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制史法助记表格
法制史表
强劫贼盗罪
贪墨罪
妖书妖言罪
折杖法
刺配刑
凌迟成为法定刑
①御笔断罪
②鞫狱分司(审判和复审分离)
③翻异别勘
④务限法(定审判期限)
元
分而治之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肉刑复活
蒙汉异法、僧俗间不平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重典治吏
律令诰
①《大明律》:名例、吏、户、礼、兵、刑、强化六部、工条文简、精神严
⑤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引礼入律
律
令(补充律)
科(补充律)
格(补充律)
比(类推)
式(公文程式)
《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正式列"八议"入法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
《晋律》:泰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
《北齐律》:①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②体例12篇: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③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承前启后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影响重大
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
①大理寺(审)刑部(核)御史台(监)
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
县(司法佐)
③三司推事
宋
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
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
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
①区分动、不动
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①起诉:a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高尊长
③法律适用:严格依律、令、格、式定罪,皇帝针对特定的事发的诏未经立法就没用
中国法制史速记
司法考试快速记忆——中国法制史夏朝、商朝、西周朝代项目夏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明德慎罚2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3刑罚世轻世重法律形式王命誓誓诰命誓告命礼不公开的刑书主要律典《禹刑》《汤刑》1《周礼》2《吕刑》3《九刑》4遗训和殷彝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2不用命3不孝4失天时5淫朋阿比1乱政2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3渎职(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刑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刑1圜土之制(徒刑)2嘉石之制(拘役)3赎刑4五刑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民事法律内容土地王有1土地王有2一夫一妻3兄终弟及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六礼3七出三不去3嫡长子继承中央司法机关大理1商王2大司寇1周王2大司寇地方司法机关士士士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司寇商王)2天罚神判1五听(辞色气耳目)2读鞫乞鞫3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项目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礼法结合2引礼入律3德礼为主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式律令科比律令科比格式主要律典《廷行事》《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魏律》《晋律》(秦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北齐律》主要罪名1 妖言诽谤谋反2 不道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宜言3 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刑1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不敬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2 左官出界阿党附益酌金3 沈命罪见知故纵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刑罚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4笞刑5赀刑6赎刑7耻辱刑:髡耐完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2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罚作复作3笞刑4徒边5禁锢6赎刑1死刑:绞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杖刑4废除宫刑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1上请原则2恤刑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纲1八议 (魏律)2官当 (北魏律陈律)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4三纲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爵位者士伍赘婿继父隶臣妾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3所有权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承1民事主体2规定15岁成年3所有权:国有私有4一妻多妾家庭等级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1民事主体:朝廷各级官府寺院2规定成人的年龄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田的特权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经济法律内容1《田律》田租与口赋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业3酒业官营专卖4统一货币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2征收商税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2推行匠籍制度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监察御史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御史中丞4司隶校尉1大理寺(北齐)2御史台/御史中丞3尚书台(晋)地方司法机关1郡守2县令1郡守2县令1州 2郡守3县令审判制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1讯狱治狱2不直纵狱3乞鞠1举劾告诉2鞫狱复传读鞫乞鞫3《春秋》决狱4录囚1直诉2死刑复奏隋唐宋朝代项目隋唐宋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2宽减稳定划一1强化中央集权2重典治贼盗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律令格式编敕编例主要律典《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宋刑统》《盗贼重法》主要罪名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机密罪1贪墨罪2强劫贼盗罪3妖书妖言罪刑罚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杖笞(五等)五刑1折杖法2刺配3凌迟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减刑5累犯加重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7化外人处罚原则民事法律内容1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指典质2主婚权婚书聘财为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3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4权位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平分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2债权:买卖(绝卖赊卖)租赁租佃典卖(负债出举)3结婚年龄(男15,女13)4七出义绝5遗产兄弟均分承认遗腹子继承权6立继命继经济法律内容1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专卖2租庸调法3两税法盐、茶、酒、矾官营专卖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刑部御史台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2审刑院地方司法机关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提点刑狱司2州3县审判制度1举劾告诉直诉2五听众证定罪3以律、令、格、式定罪4回避制度5上诉复审死刑复奏6秋冬行刑刑场警戒孕妇产后白天行刑1御笔断罪2翻异别勘3规定审判期限元明清朝代项目元明清立法指导思想1附会汉法2分而治之1刑乱国用重典2 重典治吏1详译明律参与国治2尚德缓刑法律形式律则例主要律典《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主要罪名1奸党罪2上言大臣德政罪交接近侍官员罪3贪墨罪刑罚肉刑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2肉刑:墨刖膑宫3充军4发遣刑4枷号5廷杖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立决监侯2肉刑:刺字3充军4发遣刑刑罚适用原则1民族间的不平等僧俗间的不平等2从重从新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民事法律内容1买卖契约: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2必须定立婚书1土地私有权不受限制先占原则2第三人附署:中人保人3印契税契过割赋税4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 主婚权5独子承祧奸生子继承权上升经济法律内容1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2盐、茶、矾官营专卖3市场管理:市司机构商事规则严禁伪冒市司人员4钱、钞的立法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道教所中政院)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地方司法机关1路 2府 3州 4县1省(提刑按察司) 2府 3县1总督(巡抚) 2省按察司3府 4州县审判制度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2 广泛运用调解3不加酷刑1控告劾告2军民分诉分辖3三司会审九卿园审4十三道监察御史5廷杖制度6厂卫干预司法1严禁越诉2审判回避3对告诉的限制4秋审朝审热审项目律典篇数结构内容改革魏新律18 刑名八议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20 法例律服制定罪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北魏律20 名例官当融合了汉律的著名的法典北齐律12 刑名法例重罪十条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陈律20 官当北周20 流刑分等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司法测试外国法制史助记表
司法测试外国法制史助记表大陆法系法国封建制法习惯法为主的时期习惯法成文化时期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体系:法国宪法、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德国封建制法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封建时代最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日本封建制法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受中国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响。
近代以德国法律为模式现代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国宪法1789年宪法《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民主法制原则: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1791年宪法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1875年宪法法国历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基本内容:议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
1946年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日本宪法明治宪法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内容与特点: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随时可以限制。
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和平宪法特点: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1804年特点:一部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个人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革命性与时代性;保留若干旧东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法制史表格记忆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其次,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化。
(1)三父八母(2)诸子
继承制度
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
