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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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
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年(卷),期】2013(0)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7-19)
【关键词】刑事案件;检察委员会;情节严重;审判委员会;变造;管理秩序;定罪处罚;提起公诉;审查起诉;十二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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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J],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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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院打击信用卡犯罪,银行在行动

两高院打击信用卡犯罪,银行在行动

并将 极大 提高 申请虚 假 、资 信材 料虚 普遍 ( 这些行 为 尚未列入 相关 法律 法 到 异常后 ,银行 随 即对该 持卡人 的交 假 、资信 能力夸 大等 “ 问题 申请 ” 的 规 中 ) ,如果不法商户 以支付 预付 费卡 易 行为 采取控 制措 施 ,但 已无 法联 系 查 处率 ,有 效避 免第 三方验 资评 估机 ( 代直接支付现金 ) 取 的方式 , 不受 到持卡人 。 仍 构 的 申请 材料造 假行 为 ,也 将 申请 人 现 有 法 律 约 束 。 在 此案 中,该 持卡人共 申领 了 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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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筹建中的央行 “ 中国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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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 院打 击信用 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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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国农 业 银 行 总行 信 用 卡 中心 中 叶 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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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内容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内容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内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如今,我国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管理,与此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以加强对这方面行为的监控。

另外,最高法和最高检也针对此罪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那究竟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

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

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

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

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17.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1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8〕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2020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取保候审?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取保候审?

断卡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抓获了一批又一批的办卡人、收卡人、卖卡人,大部分是被指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一些与上家联系紧密的,被指控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很少有指控两个罪名的。

但笔者前不久办理的一个帮人收购银行卡的案件,和大多数类似案件一样,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但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不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需要数罪并罚。

本文主要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构成、如何构成以及如何处理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系入手,尝试归纳当事人被指控两罪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要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思路一、行为人是否确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笔者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就认定行为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因此,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一)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1)行为人明知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不小心将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当作自己的信用卡持有,且其也没有发现该卡是他人信用卡,就不能认定其明知持有他人信用卡。

(2)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信用卡实施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虽然在实务中公检法机关往往认为行为人只要持有他人信用卡就符合刑法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但事实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就不应以追究刑事责任来评价他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无偿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偿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偿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作者:乔沙周琦楠来源:《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18期摘要:无偿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来自深圳的真实的案例中,张某正常经营茶叶生意,同时应朋友之托无偿为他人套现信用卡,且张某套现信用卡的金额与正常经营金额无从区分,关于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几点争议:一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二是,利用POS套现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经过分析评述,我们得出结论如下:第一,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二,利用POS机套现的行为不是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盈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超前消费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被社会大众尤其是年轻人所推崇。

多数人都有信用卡,甚至有人有几张信用卡,信用卡内有一定额度的银行给予你的预付款,可以进行消费,只要在还款期内向银行还款,银行是不收取利息的,但如果你要到ATM机取现金时,就只能取出额度的一部分,同时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有人铤而走险,希望通过信用卡套现规避银行监管。

这种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套现的POS机商户多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无偿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5年6月,张某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茶博城经营茶叶批发、零售生意。

同年11月,张某向银行申领了POS机。

2016年11月,民警在茶博城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有利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的行为,2016年11月,侦查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立案侦查。

据张某交代,茶叶店一直正常经营,申领POS机也是为了方便经营,经营过程中,一些朋友和客户提出请其帮忙利用POS机套现,碍于情面就接受了,只收取了银行扣取的手续费,自己并未获利。

经查,现场查获交易小票若干金额共计41万元,POS机账户交易总额157万元,部分销售单据及增值税发票,接受询问的信用卡持卡人均称自己是购买茶叶,没有套现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一、《刑法》基本规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1]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立案标准(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摘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应当提倡规范意义上持卡人概念。

在此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指基于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申领人。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使用类型,根据获取信用卡的来源,可分为伪造信用卡的人、骗领信用卡的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冒用信用卡的人、捡拾信用卡的人、抢劫信用卡的人、信用卡的申领人、盗窃信用卡的人。

信用卡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则上述类型的行为人无论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合法行为获得信用卡之后使用的都可称之为实际用卡人,由此造成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与申领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的,能否认为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对持卡人的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适用。

因此,以下将展开对持卡人概念的分析。

二、“持卡人”概念的观点梳理在学界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是广义概念,持卡人包括排除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之外的所有使用者,即持卡人是排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外的所有使用者。

[1]该观点所界定的持卡人范围是指除“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外的使用者都可认为是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泛,恶意透支持卡人的范围包括在银行实际登记的持卡人,以及相应限度但不完全的实际使用者。

