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1)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
(2)
(3)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
(4)
(5)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
(6)
第79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第80条
(1)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
(二)现有工作质量
为保证业务办理质量,降低授权拒绝率,不影响对外服务,考核网点上线资质时,需考虑其个人业务稽核情况。网点上一季度差错率,较全国同期平均差错率最高可上浮0.3‰,识1.营业网点使用的终端必须全部为图形终端,并按台席配备相应数量的拍照仪,确保每个台席配备一台拍照仪。
第86条
第87条如营业网点因实际工作需要,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由营业网点所属分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根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的实际情况,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并列明延长时间的原因,提交授权中心。授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提供集中授权支持。
第74条
(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第7章授权业务管理
第8章
第1节
第2节
第75条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76条
第77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
第32条
第33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内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内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管理1第一节机构设置1第二节机构职责2第三节机构准入3第四节日常管理5第三章人员管理6第一节角色设置6第二节人员职责8第三节人员维护10第四节权限管理14第四章客户管理15第一节客户归属原则15第二节建立客户关系17第三节解除客户关系17第四节调整客户关系17第五章营销管理18第一节日常管理18第二节引见管理20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20第四节专题营销管理22第五节电子宣传品管理24第六节理财规划25第六章经营管理26第一节网点晨会管理26第二节一对一指导管理26第三节网点行动计划管理27第四节数据管理28第五节客户经理积分管理29第七章交易管理30第一节基本要求30第二节单证及凭证管理31第三节会计稽核32第八章参数管理32第九章风险管理33第一节安全及保密管理33第二节监督与检查34第章附则35第1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按照《中国邮政金融IT总体规划》要求,依托“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搭建以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营销管理.客户理财规划及交易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和网点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全国性营销管理平台。
第二条为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使用.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邮政代理各级机构。
第2章机构管理第1节机构设置第四条本系统对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为五级: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邮政代理机构比照执行。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及对应邮政代理机构为管理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含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统称为代理网点)。
第五条本系统各级机构的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与机构管理系统保持一致,同时本系统支持管理机构区分自营和代理属性分别注册。
第2节机构职责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负责本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优化工作;(二)负责对本系统下级机构和人员的注册.变更.启用.停用等进行审批和授权管理;(三)负责对本系统的系统参数.业务参数进行更新与维护,授权一级分行对部分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四)负责统筹个人客户营销系统推广的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 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 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 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屮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银行推出自助银行服务,以满足客户更加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需求。
针对自助银行的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一份有效的办法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确保自助银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就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办法作出了具体阐述。
二、基本原则1.自助银行业务应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2.自助银行业务应便民利企,便捷快速,提高客户体验;3.自助银行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
三、自助银行开通流程自助银行的开通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客户前往柜台或网点申请自助银行服务;2.银行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核实客户身份;3.进行自助银行服务身份认证;4.客户领取自助银行服务使用协议;5.客户按照自助银行服务步骤完成开通。
四、自助银行服务管理自助银行服务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1.自助银行服务的日常管理由各网点主管负责;2.银行对自助银行业务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并及时处理故障;3.自助银行业务系统需要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确保服务的连续性;4.定期对自助银行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5.银行需要对自助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调整自助银行应用功能。
五、自助银行安全管理自助银行服务的安全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自助银行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分为物理安全和技术安全两方面;2.自助银行服务的物理安全需做好以下工作:–可靠的压案锁定及加固措施;–气密通风系统的安装;–防盗及灾害防范。
3.自助银行技术安全工作需做好以下工作:–对自助银行系统进行身份认证;–保护用户的隐私;–通过技术手段加密数据传输;–设立监控系统及处理机制;–加强维护管理。
六、自助银行服务维护银行需要对自助银行服务进行定期维护:1.自助银行服务设备需要定期巡检、保养和维修;2.对自助银行业务网络进行维护和升级;3.对自助银行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4.确定维护计划和负责人;5.维护人员应当熟悉维护技术,做好服务记录。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 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版)分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4)第四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信用卡业务柜面处理标准和流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IC信用卡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见邮银业〔2014〕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以磁条或芯片作为交易介质、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用卡可划分为如下几类:(一)按产品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二)按账户币种,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全币种卡;(三)按发行范围,可分为区域卡、全国卡;(四)按合作对象,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五)按发卡对象,可分为个人卡、商务卡、公务卡等;(六)按卡片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本规程中涉及的信用卡柜面业务均为全国性业务,覆盖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业务”是指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范围内营业网点柜台的交易,含代理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可在柜面办理的信用卡业务种类:(一)账户信息查询;(二)信用卡现金存款;(三)信用卡取现;(四)转入转账还款;(五)自动关联还款;(六)信用卡挂失;(七)信用卡激活;(八)交易密码设置;(九)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设置;(十)交易密码重置;(十一)电话类信息修改;(十二)信用卡圈存。
