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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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一、初入民事诉讼法的世界。

刚开始接触民事诉讼法学的时候,感觉就像走进了一个充满规则和程序的迷宫。

那些复杂的概念、繁多的程序规定,就像迷宫里的一道道关卡,让人有些眼花缭乱。

就像玩游戏一样,每攻克一个难关,就有一种成就感。

比如说,“民事诉讼”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之间有了纠纷,跑到法院去解决的这么个事儿。

但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

原告、被告、第三人,就像是游戏里的不同角色,各自有着不同的任务和权利。

原告要起诉,就得有明确的诉求,还得找到合适的管辖法院,这就好比游戏里要选对战场一样。

要是选错了地方,可能就白忙活一场啦。

二、有趣的管辖规则。

管辖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就像划分地盘一样,不同的案件要到不同的法院去打官司。

有按照地域划分的,像“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告得跑到被告住的地方或者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这就像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不能随便越界。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合同纠纷,如果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那就得按照约定来,这就像是两个帮派事先商量好了打架的地点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得遵守这个约定。

还有级别管辖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就像游戏里的不同等级的关卡。

简单的小案子就在基层法院解决,就像新手村一样,处理一些日常的小纠纷。

稍微复杂一点、涉及金额大一点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子就会上升到中级法院,就像升级打怪一样,越往上,处理的案件就越“厉害”。

三、诉讼参加人:法庭上的“演员们”诉讼参加人这部分就像是在介绍法庭这个舞台上的演员们。

原告是那个主动挑起“战争”的人,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跑到法院来喊冤。

被告呢,就是被原告指控的那个人,他得为自己辩护,就像在舞台上进行一场精彩的辩论。

而第三人就比较特殊了,有点像突然闯入舞台的神秘嘉宾。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觉得原被告之间争的东西自己也有份儿,所以就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想分一杯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民诉重点知识点笔记(厚大法考收集))资料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民诉重点知识点笔记(厚大法考收集))资料

诉的分类Step1:判断是否为诉讼案件→否(不属于诉讼案件)即非诉非诉程序:(是)↓Step2:三种诉讼类型Step3:看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变更:例题:反诉与反驳的区分Step1:找被告的诉讼请求↓Step2:删除原告的诉讼请求↓注意:例题:约束辩论性原则与处分原则针对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针对判决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自认与认诺自认的方式: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免证事实⑥⑦相反事实推翻②③④⑤相反证据反驳证明责任的分配侵权行为纠纷:Step1: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对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Step2:确定证明责任,判断归责原则(是否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8、单位用工9、个人家人用工(接受劳务)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Step3:判断是否存在两类倒置问题——因果关系倒置、过错倒置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案、破坏环境纠纷:过错倒置:过错推定(只要你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那就你承担责任)1、无人在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幼儿园等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尽责的,不承担。

2、医疗纠纷,推定医疗机构有错3、动物园的动物一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责任的不用承担.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备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甲被告:李某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要素)↓行为结果免责事由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倒置行为免责事由结果因果关系原告:乙被告:甲狗咬人: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要素)↓行为结果免责事由因果关系↓动物咬人:不用倒置行为免责事由结果因果关系原告:甲被告:乙堆放物: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要素)↓行为结果免责事由因果关系过错↓堆放物侵权:过错倒置行为免责事由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过错原告:夏某被告:季某堆放物: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要素)↓行为结果免责事由因果关系过错↓堆放物侵权:过错倒置行为免责事由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过错原告:乔某被告:薛某接受劳务: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要素)↓行为结果免责事由因果关系原告:刘某被告:三个孩子共同危险: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要素)↓行为结果免责事由因果关系过错↓共同危险侵权:过错不倒置行为免责事由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证明标准调解范围:诉讼程序可调注意:调解协议调解书和解协议:一审的起诉条件三类审查案件的决定判断: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三要件判断:起诉和受理的法律效果起诉:受理:庭审程序撤诉处理:原告一方不来缺席审判:被告一方不来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相对确定开庭相对不确定开庭人死了且没等着下文决定裁定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判决错误的纠正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1.前提注意:法院级别+审级要求2.程序:职权适用+协议适用3.特点4.程序转换注意:5.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小额标的特别法规定:一般公益诉讼程序①主体:环保公益原告资格消费公益原告资格②条件:区分一般案件:多一个+少一个③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中院)注意共同诉讼的问题:④告知:⑤法院的释明:决定权在原告手上⑥其他机关参与诉讼:重要时间点(开庭前)⑦公益诉讼的和解与调解:原告有撤诉权,但理由不得是达成和解协议⑧不允许提反诉⑨同一侵权受害人可提诉讼例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权提的没提提了的支持诉讼注意:二审程序1.上诉的提起①四类主体: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委托代理人被授权②对象:一审判决&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③上诉期: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④只可交书面上诉状⑤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Step1: 划出一审判决Step2:划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Step3:一审判决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比,假设上诉请求完全改判成立,看谁的权利义务受到损失,谁就是上诉人,不会受到损失的,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考点•法院行使•独立审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例子:蒙古语(5)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7)同等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法律上有限制,就要限制回去•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8)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考点•调解贯穿始终•法院依据职权要求当事人调解,说法错误(9)辩论原则。

