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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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临床检验中心:去年以来,我省发生因铅污染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人体造成损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进一步规范血铅检测检验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除血铅检测外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

开展血铅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血铅检测项目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且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单位要立即停止检测工作,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省级以上血铅室间质评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血铅检测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开展血铅等检测检验工作中所用的仪器、耗材、试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单上的参考值范围,国家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设定;国家没有标准的,不得自行设定,更不得以药品宣传广告作为依据。

检测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卫生部有关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和分析技术,严格遵守质量保证规程。

血铅检测检验实验室要具备净化条件,配备超净柜(台),或者具有已采取其他局部防尘措施的实验台,要有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措施。

三、在进行血铅检验时,必须避免各个环节的化学物污染,所有进样前的操作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采取降低分析空白的控制措施,把分析空白降至基本检测方法的检测限以下。

医疗机构检验科行政处罚案例

医疗机构检验科行政处罚案例

医疗机构检验科行政处罚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讲讲一个医疗机构检验科被行政处罚的事儿。

话说有这么一家医院的检验科,那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的。

可是呢,他们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错儿。

这个检验科啊,在试剂的管理上就出了大问题。

就好比一个厨师,连食材的保质期都不看就下锅做菜,这检验科的工作人员竟然对一些试剂的有效期是稀里糊涂的。

有一部分试剂早就过了有效期,可他们还放在架子上,跟那些正常的试剂混在一起,就像好苹果和烂苹果堆一块儿似的。

结果呢,在给患者做检验的时候,就用到了过期试剂。

这就好比你拿过期的面粉做馒头给人吃,能不出事儿吗?这一查出来,卫生部门那可不能轻饶啊,直接就给了行政处罚。

还有啊,他们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方面也特别不上心。

你想啊,检验科的设备就像战士上战场的枪,得定期保养校准才行。

可他们的设备呢,就像一辆很久没保养的破车,仪表盘都不准了还在那跑。

像检测血液的仪器,本来应该定期校准来保证检测数值的准确性,可他们总是拖拖拉拉,很长时间都不做校准。

这样一来,患者的检测结果就可能偏差很大。

有的患者明明没病,可能被检测出个“疑似重病”,吓得够呛;有的患者有病却没被准确检测出来,这多耽误事儿啊。

这也是被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这个检验科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也是漏洞百出。

他们的实验室垃圾处理简直就是一团糟。

像那些沾有患者血液、体液的样本和用过的检测材料,那可是有潜在感染风险的啊,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来处理。

可是他们呢,就随便扔在普通垃圾桶里,就好像把定时炸弹扔在大街上一样危险。

这要是不小心被人碰到或者泄露了,很可能会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这一点,也让监管部门皱起了眉头,最后给了重重的处罚。

这就是一个医疗机构检验科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在试剂管理、设备维护校准和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犯了错,最后被行政处罚的例子。

这也给其他的医疗机构检验科提了个醒儿,这些事儿可不能马虎啊,不然患者的健康没保障,自己也得吃不了兜着走。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发布日期】2006-02-27【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对《》(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我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执行中标结果,但少数急救、短缺药品及临床特殊用药没有中标品种。

为保障这些药品供应,根据《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精神,现就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应急采购1.因没有中标品种或中标品种因故不能供应等情况,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而临床急救等特殊情况需必备或紧急采购的药品,县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应急采购。

2.应急采购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中未中标的临床急救、短缺药品为主(如苯妥英钠、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胺、氯解磷定、乙酰胺、抗蛇毒血清、麦角新碱等药品),其它药品应急采购根据临床救治需要从严控制。

3.应急采购药品不占备案采购额度,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5%。

二、药品备案采购1.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或临床特需用药使用集中招标目录外药品,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县级医院可视情况实行备案采购。

2.备案采购药品以特殊患者病情、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所用的专科用药、职业病、肿瘤、罕见病例等中标目录之外的特殊用药为主,中标目录已有品种的其他厂家、特殊剂型从严控制。

3.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三、相关要求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公立医院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药品供应配送及应急与备案采购的组织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临床救治药品供应不断档。

