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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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工伤保障第四条工伤认定第五条工伤待遇第六条工伤医疗第七条职业病防护第三章工伤防治与管理第八条工伤事故的预防第九条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条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十二条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和修订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制度的执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劳动合同双方签署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定义1. 工伤: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受到的伤害。

2. 工伤认定:指由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所遭受的工伤进行认定,并做出认定结论的过程。

3. 工伤待遇:指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补偿费用和医疗救助。

4. 职业病防护:指公司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伤保障第四条工伤认定1. 职工发生工伤,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同时将工伤发生地点及伤势情况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并前往定点医院接受医学检查和治疗,如确需离职治疗,应向公司提交请假证明和离职单,并报告公司人事部门。

2. 公司应在收到职工报告后,及时指派专人处理工伤事故,进行调查,记录和报告,并通知相关保险机构。

3.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伤进行认定,并依法实行赔偿。

第五条工伤待遇1.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公司应当向职工给予以下待遇:(1)医疗费用:工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

(2)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伤残情况的不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不同金额的伤残补助金。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职业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工伤管理制度得以建立。

本文旨在介绍工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内容以及实施措施等。

一、定义工伤管理制度是指雇主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明确工伤的责任划分、赔偿标准、报销流程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规范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减少工作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工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无论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该依法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工伤管理制度。

三、内容1. 责任划分:工伤管理制度应明确雇主与劳动者在工伤发生时的责任划分。

包括事故责任的确认、责任主体的界定等。

2. 赔偿标准:工伤管理制度应明确工伤赔偿的标准和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赔偿金额,并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3. 报销流程:工伤管理制度应规定劳动者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流程与程序。

包括报销资料的准备、报销部门的审核和报销时间等。

4. 安全教育:工伤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帮助劳动者充分了解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安全防范措施。

5. 事故报告:工伤管理制度应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

明确事故报告的时限、报告对象和报告内容等方面的要求,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事故。

6. 职业病防护:工伤管理制度应包含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的规定。

规定雇主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四、实施措施1. 制定和公布: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伤管理制度,并在工作场所进行公示,确保劳动者了解制度内容。

2. 培训与宣传:为了使劳动者充分了解工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工伤预防能力。

3.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5年)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在公司内进行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理。

第三条公司工伤管理的宗旨是防患于未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既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及时、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尽量减轻受害员工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工伤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责任事故,保护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五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工伤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对工伤防范的重视力度。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公司将购买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提供给员工进行使用。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工伤保障第十条公司将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规范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专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赔偿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将及时妥善处理员工的工伤赔偿申请,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对每起工伤事故都进行详细记录,并保留在公司档案中。

第四章工伤后续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伤后续管理机制,对员工在工伤康复期间进行跟踪和协助。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经医生鉴定已经达到工伤事故治愈期的员工进行重新安排岗位或者适当安排工作,保障员工在工作上的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公司将为工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员工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健康。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伤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伤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伤管理是企业的基本管理工作,是企业保护职工权益和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等各类雇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管理制度,明确工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流程,加强职工防护、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职工健康和安全保障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健康的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库。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设施和设备,对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环境进行合理安排和控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工受到伤害。

第七条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作设备,配合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保险制度,为职工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健康保险保障,避免因工作受伤导致职工生活负担增加。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赔偿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和赔偿制度,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害进行认定和赔偿。

第十条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及时报告企业相关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合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工伤发生后,企业应当及时安排职工就医治疗,并做好假期调整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职工能够及时康复返岗。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公布,并通知职工及其家属,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定期进行赔偿支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伤防范和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工伤防范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机制和危险源清查制度,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工伤防范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职工参与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管理制度(精选3篇)

工伤管理制度(精选3篇)

工伤管理制度(精选3篇)工伤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

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

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应对工伤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机构内发生的劳动者工伤。

第三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伤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安全。

第四条劳动者应依法行使工伤保险权益,积极参与企业的工伤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六条企业应依法依规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受到工伤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企业应积极协助其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配备齐全的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规定且导致工伤事故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对所有工伤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记录。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做好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工伤事故的善后和赔偿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医疗保险金和伤残赔偿金。

第十六条企业应积极协助伤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和领取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应关注受伤员工的思想情绪变化,提供心理和人文关怀,促进其身心康复。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劳动者家属的帮扶和慰问,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是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决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一)1、目的:规范工伤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公司内部使用3、职责:3 . 1 控制工伤的发生率。