第六条除柜面信用卡存款、转入转账还款外,其他信用卡柜面业务均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且均需验视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2015年版)培训
新制度
变化内容
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一章“基本业务”不再按照储种划分,将 原储蓄业务制度的第二节至第五节的内容整合调整到新储蓄业务制度 第二节“存款业务种类”和第三节“存取款”中。 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二编第二章“账户管理”中的“批量业务管理” 和“大额交易规定”移至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一章的第六节和第 七节。
4
1.2 修订过程(分行)
第一轮
• 12月8日-12月 19日; • 对总行下发的 储蓄业务制度 (2014年版), 制定分行实施 细则; • 相关部室拟定 各自条线实施 细则。
第二轮
•12月22日-2月6日 •汇总各业务条线 实施细则 •逐项讨论实施细 则内容。 •第二次向分行相 关部室征求意见。
... ... 第三章 绿卡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制卡的管理 第三节 吞没卡、作废卡管理 第四节 绿卡通业务 第五节 联名卡/认同卡 第六节 商易通业务 第七节 网上支付业务 第八节 ATM交易 第九节 POS交易 第十节 对账单业务 第四章 其他业务 第一节 电话银行业务 第二节 代收代付业务 第五章 跨行业务 第一节 银联跨行汇款业务 第二节 个人跨行汇款业务
第三轮
•2月9日-2月25日 •完成相关部室会 签和合规审查流 程 •印发。
5
提 纲
1 2 3 修订的依据、目的和过程
结构修订说明
内容修订说明
6
2.1新旧制度结构对比
原制度 共五编、十八章、536条
基础管 理
客户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
业务规 定
参数档 案管理
风险管 理
附则
新制度 共四编、十三章、505条
基础管 理
客户账 户管理
银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金融业务的管理职责、业务管理、设备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自助金融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贷款、查询、转账、缴费、理财和货币兑换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助现金终端(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服务终端、自助签约终端(自助发卡机)、智能支付终端等。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具有独立物理空间,配备两台(含)以上自助现金终端,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设施,包括在行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三条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以全行业务发展战略为纲,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标准,规范发展:逐步统一自助金融业务流程、功能界面、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银行自助金融品牌形象,规范自助金融业务发展。
集约经营,提高效益:以全行自助设备管理及监控系统建设为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自助设备运营管理模式,提高业务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实现从简单规模扩张向集约精细管理的自助金融业务经营转型。
渠道整合,协同服务:将自助金融与网点柜面、网络金融、移动金融、语音金融等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和管理自助金融业务的银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智能支付终端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部门是自助金融业务的主管部门,会同个人金融、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采购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产品研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自助金融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自助金融业务发展。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为规范邮政储蓄ATM机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运行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管理流程~确保我市ATM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邮政【】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ATM配钞管理操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执行~管靠一类网点的ATM由各级邮政局和各级银行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划分责任,挂靠二类及代理网点的ATM机由各级邮政部门负全责。
二、配钞~在行式ATM由管靠网点负责完成,离行式ATM由网点管理人员和各级邮政局押运人员共同完成。
三、ATM配钞时要由各县区局押运人员陪同ATM机挂靠网点的ATM管理人员,至少2人,~将ATM资金押运到ATM机布放处。
装钞时~押运人员负责警戒~网点人员负责装钞~由于押运人员境界不到位~造成的差错或案件~由邮政局负责~由于装钞原因造成的差错~按ATM挂靠网点属性分担责任。
四、ATM装钞必须双人办理。
装钞前须经手工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装入现金时~按照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
装钞完毕后~关闭机门上锁。
五、放入ATM中的现钞要票面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加带异物~并且是经过挑选整理达七成新的纸币。
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超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级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地活期余额规模、绿卡及其他银行卡户数、系统内异地结算业务量、跨行清算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每台ATM的加钞数量和周期~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确保ATM机正常运行。
七、各级邮政和银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ATM运行情况~出现加钞预警或故障后~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相关处理。
八、因ATM机缺钞~需中途加钞时~大堂式ATM机由网点ATM机管理人员在10分钟之内完成,离行式ATM由网点ATM机管理人员及时与押运员联系~一同前往~按照配钞管理流程执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版)分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4)第四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信用卡业务柜面处理标准和流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IC信用卡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见邮银业〔2014〕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以磁条或芯片作为交易介质、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用卡可划分为如下几类:(一)按产品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二)按账户币种,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全币种卡;(三)按发行范围,可分为区域卡、全国卡;(四)按合作对象,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五)按发卡对象,可分为个人卡、商务卡、公务卡等;(六)按卡片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本规程中涉及的信用卡柜面业务均为全国性业务,覆盖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业务”是指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范围内营业网点柜台的交易,含代理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可在柜面办理的信用卡业务种类:(一)账户信息查询;(二)信用卡现金存款;(三)信用卡取现;(四)转入转账还款;(五)自动关联还款;(六)信用卡挂失;(七)信用卡激活;(八)交易密码设置;(九)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设置;(十)交易密码重置;(十一)电话类信息修改;(十二)信用卡圈存。