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准入现场验收表

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准入现场验收表

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检验科准入现场验收表本表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经厦门市检验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准入标准。

附: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
核定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
联系电话验收时间
核定检验科工作人员名单法人代表签名。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一、采购内容及相术参数要求1.仪器类型:随机任取、分立式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2.*分析速度:生化测试比色恒速≥400T/H。

3.#单盘试剂位:≥70个。

4.*反应杯位:≥90个,反应杯光径≤6mm;可循环使用式反应杯,反应杯为独立反应杯,可单独更换。

5.最大可同时分析项目≥95个。

6.光学系统:光栅后分光系统。

7.测试方法:比色法、比浊法、离子选择电极法。

8.波长:340~800nm ,吸光度重复性:CV≤1.5% 。

9.吸光度线性范围:0~3.5 Abs 。

10.最小加样量≤1.5μL,0.1µl步进。

11.最小试剂量≤10μL,0.5µl步进。

12.搅拌杆:≥2个。

13.清洗机构:八组针清洗,其中擦拭针两根,八站式多步清洗。

14.光源:卤素灯,灯泡可自动休眠与唤醒。

15.样品携带污染率:≤0.05% 。

16.操作系统:全中文操作界面。

17.*有配套的质控品、复合校准品,结果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提供相关证书证明),试剂开放。

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要求执行。

18.反应盘温控方式:恒温装置,37℃±0.1℃,免维护,无需耗材。

19.基本配置:生化主机、品牌计算机、19 寸液晶显示器、激光打印机、UPS、水处理机。

20.负责将本次采购的设备通过网络连接的方式,实现与天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系统对接,以达到数据实时传输共享,对接根据卫计委需要按时给予支持,有必要需要到现场支持,所有费用含在报价内,不得找任何理由额外收费,也不得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任何技术限制使用。

如有疑问,说明、解释权在天长市卫计委,此条作为验收把关条款之一。

21.*不得有密码锁机功能。

注:以上技术指标应当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资料(承诺性质的要求只需提供承诺响应)。

该技术支持资料是指下列之一: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附件中的“产品标准:YZB/----;②技术白皮书(Data Sheet)(内容中应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号技术参数突出显示);③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篇幅较多,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中含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封面以及含有检测机构相关标识的页面章节即可按招标参数顺序标注);④产品使用说明书。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间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情况概述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间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情况概述

学习心得针对本次会议学习,我们要学习的地方还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也是很多。

最主要的是要做好检验结果的质量,要全面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临床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检测全过程(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的质量保证措施。

着重做好室内质控,室间质控。

才能有办法踏进“互认”的门槛。

下面是借别人的文章介绍一下我国医疗机构间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情况:目前我国医疗机构间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情况概述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黄鹏()一、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互认产生的主要背景背景一:自2005年起,有关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就已在我国一些地区如杭州、上海、银川、哈尔滨及河南等省、市相继开始试行,虽然存在问题较多,但取得了一定成效。

背景二:2005年9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临床检验科成为我国第一个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L)认可的医学实验室,也是我国第一个达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专用要求》(ISO15189)的医学实验室。

这标志着我国临床检验学科迈出了国际标准化的第一步,表明今后该院临床检验科在药品评估、临床标本检测等方面实现了国际互认,患者拿到的该检验科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在国外也同样有效。

背景三:前不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完成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得出“中国的医疗制度改革在总体上是不成功”的结论。

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医疗公平性差和看病贵。

过高的医疗费用中反映最强烈的是药价虚高和过度、重复的医学检查,如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为此,不少人呼吁医院间能否互相承认化验结果,避免在不同医院作同样项目的检查。

同时,部分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强调在同一级医院间,医学检验结果应该互认。

背景四: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卫生部办公厅于2006年2月24日颁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号文,从五个方面对医疗机构间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等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关要求。

医院检验试剂管理制度

医院检验试剂管理制度

医院检验试剂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医院检验试剂的质量安全,保障医院临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临床检验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医院检验试剂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使用检验试剂的科室和部门,旨在规范试剂的购进、储存、使用、废弃等全过程管理,以确保试剂的质量安全,为患者提供可靠的检验结果。