[2]依此观点,对于采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获得信用卡的使用者来说,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不因虚假骗领行为而无效,行为人恶意透支的,银行仍可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催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18-11-28执⾏⽇期:2018-12-01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2⽉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8年11⽉28⽇法释〔2018〕19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1⽇起施⾏)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经发卡银⾏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对于是否以⾮法占有为⽬的,应当综合持卡⼈信⽤记录、还款能⼒和意愿、申领和透⽀信⽤卡的状况、透⽀资⾦的⽤途、透⽀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法占有⽬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确实不具有⾮法占有⽬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使⽤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卡后透⽀,⽆法归还的;“(三)透⽀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式等⼿段,逃避银⾏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透⽀的资⾦进⾏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背景信用卡是现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金融工具,但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例如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等。

为了保护信用卡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了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一、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罪名确定和罚款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等。

对于这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罪名的确定和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信用卡盗刷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最后,对于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罚款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信用卡盗刷罪的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者5000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将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罪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者5000元以下罚金。

二、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信用卡盗刷罪,如果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5000元以上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将依法认定为巨额的情节,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以上罚金。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如果数额巨大,将依法认定为巨额的情节,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以上罚金。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

一、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这个不一定,主要还是看警方的行动力,要是你的逾期情节严重,透支金额越多,警察抓人的速度就比较快,可能刚立案就马上去抓人了。

而若是透支金额不是很多,则可能会过一段时间再去抓人,不过你永远不要低估警察的行动力,既然你已经因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了,警方是绝不会对你姑息的,所以千万别想着晚点抓人怎么样怎么样的。

至于这个抓人是上门抓人,这个也是不一定的。

警方有时候会为防止人跑路,会先打电话说让你去公安局做一下笔录,但是并不会直接说会抓人,而等到做笔录的时候就会直接把你抓了。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二、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

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套现按时还款会判刑吗?

套现按时还款会判刑吗?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套现按时还款会判刑吗?导读:套现按时还款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刑的,但是还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信用卡套现的情况,那么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不过说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这是根据我们国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当中所作出的规定。

一、套现按时还款会判刑吗?套现按时还款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刑的,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

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

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二、信用卡套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信用卡套现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信用卡逾期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信用卡逾期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核心提示:现在购房还贷办信用卡、分期付款买车办信用卡、购物为优惠办信用卡……信用卡越来越多,那如果信用卡逾期不还会产生什么后果?逾期不还信用卡的消费款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可能会收到银行的催缴电话等。

以下内容由张颖律师为您整理介绍。

如果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后持卡人没有全额还款且未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则可能会产生以下的后果:1、消费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发卡银行会从发生消费的当天,以消费金额为本金按日计算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会按月收取5%滞纳金。

2、收到发卡银行的催缴电话、催缴信。

有些人由于无知和盲目自大,不但不还款,还通过更换地址和手机等联系方式来“跑路”,让银行联系不上自己,以为这样银行就奈何不了自己。

其实,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万万不可取。

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你的实名信息已经被银行记录,一旦你“跑路”,银行会认定你恶意透支和欠款,会报警。

参考资料:盐城律师/yancheng3、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被发卡银行冻结信用卡账户,欠款记录可能被反馈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导致持卡人无法正常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等。

4、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解决办法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解决办法

信用卡是申卡人主动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申卡人资质条件且认为其符合办卡条件的前提下,与申卡人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并向申卡人下发信用卡,提供后续用卡相关服务。

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申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产生的相关损失,银行概不负责,由持卡人本人来承担”。

所以信用卡持卡人尽可能的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持卡人仍然要对信用卡用卡、还款等一切行为承担责任。

以下列举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1、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使你负上高额债务,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他人不还或者还不了信用卡,最后还得自己来还,还要承担银行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2、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不等于借钱,必要时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与借用人核实刷卡账单并在账单上签字,再让借用人补上借条,借用人归还信用卡后将借条归还借用人。

经常有人咨询,我借信用卡给我朋友使用,开始都是正常的使用,后来就逾期了,人也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遇到这种情况你只能先把信用卡还上,把信用卡注销,注意留存信用卡的流水、账单,还卡的程序、记录等证据,再想办法找到借用人补上借条,通过录音摄像的方式收集证据,不能归还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所以借用人不还的话,持卡人面临着个人征信危机、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法律责任,借用人逃避债务,持卡人维护权益的程序变得复杂,维权的成本也相应增加。

3、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他人还款逾期,可能造成信用卡持有人的个人征信污点,影响持卡人之后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

4、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借用人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信用卡持有人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默许信用卡借用人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持有人也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方便好用,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要随时提高警惕,管理好个人信用卡,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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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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