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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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文件(国档发〔1987〕5号)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科技档案整理规则

科技档案整理规则

科技档案整理规则
科技档案整理规则是指在科技领域中,对于科技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整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科技档案整理规则:
1. 按照主题分类:将科技档案按照主题或领域分类整理,例如按照计算机科学、生命科学、物理学等分类,使档案的组织更加清晰。

2. 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将档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以便更好地了解科技发展的历史和演变过程。

3. 标注记录信息:对每个档案进行标注,包括文档标题、作者、时间、来源等信息,以便查找和引用。

4. 文件编号和归档:为每个科技档案分配唯一的文件编号,并将其归档到相应的分类中,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5. 版本管理:对于科技文件的更新版本,应保留之前的版本,并及时标注记录各个版本间的变动情况。

6. 数字化管理:将科技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建立电子数据库,方便查阅和共享。

7. 定期审查和更新:定期对科技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删除过时或不再需要的文件,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8. 保密措施: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科技档案,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这些规则和原则旨在帮助科技机构和科技从业人员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科技档案,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和工作效率。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一、总则。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指对科学技术活动进行档案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档案工作,规范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行为,提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二、科学技术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1. 科学技术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科学、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收集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档案资料。

2. 科学技术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活动的时间顺序和主题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三、科学技术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1. 科学技术档案的保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遗失、损坏和篡改。

2. 科学技术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研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服务。

四、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

五、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七、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科学技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科.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第十九条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第二十条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第二十三条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第二十五条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第四章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第三十条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第五章科技档案干部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第三十二条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科技档案管理知识讲义

科技档案管理知识讲义

第六讲科技档案管理第一章科技档案第一节科技档案的概念一、什么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对科技档案定义做出如下表述: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简而言之,科技档案是直接记述和反映基本建设、生产技术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包括技术图纸、报表、文字材料。

对于这个定义,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科技档案是科技、生产活动领域中形成的,它是科技、生产活动全过程的记录和反映,它记述的内容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2、科技档案是科技、生产活动的直接记录。

也就是说,科技档案是记述科技、生产活动的原始材料或第一手材料;3、科技档案是由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没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不能转化为科技档案。

二、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科技资料、科技文件材料的联系与区别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科技资料及科技文件材料,既互相联系,互相渗透,又互有区别。

(一)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的联系与区别科技档案与文书档案同属档案的范畴,二者都是本单位工作活动的记录,均反映本单位历史面貌,是国家全部档案财富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档案的基本属性是共同的。

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又是具有不同性质的两种档案材料,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领域和记述的内容不同。

科技档案是在科学技术活动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它记述和反映自然界各种物质的现象和运动的规律,记述和反映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各种活动,是一种科技信息及其载体,其内容属于自然科学范畴。

文书档案则不同,它是由记述和反映政治生活、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其内容属于社会科学范围。

2、形成的特点不同。

科技档案的形成具有成套性的特点,一套科技档案材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而文书档案的形成特点是:文件之间相互联系,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批转与原文,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

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

档案馆号:填写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赋予的档案馆代码。 6、卷内目录的编制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首页之前,填写的项目有:序号、文件编 号、责任者、文件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 序号: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件数的顺序。 文件编号: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文号或图样的图号、设备代号、项目代号等。 责任者: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题名: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全称。 日期: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 页数:填写每件文件的总页数。 7、卷内备考表的编制 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或直接印制在卷盒内底面。 主要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的总件数、总页数及组卷和案卷提供使用过程中需 要说明的问题。立卷人由责任立卷人签名。立卷日期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2)竣工图的更改方法 ①文字、数字更改一般是杠改,线条更改一般是划改,局部图形更改可圈出 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处重绘。 ②利用施工图更改,应在更改处注明更改依据文件的名称、日期、编号和条 款号。 ③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的,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 ④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⑤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有文字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 改。当更改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 ⑥新增加的文字说明,应在其涉及的竣工图上作相应的添加和变更。 (3)竣工图章的使用 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图章中的内容填写要齐 全、清楚,不得代签。竣工图章应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4)竣工图的审核
①竣工图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 相符合。 ②竣工图应使用新的或干净的施工图,并按要求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③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图的,如果图纸不在同一卷册的,应将复印件附在 有关卷册中,或在备考表中说明。 ④国外引进项目、引进技术或由外方承包的建设项目,外方提供的竣工图应 由外方签字认可。 (四)科技文件的组卷 1、组卷的基本要求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科技文件组 卷的基本要求是:案卷内科技文件内容必须准确反映生产、科研、基建、设 备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案卷内科技文件要齐全、完整,签章手续完备;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2、组卷方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发验收。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个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得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说明书等材料;
(四)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五)工程改建、扩建、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等。
第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订购仪器设备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二)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装箱 单、验收安装、调试记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等材料;
(三)项目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专家 评审意见、查新报告、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请表(函审表)、鉴 定(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四)成果奖励申报阶段: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奖励申报书、 获奖证书、奖品(照片)、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 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原件。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验收前,由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进行检查验收,并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文件表》上签字、盖章。课 题或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应按归档要求将文件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 档案整理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组织鉴定验收,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调动前,须将本人承担的科研任务形成的 科技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向项目部移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调 离手续。
(一)卷内文件的排列,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不同顺序排列。 研究工作文件,按科研程序或重要程度排列;文字材料在前,图表在 后。
(二)卷内文件页码的编写。卷内文件页码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蓝或黑墨水)编写。单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页码编写在右上角 1 厘米处;双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正面编写在右上角 1 厘米处, 背面编写在左上角 1 厘米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不编写页号。
第三条 科技档案包括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等档案。项目管理 处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科技档案。档案室负责科技档案接收、整 理、保管和统计工作。项目部为科技文件形成单位,负责科技文件和 材料的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类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是指学校科研管理和科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及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研档案由校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实行科研工作和科研档案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科技人员考核与档案馆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第二章归档范围的确定第五条确定的原则1. 归档的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 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反映科研管理、科研项目(课题)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 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照顾不同学科、专业的科研文件材料的不同特点和成套性。

