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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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工商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各类家电产品的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采取了多种营销手段,其中包括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

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XX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根据广告宣传,该空气净化器具有去除PM2.5、甲醛等有害物质的功能。

然而,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空气净化器的实际效果与广告宣传存在较大差距。

于是,李某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要求XX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李某在购买空气净化器后,发现产品无法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遂向XX公司提出退货请求。

XX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李某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2. 工商部门调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XX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XX公司在多款家电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对比等。

3. 证据收集:工商部门收集了李某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并对XX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4. 调解协商: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XX公司与李某进行了协商。

XX公司承认了虚假宣传的事实,并表示愿意退还李某的货款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5.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XX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等。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成分、产地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内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2. 案件焦点:- XX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XX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案例分析:- XX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匸商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中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询问调查笔录不仅紧密关联案件的调查成败,而II也同其它证据一样作为整个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办好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使案件经得起复议与诉讼。

下面的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以及掌握现查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与技巧很值得交流。

一、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一)、证据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丁•处理的基础和依据。

工商行政管机关査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

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

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等。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口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來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 用录音设备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通过法定机构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产品质量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就地进行分析、检查后作出的记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第—部分证据的概念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

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留下的客观事实。

办案人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

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性(关联性)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

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几种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几种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几种
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出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所作的辩解。

5.“鉴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工商办案七大步骤

工商办案七大步骤

工商办案七大步骤第一步·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一、线索来源1.执法人员主动发现。

比如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线索,包括在对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中,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和牵连出其他案件线索;从计算机网络上发现线索等等。

实践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发现线索,是各级办案单位掌握案源的重要途径。

不少地方这类案件占结案数一半以上。

2.从检举、申诉中发现。

包括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体等受害人的投诉中发现,人民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检举违法行为,历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得线索的重要来源,过去、现在和将来均会如此。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3.15”投诉网络由消费者申诉中不断发现违法主体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构成行政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制裁,将越来越多。

3.有关部门转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长期以来同公、检、法及其他执法机关配合密切,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线索互转的渠道是畅通的,尤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可能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横向移送的案件或线索中获取案源。

4.上级交办。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是实施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

上级交办案件的线索来源很广,如群众来信来访、其他机关转来等。

上级机关还有权指定下级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调查或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常使用上述协调、指导职能,组织有效的“战役”性执法办案活动,均取得显著成效。

5.当事人投案,自述。

这类情况多见于共同违法中的成员,往往因分利不均或后果出乎预料,迫于艰难的处境而投案。

这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大部分是大案。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办案必备: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清单

办案必备: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清单

办案必备: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清单第一部分: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

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第二部分: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一、金融凭证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参考标准
罪名
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和结果
构成犯罪证据要求
法律法规
0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的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罪名,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
顺序。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一、工商行政处罚的概述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的处罚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工商行政处罚时,关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二、证据在工商行政处罚中的地位证据在工商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确定处罚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据在工商行政处罚中应当是确凿、充分、合法的。

三、证据的种类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种类多样,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直观地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

四、证据的收集工商行政处罚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应当经过合法获取,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会影响工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五、证据的规则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有一定的规则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实施证据主义原则。

即在工商行政处罚中应当重视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不能凭空定性。

2.尊重证据链条。

证据链条要完整清晰,证据之间应当有依存关系,不能随意串联。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证据的保全。

对于重要的证据应当加以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证据的真实性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真实性是判断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的关键。

因此,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伪造证据或故意隐瞒事实,否则会影响处罚结果的合法性。

七、结论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决定处罚结果的关键因素。

只有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支撑工商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工商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办理各类案件需要调取的证据

办理各类案件需要调取的证据

办理各类案件需要调取的证据(仅供参考)一、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一)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3、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4、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5、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6、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3、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4、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5、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6、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7、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县工商局“一案十审”案件核审办法

县工商局“一案十审”案件核审办法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核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法制机构和法制员及时、准确、无误核审案件,避免案件核审中顾此失彼,加强对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的指导,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本局《行政处罚案件操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局推行“一案十审”案件核审法。

