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平衡之刍议 讲义资料
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通过授权使用者使用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回报和认可。而使用者则 希望通过使用知识产权,获得新的知识产品和服务,满足自身需求。这种利益关系需要在 双方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双赢。
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需要保护公共利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在知识产权制度中 ,政府需要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会公正 和稳定。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当时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人 们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发展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和扩展,各国 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
02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机制
利益平衡机制的概念和原则
利益平衡机制的概念
利益平衡机制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利 益,以实现公平、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
利益平衡机制的原则
利益平衡机制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制度能够 真正实现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创新和创造,为社会提供了新的知识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了社会进 步和发展。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所有人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必要的回报和补偿,以激励 其继续创新和创造。
。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促进技术转移 和扩散,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规范技术创新 的市场环境,避免恶意竞争重
复研发。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制度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多元化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对立又统一的复杂关系,要求知识产权法必须具备一个平衡机制来协调知识产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以实现立法宗旨,促进人类文明的蓬勃发展,这就是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制度。
关键词私权利益社会公益利益衡平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3-02 一般地说,利益是一个客观范畴。
它根源于人们的需要,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是“一定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社会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律所调节的社会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的使命就在于准确认识和如实反映现实存在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协调,以达到建立立法者所期望的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法律具有重要的利益调控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利益调整、利益选择和利益协调,包括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在哲学范畴上,平衡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统一和协调,由于矛盾双方的此消彼长永不停止而具有相对性。
社会领域中的平衡是指各种社会矛盾的力量互相抵消形成均势而使得特定的社会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
在我们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平衡观点即是社会领域平衡观点的渗透与延伸,就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相互协调稳定的状态。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对主要矛盾。
平衡机制的确立正是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方法与手段。
一、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分析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或激励论层面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然而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或信息性、复制性的特点,从而也使之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因此知识产权涉及到多元主体的利益:知识产权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知识产权创造者可以归为私权利益,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可以归为社会公益。
知识产权讲义
知识产权讲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发明家、创新者的独特贡献,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的共享。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类型以及其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几个方面。
专利权是指对于发明的独特创新享有的独占权利。
著作权则是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
商标权则是对于某个商业标识的独占使用权。
商业秘密则是指某些商业机密信息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类型1. 专利权:专利权保护的是科学技术领域的新发明和新技术。
它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并限制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发明。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可以延长多年,以鼓励发明者进行技术创新。
2. 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演出等。
著作权授予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并限制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和复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较长,以保护作者的权益。
3. 商标权:商标权保护的是商业标志,如商标、标志和名称。
商标授予拥有商标的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以保护其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是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如客户名单、生产方法和销售策略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通过保密协议和控制措施来实现,以保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创作者和发明家提供了对其创造的成果的保护,这鼓励他们进行创新和研发工作。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们可以有更多的动力去投资和创造新的技术和作品,从而促进社会的创新与发展。
2. 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防止他们的成果被他人盗用或侵权。
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也鼓励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持续创新和投资。
3.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环境。
知识产权法讲义整理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讲义整理(第一章)一、知识产权总论摘要:知识与财产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第一节:知识与财产从字面来看“知识产权”指“对知识的产权”,而“产权”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
换言之,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以这种方式去理解“知识产权”的结果,任何知识都成了法律上的财产。
那么,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呢?或者有哪些形态的知识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在人类历史的长河,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指有形财产。
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方面的条件:一因稀缺而具有价值。
二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拥有,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
三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
显然,据这三条件,有体物最容易成为法律上的财产。
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在古代是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以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的指南针为例,它显然具有巨大的价值。
但指南针在当时能够被称为法律上的财产吗?那么在古代社会,由于不能对发明创造成果进行排他性控制,智力成果不具备成为法律上财产的条件,更谈不上所谓的财产权了。
作品在古代也是如此。
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一旦流传出去就会被广泛传抄。