一、管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使用试剂的检验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仪器设备科等相关部门。

2. 试剂包括临床检验所用的生化、免疫学、微生物学、免疫化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等各类试剂。

二、购进管理1. 试剂的购进应按照医院的采购程序进行,所有试剂均应具有合法的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 试剂的购进需经过严格的供应商筛选,在供应商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

3. 试剂购进需严格执行医院的采购管理制度,由经济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采购,确保试剂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三、储存管理1. 试剂的储存应当符合其产品要求。

不同类型的试剂应该储存于相应的环境中,确保试剂的质量不受到影响。

2. 储存试剂的设施、设备及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保持试剂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储存试剂的场所应保持整洁,试剂需分类存放、分开存储,避免不同性质的试剂相互污染。

4. 储存试剂的场所需有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保证试剂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使用管理1. 试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

2. 使用试剂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遵守使用流程和操作规范。

3. 对于易受微生物污染的试剂,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受到外界污染。

4.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试剂的浪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试剂的使用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废弃管理1. 废弃试剂需按照医院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2. 废弃试剂的运输、处理需符合规范,确保不产生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征求意见稿,表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通用要求,一、临床实验室管理一般规定序评分标分扣得扣分原因类别《管理办法》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号准值分分及备注,一,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1.1医疗机构负责临床实验室管理人是否明现场检查医院管理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临确床实验室执业行为。

1.2医疗机构对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安全检查文件,1章5条, 管理是否有明确要求和措施1 1.3 实验室设臵、布局是否合理现场检查1.4对临床实验室工作是否进行相关检查并检查文件及检查记录有检查记录1.5 对临床实验室现存问题是否能重视和现场检查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2.1有无未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如临床化现场检查《医疗机构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应当学、临床免疫学、临床血液体液学、临床微执业许可证》与设臵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生物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病开展临床检验专业情况2业。

2.2新增检验项目是否超出原已登记专业范(2章6条) 围~有无办理变更手续同上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3.1开展检验项目是否为卫生部卫医发对照项目表进行检查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2007]180《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3 验项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2章14条) 3.2有无使用已停止或未经准入的临床检验现场检查项目和方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4.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数目~设臵是否合现场检查及检查文件集中设臵~统一管理~资源理 4 共享。

4.2有无质量和安全统一管理现场检查 (2章9条) 4.3临床实验室间有无开展重复检验项目现场检查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5.1 有无科研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并收取现场随机抽查20份病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患者费用,除外POCT, 历中的检验报告单, 取相应检验费。

核准开展收费项目的 5(2章21条) 临床实验室名单。

安徽省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

安徽省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

安徽省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
2019年肺癌EGFR 基因突变检测室间质控登记表
检测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技师:_______________;诊断医师: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一、医疗机构信息
1、组织检测平台开设情况:□ARMS; □Cobas; □NGS;其他:__________
2、血液检测平台开设情况:□SuperARMS; □dPCR; □Cobas; □NGS;其他:__________
3、组织样本EGFR 月均检测量:_____(例/月); 血液样本EGFR 月均检测量:_______(例/月)
4、分子检测人数:_________人;具有PCR 实验员合格证人数:________人
5、是否经PCR 实验室认证:_________(是/否)
二、检测流程
1、检测仪器名称: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厂商:_______________
2、基因提取(组织)试剂盒品牌与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因提取(血液)试剂盒品牌与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基因检测(组织)试剂盒品牌与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因检测(血液)试剂盒品牌与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采购分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采购分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8
关于公布部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安徽)相关未中选药品价格联动
结果的通知
9 关于公示第九批高值医用耗材数据 匹配信息的通知
10
关于公示安徽省凝血类、心梗类临 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6 日 生成
5 / 17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安徽(90)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关于公示调整部分临床检测试剂产
7.9
品限价
2 关于公示调整部分临床检测试剂产
7.4
品限价
3 关于公示调整部分检验试剂盒产品
6.1
限价
4
关于公示冠脉药物涂层球囊、弹簧 圈(颅内)、硬脑(脊)膜补片、
1.4 大额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20 记录。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二、市场分布
近 1 年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采购分中心)的代理项目主 要分布于卫生系统、企业采购系统、政府办公室系统,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6 个、4 个、3 个。其中卫 生系统、政府办公室系统、企业采购系统项目总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95 万元、0.63 万元、0.00 万 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最新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最新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最新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平台功能省药采平台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服务,涵盖药品交易系统、医用耗材交易系统、检验试剂交易系统等多个子系统。

