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章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释义
国家审计准则释义第一、审计目标审计目标是指国家审计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掌握并评价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保证国家资源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审计原则审计原则是国家审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公正、审慎尽责、保密和法定授权。
独立性意味着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充分发挥自身独立判断的职能。
客观公正要求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事实、数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判断。
审慎尽责意味着审计人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进行审计工作。
保密是指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应当保守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信息。
法定授权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审计方法审计方法包括文件审计、实地审计和可行性研究审计三种方法。
文件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所提交的文件、账目、报表等材料进行的审计工作。
实地审计是指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实地检查和调查,以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
可行性研究审计是指对项目、计划或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审计,评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指国家审计工作中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步骤。
审计程序主要包括规划阶段、执行阶段和报告阶段三个主要过程。
规划阶段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制定审计计划和程序,确定审计重点。
执行阶段是审计人员进行具体审计工作的过程,包括材料准备、实地检查、数据分析等。
报告阶段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发现和结论,撰写审计报告,向有关机关和被审计单位进行汇报。
第五、审计效益审计效益是指国家审计工作所能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主要包括事后监督、预防和指导促进等方面的效益。
事后监督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并纠正错误、违法行为,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
预防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问题,避免损失和浪费。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第五条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八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第三章外勤准则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八条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第四章报告准则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1 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2 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 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3 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2.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四、独立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1.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3.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五、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咨询组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独立审计准则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3.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4.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外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外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六、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1.选定项目.独立审计准则组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财政部审批立项.2.拟订初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独立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见稿.3.征求意见.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4.修改定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5.发布.财政部批准发布独立审计准则.6.修订.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财政部批准发布.。
审计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
审计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
审计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依据真实、客观的审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个人或部门的非法干预。
2. 廉洁原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道德规范,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形式的贿赂,以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必须保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用于审计目的以外的用途。
4. 专业胜任能力原则: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5. 授权原则:审计工作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或委托,才能够进行。
6. 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的各种利益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审计行为准则的基础,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专业和合法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0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五)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二)委托目的;(三)审计范围;(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五)签约双方的义务;(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八)审计收费;(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时间;(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五其他职业要求;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四其他措施;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一被刑事处罚的;二被劳动教养的;三被行政拘留的;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第三章审计计划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二政府工作中心;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八其他方面的需求;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七其他相关内容;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三审计预期效果;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四审计重点;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六审计资源;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五审计工作要求;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五预算、计划和合同;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十其他标准;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第六十六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八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第七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第七十一条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第七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四确定审计时间;。
审计学课件第二章审计准则与审计质量控制习题-2018
【例题19· 单选题】审计的独立性按照由高至低的排列顺 序为( ) A.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 B.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 C.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内部审计 D.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属于双向独立,既 独立于第三关系人(审计委托人),又独立于第二关系人 (被审计单位);政府审计体现为单向独立,仅独立于审 计第二关系人;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仅 强调与所审的其他职能部门相对独立。因此,审计独立性 按由高至低的排列顺序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内 部审计。
【例题11· 多选题】下列属于鉴证业务的基本分类的有 ( ) A.审计业务 B.审阅业务 C.合理保证业务 D.其他鉴证业务 E.有限保证业务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E为按鉴证业务的目标的分类,不属于 基本业务。 【例题12· 多选题】按照责任方认定能否为预期使用者直接 获取,可以将鉴证业务分为( ) A.直接报告业务 B.合理保证业务 C.有限保证业务 D.财报保证业务 E.基于责任方认定业务 『正确答案』AE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 价和计量的结果。ABC公司20XX年财务报表是“鉴证对 象信息”,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是“鉴证对象”。
【例题6· 单选题】按审计业务的保证程度由高至低的排列 为( ) A.审计、审核、审阅 B.审阅、审计、审核 C.审核、审计、审阅 D.审计、审阅、审核 『正确答案』 D
【例题17· 多选题】鉴证业务按其目标分为( ) A.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B.绝对保证的鉴证业务 C.消极保证的鉴证业务 D.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E.积极保证的鉴证业务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按鉴证业务的目标分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 的鉴证业务。故选AD。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0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五)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二)委托目的;(三)审计范围;(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五)签约双方的义务;(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八)审计收费;(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时间;(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准则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容许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本准则所称审计称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当中,实施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寻得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事实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电子证据;(四)口头证据;(五)环境证据。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二)相关性是指终极目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机构结论和内容建议;(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前例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六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第七条论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发展水平。