作者对此也是无力控制的。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究竟是如何最终成为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财产的呢?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17世纪发明了一种灌溉机。
他向当时的威尼斯国王写了一封信。
信中写道:“陛下,我发明了一种只用很简单的方法和很少的费用,而使用非常方便的扬水灌溉机械,仅用一匹马的力量,即可使二十个管口不断地向外喷水。
我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很大代价才完成了它。
因此像这样的发明,如果变成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容忍的。
所以恳求您除我和我的子孙或从我的后代手中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以外,在四十年内或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允许任何人制造和使用我所发明的新机械,即使是制造了,也不准使用。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全文)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全文)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正文: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旨在保护创新和的成果,以鼓励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
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旨在平衡创新者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践应用。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含义1.1 利益平衡原则的定义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法中,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权益,同时又要尊重公众的利益,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权益的平衡来达到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1.2 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利益平衡原则可以确保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以激励他们进行创新和投入更多的资源。
同时,利益平衡原则也保护了公众的权益,确保公众对知识产权作品的访问和利用。
三、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范围2.1 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专利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体现在对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的使用范围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可能会被限制,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2.2 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商标法中,利益平衡原则表现在对商标的保护和公众的权益之间的平衡。
商标权的保护不应过度,以免限制公众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选择。
2.3 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体现在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和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激励者,但同时也要考虑公众的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应用3.1 协商和合作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应用中,协商和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手段。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对话和合作可以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3.2 弹性和灵活性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应用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情况。
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能需要灵活地权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利益平衡原则的实施。
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文件附件2:知识产权法实践案例分析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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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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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公司方针、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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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组成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组成
专利基本概念
专利及其特性
专利先申请原则
检索
概念:商标,俗称牌子,是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特征
案例分析
No.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状告珠海飞利浦家电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No.2
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略)
国内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权法。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TRIPs协议
概念:著作权过去又称作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特征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02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概念: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特征
知识产权平衡之刍议
三、实现平衡的三个约束 1)不可私有之公有物的绝对排除 2)知识产权赋权条件的限制 3)人类至善目的的限制
四、非理性扩张的四个体现
1)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延长 最早的《安娜女王法》将版权的保护期仅定为了14年, 在美国以及欧洲一大批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从14年到28年 (美国国会1831年的规定)再到今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作者 终生加死后的50年。而这也许还不是版权期限的最终完止。 1998年,美国国会再一次通过了“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的版权延长案,经过这次延 长,美国版权保护期已经达致作者终生加死后的70年(实 际上,德国在1965年就已经把版权保护期延长到了这个期 限),这是美国历史上第11次延长保护期。
二、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因为知识产 权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利益平衡机 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构造上表现为 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人权 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 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 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 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 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甚至可以认 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对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的法学思考
——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一、知识产权立法宗旨
《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 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 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 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讲义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讲义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现实中我国公民在这方面的知识很有限。
