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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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4,分数:62.00)【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进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2013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分数:14.00)(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023司法考试卷四

2023司法考试卷四

2023司法考试卷四一、导言本文档为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的题目和答案,旨在帮助考生熟悉考试内容和提高应试能力。

卷四主要涵盖以下三个重点领域: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国际私法。

题目分为选择题和简答题两个部分,考生需要根据题目要求进行答题。

以下是卷四的具体内容。

二、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几种形式?• A.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检察院指导案件• B. 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C. 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 D. 公诉案件、检察院指导案件、自诉案件2.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A. 可以自由选择辩护人和证人• B. 可以主动申请撤换法官和检察官• C. 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D.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2. 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哪些?• A.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B.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C.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环境权益原则• D.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原则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哪些?• A.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的跑冤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 B.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内部的纠纷、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 C.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 D.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的设置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3. 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 A. 国际自然人法、国际法人法、国际财产法• B. 国际自然人法、国际法人法、国际合同法• C. 国际私权法、国际差别法、国际合同法• D. 国际私权法、国际法人法、国际合同法2.当两个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A. 适用递进原则• B. 适用最有利原则• C. 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D. 适用当事人选择原则三、简答题1. 刑事诉讼法1.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标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0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1题: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建设路有两人持刀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犯罪嫌疑人魏某(男,20岁)和李某(女,19岁)被下班路过此地的赵某、陈某当场抓获。

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已发决定对魏某、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魏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日后安排了会见。

被害人周某(女)被犯罪嫌疑人魏某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伤害程度,但周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对其进行了强制检查,确定为轻伤。

侦查人员口头通知目击证人赵某、陈某到招待所进行询问。

由于公安局人手紧张,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_____参考答案:魏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10天后才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身体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

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3.口头通知证人接受询问是错误的。

通知证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

4.在招待所进行询问证人违反程序规定。

对证人进行询问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办案场所进行。

5.同时询问证人赵某和陈某是错误的。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详细解答: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

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

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

2014年3月1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李四轻伤。

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

2014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8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8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80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第1题: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_____参考答案:丙公司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详细解答:《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2题: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参考答案:有效。

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经过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

详细解答:《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第3题: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_____参考答案:不承担。

因为甲公司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

详细解答:《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1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1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11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甲系原江苏省灌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2011年4月25日,甲到无锡市惠山区参加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

4月26日晚9时许,甲独自一人来到无锡市滨湖路,在大榕树下的石凳处遇到了暗娼乙。

甲主动搭讪,问明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乙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万达宾馆,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

在惠山分局接受讯问时,甲自称“王建”,谎称自己是灌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处民警丙、丁发生口角。

丙、丁对甲进行了殴打,造成甲多处瘀伤。

4月27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认定王建(甲)“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交行政拘留所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及灌云县人大常委会因甲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甲被押在无锡市公安局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甲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

问题:第1题:甲在行政拘留所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惠山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参考答案: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暂缓执行并不意味着不用再执行惠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只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

一旦行政处罚开始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退还缴纳的保证金,并且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

详细解答:[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过失致人死亡C. 盗窃他人财物D.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参加选举D. 接受教育答案:A二、多选题1. 以下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不服的答案:A, B, C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B. 违背公序良俗的C.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D. 显失公平的答案:A, B, C三、判断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答案:√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可以自行放弃诉讼请求。

答案:√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答案:×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轻伤。

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张某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慎伤害李某。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答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本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是在争执中发生的,并非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其行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轻伤,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结束语本次司法考试试卷四涵盖了刑法、民法、宪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知识点,旨在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考试,对于想要进入司法行业的人来说,司法考试是他们必须要经历的一道门槛。

而司法考试卷四是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的内容相对较为广泛,对考生的综合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

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司法考试卷四的真题及答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考试卷四的真题。

司法考试卷四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分析是考察考生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论述题则是考察考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思考能力。

在案例分析部分,考生需要根据所给的案例材料,回答一系列问题。

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

请考生根据案例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 被告人盗窃罪成立的证据有哪些?2. 被告人是否应该被判处缓刑?3. 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是否合理?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而在论述题部分,考生需要根据所给的论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请考生就刑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这样的论述题,考生需要对刑罚适用原则、刑罚的轻重、刑罚的目的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考试卷四的答案。