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
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因素劳动生产率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不多。
(三)成本与效率的合理程度。
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
但对于重要审计机构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一般而言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机构事项的重要程度。
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章考评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获取审计证据:(一)审核;(二)观察;(三)监盘;(四)询问;(五)函证;(六)计算;(七)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第四条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组织工作底稿中。
国有企业审计准则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颁布单位:审计署发文字号:审法发[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1-12实施日期:1999-01-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内容与目标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四章审计方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指导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障审计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对审计准则的理解和应用不仅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正确开展审计工作,还可以提高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参考。
一、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权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和职责、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证据的取得和评价、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发表等。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IAASB)的相关规定,审计准则可以分为基本准则和执行准则两大类。
基本准则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公允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执行准则是审计工作的操作规范,包括:审计计划和程序的设计、审计证据的收集和评价、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发表等。
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这些准则,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审计准则的应用指南是为了帮助审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审计准则而制定的一系列操作指南和实施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计目的和职责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的基本目的和职责,包括: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审核、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会计政策进行审查等。
在应用指南中,需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准则规定了一系列审计程序和方法的设计和实施要求,包括:审计计划的编制、风险评估的确定、内部控制的评价、财务报表的分析和测试等。
在应用指南中,需详细说明各项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实施规范,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审计证据的取得和评价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证据的取得和评价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的充分性、可靠性和相关性。
在应用指南中,需说明如何获取和保留合适的审计证据,如何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确保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第二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第四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以及审计业务的变更,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 1 -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第六条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第七条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的规定;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第三章连续审计第八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第十条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 2 -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第十一条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审计范围存在限制本条前款第项和第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第十二条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三条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原审计业务;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第十四条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第十五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准则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3 -程序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第二章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八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适当情况下,项目组其他成员也应当记录上述内容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就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在执行本条前款的规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评价已识别的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行动;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守,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第十一条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4 -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果认为前款第项至第项存在问题,项目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咨询,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十三条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本期或上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第十四条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第五章项目组的工作委派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第十六条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具有职业判断能力;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第六章业务执行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与风险相关的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应当包括: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 5 -第二十条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第二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多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某项审计业务,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并使项目组成员能够了解第二节咨询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咨询承担下列责任: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负责;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的对象可能是项目组成员,或本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并经被咨询者认可;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技术、职业道德或其他问题提出有见地的意见第二十七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包括下列事项:寻求咨询的事项;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第三节意见分歧- 6 -第二十八条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第四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第二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果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条如果在业务开始时认为没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关注可能因情况变化而需要这种复核第三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项目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项目组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项目组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本条前款部分或全部事项第七章监控第三十三条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建立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是相关和充分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7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下列事项:该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审计业务产生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措施对该审计业务是否足够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准则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第五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第八条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8 -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审计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第十条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第二节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第十一条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第十二条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第三节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 - 9 -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全)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全)实用文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正直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不应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背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标准文档实用文案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间接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七)其他。
cpa审计专业术语白话
cpa审计专业术语白话CPA审计专业术语白话第一章:审计概述1.1 什么是审计?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专业的评价活动,通过收集和评估证据,判断被审计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准则,从而提供审计意见。