即将案件需核审的内容分为“管辖权限、执法资格、处罚主体、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办案程序、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处罚幅度(自由裁量)、文书制作”十个项目,并按照核审项目、核审内容、核审情况、核审人员(法制员)意见、核审机构意见的形式设置案件核审表,使核审意见具体、直观、明确,以便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进一步完善案卷材料。

第二章案件核审的范围第三条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除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简易行政处罚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进行核审。

第三章案件核审的内容第一节案件管辖第四条案件核审人员应从以下方面审查案件管辖权,把好案件管辖关:㈠是否由工商部门管辖;㈡是否由本办案机关(机构)管辖;㈢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交而未移交。

第五条法制员在核审案件时,发现所、分局办理的案件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规定职权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将案件全部材料移交县局办理。

第六条县局法制机构案件核审人员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事项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移交。

第二节执法资格第七条案件核审人员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办案人员的身份,把好执法资格关:㈠办案人员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㈡办案人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㈢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以其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第三节处罚主体第八条案件核审人员应从以下方面审查案件当事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把好处罚主体关:㈠公民违法的,应当调取身份证,看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责任能力等是否查清;㈡个体工商户违法不能以其字号名称作为处罚主体,而应以营业执照上核准的或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作为处罚主体,并核实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㈢无照经营不能将未登记的单位名称或字号名称作为违法主体,而应将设立该无照经营单位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违法主体;持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人视为无照经营,以公民个人为处罚主体;㈣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十讲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十讲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十讲五、取证规则前面已经讲了,行政处罚中的法定证据形式有七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视听资料,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下面我们将分别讲一下各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在此之前我们先间断介绍一下收集证据的总体原则:一是要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目前没有统一的搜集证据的规定,但散见于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一定要依法取证。

二是取证要全面客观。

三是要将执法人员主动收集证据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提高行政效率。

(一)书证的收集与保全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从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的本质特点是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思想内容。

书证一般是书面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授权委托书等。

有时书证也可能是书面文件之外的其他物品,比如刻有铭文的石碑。

书证可以根据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作以下的分类:(1)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公文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

区分意义在于判断文书是否真实的方式不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记载一定意思表示或行为而能设定、变更或消灭某一特定法律关系的书证。

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

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报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为目的的书证。

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

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

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一、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㈡经营场地证明。

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㈢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㈦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㈧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⑴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⑵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⑶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⑷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⑸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㈠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工商案件流程

工商案件流程

工商案件流程工商案件是指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纠纷或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侵权、合同纠纷、商业欺诈等。

在处理工商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

下面将对工商案件的处理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当一起工商案件发生时,当事人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标注册证、商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案件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当事人需要尽可能收集全面、准确的证据材料。

接下来,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法律援助,包括律师的咨询和代理。

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调解。

在选择律师时,当事人需要注意律师的专业背景、经验和口碑,以确保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随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工商案件。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仲裁是一种半诉讼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时,当事人需要充分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积极参与解决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法院的规则和程序,如出庭应诉、提供证人证言等。

最后,一旦工商案件得到解决,当事人需要履行法院的裁决或调解协议。

这可能包括支付赔偿金、履行合同义务、停止侵权行为等。

当事人需要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以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导致的后续法律责任。

总之,处理工商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准备证据、寻求法律援助、选择解决方式、配合律师工作和履行法律义务等环节。

只有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工商案件流程

工商案件流程

工商案件流程工商案件是指在商业领域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和矛盾,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的案件。

在处理工商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下面将对工商案件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当一起工商案件发生时,当事人应该尽快向相关部门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详细的案情描述、证据材料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这些信息将成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应该尽可能完整和准确。

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报案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在初步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将对案件的性质、事实、证据等进行初步核实,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将立案调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告知当事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一旦案件立案,工商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做出合理的裁决。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工商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调查取证完成后,工商部门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在这个阶段,工商部门将对案件的性质、责任、损失等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案件的处理方案和裁决结果。

