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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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3)
第三章制修订与发布 (4)
第四章修订与废止 (5)
第五章下属企业制度、流程管理 (5)
第六章附则 (6)
附件1管理制度制定指导书 (7)
一、制定原则 (7)
二、基本规范 (7)
三、通用条文表述 (9)
四、惯用字词 (12)
五、制度管理办法的编号方法 (13)
附:管理制度格式模板 (15)
附件2:管理流程设计指导书 (14)
附件3:管理制度、流程发布(废止)审批表 (22)
本标准由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核人:...............
本标准审定人:分管领导;
本标准批准人:总经理。
制度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流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制度、流程管理体系,持续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类管理制度、流程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和废止,各下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流程管理办法。
第三条制度、流程概念
(一)本规定涉及的管理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规范各类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包括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作标准等。
(二)本规定涉及的管理流程是指组织中不同部门或岗位的人员在分工基础上为实现顾客价值的协作活动,不包括岗位人员操作设备、仪器或处理事务的操作程序、处理方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公司本部所有管理制度、流程的最高审批决策机构,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的管理制度、流程无效。
第五条企业运营管理部是管理制度、流程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修订、解释本管理规定;
(二)负责受理、收集、提出制度、流程制修订建议,制定制度、流程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审核所有管理制度、流程草案,审核制度、流程草案的规范性,审核制度、流程草案与已有职责、制度、流程之间的衔接配套性,审核修改制度、流程草案会签部门名单;
(四)负责监督检查总部管理制度、流程在总部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的有效性;
(五)负责指导、协助各下属企业的制度、流程建设,监督、检查各下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是公司本部所有管理制度、流程统一发布的管理部门,所有管理制度、流程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
第七条监察审计部是制度、流程执行的辅助监督检查部门,在开展各项审计工作过程中,有权力也有义务审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各项管理制度、流程的遵循执行情况。
第八条所有职能部门是与其职能相一致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流程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修订、解释本部门主管的管理制度、流程;
(二)负责贯彻、执行本部门主管的管理制度、流程,监督检查本部门主管管理制度、流程在总部和下属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各下属企业的相关业务制度、流程建设,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下属企业在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制度、流程时先送交本部门审核;
(四)有权对非本部门主管的管理制度、流程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制修订与发布
第九条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管理提升的需要,需要不断补充建立新的管理制度、流程或对原有管理制度、流程进行修订完善,任何人、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制修订管理制度、流程的建议。
第十条根据各方面的建议或要求,由制度、流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并组织本部门主管管理制度、流程的制修订工作,编制管理制度、流程草案。
第十一条部门编制管理制度、流程草案,应本着务实适用原则,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并充分考虑已有管理制度、流程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抵触和冲突。
如有抵触和冲突,应在制度、流程草案编制说明中注明。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流程的体例、行文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范的标准执行。
具体参见附件1《管理制度制定指导书》和附件2《管理流程设计指导书》。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制定宗旨与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机构与职责;
(四)流程或要求;
(五)解释权;
(六)生效日期。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流程的编制审批流程是:
(一)制度、流程主责部门拟定管理制度、流程草案;
(二)企业运营管理部审核制度、流程行文、体例并确定会审部门名单;
(三)相关部门会签;
(四)主责部门按照会签意见修订制度、流程;
(五)企业运营管理部审核;
(六)主管领导审核;
(七)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八)根据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制度发布前还应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管理制度、流程发布(废止)审批表》见附件3。
第十五条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履行法定程序的管理制度、流程应经总经理签署,最后由行政管理部正式发文颁布。
第四章修订与废止
