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 录A分部 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 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 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障航空安全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民航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需要面对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如高空气压、不稳定的氧气供应以及大幅度的温度变化等,这些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民航人员身体健康,提升民航事业的安全性。
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要求,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民航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定了各类民航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1. 身体机能:民航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听力、视力和肌肉协调能力,以保证在执行工作时能够迅速反应和做出正确决策。
2. 心血管健康: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心血管系统的体检,以确保其心脏功能正常,不存在严重心脏病等疾病。
3. 呼吸系统健康:由于航空作业的特殊性,民航人员需要通过肺功能测试来判断其肺活量是否正常,以保证在高空环境下呼吸系统的正常工作。
4. 精神健康:民航人员的精神状态对于执行工作任务至关重要,因此精神健康的评估也是医学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为了确保民航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医学标准要求,中国民航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按照规定,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体检报告。
具体管理规则如下:1. 体检周期:不同类别的民航人员体检周期不同,高风险职业人员如飞行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其他类别的民航人员则可以按照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体检。
2. 体检内容:根据医学标准的要求,体检内容包括身体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肺功能检查、视力和听力检查以及精神状态评估等。
3. 体检机构:体检合格证需要由中国民航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4. 合格证管理:体检合格证由中国民航局统一管理,民航人员需要携带合格证进行职业资质认证或者升级等相关手续。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条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来自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1.智力与神经系统:候选人需要经过神经系统的全面评估,包括智力、意识、记忆力、定向力等方面的测试。
任何重大神经系统疾病、智力障碍或神经系统功能受损都将被视为不合格。
2.眼睛:应具备良好的视力和色觉。
视力应达到0.7或更好,不戴矫正视力较低的眼镜。
颜色辨别力应正常,不得影响工作。
3.耳朵和均衡感:候选人需要通过听力测试,确保能够听到标准频率的声音。
耳朵和平衡感条件应正常。
4.循环系统:应无明显的心血管疾病。
心脏电图应正常,不得有心律失常以及心脏血管病变等。
5.呼吸系统:呼吸系统应正常,不得有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如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6.消化系统:应排除重大消化系统疾病,如胃溃疡、肝炎、肠道感染等。
7.泌尿生殖系统:不得有重大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如肾炎、前列腺炎等。
8.血液系统:应无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贫血、白血病等。
9.代谢与内分泌系统:甲状腺功能、血糖水平等应正常。
10.骨骼和肌肉系统:应无明显的骨骼或肌肉系统疾病,如脊柱畸形、关节炎等。
11.皮肤:应无明显的皮肤疾病,如传染性皮肤病、严重湿疹等。
12.精神和心理健康:应健康,无重度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
13.其他:候选人不能有适用于飞行员的禁忌症,如黑矇、夜盲症等。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候选人才能获得合格证,并获得参与相应的民用航空工作的资格。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
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
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
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
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
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
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
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
所在单位;”
四、 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
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
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
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43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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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5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身体符合相应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合格的。 (2)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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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 (b)II级体检合格证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
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c)Ⅲa或Ⅲb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 (d)Ⅳa级适用于客舱乘务员; (e)Ⅳb级适用于航空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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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33条 有效期
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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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 有效期的延长 (b)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I、Ⅲ、 Ⅳ级体检合格证持不超过45日; (2) Ⅱ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R2缩短了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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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规范体检鉴定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条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体检标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体检标准一、总则为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二、体检标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发放应符合以下标准:1. 身体健康: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良好,无严重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恶性肿瘤、传染性疾病等。
2. 视力标准:视力符合以下要求:(1) 未矫正视力达到5.0以上(不含5.0);(2) 矫正后视力达到1.0以上(不含1.0);(3) 无色盲、色弱等严重视力障碍。
3. 听力标准:听力正常,双耳辨别言语能力良好。
4. 心血管系统:心脏及血管具备良好的功能,无严重心脏病、心律失常等疾病。
5. 呼吸系统:呼吸系统功能正常,无气囊炎、间质性肺炎、哮喘等疾病。
6. 消化系统:消化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消化性溃疡、胆囊炎等疾病。
7. 泌尿生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肾脏疾病、生殖器官疾病等。
8. 神经系统:神经系统正常,无严重癫痫、精神疾病等。
9. 全身其他:无严重骨质疏松、免疫系统异常等疾病。
三、体检合格证管理1. 体检机构的选择:体检合格证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颁发,体检机构应定期接受民航局的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合格证。
2. 体检流程:民用航空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和流程进行体检,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并缴纳体检费用。
3. 体检结果:体检合格的个人将获得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工作。
4. 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体检合格证应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让或伪造,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1.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个别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有效期。
2.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后,个人需重新进行体检。
五、违规与处罚1. 如发现个人提供虚假情况,伪造体检结果或超过合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工作等违规行为,将取消或暂停其体检合格证,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
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中国民用航