4. 由本校与其它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其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之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由校内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整理好本单位承担的须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由主持单位的科研人员归档。

5. 与国外合作的研究课题、经协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办法,一般应归入外事类。

第六条归档的范围和重点1.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研究课题的科研准备、研究实验过程、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方面材料。

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2. 归档的重点是本校承担的科研(课题)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特别是研究实验阶段形成的作为研究结果依据的原始材料。

(档案管理)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测绘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测绘行业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测绘科技档案)是指在测绘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原始纪录、计算资料、成果、成图、航空照片、卫星照片、磁带、磁盘、图纸、图表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测绘科技档案包括:一、测绘管理档案;二、测绘生产技术档案;三、测绘科学研究档案;四、测绘教育档案;五、测绘仪器谈后档案;六、测绘基建档案。

第四条测绘科技档案是广大测绘工作者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重要基础资源,是国家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测绘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测绘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利用。

第六条测绘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属科技管理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定、聘任和其它科技管理人员相同。

第七条要保持测绘科技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调动前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凡单位变动、撤销或任务改变需要转移测绘科技档案保管、使用关系时,要妥善保管全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册应有经手人、批准人签字。

第九条发展测绘科技档案事业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

第二章测绘科技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和地方的测绘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及其大地测量档案分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省级测绘档案资料馆。

第十二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1.贯彻国家科技档案资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全国测绘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长远规划,组织协调地方与军队、国务院有关部门间的测绘科技档案工作;2.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测绘科技档案资料工作;3.组织交流、推广测绘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经验,组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4.督促本系统生产、科研部门做好测绘科技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5.向上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测绘科技档案资料的有关统计报表。

初中级档案职称《档案工作实务》档案管理题库三

初中级档案职称《档案工作实务》档案管理题库三

初中级档案职称《档案工作实务》档案管理题库三[单选题](江南博哥)1.印章档案的档号由()组成。

A.全宗号、印章档案代号、分类号、印章枚号B.全宗号、印章档案代号、保管期限代号、印章枚号C.印章档案代号、保管期限代号、分类号、印章枚号D.全宗号、印章档案代号、印章枚号参考答案:C[单选题]3.贮存磁性载体档案的库房最佳温湿度分别是()A.18℃,40%B.20℃,45%C.24℃,40%D.24℃,50%参考答案:A[单选题]4.人事档案编目(如编写页号、类号)中,一般应用()A.钢笔B.号码机C.铅笔D.盖号码章参考答案:C[单选题]5.下列不属于人事档案编目项目的是()A.全宗号B.编大类号C.顺序号D.页号参考答案:A[单选题]6.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内整理归档。

A.两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参考答案:D[单选题]7.按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类的顺序排列,一年的全部会计档案编一个大流水号(案卷号)。

这种排列编号方法称为()A.年度流水编号法B.分类流水编号法C.年度问题编号法D.年度保管期限编号法参考答案:A[单选题]8.下列会计档案案卷题名规范的是()A.×年×月付款会计凭证B.2011年现金日记账C.××公司2012年会计年度报告D.某公司现金日记账参考答案:C[单选题]9.正常保存的磁性载体档案,可每()年复制一次。

A.3B.5C.8D.10参考答案:D[单选题]10.磁性载体档案最佳环境温度是(),相对湿度是40%。

A.14℃B.16℃C.18℃D.20℃参考答案:C[单选题]11.底片、照片应在恒温、恒湿环境下保存。

其长期的贮存环境,24小时内()A.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3℃,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5%B.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4%C.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3℃,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4%D.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5%参考答案:D[单选题]12.照片的分类一般应在全宗内按()进行分类。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民政科技信息资源,提高民政科技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民政科技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档案是指民政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在科研课题(或者项目,下同)研究准备、研究实验、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课题、部本级立项课题、科研单位自行研究课题,以及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研发课题。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民政科技信息资源,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科研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科研计划与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人员(包括科研、科研管理、兼职科研档案管理等人员)职责范围。