考点•贯穿始终•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实体也可以程序(10)处分原则。

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11)支持起诉原则。

(12)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法官亲儿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的债务人(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的初恋(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考点•证人不回避可能就回避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考点:要求重大且涉外•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考点•不管自己认为应该管的(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想管谁就管谁(二)地域管辖一般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

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独立于经济利益集团和个人。

•自愿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自愿参加,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参加。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不得随意裁量或者扩大适用法律的范围。

2. 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管辖原则: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分级管辖原则: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

•特别管辖原则: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3. 民事诉讼的起诉•起诉条件:当事人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主张,有起诉的合法利益。

•起诉方式: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电子起诉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和证据等。

4. 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当事人主张什么,就应当举证什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 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非司法方式,可以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可以在适当时机提出调解建议,并推动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但一般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

6. 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等。

7. 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合法性原则:证据应当合法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确凿,能够对争议事实作出有力的证明。

•公正性原则:证据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8. 民事判决的效力和执行•判决是对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二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尖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二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二审理程序功L行程序非讼程序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霜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二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诉讼和其他尖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尖系、民事诉讼行为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

民事法律尖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矢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矢系主体工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矢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矢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一一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

一一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基本原则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 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他人可能是特定的案外人,也可能是非特定的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 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 诉 讼、 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依法追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法院制作的判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 决、裁定和调解书外,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决,公证债权书,支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 付令。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民诉知识点(韩心怡)

民诉知识点(韩心怡)

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0 【知识点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部分考点: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与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范围: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3)合议: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与和解:文书转化形式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常考点: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1)专属性: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3)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1)适用范围: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2)专属性: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例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4)辩论内容: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3、常考点: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民诉管辖记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民诉管辖记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民诉管辖记忆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民诉管辖记忆。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口诀诉讼一发生,先把被告找,被告住所地,找他没商量。

住所虽然小,问题可不少。

公民凭户籍,如果不一致,经常居住地;均非城镇户,被告居住地。

迁出没落户,经常居住地;这个也没有,又该怎么办?还不足一年,原户所在地,超过一年者,居住地来管;都在牢里蹲,被告原住地,关了过一年,哪蹲归哪管;法人主营地,主办地也要。

合伙又联营,办事机构丢,注册登记地,谅你没法逃;整个一盲流,被告分几地,住所都来管,法院搞创收。

特殊情况下,照顾到原告。

原告住所地,维权也正当;被告住国外,绿卡不重要;被告不见了,身份诉讼找;一方没自由,劳教与监禁;追索赡养费,子女分辖区。

离婚很容易,关键谁来管;一方为军人,还是非文职,原告住所地;双方为军人,被告住所地,团级单位地;一方住所地,离开超一年,若要起诉他,原告住所地。

双方都这样,先要看被告,经常居住地;可怜不固定,只要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国内来结婚,定居国不理,婚姻缔结地,最后居住地;国外去结婚,定居国不理,一方原住地,最后居住地;一方去国外,一方来留守,不管谁起诉,国内住所地;双双在国外,就是不定居,原告与被告,原来住所地。

合同合同起纠纷,两地都来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实际没履行,双方当事人,不住约定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你买我来卖,约定交货地,是为履行地;送货上门的,货物送达地;自己提货的,提货地履行;代办托运时,货物发运地;实际履行地,合同履行地。

加工与承揽,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地,加工行为地。

租赁与融资,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地,租物使用地。

贸易要补偿,接受投资方,主要义务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多,道理很简单,被告所在地,保险标的地。

在途运输物,工具标的物,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民调解和解诉外调解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一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抗诉上抗下不适用再审的案件,也不能抗诉检察建议:调查核实权前置程序: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得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法院的拘束(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启动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与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公开审判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依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不公开质证: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查阅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二回避制度:证人不回避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回避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专家支持检察院的回避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回避事由:回避决定权: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法院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回避承担法律效力: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决定回避的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

三合议制度一审普通单一和议或陪审简易程序:独任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再审一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单一式合议制其他五种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单一式合议制督促程序:独任制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独任制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一审终审情况:1最高院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 确认婚姻无效4调解书不得上诉5 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第三讲诉一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财物+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增减三费公司解散二反诉1主体特定性同一性2 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主张3请求的独立性:即使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提起上诉的条件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提起上诉的条件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提起上诉的条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 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对其裁判不得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

除此之外, 按非讼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 第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 当事人都不能提起上诉。

2.有合法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是因对第一审裁判声明不服,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因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参加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当事人。

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关于上诉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上诉的, 皆为上诉人。

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 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 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 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 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

——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原告的请求,与答辩意见无关)(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是否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三诉排斥。

注意:按原在诉讼中,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判,违反的是处分原则,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才违反辩论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请求处分,事实辩论) 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者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专题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需要签字,少注意:★当离婚与个人隐私竞合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对待,实行法定不公开。

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2018年韩心怡民诉知识要点记忆1、民诉基本理论1】多元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私人调节、和解社会救济→人民调解、民商事仲裁公力救济→诉讼2】民诉特点: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法定性规范性。

