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性质
工程保证担保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
工程保证担保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工程项目的完成和质量达到约定要求。
该担保方式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信用度,减轻投资者和业主的风险,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保证担保的性质和用途,工程保证担保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工程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承包商或承建单位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当灾害、挑战、困难或过失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并对业主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它可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规模等要求完成,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项目合同风险。
2.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方式。
当工程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保证人将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关损失,确保项目的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这种担保可以鼓励承建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进度保证担保进度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并对延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项目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进度保证担保,以确保项目按时交付。
这种担保方式可以缓解业主的担忧,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延误风险。
4.维修保证担保维修保证担保是指承建单位承诺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进行维修保养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该期限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设备故障,保证人将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这种担保方式可以增加工程项目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提高工程质量及设备使用寿命。
5.环境保证担保环境保证担保是指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为保障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而提供的担保方式。
环境保证担保可以确保工程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
这种担保方式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工程保证担保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不同类型的担保能够满足不同的保证需求,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合同要求的履行。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担保是保障各方权益、降低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担保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投标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三)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并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后逐步扣回预付款。
预付款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担保金额通常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发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支付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10%。
二、担保的主体及责任(一)担保主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主体包括保证人、被保证人(即承包人或发包人)和受益人(即发包人或承包人)。
保证人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三)被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因被保证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被保证人应当向保证人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担保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担保类型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方往往会签订担保协议,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担保是指一方为了保障另一方的权益而作出的承诺或保证。
在建设工程领域,各种担保类型被广泛运用,以降低各方在施工过程中面对各种风险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类型。
一、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施工单位就其履约能力向合同方提供担保,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常见的履约保证担保类型包括:1. 保证金:为了提高承包商的合同履约意识,一般合同会规定承包商需向业主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在合同期满或项目完工后,保证金会被返还给承包商。
2. 保函:保函是指银行或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保证,承诺保证金或赔偿金款项。
保函可以分为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分别确保承包商按时履约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 期限保证:期限保证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承担责任或提供资金。
在建设工程领域,期限保证常用于确保工程的按时完工。
二、质量担保质量担保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保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质量担保类型包括:1. 质量保证金:承包商需向业主支付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以确保工程质量。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将被返还给承包商。
2. 赔偿责任:承包商在合同中承诺因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在工程验收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质量保证书:一些担保公司可以出具质量保证书,作为承包商工程质量的担保。
质量保证书是担保公司对承包商质量承诺的书面证明。
三、履行担保履行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或受益人提供担保,确保债务人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常见的履行担保类型包括:1.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担保公司向受益人承诺保证债务人的履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公司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抵押担保: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抵押品作为担保,确保债务人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担保人可以依法处理抵押品以弥补损失。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济建[2005]7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决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按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承包商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并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等的区别
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的区别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都是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的重要手段。
在发达国家,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工程保证担保,或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几乎无法获得工程合同。
无论是工程保证担保,还是工程保险,都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于被保证人的综合能力都要进行全面评估。
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在运作方式、管理模式、会计制度和事故处理上具有许多相似之处。
由于根本性质不同,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工程保证担保是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即业主、承包商和保证人;而工程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通常不涉及第三方。
2、工程保证担保是由被保证人申请,交付保证费来保证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工程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交付保险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3、工程保证担保所承担的是被保证人违约或失误的风险;而工程保险所承担的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
4、在工程保证担保中,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转移风险,而是为了满足对方要求提供的信用保障;而在工程保险中,投保人购买保险则是为了转移风险,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
5、在工程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小于被保证人,只有当被保证人的所有资产都付给保证人,仍然无法还清保证人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时,保证人才会蒙受损失;而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责任人,将对投保人的意外事故负责,相比之下,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明显要高。
6、在工程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往往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有权追索作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在工程保险中,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将按期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担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7、在工程保证担保中,被保证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完成;而在工程保险中,当投保人出现意外损失时,保险公司只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责任与担保责任的规定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责任与担保责任的规定在担保法中,保证人和担保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证人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担保责任是指保证人对债务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1. 主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责任为连带责任,即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保证人都有义务履行主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主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2. 违约责任的承担保证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二、担保责任的规定担保责任主要指担保人对担保债务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担保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一般由担保合同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1. 担保责任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担保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担保人单独追偿,而不必先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对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无需事先通知债务人。
2. 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通常包括担保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应支付的款项。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金额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保证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三、担保人责任与保证人责任的异同担保人责任和保证人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异同。
