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基层地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江西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层地税部门是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载体,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好坏是衡量地税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志。
要把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引导基层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流求是: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扎实,服务优化;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加强基层征管制度建设(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征管制度。
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措施。
结合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征管制度和办法,针对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征管措施;对当前地税征管中的难点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大税源控管的力度。
(二)统一征管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税程序,严格按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征管流程、表证单书进行操作。
(三)坚持依法治税,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管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成文日期:2010-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赣地税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68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着力培养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及依法自行申报的自觉性;拓宽个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实现对重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评估分析;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全面自行纳税申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领导,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多,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
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省局成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由余木来副局长任组长,所得税管理处、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法规处、征管处、计财处、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相关处室必须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5﹞126号【发文日期】2005-11-08【实施时间】200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当前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个人所得税扣缴体系,严格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健全代扣代缴网络入手,不断强化代扣代缴各项制度的落实。
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提高代扣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
一是要不折不扣地继续贯彻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提高;二是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对重点扣缴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是要及时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扣缴关系,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四是要加强对扣缴单位扣缴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长期零申报单位的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强化对独立纳税人的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为前提,以建立档案为抓手,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多管齐下,实行综合管理。
一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分行业的单项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征管。
特别要积极研究制定对高收入行业个人(如个体大户、私营企业主、个体建筑、安装承包者等)的源泉控管办法。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建立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社会信息网络。
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银行、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获取监控对象经营活动和取得收入等方面的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稠油,是指地 层原油粘 度大于 或等 于 5 0毫帕 /秒或原油密
1 认真贯 彻落实税务 总局关于推进 全员全额 扣缴 明细申报 . 要
度大 于或等于 0 2克 /立方 厘米的原油。高凝 油,是指凝固点大 的部 署 和要 求 , 将 全 员全 额 扣 缴 明细 申报 管 理 纳 入 税 务 机 关 工 . 9 并 于 4  ̄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 0 c 是指硫化氢含 量大于或等于 3 0克 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 不定期进行抽查、 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 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一
免征资源税。 ( )稠 油 、高 凝 油和 高 含 硫 天 然 气 资 源 税 减征 4 % 二 0。
( )全 面 推 进 全 员 全额 扣缴 明细 申报管 理 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新疆 工作 座谈会关于在新疆 率先进
行资源税 改革的决定精 神,制定本规 定。 二、 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 席规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 计征, 率为 5 税 %。应纳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进一步加强 高收入者 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一
、
纳税人 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 本条第 ( 、( 二) 三)款 以外的其他所 得 ( 如劳务报酬所得 等) 、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
规定的减税情形的, 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 不能叠加适用。
七、为便 于征管,对 开采稠 油、高 凝油、高含 硫天 然气和三 合本 规定第六 条规定的减税 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 油气
综合减征率 和实际征收率 由财 政部 和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 并 和社 会保障、证券机 构等部门的协作 和信息共享,进一步 促进年 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行调整。 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 收率 表) )执行 。 所得 1 万 元以上纳税人 自 纳税申报。要注重 提高自 纳税申报 2 行 行 纳税 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 按本 规定所附 《 新 数据 质量。采取 切实措 施, 使纳税 人申报其不同形 式的所有来 促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年薪制薪酬,加强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5﹞154号【发文日期】2005-12-29【实施时间】2005-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薪制薪酬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实施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一)产权明晰,事权、职权明确;(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规范的人员选聘制度,民主监督机制完善;(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年薪运行机制,使实行年薪制人员的薪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业绩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四)年薪薪酬只在对于单位经营负有重大责任和影响的领导班子(决策层人员)中实行;(五) 制定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的薪酬一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薪是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一次性提取,一次性兑现或采取部分延期兑现方式。
(一)实行年薪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9]13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的,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均按通讯补贴所属月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法〔2016〕5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法〔2016〕53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化我省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稀土、钨、钼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除外),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固定业户)。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固定业户应进行自然人登记。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
二、关于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摘要: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3-14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赣地税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具体划分为: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08]17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13
【实施日期】2008.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8〕176号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政策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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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8•【字号】赣府厅发[1994]38号•【施行日期】199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4〕38号1994年8月18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还可以调节个人收入,保持消费基金合理增长,抑制通货膨胀,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作用,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经常过问和了解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税务部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带头履行纳税义务,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普及税法知识。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宣讲、咨询、普法教育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收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申报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主动宣传这方面好的典型,对偷税、抗税、阻挠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行为予以揭露,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到更深刻的教育。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7(000)014
【摘要】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个体私营税收清理检查。
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调整定额,具体调整幅度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页数】3页(P9-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J],
5.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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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
管的通知
【标 签】征管,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业大户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9号
【发文日期】2006-07-28
【实施时间】2006-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规范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加强我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年度中间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月份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在次年1月按其实际经营月份的营业额折算成年营业额后界定,达到个体工商业大户界定标准的,应按大户进行管理,并按第二条规定清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未超过6个月的,暂不界定。
界定标准按照其上年度营业额确定,一经确定,不论其以后年度营业额增减,原则上均应作为个体工商业大户进行管理。
对确定为个体工商业大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鉴定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比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式样设计。
1.查账征收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辅导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健制,对无《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账制健全,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可实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户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认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其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38号)规定执行。
2.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仍逾期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大户,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4﹞100号)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一律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15%
建筑业:7~20%
饮食服务业:15-30%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在上述规定的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行业进行细化,制定全市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执行标准。
个体工商业大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对按上述规定重新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得低于原核定的税额,因重新核定造成与原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少征的不补。
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征收方式在2006年底前保持不变,需由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
查账征收的,一律自2007年1月起变更。
对核定征收户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只就调整核定征收方式后的月份进行。
三、税款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
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
实行以票控税的,按次预征。
具体预缴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设有分支机构(分店)、取得多处收入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其同一项目的应税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个体工商大户提供其各分支机构(分店)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对总机构(总店)与分支机构(分店)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一律以其总机构(总店)征收方式为准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总店)为查账征收而分支机构(分店)为核定征收的,应将其分支机构(分店)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总机构(总店)的利润中,但不得用于弥补总机构(总店)的亏损。
四、税源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业大户税源管理档案,加大对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以及税源变化情况,对情况异常的要进行跟踪管理,分析查找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要将所有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纳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
各设区市局于今年第三季度起,并于今后每个季度终了12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向省局报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附件1,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2.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特点,加强税法宣传,做好纳税辅导,辅导帮助体工商业大户建立健全账制,积极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3.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8月20日前完成对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工作,同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各设区市局应于8月25日前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2006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地税局将制定的全市统一应税所得率具体标准报省局备案(路径同上)。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