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1.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管理药品的集中采购,确保药品价格透明、质量可靠。

根据最新通知,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的集采结果已经执行,采购周期为2024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

2. 医用耗材挂网管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台规范了医用耗材的挂网流程,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对挂网产品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和产品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检验试剂采购:平台还负责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确保检验试剂的质量和供应稳定。

2023年,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凝血类、心梗类临床检验试剂的集中带量采购。

最新动态1. 药品价格调整:根据最新通知,平台将进一步规范挂网药品的采购限价申报工作,企业需在2024年8月13日至8月18日期间提交申报价格信息,并进行公示。

2. 医用耗材管理:平台对医用耗材的挂网目录进行了扩围,将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内的医用耗材全部纳入平台挂网采购范围。

3. 药品集中采购执行:平台密切监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序时采购进度明显滞后的医疗机构,采取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确保采购进度。

公告公示平台定期发布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信息、价格调整、采购结果等。

例如,近期发布的公告包括关于平台部分医疗机构、诊所、定点药房未设置对应医保代码的公告。

联系方式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致力于为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提供高效、透明、规范的采购服务,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新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政策背景平台服务内容省药采平台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服务,涵盖药品交易系统、医用耗材交易系统、检验试剂交易系统等多个子系统。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摘要】目的:探讨基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及检验科管理,找出管理漏洞。

查找问题,对症下药,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水平。

方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进行室内质量导检查与室间质量控制能力验证,通过查、看、验现场,查找漏洞,解决问题。

结果: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检验质量与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有统计学意义( <0.05),检测结果有待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中图分类号】R197.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8999(2015)6-0371-01【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clinical inspection quality and clinical laboratory management, grassroots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find loopholes in management. To find problems, suit the remedy to the case, enhance the level of grassroots medical institutions clinical inspection. Methods: the clinical test of the grassroots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indoor quality guide examination between the chamber and quality control ability, by check, see, test site, find loopholes, solve the problem. Results: the level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in towns and townships and the quality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of clinical inspection and secondary medical institutions clinical test results (< 0.05), test results need to be further strengthened.【Key words】the grass-roots medical institutions; Clinical trial; Quality; management21世纪的现代高科技年代,我们国家对民生工程问题越来越重视,新医改实施以来,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改革措施的推行和实施,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运行新机制逐步形成,居民的医疗负担逐年下降。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有效、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应具备开展血、尿、粪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等检测项目的能力。

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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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
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

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2号)和《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医改〔20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建立临床检验试剂采购平台与监管平台,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购销行为,保障质量和供应,逐步推进采购价格趋近合理化,降低临床检验试剂虚高价格。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平台、上下联动,科学合理、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全程监督。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交易。

(四)采购周期。

暂不限定采购周期。

(五)组织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
中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药监督办)负责受理申投诉、全程监督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工作。

(六)公告方式。

我省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采购分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发布。

二、采购目录
(一)目录范围。

原则上,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9号)规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临床检验项目的检验试剂全部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二)目录分类。

1.按临床检验项目分类。

临床检验试剂分为5大类,包括临床血液及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及血清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检验。

2.按试剂类别分类。

临床检验试剂分为通用(开放)型检验试剂和专机专用(封闭)型检验试剂两类。

(三)目录制定。

结合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和使用情况,经专家论证后,由省药采中心组织生产企业申报、汇总分析、社会公示后形成临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目录,具体到相关厂家及型号规格。