第六条除柜面信用卡存款、转入转账还款外,其他信用卡柜面业务均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且均需验视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会议文件之二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讨论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国家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全国ATM发展规划、全国性ATM业务监控,全国性ATM业务监督、ATM投诉处理;(二)国家级技术维护部门:ATM网络系统三的规划设计、全国性ATM系统维护、全国性技术支持、全国性ATM运行监控;(三)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省ATM发展规划、ATM购置计划、入网/退网审批、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ATM业务培训、ATM投诉处理;(四)省级技术维护部门:本省ATM相关系统维护、重大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ATM 基础数据维护;(五)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 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六)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七)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 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八)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九)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 1 第三章职责划分 3 第一节部门职责 3 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 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 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8 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 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 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11 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 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 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 第七章安全管理 14 第八章档案管理 15 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 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直1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第七条营业网点须在设备、网络、人员及业务质量等各方面满足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第八条实施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风险原则建立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模式,明确各岗位职责,保障业务处理的规范性,确保风险可控服务客户原则合理安排授权人员,确保集中授权业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特殊情况下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稳健高效原则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在手续完备、操作规范的同时,保障处理时间,兼顾授权效率与质量第九条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仍遵循各项业务制度的规定对于采用集中授权方式的业务,其在集中授权时的处理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营业网点在办理现场授权方式的业务时,仍然保持现有的授权权限,执行现场授权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授权中心采用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授权员在授权过程中标准统一、执行规范2第十二条授权中心的授权作业时间与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24小时服务网点或金融夜市服务网点的集中授权作业时间可由各省综合考虑风险防控、网点人员情况、授权中心人员排班情况等自行制定除24小时服务、金融夜市、系统升级验证以外的特殊情况,营业网点需在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按规定流程进行申请与审批,确保前台需集中授权的业务不受影响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一节部门职责第十三条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工作涉及邮政企业和邮储银行的各级机构、多个部门,需要企业和银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以确保邮政金融个人业务的均衡持续发展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组织安排代理网点的设备配臵、网络扩容工作第十六条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手册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全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各授权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全行3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并承担其中集中授权流程管理部分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级机构上报与集中授权有关流程调整需求;负责维护全国性的业务系统参数;负责与总行业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业务发展信息,不断完善和优化集中授权流程;负责与总行科技部门沟通,了解系统运行情况,确定系统功能变更,参与系统建设相关的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等工作第十七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十八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十九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集中授权项目的整体协调,包括设备、网络等第二十条总行软件研发中心负责组织集中授权的系统开发工作;集中授权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第二十一条总行数据中心负责上线后系统安全运行指标的提出以及系统安全运行的维护第二十二条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工作4第二十三条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推广应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本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定期通报授权中心业务处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本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授权中心负责执行和落实上级及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及时处理授权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负责开展集中授权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对授权业务处理提出流程优化或系统功能优化的建议;负责拟定本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负责确认营业网点开业、撤销、网点信息调整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第二十七条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协助总行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技术应急方案,确保本级行集中授权业务处理的连续性第二十八条二级分行、一级支行须协助做好辖内网点集中授权业务的培训、检查、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5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第三十条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须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第三十二条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审查现金、业务单证及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辨识真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负责准确录入相关业务要素信息,根据个人业务集中授权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采集影像、进行初审并提交申请内容;其他属于经办柜员职责范围的内容第三十三条网点现场审核员主要负责对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现场审核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对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进行卡把复点,对现金的真实性及其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对需要审核客户身份的业务,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