3 . 2 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3 . 3 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4、工伤的定义:4.1法规界定之工伤范围,称之为工伤.4.2工伤事故发生后由本人或事故责任部门填写《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将事故的发生经过如实详细地填写清楚,见证人签名,行政部审核,呈(副)总经理核准后,行政部跟进处理。

5、有关工伤事故审核定性的规定:5.1 凡发生工伤部门,要及时向行政部报备,或联络厂务领导, 工伤报备不能超过3小时,否则其后果自负.5.2 若出了工伤事故, 该车间的班组长、领班、主管一定要亲临现场并设法保护现场,即通知行政部部派有关负责人前往核实,否则一切擅自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和做法,该责任部门组长、领班、主管要负故意破坏现场刑事责任;5.3 凡有工伤事故之部门、车间,在事故发生之后,次日要召开全车间工伤事故检讨会,该部门均要上交检讨书一份,会上要讨论“如何杜绝工伤事故”等事宜,并请行政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到现场参加会议;5.4 如车间小工伤事故月度发生一例,部门全面做检讨;月度发生二例,将对部门主管、领班各记警告一次罚款30元、20元;工伤本人则要写检讨一份。

6、凡鉴定确认有伤残级别的工伤案例,部门主管罚款1 5 0元,领班罚款1 0 0元,工伤本人罚款5 0元。

并且记大过一次,主管记小过两次,存入其档案备查。

7、凡车间连续发生工伤,且没有进行安全培训的,领班记大过一次,主管记小过两次。

8、有关工伤的医疗费和补助费的规定:8. 1 凡属工伤,由医院正式开出的医疗费用由工厂负责;且在医疗期间,工厂按照其受伤前东莞市人均最低收入标准基本工资发放;8. 2 工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工厂补助其伙食费按实际消费给予报销(每天15元)。

8. 3 在工作时间内,因不按工作规范及安全作业指导书要求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应追究责任,除规定处罚外可视违规情况加重处罚;8. 4 出院之后,由医院出具的证明鉴定其还需要继续疗养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工厂补助其伙食费为每天为12元;若在工厂食宿者,则没有伙食费补助,但工厂照发其受伤前东莞市人均最低收入标准基本工资发放8. 5 有关工伤者亲属护理费、补助费的规定:8.5.1 凡工伤事故严重者,在住院期间需要由工厂确认后的亲属前来照顾护理者,工厂发放其护理工资每天15元,伙食费每餐5元,住宿费凭医院陪护租床铺费发票报销,以及来回车费的补助(但规定其乘坐的车票为普通的票价),且护理人员只能一人;8.5.2 由本厂派员工护理,每餐5元。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管理制度1. 简介工伤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劳动保护意识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并确保受伤职工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赔偿。

2. 职工工伤申报-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陪同就医。

- 职工必须立即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医疗证明、事故经过描述等相关资料,以便申报工伤。

3. 工伤认定- 企业将职工申报的工伤案件进行审核并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 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对职工的伤情、事故原因、工作岗位上的安全措施等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职工和企业,确保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保障。

4. 工伤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 职工因工伤休产假的,应按法定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 职工在工伤期间,企业应为其保留原岗位,并按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5. 工伤事故调查-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 调查报告应真实、全面地记录工伤事故的经过,并提出防范措施,以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6. 工伤预防措施- 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护知识。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7. 工伤管理责任-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工伤事故负有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 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和指导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工伤事故。

- 企业应设立工伤管理部门,负责工伤申报、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的协调和处理。

8. 公开透明原则- 企业应公布工伤管理制度,并向全体职工进行解读,确保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流程。

- 工伤事故处理应公开透明,职工有权了解工伤事故的处理进展及结果。

9. 审查与监督- 企业应定期进行工伤管理制度的审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工伤管理制度完整版

工伤管理制度完整版

工伤管理制度
一、工伤预防
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管理体系,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机制,对生产现场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对工伤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工伤认定
1.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公司应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3. 公司应根据工伤事故调查结果,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工伤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工伤待遇
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应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津贴等。

2.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应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应包括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费等。