第十六条除日常进行管理制度、流程制修订外,每年末企业运营管理部应集中收集各方面对管理制度、流程制修订和废止的意见,列入次年制度、流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现行制度、流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制度、流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同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直接上位制度、流程相抵触的;
(二)制度、流程的基本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直接上位制度、流程所涵盖的;
(三)制度、流程的基本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制度、流程所涵盖,且应当在公司范围内统一实施的;
(四)制度、流程的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已经不复存在的;
(五)制度、流程的基本内容已经完全不适应公司新情况的。
第十八条因修订而发生的管理制度、流程废止,应在新管理制度附则、流程说明中注明废止情况,随制度、流程制修订审批程序一同进行,并在最后的发文颁布时加以说明;如单独废止管理制度、流程,需单独执行制度、流程制修订程序。
第五章下属企业制度、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各下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流程管理规定,明确本单位管理制度、流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规范本单位管理制度、流程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和废
止程序,不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流程体系。
第二十条各下属企业拟订的制度、流程按要求如果需要上报公司总部审核的,在最终审批发布前应先报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下属企业制度、流程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最新的管理制度、流程汇编或最新制修订的管理制度、流程及时上报公司总部企业运营管理部备案,企业运营管理部根据制度、流程管理内容分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企业运营管理部负责制、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管理制度制定指导书
管理制度制定指导书
本指导书对各类管理制度的制定原则、基本规范、通用条文和惯用字词进行规范阐释,以供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度制修订时学习使用。
一、制定原则
(一)具体明确原则:制度制定要做到行为目的、主体、时间、任务、方式、要求等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管理责任主体及相关主体的权责清晰对等、称谓一致;管理检查、评价、反馈周期合理、标准明确、清晰。
(二)简洁规范原则:制度制定要优化业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压缩制度体量,消除重复内容,实现制度简洁、标准、规范;制度编撰语言准确、严谨、精练。
(三)系统完整原则:制度表述要逻辑严密,层次清晰;清晰部门接口责权划分,实现制度之间无缝对接、系统规范;形成层级明确、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与管理流程对应,描述管理活动完整,没有缺项。
二、基本规范
(一)制度名称
制度名称一般由单位名称、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制度类型、制度时效四要素构成,具体含义分别为:
1.单位名称为制度出台、归属单位名称;
2.适用范围为制度适用的对象、群体;
3.规范事项为制度主要规范的管理事项;
4.制度类型为制度的类别,具体参见下一项“制度类型”;
5.制度时效,如尚未确定制度的长期时效性或完备性,应在制度名称最后注明“试行”
或“暂行”,并加括弧。
举例说明:《...........公司季节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按上述要素的结构分解为“..........公司+季节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制度名称诸要素中,单位名称、适用范围、制度时效在一定情形下可省略,规范事项、制度类型不可省略。
1.单位名称省略:如制度归属单位很明确且不发生歧义的情况下,可不提及制度归属
单位名称,举例:《....................公司制度管理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省
略为《制度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省略:如果适用范围为整个单位,则可以省略,如果为单位的局部,则必
须在制度名称中加以明确,举例:《下属企业对外委托经营管理制度》中,“下属企
业”为适用范围,是中煤华昱公司的局部,不可省略。
3.制度时效省略:如制度非“试行”、“暂行”性质,则可省略。
制度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制度实质内容。
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制度名称一般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二)制度类型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类型的划分主要依据制度独立性还是从属性、范围广阔性还是狭窄性、规范原则性还是具体性、时效稳定性还是易变性,各类制度的概念界定如下:
1.管理制度:一般是某一系统的全面管理规范,具有较广的适用性和较完备的规范性、
操作性;
2.管理规定:一般是对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的原则性、框架性管理规范,自身的操作
性不强或不完备,需要适用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加其操作性、完
备性,以具体落实;
3.管理办法:一般是某一系统下某一方面的具体规范,与管理制度相比较而言,范围
较窄,操作性可能较强,可单独出现,也可以管理制度附件的形式出现;
4.实施细则:规范内容比管理办法的范围更小、更具体,主要强调做事的具体步骤、
环节或方法,时效性短、变更频繁。
虽然可以单独出现,但相对有关的制度、规定,
具有明显的从属性。
制度类型的划分并不绝对,在制度编制过程中应尽可能按照以上概念界定合理确定制度名称,如确需采用其他制度类型或名称,也可审慎使用。
(三)章节的设置
制度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章节划分,具备以下条件的制度,可以设“章”:
1.制度内容较多,篇幅较长,应在二十条以上;