1.2 审计的目的是什么?审计的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和业绩,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1.3 审计程序是什么?审计程序是进行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步骤和方法,包括了计划、风险评估、证据收集、分析和评估等环节,以确保审计的有效实施和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章:审计准则与规范2.1 什么是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指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了独立性、专业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等要求,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2.2 什么是审计规范?审计规范是对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和程序安排的规定,包括了审计计划、程序、工作底稿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审计风险与控制3.1 什么是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是指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因素,导致审计工作无法发现或识别重大错误、舞弊行为或其他风险的可能性。
3.2 什么是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制度,旨在保护资产、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促进业务的有效运作。
3.3 什么是审计程序风险?审计程序风险是指在审计程序的实施中,由于错误的程序选择、不适当的程序设计或执行不当,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从而产生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第四章:审计证据与工作底稿4.1 什么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审计意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可以是财务记录、文件、口头陈述、计算机系统的输出等,必须具备充分性和适当性。
4.2 什么是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中记录和保存审计证据和工作过程的文件,包括了审计程序、所得证据、分析和评估等内容,以便审计师进行审计工作的复核和确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完整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完整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活动时遵循的一套规范和指导原则。
它是根据国际审计准则制定的,同时结合了中国国情和实践经验,旨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障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行为,并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活动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并依据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谨慎和审慎的原则,根据审计证据来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独立,并和被审计单位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与被审计单位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章审计规划第五条在开始执行审计工作之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和方式,并确定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并评估其风险程度,以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方保持适当的沟通和合作,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中遵循审计证据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原则,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和收集审计证据,并加以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进行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的审计时,遵循相关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并对重大错误和欺诈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四章审计报告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陈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审 计 准 则
审计准则是制约审计人员的行为准则。 审计准则既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要求,同时也对 社会提供审计工作质量保证。 审计准则是通过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体现出来的。 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签署最终审计意见时的客观保 证。
→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
3
任务
审计准则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和作用
审计准则的实施使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时有了规范和指南,便于考核审计工作 质量,推动了审计事业的发展。审计准则的作用主要有: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2.质量控制准则的作用
质量控制准则是指导、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指南和依据。质量控制准则是保证 独立审计准则得以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审计质量控制关系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存亡。 质量控制准则是衡量、判断和评价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有效程度的标准和尺度, 以鉴别谁控制得好,谁控制得差。
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目标。
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 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 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目标。 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 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 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 (一)鉴证业务准则
→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18
任务
审计准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例
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了意见对审计的发展产生重 要影响的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案。该公司债权人汤 普森公司在与公司的经济交往中,产生了两个疑点。于 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便开始立案调查。 通过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件暴露了当时审计程序的不足, 即只重视账册凭证而轻视实物的审核。为此,美国的注 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审计程序特别委员会于1939年5月 颁布了《审计程序的扩大》,对审计程序做了几个方面 的修改,使它成为公认的审计准则。由此,最早的审计 准则在美国诞生了,并影响到世界各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是规定审计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
在于保证审计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准确、完整地执行,保障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
审计准则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审计原则:有序、独立、公正、客观,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
审计单位,并严格遵循该原则执行审计任务。
2.审计内容:单位应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遵从审计法规和有
关法律,支出、会计等应当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3.审计程序:审计任务开展前,审计人员应就审计内容、范围、
目的等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编制详细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内容与
审计要求相符。
4.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的结论反映,应当明细记载审计基础、审计内容、审计意见以及审计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注重审计活动的完整性、公开性和独立性,确保审计结论的可靠性,是制定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会
计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新审计法、审计条例、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全文」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作业准则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审计工作准则
审计工作准则
《审计工作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危害,建立良好的审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指审计机关以及经审计资格审查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审计机构,协助审计机关行使职责的社会力量,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他主体依法应报送或报送的审计对象,进行实地审计,结合一定的审计理论,按照有关审计准则,用独立客观的态度,对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等情况,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实体的真实、准确性等,建立审计报告,提出建设性的修正建议,提供可靠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审计管理
第三条审计管理要求:
(一)加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审计管理。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审计,建立规范的信息化审计管理体系。
(三)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工作质量等级评定,并对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关注。
第三章审计准则
第四条审计准则是指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工作的技术准则,其宗旨是指导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工作,建立审计实践体系,保证审计质量,
保障审计权威性。
第五条审计准则分国家审计准则和地方审计准则。
国审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工作程序;
(二)必要的审计文件;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准则的实施。
地方审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工作的特殊性;
(二)审计文件的可选性;
(三)审计报告内容的改善;
(四)审计报告内容的补充。
第六条审计准则的执行应严格遵守,建立审计报告的审查机制,确保审计报告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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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一、单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1分)2.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中,在()方面规定了主任会计师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及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A.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B.业务执行C.人力资源D.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2在下列表述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鉴证业务中,三方关系人同时存在B.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C.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D.预期使用者只是被审计单位2.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是指()。
A.注册会计师、委托人、被鉴证单位B.注册会计师、委托人、责任方C.注册会计师、责任方、预期使用者D.注册会计师、委托人、预期使用者3.下列各项中,( )属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内容。
A.鉴证业务含义B.鉴证业务种类与目标C.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D.鉴证标准2.在下列业务中,办理()业务时,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结论是“我们认为,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A.财务报表审阅B.财务报表审计C.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D.内控审核2.注册会计师努力达到形式上的独立性,以便()。
