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分包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是指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按照订立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从业,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和管理手续,承诺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不得从事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应当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签订和变更、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需求,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
第七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相关材料,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名字、性别、年龄、号码等身份信息;(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工作内容;(三)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件。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当依据双方商议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期限履行,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确实发生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议解决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原因或者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责任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事宜。
3.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法用工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和权益第六条用工单位的义务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力规模和薪资要求,合理安排和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报酬。
2. 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3. 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用工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条用工单位的权益1.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符合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重新派遣或索赔。
2. 用工单位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评估和指导。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1.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得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标准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开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本方法。
第三条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公司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劳务合同管理以及主管部门为施工生产科,并设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劳动力使用方案。
〔三〕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审核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发布年度?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
〔四〕负责组织监视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监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人员备案工作。
〔六〕负责组织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的检查、指导及监视工作。
〔七〕负责组织劳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劳务管理评比表彰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九〕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劳务纠纷。
〔十〕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工作。
公司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部必须成立由工程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
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招投标行为,保障劳务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主体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劳务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劳务招标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信的原则,确保中标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信誉。
第四条劳务招标分为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准备、评审中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劳务:指劳动者以非劳动合同关系为主要方式,提供工作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并将工作成果作为经营收入的劳动形式。
2. 招标人:指招标活动的发起者。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礼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
4. 投标人:指参预招标活动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5. 中标单位:指在劳务招标中被确定为中标的单位。
6.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成立,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劳务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需求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广泛发布,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接受潜在投标人的咨询,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适当设立投标保证金要求,以提高投标人的认真度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地点和方式,并确保所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能够顺利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开标工作,确保投标文件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二条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详细了解招标人对劳务项目的要求,并按照要求编制详实的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标报价,包括劳务报价和其他费用报价。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用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经过协商一致,以劳务用工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劳动关系进行用工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用工双方的权益。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程序和规范第五条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用工需求的确定、用工渠道的选择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岗位分析和需求分析,确定用工数量和质量标准,并制定用工计划。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招聘、人力资源机构等渠道进行劳务用工的招聘。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为劳务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具体事项。
第九条劳务用工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劳务用工合同予劳务工。
第十条劳务工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务工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劳务工的身份合法并符合招聘要求。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报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务工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不得歧视劳务工。
第十四条劳务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劳务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务工购买劳动保险。
第十六条劳务工享有向用人单位提出工资支付要求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劳务工享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务分包招标管理试行办法
劳务分包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劳务分包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流程,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招标管理,相关单位在实施劳务分包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招标管理流程一、招标前准备1.制定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方案,明确招标程序和标准。
2.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
二、招标公告发布1.根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基本信息和要求。
2.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查询,解答相关问题。
三、投标报名与资格审查1.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名,并审核其资格、资料完整性。
2.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四、招标文件发放与答疑1.发放招标文件给合格的投标人。
2.举办答疑会议,解释招标文件内容,澄清相关问题。
五、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人按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2.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文件。
六、评标与中标1.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1.发布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告知中标候选人。
2.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后续工作一、监督管理1.建立监督机制,对劳务分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分包单位在工程进度、资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后续工作1.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跟踪检查。
2.随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结语一、总结本办法旨在规范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流程,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有力支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展望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行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技术中心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技术中心劳务资源使用及管理,维护公司及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中心。
