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了什么
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1: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最新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1月1日施行的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其次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打算。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2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2021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第一次修订依据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打算》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自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打算。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连续抵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2()12
【摘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0页(P28-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J],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J],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J],
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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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问题
“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此条规定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价格的执法依据。
具体涉及到各税种“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如何认定,税务机关是核定“应纳税额”还是“销售收入”,如何核定,则没有统一规定。
在流转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均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或提供的应税消费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后统一调整为核定销售额)和计税价格。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作了统一和衔接,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均按如下统一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中,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上述成本利润率为10%,如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营业税的核定公式为: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2008年12月31日 18:28:35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菲)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正式施行,将给百姓生活带来深远影响,并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汽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也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的“细则”,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除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外,财政部上周公布,自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国税发[1993]153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消费税条例及讲解
消费税条例及讲解【大纲】一、消费税税法修改的背景二、消费税税法修改的内容(具体从十一个方面展开)三、消费税税法修改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四、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业务架构与关联定价的策略委托加工的策略改变换取生产资料方式,降低消费税负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方式,降低消费税税负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负进口消费税产品的策略附录:新旧消费税条例对照表一、消费税税法修改的背景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改变商品的价格来影响生产和消费,而在税负归宿不同的条件下,其作用的对象也不同。
1.在税负完全转嫁的条件下,有选择地对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一方面可以调节居民的消费总量,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节居民的消费结构,从而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
2.在税负完全不能转嫁的条件下,有选择地对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一方面可以调节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节生产结构,从而引导生产,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3.在税负完全部分转嫁的条件下,由于消费税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所以,课征消费税,既会影响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又会影响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总量。
(二)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一部分人货币的实际购买力,调节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从而实现平衡社会收入与财富的功能。
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免税或实行低税率。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税后的收入分配虽然不一定能更加公平,但却具有一定的缓解贫困的作用。
第二种方式是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奢侈品实行高税率。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自2008年10月份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1、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将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2、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兼营行为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8号、第539号和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
新修订的三部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三部条例有关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据了据,为了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推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国务院日前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
因此,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据了解,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为了。
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
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对消费品征收税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化的需求,我国于近期出台了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对消费品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针对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的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进行解析。
一、消费税法实施细则的背景近年来,我国消费税政策一直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品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效益,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对消费品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改革。
二、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1.税收范围扩大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将原有消费品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扩大,涵盖了更广泛的消费品类别。
除了传统的烟草、酒类等特殊消费品外,还将高档消费品、豪华车等纳入了征税范围,以增加税收收入并促进消费结构调整。
2.税率调整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针对不同种类的消费品,税率有所增减。
例如,对于一些环境友好的绿色消费品,税率有所减少,以鼓励人们选择环保产品;而对于高消费品、奢侈品等,税率有所提高,以引导消费行为向更加理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3.减税政策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中增设了一系列减税政策,旨在促进民生福利的提升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对低收入群体购买特定消费品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村地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减免消费税等。
通过减税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消费品的购买能力,进而拉动经济增长。
4.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不仅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变化,还对相关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将有效降低逃税行为的发生,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5.税收收入的使用追踪和公示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征收和管理部门定期公开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各类消费品征税政策实施的效果评估报告,以便公众对税收政策有更清晰的了解和监督。
新条例实施后组成计税价格在三大流转税中的运用
一
、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 , 是税法规定 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计税 依据 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 : 种是价 值形态 , 一 即以征 税对象的价值作 为 计税依据 ; 另一种是实物形态 , 即以征税对象的数量 、 重量 、 体积 、 面积等 作 为计税依据 。因此 , 以计税依据 的不同为标准分类 , 税收可以分 为两
量和定额税率相乘” ,但是从 量计征 消费税税额 的计算结果却是消 费税 的组成部分 。 不论从 价计征 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 于消费 税的范畴 , 消费税又属价内税 ( 即是 价格 的组成部分 ) 因此 , , 不仅从价计 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 内, 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 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 价格之 中。按照 以上思路 , 组成计税价格就应 该表达为 :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消 费税 =成本 +利润 +从 价计征的 消费税 + 从量计 征的消费税 = 成本 +利润 +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 率 +从量计征 的消费税 =( 成本 +利润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 1 ÷(一消 费税税率 ) 。 新消费税 暂行条例正是综合考虑了上述的原因 , 对组成计税价格做 出了相应的修订 。 现将实施新条例后组成计税 价格在 消费税 中的运用归 纳如下 : 1自 自 的应税消费品。自产 自用应税 消费 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 .产 用 税消费 品后 , 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 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 或 用于其他方 面。 依据条例的规定 , 纳税人 自产 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于连 用 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 , 不纳税 ; 凡用于其 他方面 的, 于移 送使用时纳税 。 新条例 的第七 条还 规定 , 纳税人 自产 自 的应税 消费品 , 用 按照纳税人生 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纳税 ;没有 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 按 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1实行从价定率办 法计算纳税 的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 公式 : 组成计 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一比例税率) ÷ 1 。 () 2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 算纳税 的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 税价格 =( +利润 +自产 自 成本 用数量 × 定额税率) 1 ÷(一比例税率) 。 2委托加工 的应税消费 品。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 . 料和主要材料 , 受托方 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 新条例的第八条规定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 消费品的销 售价格计算纳税 ; 有同类消费 品销售 价格的 , 照组 成计 没 按 税价格计算纳税 。 () 1实行从价 定率 办法计算 纳税 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 : 组成 计 税价格 = 料成本 +加工费) 1 ÷(一比例税率) 。 () 2 实行复合计税 办法计算纳税 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公式 : 组成计 税价格 =( 材料成本 +加工 费 +委 托加工数 量 ×定额税率) 1 ÷(一比例税 率) 。 3 口的应税消费品。 口的应税消费品 , . 进 进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 , 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 算纳税 。 ()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 算纳税 的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 税价格 =( 关税完税 价格 + 关税) 1 ÷(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 () 2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 纳税的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公式 : 成计 组 税价格 =( 完税 价格 +关税 + 口数量 × 关税 进 消费税定额税率) 1 消 ÷( 一 费税 比例税率) 。 由此 可见 , 新的消费税暂行 条例 实施后 , 组成 计税价格在 消费税 中 的运用更符合其作为计税依据的实质。 它一方 面改变 了旧条例 中组成计 税 价格运用上不 协调的地方 ,同时也充分体现 了消费税是价 内税 的特 点, 并纠正 了某些人“ 组成计税价格与从 量计 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 ” 的错 误观点 , 从而使税法原理与具体税种的运用得 到了更好 的统一 。 四、 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组成计税价格运 用的思考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 ,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 称价格 明显偏低 并无 正当理 由或者有本 细则第 四条所 列视同销售货物 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 同 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 )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 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 )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 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对象单位和个人施行时间2009年1月1日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目录1 条例修订2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修改条例修订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条例全文以及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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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了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理解三个条例的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订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除了为转型改革的需要作相应修订外,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
善。
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问:消费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问: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此次修订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时间十分紧迫,因此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
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而不必对三个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因为三个条例都已经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在执行中对税收优惠范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