A.保持公众对职业界的信任B.达到实质上的独立C.遵守服务准则D.保持公正的、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2.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框架体系中,()无疑是核心。
A.审阅准则B.审计准则C.其他鉴证业务准则D.质量控制准则2.中国目前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容与国际()。
A.趋同B.完全相同C.小部分相同D.完全不同2.人力资源政策应属于()中的内容。
A.鉴证业务基本准则B.职业道德守则C.审计准则D.质量控制准则2.下列对责任方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B.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包括责任方C.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不包括责任方D.在直接报告的业务中,责任方是指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2.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是()。
A.主任会计师B.项目负责人C.副主任会计师D.质量督导人员2.下面除()之外均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A.完整构建了准则框架体系B.全面渗透了风险审计理念C.充分体现国际趋同的要求 D. 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无关2.在《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A.职业怀疑态度B.毫无怀疑C.全部质疑D.平常心2. 注册会计师在对A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预期使用者主要是指( )。
A.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B.财务报表的编制者C.A公司的客户D.单位负责人2.在下列业务中,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鉴证业务是()。
A.历史财务信息审计B.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C.代编纳税申报D.管理咨询2.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结论是“基于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
这属于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结论。
A.消极方式B.积极方式C.保留意见D.无保留意见2.()是指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A.独立性概念框架B.权威性概念框架C.公正性概念框架D.客观性概念框架2.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结论是“基于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
这属于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结论。
A.消极方式B.积极方式C.保留意见D.无保留意见2.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A.获取和保持B.学习和进修C.学习和实践D.进修和实践2.下列属于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工作底稿所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责任的是()。
A.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B.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C.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子女谋利益D.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2.规定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主要目的是()。
A.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B.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C.防止注册会计师认为职业道德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情形D.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二、多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2分)1.注册会计师于2014年3月5日完成对大维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该业务属于( )。
A.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B.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C.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D.直接报告业务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接审计业务,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
A.初步了解业务环境B.独立性要求C.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D.审计意见类型2. 下列()不属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内容。
A.诚信原则B.独立性原则C.保密原则D.客观和公正原则2.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内涵包括()。
A.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不利影响B.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C.必要时采取方法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D.判断是否需要拒绝、终止或解除约定2.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 )。
A.经济利益、自我评价B.过度推介C.密切关系D.外部压力2.下列()内容属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的内容。
A. 审计准则B. 审阅准则C.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D. 相关服务准则2.鉴证业务的五大要素之一是鉴证标准,标准的特征包括()。
A.相关性B.完整性C.可靠性D.中立性和可理解性1.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范围包括( )。
A.财务报表审计业务B.财务报表审阅业务C.其他鉴证业务D.会计咨询服务1.请您判断:下列(),属于质量控准则的基本内容。
A.业务执行B.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C.人力资源D.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2.在确定业务承接是否符合承接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的业务特征是()。
A.鉴证对象适当B.适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C.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D.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A.诚信原则B.独立性原则C. 专业胜任能力与应有关注原则D.保密原则1.下列有关审计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以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B.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有多种表现形式C.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D.如果发现鉴证对象或评判标准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标准的获得方式有()A. 公开发布B. 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C. 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D. 常识理解1.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业务需要,受托管理他人资产,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A.将客户的资金或资产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B.拒绝其他业务委托C.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这些资产D.保持适当记录并报告这些资产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收入、红利或利得1.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报告中提出结论的措辞为“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处理程序是有效的”,说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此项业务一定是()。
A.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B.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C.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D.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2.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中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以下属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应对措施有()。
A.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B.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C.终止业务约定D.拒绝接受业务委托2.根据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会计师事务所从整体层面采取的应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
A.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B.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C.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D.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该项服务的性质和收费标准2.根据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无需调查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就可以直接认定下列()情况因密切关系导致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A.项目合作人的孙女是客户的车间生产工人B.项目组成员的父亲是客户的副董事长C.事务所的前合伙人是客户的一名技术员D.客户的总经理秘书是项目组成员的我女朋友2.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中,对责任方表述正确的是()。
A.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B.在直接报告业务中,责任方是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C.在直接报告业务中,责任方是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D.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是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2.由于时间和人手的限制,甲银行拟将编制纳税申报表的业务交给从没有审计业务往来的ABC会计师事务所,并且甲银行管理层承诺承担对纳税申报表的责任。
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编制纳税申报表会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产生影响B.ABC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该项服务业务C.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担该项服务业务D.接受编制纳税申报表的业务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三、判断题(共10分,每小题1分)2.保密原则只要求注册会计师保密,但助理人员除外。
( )6.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提供的是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 )2.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与程序,以处理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事务所、项目组与客户之间的意见分歧。
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不能出具审计报告。
( )2.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发表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不付费。
这属于或有收费。
( ) 2.注册会计师执行服务业务,应遵照执行服务准则。
( )1.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使用的评判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各种评价指标。
( )2.在实务中,项目负责人通常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最终责任。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绝对保证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利于财务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决策。
( )3.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2.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是鉴证业务的理论概括和高度提炼,成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基石。
2.对于已承接的鉴证业务,若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