡量理论时要遵循必要的科学内涵和原则:

(一)利益衡量的适用条件。

各种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了我们现在的社会,我们生活在社会中就必然的生

活在各种利益关系当中,但是利益关系的复杂和利益种类的繁多并不必然都能成

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这种制定法与社会现实不一致的情况,要求我们对于法律的

关注不应当限于法律的表面,更应当关注法律内部的逻辑力量。此时即需要适用

利益衡量理论,以便找到解决所面临问题的具体的、妥善的方法。

(二)利益衡量的适用依据。

利益衡量虽然注重关注现实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各自的利益,不赞成法律自身

年的自足,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去进行取舍,才能不至于违背现有法

律的权威性。具体来说,利益衡量应立足于原有的法律制度本身,是一种在法的

内部秩序中对法律未作周延规定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权衡、取舍。

(三)利益衡量的限制。

利益衡量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行为。裁判者通过利益衡量所做的实质判断不可

避免的会受到立法,法律,人权,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价值观念等诸多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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