对于案例分析部分,考生需要根据案例材料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人盗窃罪成立的证据有可能是监控视频、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人是否应该被判处缓刑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于第三个问题,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是合理的,因为被告人有权利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

对于论述题部分,考生需要对所给的论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对于刑罚的适用问题,考生可以从刑罚的目的、刑罚的轻重、刑罚的个别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例如,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改造罪犯,刑罚的轻重应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判断,刑罚的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刑罚的具体量刑等。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一、(本题10分)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蹿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二、(本题10分)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

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

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

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

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

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三、(本题10分)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19:50:58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试卷四一、参考答案(要点):1.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2. 从材料可以看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应有之义,又是具体的践行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根据广大人民的实际需求和我国的现实条件,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出发,完整地构建了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使执法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3. 依据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国当前应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

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①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决打击和制裁各种危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②保障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权利救济手段。

③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④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参考答案: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5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5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50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1题: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5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甲省政府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甲省乙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家奶制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奶制品的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

乙县工商局根据甲省政府制定的《规定》,决定查封该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全部生产设备,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问题]第1题:《规定》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_______参考答案:《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详细解答:《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是由甲省政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因此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第2题:《规定》能否设定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什么?_____参考答案:不能设定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详细解答:查封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3题:该奶制品企业可否提出听证?_____参考答案:对罚款1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提出听证。

详细解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该奶制品企业对罚款1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提出听证。

第4题:该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规定》能否提出附带审查?_____参考答案:不可以进行附带审查。

详细解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0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0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00 简析题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不好挣。

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

然后两人就到该市郊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

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

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保姆连刺几刀,致使保姆倒在血泊中。

乙担心保姆活过来,就朝保姆又刺了几刀,然后,拿了两瓶法国名酒,顺手拿出保姆的钱包和主人放在抽屉的手机、现金、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件。

在出门前,又起坏心,扯下保姆的裤子,将其奸淫。

出门后发现甲已经逃跑,原来甲见到有人上楼,以为主人回来,将巡逻的保安打伤(轻伤)落荒而逃。

后来,保安醒来后发现案情,连忙报案,并且将保姆送到医院,保姆在医院经抢救奇迹般地活过来了。

后来,乙找到了甲,责骂其胆子小,但没有告诉作案的具体情形。

乙命令甲拿着存折到银行取了钱(2万元人民币)。

不久,甲与乙被抓获。

第1题: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1.关于甲与乙的行为(1)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该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二人按照分工实施盗窃活动。

甲实施了望风的行为,财物到手后甲又到银行取钱,而乙则是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并且拿走了财物。

(2)甲与乙各自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既遂。

甲乙实施共同犯罪,抢劫到了财物,因此,成立犯罪的既遂。

2.关于甲的行为(1)虽然甲在望风时逃跑,但是,已经实施了望风行为,该行为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该成立犯罪。

但甲在见到保安时为了防止被抓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转化为抢劫罪。

而且,最后取得了财物,所以,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是犯罪的未遂。

(2)甲在门外望风,本意是为了盗窃,没有人户,因此,其转化的抢劫罪并不具有“入户”的情节,不成立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

(3)甲后来拿存折和证件取钱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实现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的内容,不成立单独的犯罪。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5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5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50 分析题第1题:区城管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合法。

因为强制拆除属行政强制执行,区城管没有强制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详细解答: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其依据一般为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可诉,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

但如果强制执行机关因强制执行行为本身又造成了其他损失,则可以直接起诉该强制执行行为。

本案中,城管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其依据为其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强制执行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城管无权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拆除行为。

第2题:万某承包了一座葡萄园后,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

该葡萄园位于十分偏僻的地方,几乎无人来往。

为了生活用电方便,万某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

万某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架设时万某用手去碰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觉得没有问题。

某研究所郑甲探险来到此处,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昏迷倒地,万某见状帮助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

实际上郑甲已经死亡。

归案后,万某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万某2000年因犯有间谍罪,被判处 2年有期徒刑,2002年5月,刚刑满释放。