2.制度结构复杂,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3.只有当制度除总则、机构与职责、附则外,至少还有两部分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内容,
且每部分条数不少于三条,才考虑分章。
设章的制度,每章应当设章名,章名应当能够概括本章的全部内容或者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
设章的制度,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顺序排列,以“总则”为第一章,以“附则”为最后一章,中间主体内容为制度分则,分则各章主要包括管理流程、事项及要求。
设章的制度,如果内容构成极其复杂,可以在“章”内再设“节”,设“节”的要求(必要性、节名等)同设“章”类似。
(四)条款项目
1.每个条文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一个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
同一项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
2.款隶属于条。
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并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
当分款。
一款内一般规定条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款中。
款之间可以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递补关系。
(五)参考格式(参见制度格式模板)
1.制度名称使用小二号黑体,两倍行距的样式。
2.各章之间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如“第一章”、“第二章”等,序号与章名之间空一
格,章标题行的格式为“五号+宋体+1.5倍行距+加粗+居中+段前一行”。
3.每章中的节都重新编号排列,如“第一节”、“第二节”等,格式同章。
4.制度条文应当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如“第一条”、“第二条”等,跨章节的条目连
续编号,不重新编号。
使用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五号宋体,1.5倍行距的样式,序
数单独加粗,用小写汉字数码表述,如“第一条”、“第二条”,序号与正文空一格
的格式。
5.款不设序号,使用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五号宋体,1.5倍行距的样式。
6.每款或不分款的条中的项都重新按独立的序数排列,分段表述,使用首行缩进两个
字符,五号宋体,1.5倍行距的样式,序数采用小写汉字加括号表述,如“(一)”、
“(二)”等,序号与正文空一格的格式。
7.每项的目都重新按独立的叙述排列,使用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五号宋体,1.5倍行
距的样式,序数采用阿拉伯数字加点,不加括号表述,如“1.”,“2.”等,序号与
正文空一格的格式。
三、通用条文表述
(一)宗旨与依据
制度的宗旨是制定制度的目的,依据是制定制度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上位制度。
制度的宗旨与依据,应置于制度正文的第一条。
设章的制度置于总则中。
宗旨与依据表述为:“为……,根据……,制定本规定(或办法等)”。
宗旨有多项内容的,需要用多层含义句式表述,一般采用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的逻辑顺序来排列。
为表明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应当将保障职工利益的目的写在前,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写在后。
创制性的制定制度,没有直接的上位制度依据,该条只表述制度的宗旨。
实施性的制定制度,在制度宗旨之后应当援引上位制度的名称。
若上位制度有多个,应只援引直接的上位制度,即对本制度和直接上位制度共同的上位制度和法律法规不援引。
要明确表述上位制度的名称,不能虚写,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制度对上位制度全部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定依据以书名号援引直接上位制度全称。
2)制度对上位制度部分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制度名称之后表明”的有关规
定”。
3)如果制度是对上位制度的某一条规定进行细化的,可以在依据中写明援引的上位制度的条款序号。
(二)适用范围
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度适用的组织和管理对象,应置于制度正文的第二条。
设章的制度,置于总则中。
常用的组织用语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
公司本部是指...........公司机关单位;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制度的管理对象是指制度规范的物、行为或关系。
制度适用范围如果要强调管理行为,内容多、句式较长,一般表述为:“……,适用本规定(或者办法等)”。
内容简洁、句式较短的,一般表述为:“本规定(或者办法等)适用于……”。
适用范围扩大的,若适用的组织扩大,可在适用范围后,紧跟着指出“某组织参照本规定(或者办法等)执行”。
若管理对象扩大,可以在适用范围一条中另起一款,特别指出:“某物、行为或关系,适用本规定(或者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缩小的,若管理的对象不明确,可在适用范围后,紧跟着指出“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若事项明确,可在适用范围一条中另起一款,明确指出“某物、行为或关系不适用本规定(或办法等)”。
(三)术语解释
对制度中出现的需要明确的术语和缩略语,应当作定义性解释,可用“内涵+外延”的形式表述。
术语定义必须符合以下四项规则:
1.定义必须是相称的,定义项的外延和被定义项外延必须完全相同,否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判断定义是否相称的标志是看定义项与被定义项是否可以互换。
2.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否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错误。
3.除被定义项本身是负概念的情况外,定义不能包含否定概念。
4.定义必须使用科学的术语,只能使用已经定义的术语或众所周知的术语来作定义中的定义项,而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概念,也不能使用比喻。
一个术语在同一制度中只能有一个意义,一个意义在同一制度中只能用一个术语表示。
贯穿全文的基本术语应置于制度的前部,设章的制度,置于总则中。
涉及部分条文的术语应置于相关条文之后,贯穿章节,应置于涉及的章节的最前部。
(四)机构与职责
机构与职责应置于制度的前部,设章的制度,置于总则中。
机构与职责内容较多,制度
分章的情况下,也可在总则后设“机构与职责”一章。