汉朝初年实行分封制度,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1、立继子与命继子的继承权。立继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命继子只能继承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变化与转让方面出现了“请射”的方式。(准许别人占有土地。)
3、添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法理学助记表格
一、法理学1、法的本质学说2、法的起源学说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神意说在世界各国解释法律现象的理论中,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
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正义说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规则论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此体系的内部,而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权力。
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马克思主义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夏朝中央司法官大理唐朝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方司法官士审判复核机关刑部基层司法官蒙士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商朝中央司法机构司寇五代十国审判机关大理寺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复核机关刑部西周最高的司法机关大司寇监察机关御史台秦朝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宋朝审判机关大理寺汉朝皇帝之下审判机关廷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刑部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台协助丞相监察百官御史大夫明中央审判机构刑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法律教育律博士复核的机构大理寺北齐:中央审判大理寺监察机构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案件,审理冤狱、都察院国家最高检查机关。
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夏“奉”天罚罪两晋纳礼入律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商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五礼)唐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秦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罚宋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汉无为而治——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元“附会汉法”;保存蒙古旧制三国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明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法贵严简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崇儒术、重礼教;维护旗人特权朝代法典朝代法典夏《禹刑》《甘誓》隋《开皇律》《大业律》商《汤刑》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西周《九刑》《吕刑》五代《大周刑统》春秋楚国《仆区法》《茆门法》;晋国《被庐法》《范武子之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宋《宋刑统》战国《法经》;商鞅变少数民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泰和律》(金)秦《法律问答》《语书》《为吏之道》《秦律十八种》元《大扎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明《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齐律》清《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主要法典主要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
周天子是最咼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
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西周司寇
秦汉廷尉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北齐御史台
大理寺
以御史台主监察。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
首席大学士更是位高权重,被称为“首辅”
沿袭明朝内阁与六部体制。另设议政五大臣会议,凡是军国大事,均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定。中期,另设“军机处”成为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关,内阁则成为处理一般政务的机关。在六部之外,又增设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管理皇帝宗室事务的宗人府和管理宫廷事务的内务府。
二是,宫廷组织掌握了实际的决策权。
“三省六部”
1、三省。(中书、门下、尚书)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
3、九寺五监。(九寺包括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军器监
形式上保留“三省”体制,但真正行使决策权的机构是“中书门下”由“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另设“参知政事”为宰相之副。
4、选任的限制(不得任用废官,即凡是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为官,其次,长官调任新职,不得带走原来的下属)
1、官吏选拔,在中央设“太学”
途径有㈠察举(最主要的选官方式)㈡辟举㈢征召
2、官吏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和致仕(退休)制度。
实行“九品官人法”
1、评定标准(世/状/品)
2、程序(郡评/州议/司徒审/尚书决)从整个评定过程来看,郡评、州议和司徒审最终确定的是“乡品”,尚书决最终确定的则是其“官品”
还设“三司”作为国家财政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总管四方贡赋)
以一省制取代了唐朝以来的三省制,以中书省作为皇帝之下负责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以中书令为长官,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等负责实际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设吏、户口、礼、兵、刑、工六部,负责具体事务。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新 格》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
元英宗《大元通制》 法的结合。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
元
成,至此定型。
元顺帝《至正条格》
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地方官员《元典章》
对元世祖以来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附载五服图➡《大明律》
-4-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及新颁布的重刑法
《大诰》
令。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律。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空前普及,科举考试内容。
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明 明孝宗时删定,与律并行
《问刑条 例》
万历年间重新楫修附于《大明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律
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及解附例》 ➡《大清律例》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20 篇
官当制度(《陈律》也有规定) ➡大清新刑律 12 篇
重罪十条 ➡隋朝十恶 首创《名例律》,置于律首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的 建立奠定了基础 以《北齐律》为基础,12 篇,标志着古代法典体 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化。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打破刑不可知则 威不可测,为新型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 供了可靠保证;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统治模
式。 叔向反对
私自编修
孔子反对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
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楚国
《仆区法》 《茆门法》
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 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剥夺旧贵族世袭特权,确立量 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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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助记表格【完整版】一、法理学1、法的本质学说2、法的起源学说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神意说在世界各国解释法律现象的理论中,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
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正义说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规则论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此体系的内部,而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权力。
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马克思主义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3、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
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从总体方面讲,法的社会作用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4、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调整性法律规范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调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属于强行性(命令性)规范。
这种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
(2)权利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
这种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文加以表述。
往往使用“可以……,有权……”。
保护性法律规范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规范。
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1)职权性规范是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
这种规范最主要的特点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即特殊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同时意味着它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
(2)制裁性规范是规定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制裁的规范。
这种规范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性职能。
二、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整的联系)绝对确定的规范1、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
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对确定的规范2、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
刑法分则多为相对确定的规范。
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选的三类规范:(1)情况性规范是以具体情况为转移,可以由执法机关直接进行具体化调整的规范。
如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
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联系)强行性规范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
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
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
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四、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
分类——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相互关系——1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5、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