在办案过程中,公安局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认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认为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认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8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8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82 简析题陆光平系河东市经营服装贩运的个体老板。

年初时,赴新、马、泰、港、澳一带旅游,回国后没有直接回家,去到河西市逗留,租住在河西市新世纪酒店(位于该市上河区)。

一日中午,陆在河西市邮电局驻新世纪酒店的邮电所内,向天州市的陈勇发送了一邮件特快专递。

下午,该邮电所职工何任在处理邮件时,发现此邮件中夹带了6克的海洛因,并立即向上河区公安分局举报。

上河区公安分局值班干警陈新接到举报后,立即向所在的第5刑警大队队长江涛汇报。

江涛立即带上陈新,火速赶往该邮电所。

根据邮电所提供的发件人地址线索,两人追查到陆光平所租住的3113号房间。

酒店服务人员告诉他们陆中午离开后,还没有回来,于是江涛命令服务员打开该房间,江、陈二人对房间进行突击清查,结果发现一装有8.7克海洛因的白色小袋和一装有12万元港币现金的黑色皮夹。

江立即电召大队中的9名干警,一起埋伏在该酒店,至傍晚陆光平回来时将其擒获。

在第一次对陆的讯问中,陆声称,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海洛因,肯定是有人要陷害他;至于12万元港币现金,是他在澳门赌场赢来的。

陆同时提出要求请律师。

讯问的干警告知他,在没有落实他的身份与初步调查清楚之前,不能让他请律师。

之后,经过七个日夜的连续讯问,陆终于承认以下几件事实:1.特快专递中的6克海洛因是按约定寄给"道友"(毒友)的;2.房间内的8. 7克海洛因是留给自己吸食的;3.自己接受了澳门一小毒枭"大头虾 "的聘用,担任传递毒品与毒赃的联络员,12万元的港币是准备交给当地另一联络员"单眼"的;4.另外,自己还在国内4次利用贩卖服装的机会贩毒,累计贩卖36克。

于是,该公安分局为陆补办了拘留手续,并于当天通知了其家人。

陆的家人立即聘请了名律师庄洋,委托其处理此案。

第1题:第二日,律师庄洋赶至上河区看守所,要求会见陆光平。

分局负责干警告知其,由于本案涉及重大跨国集团犯罪,在侦查期间不允许会见嫌疑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5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谢某,男,47岁,某县财政局局长,因涉嫌贪污被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谢某自知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一旦被抓获,必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于是选择了逃匿。

县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对谢某进行通缉,并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了通缉令。

在通缉了一年后,谢某仍未被抓获到案,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没收谢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了公告,并写明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遂判决予以没收。

[问题]第1题: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有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为什么?_____参考答案: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决定通缉的权力,无发布通缉令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后,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发布,而且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本案,县人民检察院自行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通缉令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详细解答:第2题:本案所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什么法院?_____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此,本案所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解答:第3题:本案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_____参考答案:(1)《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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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11 简析题第1题:[材料]张某与李某就职于同一公司,一日因琐事口角,张某于公司众同事面前辱骂李某,李某让张某道歉遭到拒绝,遂对张某拳脚相加,后被公司同事拉开。

张某以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而李某则以张某辱骂在先,自己并无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请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

[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4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参考答案: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依自己的意志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同时亦免于受到不法侵害的权利的实现。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有权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只要该种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命令性、禁止性规定。

但也须明确指出,法律上对于个人自由之设定,既包括依自己之意志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也包括同时免受不法侵害之干扰。

这就意味着,其他权利主体亦有依自己之意志为法律所许可事项而免受不法侵害之干扰的权利,由是可知,为使所有权利主体得享自由,权利之行使也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一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权利滥用而归入违法行为之列,招致法律的禁止甚或制裁。

在本案,张某固然享有言论自由,拥有评述他人的权利,但于公司众同事面前辱骂李某的行为,无疑是对此项权利的滥用,是对李某人身权益的不法侵害,为法律所禁止。

应令其就此不法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以对李某受到的侵害提供法律救济。

同样,李某在让张某道歉遭到拒绝后,对张某拳脚相加使张某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其行为亦为不法。