挂失业务调查记录、账务调整类业务的调整理由等6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其他需复核的内容进行审核第三十四条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的岗位设臵及职责,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会计与营运部应安排专人管理集中授权业务第三十六条一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负责辖内集中授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负责组织辖内集中授权培训工作负责及时向上级反映集中授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流程调整和功能优化的意见建议负责辖内机构部分业务参数的维护第三十七条二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第三十八条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第三十九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第四十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授权中心需在现场审核员予以确认后进行审批的特殊业务;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第四十一条原则上以下业务类型应采用直接集中授权的方式:8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下,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等交易金额相对较低的授权业务;风险程度相对较低,授权中心可通过查看影像基本掌握柜面业务情况的特殊业务;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第四十二条营业网点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人员操作水平网点从业人员需掌握网点授权集中系统的各项功能并能熟练操作,且参加总部或省内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1网点从业人员需参加上线前的培训与上机练习普通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30小时,综合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10小时,每个柜员上机练习的业务类型需覆盖本网点开办的所有业务2网点全部从业人员均需参加上线前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操作两部分普通柜员、综合柜员达到上机练习要求后方可参加考试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需参加笔试和上机操作,网点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笔试笔试80分以9上合格,上机操作的笔均授权准备时间1分钟以下、正确率达到80%以上合格现有工作质量为保证业务办理质量,降低授权拒绝率,不影响对外服务,考核网点上线资质时,需考虑其个人业务稽核情况网点上一季度差错率,较全国同期平均差错率最高可上浮‰,识别率不得低于80%设备完好程度1营业网点使用的终端必须全部为图形终端,并按台席配备相应数量的拍照仪,确保每个台席配备一台拍照仪2网点的图形终端和拍照仪需按总部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并保持完好,以便能正常进行业务处理网络满足程度网点的网络状况需能满足正常的业务办理,具体的网络要求需遵照总部制定的标准第四十三条营业网点具备集中授权上线资质后,方可申请采用集中授权模式当营业网点撤销或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后不再适用集中授权模式时,可申请退出营业网点集中授权的准入与退出流程可由省邮政公司和分行组成的联席会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协商制定第四十四条如营业网点因实际工作需要,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由营业网点所属分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根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的实际情况,书面说明具体10情况并列明延长时间的原因,提交授权中心授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提供集中授权支持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第四十五条全国性业务系统新增、撤销业务或业务的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总行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需将变更情况函告总行会计与营运部总行会计与营运部根据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定授权方式和审核要素,与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修订集中授权相关的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区域性业务信息发生变更,或分行根据省内业务实际情况需对集中授权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的,需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第四十七条集中授权业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经办柜员采集相关影像、现场审核员审核业务、授权员进行业务审查与授权等环节第四十八条柜面处理阶段影像采集经办柜员对身份证件、业务单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将业务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发起授权申请,对规定11材料进行影像采集并进行初审对于采用集中授权方式但无业务单证的业务,经办柜员须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集中授权申请书》,采集影像并提交现场审核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方式的业务,现场审核员需按规定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业务单据、现金实物及录入信息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确认提交申请经办柜员对采集的影像进行提交撤销申请经办柜员提交授权申请后,在授权中心尚未开始审核的前提下,如因发现差错或客户原因需要停止办理业务的,可对已发出的授权进行撤销第四十九条后台处理阶段授权员审核授权授权员审核上传的业务信息与资料,对于缺少影像材料的业务,要求柜员补交;对于审查无误的业务,给予授权,对于存在其他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业务,给予拒绝并明确拒绝理由授权主管交易调整授权主管接到营业网点或授权员反馈,或根据系统预警信息需对指定业务进行优先处理时,经中心主任或授权主管双人审批确认后,对需优先处理的业务进行队列位臵调整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第五十条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在遇到紧急事件时,需将个人柜面业务的集中授权方式恢复为现场授权,由网点综合柜12员、支局长等进行授权操作第五十一条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心任务排队情况严重导致业务处理效率低下、中心网络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网点网络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网点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拍摄并上传影像、内容管理平台故障导致无法上传下载影像、省中心主机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全国中心主机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第五十二条集中授权转为现场授权期间,各营业网点需恢复营业前台两级授权权限,由综合柜员和支局长承担授权责任启动应急措施期间,科技部门需积极进行系统修复、排除故障等工作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随时关注辖内营业网点应急处理情况,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工作第五十三条营业网点需对网点故障类应急处理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备案;对于授权中心故障造成的应急处理,授权中心应对具体情况记录备案第五十四条如营业网点集中授权系统运行正常,但因设备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上传影像,导致无法集中授权的,由营业网点所属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按照机构准入与退出的流程进行相应处理,选择该网点或该网点的某类具体业务退出集中授权模式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第五十五条网点个人业务集中授权过程中,授权中心和网13点柜台人员都必须坚持合规操作、严格处理流程、严控风险事件,确保网点授权集中处理模式下对外服务效率、水平不降低发生风险事件的,需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工作责任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分别追究授权中心和网点柜台人员的责任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五十六条授权中心人员必须定期修改密码,密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当发现密码被他人知晓应立即更换并报告主管第五十七条授权中心需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系统内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各岗位人员的查询及操作权限应清晰、明确、符合要求第五十八条授权中心授权台席必须做到专机专用,安装专用的病毒处理