主要区别如下:1. 追偿顺序不同债权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对于担保人可以选择先追偿保证人,再追偿债务人;而对于保证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无需事先通知债务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对于担保人来说,违约责任包括主债务和担保责任两部分,即要承担主债务的履行和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而对于保证人来说,只需承担主债务的履行责任。
3. 责任范围可能有差异保证人的责任一般是包括全部债务金额,即主债务和违约责任;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可能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而有所限制。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建市[2006]326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性质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性质担保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担保性质是担保协议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决定了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本文将探讨担保协议中的担保性质以及其对各方的影响。
一、担保性质的定义担保性质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责任或提供一定的权益保证。
它可以分为实质性担保和法律性担保两种类型。
实质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或其他实质性权益作为担保标的,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责任。
在实质性担保中,担保人的财产将被视为担保标的,债权人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追偿。
法律性担保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或权益保证。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情形,此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实质性担保实质性担保是担保协议中常见的担保性质。
它可以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来实现。
1. 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给担保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依法处置担保财产,以清偿债务。
2.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实物交付给担保人,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与抵押担保不同的是,质押担保中的财产仍然由债务人保管和使用,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依法变卖担保物。
3.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担保常见于信用担保、保函等形式的担保。
在保证担保中,担保人的信用和财力成为债权人追偿的对象。
三、法律性担保法律性担保是担保协议中另一常见的担保性质。
它一般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1. 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追偿债务。
2.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保证。
保证责任常见于合同法中,担保人必须保证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或履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业主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为履行合同义务,向业主提供的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承包商为支付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金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
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担保财产应当足以覆盖担保债务。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当由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提交,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担保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担保责任。
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担保有效期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什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成为担保人必须有良好信誉及一定的经济实力。
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什么?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担保人?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
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购买安装、工程总承包等合同)中,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二条担保方式1.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履约保证、第三方保证、担保人担保等。
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可以协商确定采用的具体担保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组合的方式。
第三条保证金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按照合同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完全履行后,应当及时无息地退还承保单位的保证金。
3.若承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约定履约保证,承包单位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被建设单位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和担保方式。
2.履约保证可以包括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自由担保等方式。
3.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担保方索取担保额度内的赔偿。
第五条第三方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信誉。
2.第三方保证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
3.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建设单位可以就第三方保证向其索偿,第三方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2.担保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
3.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担保责任的解除1.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时,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2.若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3.若承包单位提供的担保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一致时,以较长的期限为准。
广东省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广东省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建设工程合同担保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证人的基本信息、被保证人(承包商)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范本:【标题】广东省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书【】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证人/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名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合同协议,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以下合同担保:一、担保金额甲方保证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担保期限本担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解除之日止。
三、担保责任范围1.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将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甲方将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 如乙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甲方将按照担保金额承担清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履行担保责任,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担保金额的__%。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担保责任无法实现,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其他事项1. 本担保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担保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证人/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结束语】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按时完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三条保证金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承包人或者乙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承包人或者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四条保函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让承包人或者乙方以向合同另一方提供适当担保信用两种方式担保。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承包人或者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六条保证金担保责任保证金由承包人或者乙方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一旦承包人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方有权利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函担保责任在发生保函担保的违约情况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向担保人索赔,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责任在支付期限到期的情况下,如承包人或者乙方未能按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银行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解除和转移第九条保证金担保的解除和转移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保证金应当解除。
保证金在解除后应当退还给承包人或者乙方。
第十条保函担保的解除和转移保函担保的期限届满或者约定解除条件达到时,保函担保将自动解除。
如保函担保未解除前,保证人不得擅自解除,也不得擅自撤回保函。
第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解除和转移在支付期限到期后,如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未被使用,由受益人自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证金担保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解除保证金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函担保的违约责任在保函担保期间,担保人违约应对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违约金。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立合同担保假设干规定「全文」工程建立合同担保假设干规定「全文」关于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推行工程建立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的担保机构。
第八条工程建立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立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立合同担保进展监视管理。
第十条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视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立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立工程,视作建立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建立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工程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立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方式一、担保方式概述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证措施。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担保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履约保证金、保函、抵押、质押和保证。