保护知识产权有赖于全体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我们专业技术人员更应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自觉增强这方面的意识。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包括科学发现权,WTO的定义强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一)狭义:工业产权和版权1、工业产权:创造性成果权(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版权、计算机软件权)、识别性标记权(商标、商号、其他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2、版权:作品创作者权(著作权:精神权利—人身权、经济权利—财产权)、作品传播者权(版权的邻接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等)(二)广义:工业产权、版权、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刷字体、卫星传播节目信号等)的保护权、商业秘密权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一)无形性:最基本的性质(二)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三)地域性(各国的保护规定不同)(四)时间性(有一定保护期限)(五)可复制性(工业可再现性):对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含义不同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属于私权,主要是财产权,也涉及部分人身权第二节WTO与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纳入WTO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二、知识产权是构成WTO的三大支柱之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TRIPS是WTO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是当前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知识产权的产生、获得、使用和维护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权衡各方的利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原则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解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
创新与发展。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不同创新主体在创造、发现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和投资,保护知识
产权的创造者和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也可能导致创新活动受限,阻碍技
术的传播和合理使用,阻碍了社会共享知识的发展。
利益平衡原则表明,在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法时,社会利益应该得到充分考虑,并与
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平衡。
具体来说,利益平衡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在制定知识产权法时,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衡。
在知识产
权法的制定中,需要考虑到各方的权益,包括知识产权持有者、使用者、消费者和公众。
这意味着在给予知识产权持有者适当的权利的也要限制他们的滥用行为,同时保护公众和
消费者的权益。
利益平衡原则还应考虑到知识产权与其他法律和制度目标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不
是孤立存在的法律体系,它与其他法律和制度目标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还
需要考虑到其他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的影响,如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制定、解释和执行法律时综合
考虑各方的利益。
只有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活动才能
得到推动,社会才能实现创新和发展的可持续平衡。
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理论刍议
知识产权 理论教育是指在 高校中向大学生传授知识 产权 法 律知识 , 无论是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还是专业教育都应该包
含的教育内容。
知识 产权法律 理论知识包 括知识产权 的法律 和法规 , 比如
基金项 目: 辽宁 省教育科学“ 十二五” 规划2 0 1 2 年度立项课题——《 辽宁省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现状和对策研究》 ( 课题批准q  ̄ ' J G 1 2 D B 1 1 2 ) 成果。
功能之一 , 知识 产权 经营便是这种功 能的体现 , 即将大学研究 的 科研 成果转移至校外, 这也是 当今世界各国和各高校关注的一个
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
代下所产生 的知识 带有高智力 、 高竞争 、 高渗透和高效益 的显著 特征 , 使得知识产权管理成为 具有 战略意义的国家行为 。 因此 , 知识产权教育应 与时俱进 , 适应全球 化趋势的发展 , 是我 国高校
2 2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 面临的“ 不利 ” 背景 知识 的地位 和作 用在当今经济和社 会发展 中 日益增长, 在此
尊重意识是对 知识 和人才的一种尊重意识 , 教育教导高校学 生树 立尊重知识 , 崇尚科学 的精神 , 同时充分尊重他人 的知识 产
权。
3 . 3 能力教育
知识 产权 能力教育即对 高校学生进行 以培养知识 产权创 造、 运用和经营等综合 能力为宗 旨的教育 。这个教育多在 高校专业 知识 产权 教育中培养。 知识 产权 的创 造和运用即培养高校学生生产知识 产权 、 利用
塑 N O. 1 T I 皿 E 埘: 『 C 棚 O N J
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知识产 权教 育理论刍议
康利
摘要: 在 新形势下 , 高校知识产权教 育已成 为社会、 高校关注的一个重要 问题 , 本 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和 学习, 进 一步在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信息分配内容提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
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
知识产权制度本是一种确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权的制度,但通过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了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平衡”也可以理解成均衡。
所谓均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1]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
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
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
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涨的关系。
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的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或称之为垄断权。
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或者激励主义层面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继承性的特点,从而使之也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
换言之,社会公众对其也有合法的需求。
知识产权讲义-云大版(仅供个人学习)
知识产权法李雨嫱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广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trips协定)•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部分。
其中,商标权和专利权合称为工业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1、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知识产品。
•2、就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在同一客体上不允许存在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出法定期限,该权利即自行消灭。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891年缔结,1892年7月生效)•《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通过,1978年生效)•《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缔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或者TRIPS协议)(1993年通过)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它著作权人(主体)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内容)的总称。
略论知识产权法上的平衡理论
略论知识产权法上的平衡理论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在知识产权法的诸多理论中,平衡理论占据着关键的地位。
这一理论旨在协调知识产权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源于对创新和创造的保护需求。
创造者通过辛勤的努力和独特的智慧,产生了具有价值的知识成果,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等。
为了激励创新和创造,法律赋予了创造者一定期限内对其成果的独占权利,这便是知识产权。
然而,如果对这种权利不加限制地保护,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从而阻碍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知识产权法需要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知识的需求,这就引出了平衡理论的核心问题。
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和创作,期望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和声誉。
例如,一家制药公司花费数年时间和巨额资金研发出一种新型药物,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他公司可以轻易地仿制,那么原研发公司的投入将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未来也可能失去研发创新的动力。
因此,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定的垄断权是必要的,这可以激励他们继续进行创新和创造,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有益成果。
但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有权利获取和使用知识。
知识具有公共属性,其传播和应用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过于严格,导致知识产品价格过高或难以获取,那么就会限制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影响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比如,某些学术研究成果如果被过度保护,可能会使其他研究者难以获取和借鉴,从而延缓整个学术领域的进步。