软件并及时升级,禁止一切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禁止存储与集中授权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使用非集中授权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将集中授权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带离工作场所,禁止安装与集中授权系统无关、非集中授权工作必须的软件第五十九条授权员休假时,应对其工号做停用处理;授权中心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在系统内予以注销,以避免不当操作行为第六十条授权中心人员需严格遵守邮政储蓄银行保密纪律,按规定对相关文件及客户信息进行保密14第六十一条授权中心工作区不得放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擅自接装电源电器或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第六十二条非集中授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授权处理场地,如需进入须经中心主任及以上有权人审批后由授权中心人员陪同方可进入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六十三条集中授权档案按照存储介质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电子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硬盘等磁性介质为载体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营业网点提交的各类影像资料,以及集中授权业务处理过程中系统记录的流程信息电子档案应能满足查询或打印的需要纸质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过程中流转的各类纸质申请书第六十四条为保障客户资料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电子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查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查询电子档案的,相关部门需提交书面查询申请,授权中心应做好登记备案第六十五条集中授权档案管理应遵循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保管期限从档案形成的次年度x月x日算起第六十六条电子档案一般可永久保存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为3年保存期满,转为电子档案后,纸质档案可进行销毁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第六十七条集中授权业务质量考核,应针对前后台工作的15不同特点有所侧重,分别从个人和机构两个角度进行考核,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两方面综合考核第六十八条对于经办柜员,考核其是否认真执行柜面业务操作要求,主要包括对客户身份识别、凭证真伪鉴别、现金点数、业务单据审查、影像采集、影像初审等方面的情况第六十九条对于现场审核员,考核其是否全面复核经办柜员受理的业务,除客户身份识别、凭证真伪鉴别、现金复点外;是否审核业务单据填写及系统录入的正确性与一致性、影像资料的完整性等第七十条对于授权员,考核其是否根据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查看影像资料完整性,确认业务的合规性,对于需拒绝的业务给出合理的拒绝理由;业务受理过程是否符合制度规范要求;受理业务量与单笔受理时长等第七十一条对于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导致业务差错多、拒绝率高、集中授权业务处理速度低于辖内平均水平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伪造现场环境误导后台审核人员、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造成重大差错事故、经济案件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相应处罚或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于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差错少、拒绝率低,或有协助堵截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甚至案件等突出贡献的,应视情况不同,给予奖励或表彰第七十三条对授权员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存在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工作效率低、业务差错多、拒绝率高、平均授权16速度低于平均水平的,应予以通报;对于纵容或配合前台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造成重大差错事故、经济案件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相应处罚或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第七十四条对于授权员工作效率高、差错率低的,或有协助堵截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甚至案件等突出贡献的,应视情况不同,给予奖励或表彰第七十五条对于营业网点的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业网点存在整体差错较多、拒绝率高等情况的,或出现违规事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他相应处罚营业网点平均处理速度低于辖内网点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的,或拒绝率高于辖内网点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的,应通知其暂停集中授权模式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对其各项业务准入条件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再次纳入集中授权范围营业网点整体集中授权业务拒绝率低、处理速度明显高于辖内网点平均水平或网点人员有协助堵截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甚至案件等突出贡献、集中授权整体管理水平明显较高的,应视情况不同,给予奖励或表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各级机构。
如无特殊说明,邮政企业各级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职责,参照邮储银行同级机构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邮储银行各级电子银行管理部门和各级邮政代理业务管理部门是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
相关管理部门有邮储银行业务部门、会计与营运部门、科技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等。
第十一条总行职责(一)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负责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推动,指导全行自助银行业务的发展;3.负责自营机构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的制定;4.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授权审批、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5.负责牵头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6.负责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的编写和业务测试的组织实施;7.负责自助设备功能界面、业务公告、终端广告等内容的统一管理;8.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二)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解释、业务解释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清算管理规定和差错处理流程;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现金、凭证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3.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反假币管理规定和假币处理流程;4.负责上述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科技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系统开发、优化和技术测试等工作;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相关技术标准;3.负责自助设备的软件开发和技术测试;4.负责自助设备应用软件的版本管理与下发;5.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网络维护,及时解决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6.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和标准;2.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负责指导全行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分支行职责(一)电子银行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动;3.负责制定辖内自营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4.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审核;5.负责辖内自助设备入网、退网、临时停机和迁址的审批、审核;6.负责辖内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7.负责牵头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8.负责牵头组织辖内自助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营、客户服务等管理工作;9.牵头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并组织业务测试;10.负责采集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意见,参与自助设备后评价工作;11.负责自助银行业务风险防控工作;12.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二)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制度解释、业务解释、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会计与营运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空凭证管理、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差错处理等工作;2.负责自助设备反假币工作。