3】民商事仲裁:(入口自制、出口强制)仲裁协议、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仲裁协议)5】人民调解:可诉可确、诉调解协议、30日内共同提司法确认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执行力。

6】法律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7】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诉讼标的物区分)8】诉种类(相互排斥)(分类看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消极、积极)、给付之诉(财物、行为)、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改变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的诉-离婚、解除收养关系)9】反诉:如A→B、C反过来B、C→A请求独立(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程序管辖同一、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2、民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注:平等是对诉讼内关系,同等是对外关系。

3】辩论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不适用于非讼、执行程序。

口头+书面。

4】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监督:生效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损国家、社会公利)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对人+执行检察建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支持起诉: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支持提起公益诉)3、民诉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式合议庭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大部分非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争讼性)→单一式合议制公示催告: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适用:一审普通诉讼案件。

(普通程序、发回重审、一审再审)(二审非讼案件不能用陪审制)评议:少<多数;不能多数报请审委会(不同意必须记录+签字)2】回避制度(证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方式:自行+依申请+决定回避法定事由:自行回避(外观看不出)+申请回避(有可能被看见)(审判人员应回避,没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申请,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回避决定权: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刑诉是院长)、检察长→检委会、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长回避效力:决定前→暂停本案、3日内作出,被驳回→可本院复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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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笔记摘录诉讼过程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提出的中止: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行为能力有、无、限制的问题,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民事案件审理中出现刑事案件:(1)如果民事案件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暂时中止审理;(2)如果民事案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继续审理。

诉讼中未要求支付利息:审判中没有要求支付利息,不作出利息支付的判决。

因车祸不能到庭:审理中,当事人因车祸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延期审理,而不是中止审理。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1)延期审理下次审理时间能预见,中止审理下次审理时间不能预见;(2)延期审理不停止诉讼活动,中止审理停止诉讼活动。

被申请人越过支付令直接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收到支付令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是向另一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也视为对支付令的异议,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支付令应当失效。

支付令管辖法院: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支付令的自行失效:(1)法院受理债权人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自己又提起诉讼的;(2)支付令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支付令的送达:(1)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2)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敦促程序;(3)异议期内支付令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仍然有敦促效力。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判决中有道歉要求的:判决中有道歉要求的,拒不道歉的,应该进行拘留或罚款。

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又反悔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超裁撤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共同诉讼是多数人与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双方对抗结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三方对抗结构。

雇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简易程序中原告地址提供问题:(1)简易程序中,若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地址,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2)简易程序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民事诉讼法属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其是程序法。

合并、分立后法人承担:要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受被合并、分立的法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体权利与义务。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方式分3步走:多数人推选→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

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过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书的3项补正:文字错误、计算错误、遗漏事项。

证据交换、举证期限:(1)证据交换,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依法院职权进行;(2)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起诉状法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案由非起诉状构成部分。

二审程序已启动,但应终结诉讼的情形:(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且没有义务承担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1)给付之诉——要求进行某种行为或停止某种行为;(2)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合法存在的请求;(3)形成之诉——要求改变某种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庭宣判外,应当庭宣判。

执行异议(不服)及裁定异议(不服):(1)对执行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2)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要么去申请再审,要么提出异议之诉。

(3)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提出异议的,只能是案外人,不能是当事人。

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提出主体及举证: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能时被申请人,由申请者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审:(1)二审启动:二审程序的启动只能是以当事人上诉而发生;(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达成,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3)二审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不公开审理案件公开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和解协议到调解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反诉:反诉是指在本诉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反请求。

反诉提出的5个条件:(1)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2)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向受理本诉法院提出;(4)反诉、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本诉存在牵连关系(包括3种: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有因果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

公司住所地法院: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起解散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可依当事人申请确认司法确认,制作调解书(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法院盖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判决视为撤销;(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除依照本章规定外;(3)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的认定:仲裁当中冲裁员回避后,其先前的行为效力待定,但决定权在仲裁庭手里。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予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予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被执行人死亡:(1)被执行人死亡,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遗产的,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2)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遗产。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出本金要求时,法院不得自行判决利息支付。

审判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审理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回避申请的处理:(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书面决定;(2)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3)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4)法院对复议申请,3日内决定,并通知复议人。

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态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一方当事人作为法人或组织资格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审结须以另一案为审结依据,但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另行起诉。

管辖错误与申请再审:管辖错误已不再是申请再审的理由。

自认的场合:自认的场合是在法庭审理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认可才构成自认。

小额诉讼程序:(1)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一般不得超过7日;(2)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3)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二审程序中的撤诉:撤回起诉、撤回上诉(1)二审程序中的撤诉分两种,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

(2)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得撤回起诉。

但二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中准许撤诉的,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二审中和解又反悔的:一审已经判决,二审又和解,其后又反悔的,可依一审判决申请执行。

票据丢失的公示催告、除权判决:(1)除权判决是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但非必经阶段。

(2)只要是除权判决前有人申报权利,即使申请人请求做出除权判决,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权判决,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汇票无效的: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冲裁保全:在仲裁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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