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基本程序学习辅导专题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
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一)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一)例题分析1. 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郊区农村集体土地,经调查确认,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700元/亩。
按照标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应为。
A.4200~7000元B.1400~2800元C.2800~4200元D.4200~5600元答案:C[解答]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安置补助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为700元/亩×4=2800元/亩,700元/亩×6=4200元/亩。
2. 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2公顷,国家建设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为10公顷,该耕地近3年平均年产值为10000元/公顷。
下列关于征收该耕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不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B.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最少为60万元C.每公顷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5人D.由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答案:D[解答]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3.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必须经批准方可征收。
A.县级人民政府B.市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答案:D[解答]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4.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部支付。
A.3B.4C.5D.6答案:A[解答]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5. (判断)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农转用(征收)报批知识培训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
2、对除规划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前置审查 事项不再作要求,调整到具体建设项目供 地审批环节。
如:发改部门的立项、初设文件;林业部门 的征占林地许可;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许 可;涉及外资的,安全部门的审查意见; 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宗教部门的项目审 查意见;以及其他部门的要求。
农转用(征收) 报批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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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 农转用(征收)报批
第二部分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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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农转用(征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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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转用(征收)报批的依据及条件 1、依据 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依据是国土所出具的实地踏勘表和土 地利用规划局部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据是 规划分局出具的同意选址意见。 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为:涉 及基本农田的、涉及圈外耕地、林地、园地、水 面的。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为:选 址在建设用地、建设留用地和待置换用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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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
土 地 用 途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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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交通用地(农村道路)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沟渠、坑塘水面) 其他土地 (设施农用地、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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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 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 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简称“征 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程序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程序:—、拟定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LI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LI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LI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二、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口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批准权限规定如下: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笫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笫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第一篇: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概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1.办理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1.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关于简化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1]18号)2.受理范围2.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2.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处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
3.办理程序3.1单位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查符合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城市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批方案,经同经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3.2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限内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3拟批准农地转用的城市批次用地,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未按规定缴纳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4.报件资料4.1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一式四份)4.1.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4.1.2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4.1.3建设用地申请表;4.1.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4.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1.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4.1.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4.1.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4.1.9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1.10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说明材料;4.1.11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汇总表;4.1.12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证明;4.1.13建设用地看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1.14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4.1.15补充耕地位置图;4.2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式四份);4.2.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4.2.2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4.2.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2.4建设拟征(占)地的权属情况汇总表4.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4.2.6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材料;4.2.7建设征地拟用地情况说明;4.2.8建设用地权属汇总表;4.2.9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证明;4.2.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2.1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2.12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4.2.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件);4.2.14补充耕地图;4.3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材料(一式两份)4.3.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4.3.2建设用地申请表;4.3.3“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4.3.4建设项目预审意见;4.3.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4.3.6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地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材料;4.3.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3.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力或线型工程标准横断面图;4.3.9补充耕地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办理流程详解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要求听证
举行听证会
不要求听证的提供回证、征地告知确认证明
拟定“一书X方案”、组织征地报批材料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乡镇政府、用地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用地
县政府批转国土局办理
单独选址用地
国土局安排
相关股室实地核查
城镇村批次用地
经国土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年度征地计划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确定用地项目
用地单位提供:立项批复文件、预审批复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地灾评估、是否压矿认定结果、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备案号、工程平面布置图等
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程序
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8)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资料
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农用地转用管理课件
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用地规 划、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规划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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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市规划,确定农用地转 用的规模、布局和时序。
土地征收计划
制定土地征收计划,明确 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 置方案等。
土地供应计划
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明确 土地供应方式、出让底价 、出让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 农用地转用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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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程序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农用地转用的单位或个人需符合 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流程需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经过初审、复审、公示 等环节,确保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农业结构调整
农用地转用可能导致农业种植结 构发生变化,例如从种植粮食作
物转向种植经济作物。
农业产值变化
农用地转用可能导致农业产值的变 化,例如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部 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业产值 相对减少。
农业劳动力转移
农用地转用可能导致农业劳动力向 其他行业转移,例如农民进城务工 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
农用地转用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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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 代化的用地需求。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 利用效率。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城乡 差距。
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 水平。
农用地转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了严格的环保措施和土地征收程序。
农用地铮转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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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用地转用工作开始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农村⼟地征⽤程序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地被征⽤的情况越来越多。
但⼟地的征⽤并不是想征就可以征的,它也具有⼀定的程序的。
下⾯我们⼀起来了解⼀下农村⼟地征⽤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前我国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步】农⽤地转⽤、征⽤⼟地,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