(四)科技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3.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4.负责自助设备的密钥管理工作;5.负责自助设备终端软件和屏幕广告的更新升级工作;6.负责自助设备报废技术鉴定,以及报废设备的信息安全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各项安防制度的执行与落实;2.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3.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4.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选址评估,提出安全建设相关标准;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负责安防许可证申领。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主要职责(一)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二)配合邮储银行完成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推动,负责制定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配备计划;(三)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四)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技术维护、报废鉴定等工作;(五)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安防许可证申领工作;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押运钞安防和设备巡检等工作。
第三章准入与退出第十四条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设立原则(一)符合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二)满足客户便捷、高效金融服务需求;(三)优化渠道布局,获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设立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安防要求(一)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物防、技防设施要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场所安防工程设计规范》(见邮银管〔2014〕128号)要求;(二)符合当地公安、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未经安防验收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不得对外营业。
第十六条设立自助银行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制定自助设备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应配备专人负责自助设备加钞、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应具备符合公安、监管部门和总行要求的安防设施和条件。
第十七条自助银行设立和终止审批(一)一级分行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二)各级分支行设立、终止自助银行需向上级行提出书面申请;(三)省(区、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应由省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省(区、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单列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由市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要求1.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市场分析、业务量预测、设立方式、设备配置(类型、数量)、运钞方式、安装地址、周边环境等;2.终止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终止原因、终止时间、终止自助银行后的客户服务及分流方案、设备处置方案,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五)一级分行收到下级行和同级邮政企业的申请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十八条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设立批复后,需在机构管理系统进行自助银行信息维护。
维护内容包括自助银行机构属性、类别、营业地址、现金管理模式、设备配置等。
第十九条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终止批复后,应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清理工作。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一)场所、设备或人员等发生变动,导致无法达到设立条件的;(二)因法律法规或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禁止性规定,不适宜继续开办全部或部分自助银行业务的;(三)违反监管部门和邮储银行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且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的;(四)代理营业机构发生委托代理协议解除的,所属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自助银行被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关闭的,主管机构应在接到关闭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机构。
第二十二条自助设备入网(一)自助设备入网是指自助设备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二)自助设备入网要求1.自助设备入网前应进行入网申请,未经审批的自助设备不得入网;2.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机构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入网审批;3.对于全国统一C端软件版本的自助设备,应安装总行统一下发的最新软件版本;4.自助设备入网操作完成后,应进行技术联通性测试和参数设置等工作,保证自助设备开机营业后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正常运行;5.技术联通性测试完成后,应进行自助设备交易验证测试,对所有拟开通业务及配钞、轧账等交易进行测试。
自助设备通过交易验证测试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对自助设备效益进行分析,对于长期低效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迁址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自助设备迁址(一)交易量持续低下、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的自助设备,应进行迁址,将设备配置到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位置;(二)迁址后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自助设备,应按照“先退网、再入网”的流程进行处理;不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迁址前须申请停机;(三)由于网点变更或物业等原因需要迁址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迁址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停机(一)因全国范围内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技术原因,需要设备临时停机的,由总行统一通知,一级分行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停机时间,安排辖内机构按要求进行停机及重新开机操作;(二)一级分行辖内因系统升级、营业场所休假、装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机,停机天数在7天以上的,由一级分行负责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的,由二级分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3天以下(含3天)的,由一级支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三)对于发生案件和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助设备,一级分行应强制停机;(四)对于涉及现金或重空凭证的自助设备,停机前应进行轧账、清机处理,缴清实物现金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