下达科研任务应当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积累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与审查、鉴定、验收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与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部人事司负责科研档案的宏观管理,部档案资料馆负责科研档案的业务指导,科研单位负责有关科研档案具体归档与管理。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六条各科研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项科研活动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研工作程序收集科研文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立项建议,专家论证意见,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关于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关于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总结:
1. 我国科技档案工作得到国家科委,建委,经委,档案局的大力支持,其于1980
年联合召开的科技档案工作会议为我国科技档案工作的发展拉开序幕。

同年制定的科技档案工作条例,使我国科技档案工作顺利发展起来。

2. 自1980年后,国家各科技工作部门档案意识有了显著提高。

国家铁道部、
建筑材料工业部、化工部、林业部、卫生部、农林渔业部、交通部、财政部、机电部、机械工业部、水利部、气象局、有色金属工业局、医药管理局、测绘局等部门纷纷制定相关科技档案工作的管理法规和办法,我国科技档案工作蓬勃发展起来。

3. 从各科技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颁发年表来看,我国在1980—1990这个年度
段,颁发频率最为密集,但之后两个十年没有颁发频率不大。

一方面可以体现我国科技档案工作逐步走向成熟,一方面还是说明我国科技档案工作在普及全社会,全部门档案意识的紧迫性方面仍有所欠缺。

4. 在各科技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颁发机关来看,除国家各科技工作部门,还有
不少省市颁发的相关法规,主要以江浙沪及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一反应了我国科技档案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重视这方面工作的地方省市仍然不多,有待加强。

--------------------------------------------------小组成员:
陈娟陈赛李蕊吴兴玉。

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文件档案的管理,确保科研文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活动产生的文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

第三条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科研文件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科研文件档案的重要性和密级,实行分级管理。

(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研文件档案,应当严格保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确保科研文件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等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科研文件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科研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科研文件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等工作进行审核和提供服务。

(四)定期对科研文件档案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对科研文件档案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团队成员应当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科研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科研文件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科研文件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性:收集的科研文件档案应当涵盖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等环节。

(二)准确性:收集的科研文件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三)完整性:收集的科研文件档案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遗漏。

第八条科研文件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科研文件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84]国科发情字340号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84]国科发情字340号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正文:----------------------------------------------------------------------------------------------------------------------------------------------------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84]国科发情字340号1984年4月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一、总则第一条科技情报工作是搜集、整理、研究和传递科技信息的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对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科技情报工作要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科技情报工作应该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

第四条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为工人、农民和生产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教学和设计人员,决策、计划和管理人员服务。

第五条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二、科技情报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国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局具体负责全国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是各部门和各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科技情报的职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由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专业部门科技情报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地方专业情报机构、市(地)县科技情报机构、厂矿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技情报室(组)、专业科技情报网站组成。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12-27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12-27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27日来源:作者:(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一、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层次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自考《科技档案管理》串讲(12)

自考《科技档案管理》串讲(12)

自考《科技档案管理》串讲(12) 第十二章科技档案鉴定工作填空:1. 科技档案的价值是科技档案内在的一种有用性。

2. 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包括:专业系统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基层单位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

3. 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由“说明”和“条款”两部分组成。

4. 科技档案鉴定就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判定科技档案历史与现实的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

5. 科技档案鉴定工作是通过以下两个过程实现的:保管期限的鉴定、保管期限的复查。

6. 直接审阅科技档案的内容是直接鉴定法的关键。

7. 科技档案价值鉴定的程序是:鉴定准备、价值判定、销毁与后处理。

8. 科技档案的销毁手续包括:编制科技档案销毁清册、撰写科技档案鉴定报告。

9. 科技档案失去了完整性和准确性,也去了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10. 科技档案质量鉴别是科技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又是企、事业单位科技管理的必然要求。

单、多选:1. 1980年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组成。

2. 科技档案价值鉴定,是科技档案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3. 条款部分是保管期限表的主体,它具体指明了各种不同的科技档案材料应划定的保管期限。

4. 一个项目成套材料的整体价值是科技档案价值鉴定的基础。

5. 案卷是确定科技档案保管期限的单位。

6. 项目的重要程度是相关科技档案价值的基础。

名词:1. 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是鉴定科技档案价值,划分科技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性文件。

它是列举科技档案材料的名称、种类、来源、形式,并注明保管期限的表格式文件。

2. 直接鉴定法——是指在分析、判定科技档案价值时,以“套”为基础,以保管期限表为依据,直接审阅科技档案的内容,逐卷地判定科技档案的价值。

简答和论述:一、简述科技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165答:1 科技档案鉴定工作包括对科技档案的价值鉴定和质量鉴别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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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科.
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
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十九条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条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四章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
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
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第三十条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五章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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