为了实现这种平衡,知识产权法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
例如,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限。
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但保护期限过后,该技术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这样既保证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使技术能够最终为社会所共享。
再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如为了评论、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有限的使用,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支付报酬。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利益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旨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本文将对利益平衡论的理论基础进行详细探讨。
利益平衡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社会大众的利益。
它主张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是促进创新和公共福祉的双重利益。
利益平衡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和方法。
首先,利益平衡论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当避免滥用知识产权权力导致不平等竞争和垄断现象的发生。
知识产权制度应确保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福祉。
其次,利益平衡论主张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具有灵活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价值和期限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产业和创新环境的需求。
例如,在一些行业或领域中,可以采取缩短知识产权期限、降低权利要求或重视合法使用等灵活措施,以平衡创新者利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利益。
同时,利益平衡论主张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有利于技术转移和知识流通。
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而这需要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该鼓励创新者将知识转化为可利用的技术和产品,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利益。
此外,利益平衡论还主张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利益平衡论主张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其保护和运作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
国际社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规则和标准,建立起公平、有效和可执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综上所述,利益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讲义(免费)
知识产权讲义(免费).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
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
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
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
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
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
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总论)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垄断性民事财产权。
(知识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1 知识产权原则上是财产权,只在著作权有所例外。
2 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和对世权,这一点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而与债权相区别。
三、特征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
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 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
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 地域性。
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
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 时间性。
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
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考试考的就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
政策制定与执行
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 色,包括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法规, 以及监督和执行知识产权制度等。
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平衡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 系,确保政府部门能够有效地管理和保护 知识产权,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 战略需求。
利益平衡论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利益平衡论的理论基础包括
社会契约论、公平正义论、经济效率论等。这些理论都强调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应当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同时 ,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第三方利益,实现利益的均衡发 展。
利益平衡论的现实意义在于
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 展和创新,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有利于 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和冲突的发生,维护 社会稳定和和谐。
知识产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知识产权可以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集体产权和个体产权 、原始产权和传来产权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
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特权和商业习惯,最初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商业 利益。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各国开始通过立法和国际条约来建立现 代知识产权制度。
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应用
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专利法中,应当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避免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著作权法中,应当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在商标法中,应当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利益平衡论的应用包括: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建立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授权机制、制定知识产权的 实施和保护措施、建立知识产权的救济和赔偿机制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 益和相关第三方利益,实现利益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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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平衡性刍议——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质疑之课堂演示1、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a)《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b)美国宪法第11条. 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从而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c)Trips协议第七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的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d)《安娜女王法》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作品的编辑或写作,禁止他人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搜自印刷、翻印或发表作者的作品.—引自于曲三强著:《知识产权法原理》2、知识产权的平衡被打破所谓平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
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
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
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长的关系。