管理、实施机构主要的四种情形:
1.由一个部门独立管理、实施。
可以表述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或“……由……部门归口监督管理”
2.由二个以上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实施。
可以表述为:“……部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办法等),分别对……进行监督管理”。
3.由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协同实施。
可以表述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
”
4.由受主责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实施。
应当另起一款表述,可以表述为:“……公司(中心等)受……部门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工作”。
实施部门的称谓,要考虑到不同组织同一职能部门名称的不同及部门改革的需要,要注意虚实结合。
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的管理部门一起表述时,部门名称不尽一致的,不写部门名称而笼统写为某一职能部门,即使用统称。
主责部门单独表述的,应当实写部门名称。
表述实施部门的名称,可以使用简称。
第一次表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在其后以括号注名简称,后文则都使用该简称。
(五)责任追究
制度中若规定了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应当相应规定违规责任。
违规责任一般位于解释权、施行日期等条文之前。
设章的制度,应在附则之前设“责任追究”一章。
违规责任一般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处罚主体、责任的种类和幅度四个要素:
1.责任主体一般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主体是指有权做出处罚决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或专门委员会。
处罚主体的名称应当明确指出。
3.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责任和资格限制,三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不对民事及刑事责任做出规定,涉及民事及刑事责任的,可以概括表述为“对公司(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
2)经济责任是指因违反劳动纪律的违约金标准和因渎职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金标准。
3)资格限制是指对提职加薪、参加职称评审或评奖等活动做出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的限制。
4.一般从轻到重表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5.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因此,表述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后,不应使用“并处(并可处以)……处罚”的表述。
单项处罚不用“可以”,多项处罚才可以使用“可以”表示选择是否并处。
违规责任的表述方法:
1)逐条表述,明确每个违法行为给予什么责任,采用“违规行为+处罚”模式表述。
2)归类表述,采用按照责任内容、违规行为或者处罚主体进行归类的方法。
可以选择是否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及救济措施做出规定。
(六)实施细则的制定
需要制定制度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当在制度中直接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必规定由实施部门制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
确实需要有关实施部门对制度的某方面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管理标准等必须的配套性文件的,应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规定。
若授权下属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根据本规定(或者办法等)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在制度末尾,解释权条文之前专条表述,设章的制度置于附则中。
(七)过渡性条款
制度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合法权利时,规章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过渡性条款置于制度末尾、解释权条文前专条表述,设章的制度置于附则中。
(八)解释权条款
制度应当规定制度的解释部门。
制度制定部门、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为制度的解释部门。
一般表述为:“本规定(或者办法等)由……负责解释”。
解释权条款置于制度的末尾,制度施行日期条文之前。
设章的制度,置于附则中。
(九)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
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一般表述为:“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生效”。
施行日期条文置于制度的最后一条。
设章的制度,置于附则中。
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制度的,应当在附则中做出废止原制度的表述。
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施行日期之后,与施行日期在同一条中来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制度的文号和发布日期,表述为:“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生效。
……年……月……日……发布的《……》同时废止。
四、惯用字词
1.制度语言中宜使用双音节构词,如“可以”、“应当”、“或者”、“如果”、“按照”、“为了”等,不宜使用如“可”、“应”、“或”、“如”、“按”、“为”等单字。
2.“和”、“与”、“同”的使用:
1)在作为连词时,条文中一般使用“和”,以连接两个并列的名词、动词或短语。
2)在一个断句之内需多次使用的,分别使用“和”、“与”。
3)在章名、条标中,一般使用“与”。
4)“同”一般不使用。
5)在作为介词时,一般使用“与”。
3.依照、按照、参照、遵照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