三、劳务用工申请当技术中心现有研发资源无法满足上线时间预期,且经过业务、产品、技术充分研究,通过简化需求分批上线等方式均无法满足时。
经技术中心负责人、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临时使用劳务人员满足公司业务需要。
申请时需有明确的劳务人员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及申请原因。
四、劳务人员管理(一)考勤劳务人员工作期间需遵守《XX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按照公司规定上班前下班后至部门负责人处签到,如需请假或调整工作时间,需提前相关负责人请假并获得批准。
(二)考核1、工作内容劳务人员的工作安排需对应具体的开发项目,《劳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需与开发项目的周期一致。
开发项目交付并结束后,劳务合作关系自然终止;如劳务人员参与新的项目,可以另行签订《劳务协议》。
2、考核内容劳务人员的考核与项目需求相匹配,包括按时交付、代码质量、工作效率、是否遵守工作纪律和规范等。
考核标准的设定应符合SMART原则,即明确的、可衡量的、可实现的、项目相关的和有时限的,以便对劳务人员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评估。
3、考核周期由用人部门负责,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组织并完成一次劳务人员月度考核。
具体考核执行时间,由用人部门根据其管理需求和运营环境自主安排与决定。
如入职当月工作日未达十个工作日的新劳务人员,当月月度考核可予以免除。
4、考核结果处理(1)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估数据,将对劳务人员进行绩效评级,例如合格、不合格等。
(2)用人部门有权结合定期考核的结果依据劳务协议决定继续或终止劳务用工关系。
(三)离场劳务用工结束后,需发起离场流程。
旨在确认劳务人员的任务是否完成、工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以及信息安全是否得到保障。
1、离场流程劳务人员聘用期结束时,由直接部门负责人通过邮件发起离场审批,说明用工结果、项目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经部门内逐级审批后报备至人事行政中心,由人事行政中心依据劳务协议约定进行劳务报酬发放及相关资产回收。
福建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为扶持劳务企业发展、下放劳务企业审批权限。
申请设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地在“建筑之乡”县(市)的劳务分包企业由当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市和“建筑之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劳务分包企业审批情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文、发证。
第七条各设区市和“建筑之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劳务分包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资质审批文件一份;(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第八条申请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以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其它类别作为增项资质。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由发证部门办理变更。
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预公开]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建立建筑劳务企业及班组长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试行)》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完善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管理工作,我委草拟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管理办法》,对我市建筑工程劳务市场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分别于2011年7月5日和2011年10月24日两次挂网向社会征求意见,现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另2011年10月24日我委首次对《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及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现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关于建立建筑劳务企业及班组长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试行)》。
请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和社会人士,对修改后的《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建立建筑劳务企业及班组长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试行)》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8月30日前将意见传真83124934或电子邮件发往xuzhiheng@,联系人许志恒,联系电话83124834。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和谐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由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以下简称班组)实施。
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是指为共同完成建筑生产劳务作业任务(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作业),而由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在有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和密切配合的基础上所组成的一个工作集体,其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其他建筑专业相关证件,持有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工人允许带一名学徒。
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劳务人员合法利益、进一步完善项目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为避免发生欠薪事件、保证公司及项目部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项目部在开工前,必须对劳务班组进行评审,评审合
格的劳务班组和劳务人员方能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
必须送公司工程部备案。
二、劳务合同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工作名称、
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合同金额、单价、支付时间、工
作质量及劳务人员信息等主要内容。
三、项目部必须每月造册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
何理由拖欠。
四、一旦发现项目部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且未按公司要求及
时处理的,公司将预留合同工程造价的10%作为保证金。
五、工程完工前20日,项目部必须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天,公示内容、地点必
须有影像记录并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检查备案。
六、项目部未公示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公司各部门均不
得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七、对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项目部,除追缴拖欠工资外,
公司将处以与拖欠金额同等的罚款。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实名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行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包队伍所用劳务人员和自用劳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三条分包队伍是指在公司各单位从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单位。
劳务人员是指分包队伍在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人员和我单位自用临时务工人员。
第四条劳务实名制是指劳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实施信息管理,现场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2、负责指导劳务实名制办法的实施3、负责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资支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的选用及信息管理。
(二)安保部门负责在用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殊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或不按本办法管理的分包队伍有权提出辞退意见。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管理职责:1、负责分包队伍人员进场验证管理;2、负责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工资支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3、负责收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一),建立《持证上岗人员台账》(见附件三)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七条分包队伍劳务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2、岗位资格信息:职务、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3、工资待遇信息: 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第八条信息管理程序一、对分包队伍进场施工前要验证以下内容,并填写《分包队伍进场验证记录表》(附件二)。
1、签字盖章齐全的分包合同(验证原件,不留存);2、进场劳务人员花名册(留存);3、劳务人员身份证(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4、持证上岗人员证书(留存原件);5、进场人员工资发放方式或工资标准(留存);6、工伤保险缴纳证明(留存);7、50岁以上劳务人员体检表(留存).二、退场管理分包任务完成后或中间过程人员减少,分包队伍向项目部提出退场报告或退场人员名单,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同意后退场,收回胸卡,并在花名册中注明退场时间。
公司人才和劳务中心管理办法
**公司人才和劳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升非在岗人员再上岗能力,充分开发企业现有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运行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才和劳务中心是根据公司劳动用工需要组建的专门管理机构,对因公司或个人原因暂时离开原有工作岗位的员工,履行能力素质培训、日常考核及重新上岗、转岗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人才和劳务中心的组建是员工岗位能上能下、用工能进能出的重要支撑;是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的配套措施;是提高员工素质,加强技能培训的核心载体;是实现员工队伍结构性调整,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变的必由之路。
劳务基地的有效运行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管理提供强有力保障作用。
第四条中心员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原则;(二)依法合规、维护稳定原则;(三)强化培训、提高技能原则;(四)加强考核、能进能出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才和劳务中心建立、管理和监督考核的业务主责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人才和劳务中心各项管理工作,并做到有效运行。
第六条公司人才和劳务中心办公室设在***。
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即由公司人才和劳务中心进行管理。
其基本职责是:(一)建立非在岗员工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按月发放非在岗生活费。
(三)办理扣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四)负责非在岗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
(五)推荐或安排待岗员工竞聘上岗,组织待岗员工学习公司相关制度和文件及转岗培训,学习、培训期间严格考勤,培训合格后推荐或安排竞聘上岗。
(六)办理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非在岗员工的退休、退职手续。