三、采购方式
临床检验试剂实行全省统一挂网限价,网上集中交易。

由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确定实际成交产品及价格。

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临床检验试剂采购价格。

(一)企业报名。

参与我省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报临床检验试剂的企业基础信息和产品,并按要求报送或上传相应资料。

对材料完整的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配送企业名单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示。

(二)挂网限价。

1.限价依据。

《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医改〔2014〕1号)
2.限价制定原则。

截至本实施方案发布前,2014年以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正在执行的省级中标价、挂网限价;我省省、市级公立医院最近一次的实际采购价。

3.限价办法。

临床检验试剂按包装单位(具体到规格或型号)限价。

(三)产品挂网。

1.经生产企业确认,同意挂网限价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种,形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

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挂网限价进行网上采购。

2.企业不同意挂网限价或无外省中标价(或挂网限价)及我省实际采购价的品种,形成网上备案交易目录。

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行议价,网上阳光采购。

3.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交易确定后,必须准确、真实地在网上填写成交品种、采购量(金额)、实际成交价格等相关交易信息。

(四)合同签订。

1.医疗机构确定采购品种后必须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购销合同要明确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违约责任、伴随服务等内容。

合同采购数量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调整后确定。

若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使用需求时,医疗卫生机构可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不得拒绝。

3.供货企业与医疗机构必须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机构按购销合同约定做好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和使用等工作,并在交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收货确认。

(五)网上采购。

1.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和网上备案交易目录(以下统称挂网目录)公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适宜的原则,网上采购临床所需临床检验试剂。

原则上,医疗机构2个月内完成库存清理工作。

2.挂网目录内产品,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严禁网下交易。

医疗机构应及时在网上提交采购单,特殊情况可先行采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单信息补录。

挂网目录外产品按原渠道采购,但必须在采购的下一个新增产品申报期限内,由生产企业及时申报挂网。

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成功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3.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内产品,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在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确定实际采购价格。

4.网上备案交易目录内产品,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议价,网上集中采购。

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备案采购金额占该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总采购金额比例不高于10%。

5.企业配送、伴随服务、增值税等稅费包含在实际成交的采购价格之内。

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挂网限价和医疗机构原采购价。

因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应按照政策规定调整实际成交价格。

(六)产品配送。

1.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

生产企业应保障临床检验试剂质量,及时、足量供应。

对不按规定保障供应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及医疗机
构在协商一致后可变更配送企业。

2.临床检验试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其中需冷链运输的试剂,生产经营企业需具备冷链运输、储存条件。

3.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要根据网上采购单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单确认、配送、售后服务等工作,敦促采购单位如实填报网上验收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入库与网上配送入库信息一致。

4.紧急使用产品8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

如医疗机构有特殊配送需求的,应设法满足。

5.企业证照到期前,应将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省药采中心。

超过有效期未变更的,停止该企业相关产品的网上交易。

四、动态调整
根据我省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情况,省药采中心经公示、确认、公布等程序,定期对挂网目录及产品、价格实施动态调整,并建立产品新增及淘汰机制。

原则上每半年动态调整一次。

(一)产品动态调整。

对新上市的临床检验试剂及医疗机构开展新的检验项目等所需的临床检验试剂,可依申请并经公示后定期增补挂网,纳入网上备案交易目录。

(二)目录动态调整。

对于网上备案交易目录内产品,企业同意挂网限价后纳入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对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内产品,若企业不同意挂网限价,将其调整至网上备
案交易目录。

(三)限价动态调整。

根据全国省级中标价格、挂网限价及我省省、市级公立医院最近一次的实际采购价等情况,对挂网产品的限价进行动态调整。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医药监督办加强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网上集中交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受理相关投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违规行为。

各市、县要建立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组织、监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并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监督管理。

(二)严肃违规处理。

临床检验试剂供货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和《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供货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皖卫药〔2011〕26号)列入不良记录,并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处理)》(卫药秘〔2016〕315号)等规定处理。

(三)加强廉政建设。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加强临床检验试剂集中采
购廉洁从业教育,健全临床检验试剂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完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防范廉洁从业风险,平稳有序推进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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