在评估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和申辩,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做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并且应当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再审。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没有异议,应当积极履行裁决,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处理工商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详细的案情描述和证据材料,以便工商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裁决,并确保裁决结果公正、合理。

希望以上内容对处理工商案件的流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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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一、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㈡经营场地证明。

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㈢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㈦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㈧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⑴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⑵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⑶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⑷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⑸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㈠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二、超范围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超范围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超范围经营起止时间、超范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纳税情况)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等。

㈥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㈦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1、超范围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的证据。

2、超范围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与登记事项不符的现场证据、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对于擅自变更住所、名称牌匾的,应当拍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变更的时间及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或决议、宣传资料、名片等。

㈥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收集登记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书。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案件的主要证据:㈠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涉嫌虚假的有关登记材料复印件。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及原因,有关人员是否知情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尽可能收集由法定机构出具的对虚假材料的鉴定结论。

㈤其他相关材料。

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主要证据:㈠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登记材料复印件。

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手段、金额以及参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单位及人员,因虚报注册资本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是否改正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发票、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㈤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㈥其他相关材料。

虚假出资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由档案部门出具的公司有关股东出资的登记材料复印件。

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当事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验资情况,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情况,财务记帐情况,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权属手续。

㈤与虚假出资款项有关的发票、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㈥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㈦其他相关材料。

抽逃出资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由档案部门出具的公司有关股东出资的登记材料复印件。

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当事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验资情况,登记后转移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及资金去向、用途,财务记帐情况,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抽逃出资款项有关的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㈤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㈥其他相关材料。

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案件的主要证据:㈠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㈡年检机关发布的年检公告、限期补检公告。

㈢实地年检记录。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现状、是否在登记住所、是否从事或停止经营活动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情况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当事人离开登记注册的住所不知去向,无法查找的,还应当收集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的提供方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笔录。

㈦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正当竞争常见案件证据限制竞争案件的主要证据:㈠当事人据以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文件、通知、通告、合同等文书资料。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起止时间、方式、过程、范围、后果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纳税情况,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涉案行为相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经营收入、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㈤其他相关材料,其中:1、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应当收集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2、滥收费用的,应当收集认定其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证据,如设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法律依据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经当事人确认的虚假宣传的资料。

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现场演示和说明等。

㈡确定宣传内容虚假以及引人误解的证明材料,如司法解释、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依据、消费者投诉(调查)材料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虚假宣传的情况(如手段方法、时间、次数、过程、内容、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提供确定宣传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虚假宣传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侵权产品名称、标识标注及包装装璜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侵权产品标识标注及包装装璜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侵权产品原物或包装装璜原件。

㈣被侵权商品构成知名商品的证据。

如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以及获奖证明等。

名称、包装、装璜属于被侵权商品特有及在先使用的证据。

㈤被侵权商品原物或包装装璜原件。

㈥该商品已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证据,如消费者投诉材料等。

㈦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侵权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名称、包装、装璜的设计使用过程,产品的产者、来源、数量成本、价格、标识标注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库存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等)、是否知情、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㈧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㈨与侵权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以经当事人确认的库存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㈩其他相关材料。

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证据:㈠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票据、财务帐册等资料。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支付或接受贿赂的目的、方式、金额、次数、时间、用途、记帐情况,支付或接受贿赂的人员及操作过程,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情况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经当事人确认的,用于商业贿赂的物证照片。

㈤其他相关材料。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经当事人确认的有奖销售的资料。

如宣传单,宣传品,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等。

㈡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现场进行的有奖销售情况,如法定告知明示事项是否告知明示,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中否超过5000元,有无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及其采取的手段方式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违法有奖销售的时间,方式,设奖情况(包括设奖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不正当手段(包括欺骗性手段、不履行法定告知明示义务的情况等),经营额、销售商品的质量价格情况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有奖销售现场的有关情况等。

㈥消费者的投诉材料。

㈦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当事人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还应当收集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资料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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