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3、实现平衡的三个约束a)知识产品独占性(不可私有之公有物的绝对排除)i.Tips协议第9条明确规定版权的保护扩展到表述,在我们的版权法中,我们以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方式把任何人都有权去拥有的思想蔷薇拒之于了版权的保护之外;。
ii.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至此,我们将彻底地失去诸如信息自由、思想自由、表现自由等构成现代社刽良基的事物。
”b)知识产权的界定以及授权(知识产权赋权条件的限制)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c)公共利益的妥协(人类至善目的的限制)。
i.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和对面包的需求没有两样,缺少任何一者都是不可想象的.ii.保证人对单纯对知识的渴求得到满足——合理使用、强制许可Ps: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如此鲜明地规定要最终剥夺权利是为数不多的一方面可见人类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可见知识对我们自身的重要,如果让权利人永久地专有,那该多么地可怕。
4、知识产权的异化a)保护期的延长Jane Black,A case to Define the Digital Age,Commentary最早的《安娜女王法》将版权的保护期仅定为了14年,在美国以及欧洲一大批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从14年到28年(美国国会1831年的规定)再到今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作者终生加死后的50年。
而这也许还不是版权期限的最终完止。
1998年,美国国会再一次通过了“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的版权延长案,经过这次延长,美国版权保护期已经达致作者终生加死后的70年(实际上,德国在1965年就已经把版权保护期延长到了这个期限),这是美国历史上第11次延长保护期。
针对这次延长,美国国内很多人提出了知识产权是否有保护期限的根本疑问,而另一些人则严厉地批评道:“在那些过去40年来11次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人眼里,公有领域是不存在的,因为文化已经变成私有的了。
”b)客体的扩大美国,其专利“三性”要求中的“创造性”要求是日益地降低,而“实用性”要求倒是不断地增强,甚至开始表现出来开始取代创造性的倾向。
美国《专利法》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和实用的方法、机器、制品或合成物,或者任何它们的新颖与实用的改进,根据本法的要求与条件,取得专利。
”c)权利人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日益增强美国DMCA第1201条(a)(1)(A)条禁止任何人规避本节规定、可有效控制对作品接触的措施,DMCA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表示提供或提供、买卖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部件或部分。
欧盟版权指令中有类似之规定.这些规定排除了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目的,即创造性使用作品而破解版权人技术措施的合法性。
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公众合理使用权利的行使变得十分得困难。
d)权利人公共责任之逃避秀芹:“专利当地实施要求的法律思考”,《法学研究》。
1996年当巴西在面临着艾滋病泛滥的情况下通到少寸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修正法案时,这不仅遭到了美国药品专利权人的极力反对,在制药商的游说下,美国政府甚至提起了对巴西的诉讼,要求宣布巴西修正法案为非法。
.5、非理性扩张的解读a)私权利人的趋利性b)自然权利理念的嫁接contrast with: 源于休谟并经边沁等人发扬光大的功利主义.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为代表,在洛克看来,人们在前政治社会就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政治社会和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而非剥夺上述权利。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我们容易将其中本属共有领域的东西和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分割开来;同时,以无形性为基础的无限复制性又决定了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并不以对客体物理上的占有和控制为必要。
实际上,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主要途径并非占有,而是利用。
排除由知识产品的创造而引发的人身权和名誉权方面的因素,知识产权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以价值为对象的权利。
作为整体的社会、知识产权人、知识产品使用者都对知识产品享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价值的大小可以无限细分。
可以说,知识产权是针对知识产品形成的以价值分享为特征的结构性权利。
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述,在权利特点上,知识产权是一种私的权利,但并不是绝对化的私权。
与传统所有权的基本特征相比较而言,知识产权表现出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与有限定的时间性等特点。
另注专利法179页。
c)发达国家挟持的知识产权制度实用主义:实用主义强调实践的运动结果的重要性。
结果论是实用主义唯一的理论。
在知识产权方面,较有影响的是实用主义学说。
实用主义财产说起源于18世纪的休谟,他认为我们所遵循的正义规则来自那些被认为有利于促进人类幸福的一些经验。
人们遵循这些规则,并非受到强迫,而是为了个人的私利,同时也自然有利于公共利益。
私人所有权及其规则的基础除了实用的目的别无其他。
继休谟之后,边沁认为所有权只是一种期待-期待着从某些财产中获得一些收益。
这种期待只有依靠法律来实现,离开了法律所有权便无从谈起。
而法律只是为了个体的福利和社会的整体秩序才赋予某种财产权,而不是基于所谓自然法上的目标。
进一步到知识产权上,实用主义认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是为了提供刺激动机,以扩大相应成果供给。
因为财产权的存在就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知识产权通过给予创造者一定的利益,鼓励他们的创造积极性,最终促社会经济的全面增长。
在美国,这一学说被发展到极致,学者认为美国宪法中的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实用艺术的进步,国会有权确保作者及发明者一定时间的排他性独占权本身便是实用主义的体现。
具体到版权制度上,学者们声称,”版权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给予作者以回报,但法律这样做是为了实现它的最终目标-促使其将其创造的天才的产品公之于世“。
具体到专利制度,使用主义的解释更为直接:专利只是经济政策的一个公共工具,有着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提供刺激动机,刺激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其次,专利制度本身构成一个完备的信息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信息的迅速传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和开发,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实用主义对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解释是无可挑剔的,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知识产权本身不受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限制。
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造成限制,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这就属于对竞争的危害,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制裁知识产权哲学》(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第七章就专门论述了知识产权的后果。
作者提到知识产权后果之一是通过权力扩张,使社会制度的分配越来越不均衡,作者认为这是一个依据现代经济性质得出的很可能存在的经验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但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权与事实上的经济垄断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不一定以经济垄断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知识产权垄断权被极大的转化为经济垄断权,特别是涉及的地域广泛而且与广大民众利益相关时,国家有必要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对这种“私权”进行“公权”的干涉。
6、重申平衡a)限制私权扩张,保障公共利益b)私权公化知识产权制度不但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属性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以私权属性为主,兼具有公权属性。
1、滥用:e.g.搭售、拒绝许可行为、价格的不公平、独占2、我国国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都进行限制并作出特殊的规定3、Conclusion:国家干预体现了知识产权不是单纯的私权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受到国家政策性立法的限制,即法律基于国家政策的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取得、传播和使用等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另一方面,国家制定的各项具体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一演变赋予了其公权的性质。
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从限制的主体看,主要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单位。
从限制的内容看,主要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损害以上利益的行为的限制。
从限制的法律规范来看,不再是单单民法所调整的内容,有国际公约,行政法,刑法等体现公法关系的法律在调整。
从保护的客体来看,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保护私人利益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出现了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认为传统的“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认识正在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