因此,⽤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地为建设⽤地后,应⾸先向国⼟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地管理局发布的《⼟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列⼊国家国⼟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录》,则地⽅⼈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地前,须先取得国⼟资源部许可,再履⾏批准⼿续。
如该建设项⽬列⼊国家国⼟资源局编写的《禁⽌供地项⽬⽬录》,则在禁⽌期限内,⼟地⾏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地报件,各级⼈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地。
【第⼆步】确认该农⽤地可以⽤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和编制建设项⽬可⾏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的《选址意见书》。
⽤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地转⽤和⼟地征收批准⽂件有效期两年。
农⽤地转⽤或⼟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案的,有关批准⽂件⾃动失效。
【第三步】⽤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资源局提出⽤地预审申请,由该国⼟资源局核发《建设项⽬⽤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地预审⽂件有效期为两年,⾃批准之⽇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如需对⼟地⽤途、建设项⽬选址等进⾏重⼤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资源部统⼀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地总规模和拟⽤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还应提供项⽬建议书批复⽂件和项⽬可⾏性研究报告。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第一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建设占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关系最为密切。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适用条件。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1.适用条件。
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
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3农用地转用管理(第三讲)
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土 地用途, 地用途,农用地转用审批就是要依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来严格控制建 设占用农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 设占用农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以达到控 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抑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目的。 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抑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目的。
目前, 目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 度的核心, 度的核心,而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土地用 途管制的重要形式, 途管制的重要形式,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 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同时农用地转用审批也是建设用 地审批的第一道关口, 地审批的第一道关口,是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的关键, 的关键,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 措施和手段。 措施和手段。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 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 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 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 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 制度。 制度。
名词解释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 耕地 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 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 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 );以种植农作物 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 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 北方宽度<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 2.0米固定的的沟 米固定的的沟、 路和地坎( );临 2.0米固定的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 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 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 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 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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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基本程序学习辅导专题——耕地保护科根据局领导的统一安排,结合我们科的实际工作,就耕地保护方面的基本政策和程序,我和大家一块学习一下。
一、新旧土地管理法的变化1999年颁布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就耕地保护工作有三个重大变化:首先就是对建设用地管理方式实行重大改革,即以土地用途管制的方式代替了过去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并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作用。
过去,我们对建设用地采用的限额审批征用土地,10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上30亩以下是市级人民政府批准,30亩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对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等都未作规定,由此造成了化整为零批地等诸多问题,而现行《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如果农用地确实需要改变用途,应当首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否则不能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其次在报批方式上实行分批次报批。
过去我们是按项目限额审批,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
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
分批次用地经批准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最后审批,也就是供地方案的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是上收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现行《土地管理法》设定了农用地转用权、土地征收权和建设用地审批权,如果是使用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则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则不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上相应的简单,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位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是占用基本农田;二是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是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以上三条外的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市潍城、奎文、坊子、寒亭中心城区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因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要报省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而征收土地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内,而征用土地属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二、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材料组织与报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材料要按批次组织报批,而且规定一个地市每年批国务院批准的用地材料不能超过3-5个批次,报省政府批准的不能超过7-8批次。
严格意义上讲分批次报批材料比较简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编报“一书四方案”等文字材料及相关图件资料,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但是,目前我们的分批次报批实际是“打捆”式报批,将近期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土地,集合起来,组成一个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我按照我们现行分批次报批的要求,将用地报批材料的组织简要介绍一下:1、建设单位用地的申请报告,用地申请报告要用正式打印文件,并要将项目立项情况,申请用地的面积、用途等情况报告清楚。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合资企业要有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小型项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即可。
3、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用地单位提供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的勘测定界图。
5、征用土地告知: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广泛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6、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
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不再签订征地协议书,但是我们要求既要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又要签订征地协议书。
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以此作为拟订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
7、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8、编制“一书四方案”,即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9、“两公告一登记”。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登记”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两次公告,征用土地公告是政府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公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10、分批次报批用地所需要上报的材料文字材料:①市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附具体项目用地明细表②县级政府请示文件,附征用土地明细表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的说明。
③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④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⑤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⑥听证材料:附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听证笔录,听证纪要等,未申请听证的附听证告知书和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证明材料。
⑦征地依据材料:经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或备案表格,城市规划区内的附规划用地许可证,占用林地的要有占用林地许可证,涉及污染项目要有环保部门的意见。
⑧规划区外的项目,需附具体项目预审意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备案表和压覆矿藏评估报告书。
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⑩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交款收据。
(1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财政部门)图件资料: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④补充耕地位置图,要求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1、审查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4]116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238号文的规定,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本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是否符合标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征地补偿是否合法,安置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征地程序。
三、供地的基本依据与政策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三类:①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并要积极提供用地保障。
②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的许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而向限制类项目供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供地文件。
③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1)划拨方式供地。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等四大类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的方式。
凡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除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要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
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①农民个人建房;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③乡(镇)企业。
3、办理供地手续的应提供的材料①用地单位申请;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③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用的文件;⑦评估报告及备案表;⑧有污染的项目附具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生产易燃易爆品项目附具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⑨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⑩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1)勘测定界图四、各类费用的收费依据和标准1、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1000元。
我市的潍城和奎文是一类地区,每亩是1800元;寒亭和坊子是二类地区,每亩是1600元;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是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临朐县和昌乐县是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