空局制定的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民用航空人员医学体
检制度,以保障航空器安全。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获
得民用航空职业资格必须依法参加医学体检,只有经过检查合格的人
员才可以发放合格证,以证明其达到了职业资格规定的医学标准。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还对合格证的发放进行了规定。
对于有临床诊断情况的人员,发放有
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登记在册及水上飞行员及航空器保养工、临时工,发放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医学质量体检项目未检出异常发现的
人员,发放民用航空合格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使用民用航空合格证的人员,按有效期内正常职业活动不再进行
医学体检,除非出现有损于职业健康的临床发现。
在合格证有效期快
到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凭着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心血管系统:对心脏、血管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心电图、超声心
动图、心肌酶谱等,以评估心脏功能和心血管疾病风险。
2.呼吸系统:进行肺功能测定,如肺活量、呼吸力气等,以评估呼吸
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3.消化系统:进行胃、肝、肾等脏器的检查,包括胃镜、肝功能和肾
功能等,以评估消化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4.内分泌系统:进行血糖、血脂等相关检查,以评估内分泌系统功能
和疾病风险,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等。
5.运动系统:进行骨骼、关节和肌肉等方面的检查,如X光、CT等,以评估运动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如骨折、关节炎等。
6.神经系统:进行神经系统的检查,包括脑电图、神经影像学等,以
评估神经系统功能和风险,如癫痫、中风等。
7.眼科和听力:进行视力、眼底、视野和听力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和
听觉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8.血液系统:进行血常规和凝血功能等相关检查,以评估血液系统功
能和疾病风险。
9.免疫系统:进行免疫功能相关检查,如免疫球蛋白、淋巴细胞计数等,以评估免疫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10.皮肤和性病:进行皮肤检查,如皮疹、瘢痕等,以评估皮肤病和
性病风险。
此外,根据不同的民用航空人员类型,具体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在体检时,医生会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综合分析上述各项检查结果,判断个体的健康状况和符合性。
只有在个体完全符合标准并被判定为健康合格时,才会被授予III级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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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本条(c)款所列职责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 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 飞行通信员的为12个月;
(2) 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1) 合格;
(2) 暂时不合格;
(3) 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当在作出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之日为申请人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格者的体检表和不合格者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的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核
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67.13----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5----定义
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
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67.23----体检鉴定
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医学资料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
67.9 [费用]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
(1) Ⅰ级体检合格证;
(2) 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25----妊娠
67.227----骨骼肌肉系统
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
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
67.233----听力
67.235----眼及附属器
67.237----远视力
67.239----近视力
67.241----常规辅助检查
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2) 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状况变化时的运行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不能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履行执照所赋予的职责
(d)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或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在运行中履行乘务员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
(f)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
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
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
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
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
(3)学生驾驶员的24个月
(d) 根据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
(1) 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12个月;
(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 领航员执照;
(4) 飞行机械员执照;
(b)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1王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 飞行通信员执照;
67.205----身高、体重
67.207----精神疾病
67.209----神经系统
67.211----循环系统
67.213----呼吸系统
67.215----消化系统
67.217----传染病
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
67.223----泌尿生殖系统
67.107----神经系统
67.109----循环系统
67.111----消化系统
67.113----传染病
67.115----呼吸系统
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67.123----妊娠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部
目 录
A分部 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67.3-----适用范围
67.5-----航空人员
67.7-----职能部门
67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 空中交通管制员;
(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
G 分部 附则
67.407---废止
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
A分部 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 私用驾驶员执照;
(4)学生驾驶员执照
(c)申请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执照权利时人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67.301----适用性
67.303---一般条件
67.305---精神疾病
67.307---神经系统
67.309---循环系统
67.311---呼吸系统
67.313---消化系统
67.315---传染病
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319---血液系统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3 [ 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67.23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进行体检鉴定时,可向局方申请延迟长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航空医师和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的体检后,经局方批准后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可延长三个月;对非商用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后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67.15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加不接受体检鉴定的内容
(a)申请人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级别,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健康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67.329---听力
67.331---眼及附属器
67.333---远视力
67.335---近视力
67.337----常规辅助检查
F 分部 罚则
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查验]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按67.17要求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并接受局方的查验;在执行国际或地区飞行任务时,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查验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67.131----听力
67.133----眼及附属器
67.135----远视力
67.137----近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