(七)发生非在岗员工待遇及管理规定调整改变,应及时和耐心— 2 —地向非在岗员工进行宣传解释,努力争取非在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5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评审是指省直机关开展的工程类、项目类、荣誉类、资质资格类等评审活动。
专家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评审专家个人的劳动报酬。
省直机关根据上级要求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了管理办法的专项评审活动,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评审工作组织形式包括会议、现场考察、通讯等形式,可单独或结合开展。
会议评审是指通过现场或网络会议的形式开展的评审。
现场考察评审是指通过现场访谈、实地勘察等形式开展的评审。
通讯评审是指以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开展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控制标准:(一)对于会议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40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实用文档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员等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八条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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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公司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劳务合同管理以及主管部门为施工生产科,并设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
(三)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审核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发布年度《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
(四)负责组织监督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监督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人员备案工作。
(六)负责组织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的检查、指导及监督工作。
(七)负责组织劳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劳务管理评比表彰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九)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劳务纠纷。
(十)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公司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对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部劳务主管部门为施工管理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严禁直接向劳务队长支付劳务分包款,对分包工程产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三)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
对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项目部可以对劳务分包企业所使用的劳务人员采取直接支付工资的措施,所支付的工资在劳务分包款中扣除。
(四)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权清退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劳务承包人。
(五)负责组织申报本单位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所属工程项目劳动力的调剂和转移工作。
(六)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申报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负责统一收集,集中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人员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上报工作。
(八)负责组织、参与、处理劳务纠纷,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管理基础资料档案。
(九)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十一)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书报、杂志、电视、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满足劳务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
项目部的相关部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500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配备标准必须符合地方及地区有关政策)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协助组织项目部进行劳务分包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四)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
(五)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
(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七)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
(八)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
(九)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
(十)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
(十一)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二)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考核评价工作,并参与劳务纠纷处理。
第八条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应设不少于1名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配合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劳务分包准入制度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准入公司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施工管理科发布公司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所属各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在该名册内选择劳务合作企业。
因工程需要,确需邀请未经预审登录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时,必须在招投标活动前对该企业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逐级审查,按公司资格预审流程及内容,填写《工程分包项目报审表》,《申请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审批表》,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将其纳入劳务分包招标范围。
资格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简介。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
(六)企业税务登记证。
(七)建委核发的管理手册。
(八)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建立证明资料。
(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证明资料(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必须是在建委(各地方)入围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的队伍,持有《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审查索取以下证明材料:(一)前款(第九条)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复印件。
(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表。
(三)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安全B证。
(四)作业队长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作业队长《授权书》原件及劳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技术人员:施工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证件。
(七)质量检查员:质检员证件。
(八)劳动力管理员: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
(九)特殊工种操作证。
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劳务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标准:(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施工作业。
(二)持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管理人员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录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严禁雇用童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务分包有关规定,项目劳务分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须在公司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内选择。
第十四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到北京市建委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第十五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组织到北京市建委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劳务分包由公司组织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第十七条外埠工程需按施工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标准进行招投标。
无特殊要求的统一使用北京市标准。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留存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有关证明材料。
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会议记录或纪要、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人、投标人有关信息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第十九条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前,须对劳务作业队伍准入资格进行逐级审核,填写《申请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条北京市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
外埠工程按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无特殊要求的统一使用公司劳务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必须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填写(不能由劳务作业队填写),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不能复写,严禁涂改,合同文本不得使用电子版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明对劳务作业队伍职业健康管理的有关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的租赁和主材采购的内容,且单项合同总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
第二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须经项目部合同主管部门、劳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项目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
签字盖章手续按照公司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项目部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部劳务主管部门组织向建委进行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