四、工伤管理制度监督与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执行。

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标准规范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对本部门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过程中已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综合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按时为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贲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食物中毒、建设项目施工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第四章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第十条定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xx,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所需的医疗、护理、康复、残疾补助和死亡抚恤等费用,保障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等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本企业职工所参保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金。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五条本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以及在工作期间因病突发导致的伤害和残疾,均为工伤。

第六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费用: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二)经济补偿: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三)工伤津贴:职工在休假或歇业期间因工伤未能返岗而给予的医疗补偿。

(四)其他保障:补助工伤交通费、安装矫形器、安装假肢等费用。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企业应根据职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足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金。

第八条企业应及时对职工工伤事故进行报告和认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做出具体的经济补偿和治疗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在职工工伤发生后五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保证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条企业应做好职工工伤遇难家属的抚恤金等经济补助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证职工工伤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职工工伤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认定工作机制,确保职工工伤事故申报、调查、处理和问题反馈工作有序、及时、高效。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开展职工工伤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工伤防范意识和技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公司关于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工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的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伤管理制度。

本工伤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二、工伤定义与认定1. 工伤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使员工身体受到损伤或健康受到影响的情况。

工伤包括一次事故造成的伤害和因长期劳动所致疾病。

2. 工伤的认定公司在发生员工手工伤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时,应根据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工伤保险制度1. 工伤保险参保公司应按规定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2. 工伤保险理赔员工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医疗和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公司应积极配合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金。

3. 工伤保险金标准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工伤员工支付工伤保险金。

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

四、工伤预防1. 安全生产教育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五不准”:不违章操作,不违章作业,不违章用电,不违规开机,不擅自接近危险区域。

2. 安全设备配备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工作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员工应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提高工作安全性。

3. 定期体检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员工应按时接受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采取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五、工伤应急处理1. 工伤应急预案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工伤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协调机制,做到“谁主张、谁负责”。

2. 工伤事故处置公司应建立工伤事故现场处理标准流程,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各项措施。

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被公司正式录用的所有员工(以考勤卡或上岗证及公司调令为准)。

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C患职业病的;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三方同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员工工伤管理规定2015-04-28 11:43 | #2楼1、目的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工伤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伤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4、1、2 本单位所有员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 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以免与减少职业病危害。

4、1、4 本单位安全部门承担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承担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4、2、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2、1、1 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2、1、3 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2、1、4 患职业病的;4、2、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2、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4、2、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2、2、1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2、2、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2、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4、2、3、2 醉酒导致伤亡的;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4、2、4 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 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本单位安委会鉴定。

4、3 工伤待遇4、3、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工伤保险和职工个人工伤保障事宜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伤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离职和退休职工。

本制度内容包括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工伤预防等方面。

第二章工伤认定一、工伤的定义所谓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职工的人身伤害和疾病,包括在工作期间的突发事件、职业疾病和劳动中产生的急慢性病变。

二、工伤的认定1. 工伤认定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结合职工的个人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2. 工伤认定时间应在事发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延长,应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3. 工伤认定应由企业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具体负责,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职工,涉及到工伤赔偿或者办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的,应向职工作出书面通知。

4. 工伤认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因私情、人情和其他非正当因素影响工伤认定。

第三章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目的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工伤引发的费用负担和社会责任。

二、工伤保险的报销职工在治疗时应根据政策用药,如确需使用高档药品或治疗方法,须取得企业或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再使用,否则,企业或保险公司不予报销。

三、工伤保险的管理1.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 企业应建立与保险公司的联系渠道,及时报送工伤保险申请材料;3.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伤认定标准进行工伤赔偿,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伤赔偿一、工伤赔偿的计算工伤赔偿金额应计算为一次性赔偿金,如并未变为伤残,赔偿金额为发生工伤身故时职工本人的20个月平均工资;如果变为伤残的,应按照伤残等级乘以2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工伤赔偿的申请1. 工伤认定后,受害职工及时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2. 企业应及时报送工伤赔偿申请材料到地方劳动保障局或保险公司;3. 在接到工伤赔偿申请后,地方劳动保障局或保险公司应尽快在辖区内办理赔偿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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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达到安全生产覆盖全员,及时准确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减少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适用于全体在职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职责(一)成立XX“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所办公室,所长为本所工伤事故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工伤事故直接责任人。

(二)所办公室负责为新入职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指定一名经办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工作。