二、履约保证金定义与目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方为了证明自己有能力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向发包方支付的一种经济担保。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一旦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弥补损失。
提交与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时间内提交给发包方或指定的第三方。
通常情况下,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而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发生违约情况的,发包方应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保函概念与作用保函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诺在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发包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保函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可以有效降低发包方的风险。
开具与生效承包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并确保其在整个施工期间内有效。
保函一经开出,即对承包方产生约束力,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保函到期。
四、抵押与质押形式与条件抵押和质押是担保的另外两种形式,涉及将一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
抵押通常是指不动产或注册的动产,而质押则多指未注册的动产或权利凭证。
权利与义务在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不转移,但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时优先受偿。
承包方应当确保担保物的价值足以覆盖可能产生的债务,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保证含义与责任保证是指第三方(保证人)对承包方的履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通常是具有偿还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责任是在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选择与协议选择保证人时应考虑其信誉和财务状况,保证人的选择需得到发包方的同意。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期限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由三方共同签署相关保证协议。
工程担保被操解释
工程保证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预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
开辟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
开辟商和承包商是合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担保品种下,设定一方为被保证人,另一方为权益人(受益人、监管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权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权益人(监管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即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即权利人)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应由被担保人履行的义务,则由担保人代为履约或者做出其他形式的补偿。
( 1 )履约担保:履约保证担保,是承包商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交的第三方的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
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业主可要求保证人在担保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
( 2 )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以开辟商(业主)为被保证人,以承包商为受益人(权益人),保证开辟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金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保证担保。
如果开辟商违约,承包商可以依据业主支付担保书规定的条件在担保金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3 )工资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为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监管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
(4)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人对承包商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保证,是业主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人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人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和业主的资金安全,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制度。
银行工程保函主要包含银行投标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银行工程质量保修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
何为银行工程保函呢?有如下解释:( 1 )投标保函保证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并在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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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性质
王明华与韩兆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的,并且建设方一方提供了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对该付款方式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的,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韩兆林与王明华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王明华承诺付款方式为:每层工程量结束后付该层工程量总价款的8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
对该付款方式由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提供担保。
2008年2月4日,王明华向韩兆林出具欠条,载明:“欠木工班工资款叁万捌仟陆佰元,同意在兴建公司支付给韩兆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由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健在韩兆林与王明华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上表明对该协议的付款方式提供担保,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应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系长安公司下属分公司,其应对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责任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二、案件来源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0118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454号
三、基本案情
韩兆林与王明华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约定由韩兆林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23#、24#楼主体中的模板支撑和拆除工程,王明华承诺付款方式为:每层工程量结束后付该层工程量总价款的8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
对该付款方式由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提供担保。
2008年2月4日,王明华向韩兆林出具欠条,载明:“欠木工班工资款叁万捌仟陆佰元,同意在兴建公司支付给韩兆林”。
韩兆林因上述欠款仅由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支付了2000元,仍有36600元未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明华支付所欠工程款36600元、利息6484.8元,合计43084.8元,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长安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王明华以欠条是在受韩兆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长安公司以欠款数额不能确定,无法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王明华将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23#、24#楼主体中的模板支撑和拆除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韩兆林,双方虽签有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但实际施工人韩兆林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韩兆林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王明华对欠款的具体数额38600元于2008年2月4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而且,除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支付的2000元之外,王明华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条出具之后的付款或涂销该笔债务的相关凭证。
因此,对该笔36600元欠款,王明华应予支付。
王明华主张的物品返还、罚款追偿等问题,待其完备证据后可另行解决。
关于韩兆林主张的利息问题,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王明华应向韩兆林支付相应的利息,韩兆林主张的从2008年2月4日计算至2011年1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484.8
元,并未超出法定利息数额,予以支持。
关于王明华主张韩兆林提交的欠条是在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下的,该欠条不能证实欠款的具体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实。
由于王明华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由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健在韩兆林与王明华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上表明对该协议的付款方式提供担保,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应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系长安公司下属分公司,其应对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责任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原审法院遂判决:王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韩兆林工程款36600元、利息6484.8元,合计43084.8元,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上述款项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由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二审法院认为,韩兆林与王明华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虽然无效,但韩兆林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在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王明华应当向韩兆林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中,韩兆林持王明华出具的工程款结算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王明华则以该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对欠条所列款项存在争议。
欠条载明的数额为38600元,王明华主张已全部支付,韩兆林主张未予支付。
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王明华保存的韩兆林工程款借据存在批注,批注的内容显示当时王明华并未付清借据所列全部款项,批注同时明确了已付款和未付款的数额。
由于王明
华不能证明之后给付了批注中的未付款数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王明华所称受胁迫出具欠条这一主张,由于王明华在事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出具上述欠条所应承担的后果。
二审过程中,王明华申请的证人马乃柱出庭作证时表示,王明华受胁迫的第一现场没有韩兆林本人,但王明华在二审庭审中陈述韩兆林在受胁迫的第一现场。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王明华有关受胁迫出具欠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王明华向被上诉人韩兆林就涉案工程结算所出具的欠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明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