其以张某辱骂在先,自己并无责任为由进行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以他人行为之不法来证明自己之不法行为为正当。

在本案,李某对于张某拳脚相加,其行为并不符合可以阻却行为不法性的法定条件,故而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不法行为予以矫正。

总而言之,法律的使命在于保护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时禁止权利的滥用。

详细解答:[案情]2008年2月12日,王某、刘某、姜某伙同他人为勒索赎金五万元,经王某提议,持刀绑架高某,在绑架的过程中遇到高反抗,刘某遂猛刺高某颈部将其当场刺死,但是姜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

2008年3月24日,三人为勒索赎金四万元,还绑架韩某,但是姜某仅仅参与了购买犯罪工具,至于具体的绑架过程并没有参与。

在绑架韩某期间刘某将韩某强奸。

2008年2月16日,三人还伙同他人持刀人户抢劫郭某现金五百元及其身份证;2008年3月1日三人抢劫白某现金二百元等物;2008年3月9日,三人持械抢劫赵某手机等物。

在这三起抢劫案件中,姜某主要负责看风,王某、刘某直接实施抢劫行为。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第2题:在绑架过程中,因高某反抗而将其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以看到,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对于该故意杀人行为,不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所以在本案中因高某的反抗而将其杀死的行为仍然构成绑架罪。

详细解答:第3题:在绑架过程中,对于刘某强奸韩某的行为应当对三人如火如荼定罪量刑。

参考答案:应当对刘某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三人共谋绑架韩某,已经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在此过程中,刘某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韩某强奸,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由于刘某的行为超过了三人共谋的范围,因而该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其他二人对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而应当对刘某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详细解答:第4题:对于三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参考答案:定罪: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刘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姜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

被告人王某、刘某、姜某实施绑架犯罪两起,抢劫犯罪三起,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致死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抢劫罪。

至于刘某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强奸一人,构成强奸罪。

但这一行为不属于三人共同犯罪的内容,超过共同预谋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因而其他人对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被告人王某在两次绑架犯罪中提起犯意,在预谋和实施犯罪时均起主要作用,在抢劫犯罪中也首先提起犯意,在实施抢劫时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对所参与的绑架、抢劫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而应当对王某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应对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某积极参与绑架犯罪的预谋和实施,在绑架高某的犯罪中用刀刺高某颈部,致高某死亡。

在绑架韩某犯罪中强奸被害人,积极参与三起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应对所参与的绑架、抢劫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并对其实行过限的强奸罪独立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而应当对刘某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应对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姜某参与两起绑架犯罪和三起抢劫犯罪,其中在绑架高某时没有动手,绑架韩某犯罪时只参与了犯罪预备,在抢劫犯罪中是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从轻处罚。

详细解答:共同犯罪;抢劫罪;绑架罪;犯罪停止形态;量刑制度;附加刑的适用[案情]被告人胡某,男,32岁,某企业职工。

2008年9月2日,胡某打麻将输了钱,遂产生了盗窃念头。

当晚凌晨三时许,他溜出家门寻找作案机会,发现一豪宅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人室内,盗走古玩字画、金银首饰和大量现金,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

胡某作案后畏罪潜逃。

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后,当地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

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胡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胡某。

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胡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

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以后解决。

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1年。

胡某以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55万元,因此,原判决实际少认定10万元。

据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以判决撤销了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第5题: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本题中,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详细解答:第6题: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做哪些工作?参考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这些工作包括: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详细解答:第7题:假如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要求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根据《高法解释》第239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详细解答:第8题:假如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根据《高法解释》第252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应当同意。

详细解答:第9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以判决撤销原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参考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决撤销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详细解答:第10题:假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胡某认为量刑过重也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是否可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胡某的刑罚?参考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第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胡某的刑罚。

详细解答:第11题:如果终审裁定送达被告人胡某后,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院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也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所以,本案二审法院院长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详细解答:第12题:假如胡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可以对胡某监外执行?参考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胡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详细解答:回避;庭审前的准备;上诉的提起;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二审后的处理;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案情]小王急需一笔资金从事电脑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小王找到熟人小朱,借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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