(三)所安全员负责协调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医疗费用事宜。

第四条工伤事故的认定、调查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一)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二)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三)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五条建立“工伤预防”责任制(一)所办公室负责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入职培训,上好“安全思想”第一课,增强环卫工人安全作业意识;(二)由所办公室统一印制下发《工伤预防专题知识手册》,各部门集中或分班组定期开展工伤预防专题知识教育,提高环卫工人自我保护能力;(三)所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工伤预防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四)所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六条完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机制(一)定期为一线作业人员购置、发放劳动保护用具(包括口罩、手套、工作服和反光衣等);(二)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健康体检;(三)切实做好道路作业安全防护工作(安放雪糕筒路锥等警示装置);第七条全面推行“三个禁止”,规范安全作业行为:(一)禁止全体在职人员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班;(二)禁止驾驶员在工作中一切违规驾驶行为;(三)禁止道路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违规闯红灯,随意攀爬、横穿马路。

第三章工伤事故处理第八条事故处理规定(一)现场处理(1)发生轻微工伤时,受伤职工本人应立即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告知受伤情况,同时到附近工伤定点医院或门诊接受治疗。

(2)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职工本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同事、班长)应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前往附近定点医院就诊。

(3)发生严重工伤时,如受伤职工本人无意识或不便行动,事故现场其他人员(同事、班长)必须采取积极的急救措施,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报告情况,等待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来,或协助护送受伤人员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手机拍照取证等),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事故快报(1)职工发生工伤,无论事故轻重缓急,必须在事发第一时间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情况;(2)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或遇到暴力伤害时,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同时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手机拍照等),协助警方调查取证;(3)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了解事故和伤者基本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所“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4)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时,所“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应在初步调查核实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伤亡情况。

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害物质或者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第十一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及吸毒、醉酒导致伤亡的;(二)个人自残或者自杀的;(三)违规驾驶电动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申请(一)受理范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

(二)申请方式与时限:1、电话申报(24小时内):事故伤害发生起24小时内,由单位经办人拨打专线电话12333申报工伤。

2、书面申报(30日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

(三)办理部门及时限: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受理范围及时效内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至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果:由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书面通知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第五章工伤治疗第十五条工伤治疗规定(一)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工伤情况危急的,可就近送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立即转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伤情稳定仍不转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工伤医疗期规定(一)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

(二)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参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根据实际伤情和治疗方案确定。

)第十七条延长医疗期(旧伤复发)规定(一)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延长医疗期程序(1)工伤医疗期满未愈需延长治疗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旧伤复发需治疗者,个人自行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2)办理部门及时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八条工伤康复:因工伤(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一)治疗目的: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促进伤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二)办理程序:(1)在医疗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介入早期康复治疗;(2)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向经社保经办部门申请,经审批后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三)办理部门及时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第六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九条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残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申请。

(二)办理程序:(1)符合申请条件者,填写鉴定表,提交材料;(2)办理部门及时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六章工伤待遇第二十一条工伤待遇构成(一)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二)医疗费用:分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到社保机构报销申领。

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自费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2011年1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工伤(康复)产生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35元/天)。

(四)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医疗费、器具费以及职业康复费。

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亡待遇申领:已参保的工伤职工,经人保部门认定为工亡的,可由其亲属按规定到社保部门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工伤待遇申领(一)办理方式(1)联网结算: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出院前已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自费部分需个人支付。

同时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者,向医院登记申领人信息。

(2)上门报销: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或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的,本人与单位经办人员一同到社保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需伤残评定的,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工伤康复待遇申领:属于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医疗费用、康复器具费、职业康复费等按规定到社保机构报销。

(三)工亡待遇申领:1、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需资料:(1)《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原件;(2)《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3)死亡通知书、殓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医学死亡证明、法院宣布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4)工亡职工本人系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5)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公证书》(公证直系亲属关系、年龄);(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2、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料:(1)上述《公证书》还需明确被供养直系亲属及生活来源;《公证书》中未清楚说明生活来源的,需提供直系亲属与工亡职工长期居住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18岁以下的学生需提供在校就读证明;(2)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除外),需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4)供养亲属长期居住地的开户银行、存折帐号(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形式(含交通事故),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附件:1.工伤认定流程图;2.工伤待遇构成图;3.工伤待遇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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