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英国较早的建立了普通法系对普通法系的影响》
浅谈比较法视野下的普通法传统
浅谈比较法视野下的普通法传统[论文摘要]普通法传统是一种使英国法制度在历史上有别于欧洲大陆的罗马——日耳曼法律制度的法律类型和立法模式。
普通法是一套不断演进的法则,是在对无数个案作出法律裁判的基础上日积月累形成的。
因为这些原则都包含在具体的判例中,所以这些原则都特别具有针对性,都不至于过于笼统。
相反,大陆法系则总是带有一种经院的味道——是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在复兴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普通法传统的代代相传,使得当代的普通法不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普通法传统的内在精神的驱使和鞭策,使得当代的普通法国家能够较为恰当地平衡好法律的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比较法普通法传统一、普通法传统的法律继承性(一)习惯法传统的法律继承性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源于英国法,是适应需要演化而成的。
英国法学家通常将英国普通法的起源追溯到诺曼征服。
在此之前,英国的早期法律是不成文的,仅以耳闻口授世代相传。
在罗马占领时期,不列颠被烙上了罗马法文化的持久印记,但是罗马人却没有将罗马法律制度传授给这里的居民。
也许当时的罗马人早已认识到,罗马国的法律根本不适合英国人,强制推行很可能适得其反。
当罗马人离开后,英国社会再次落入部落统治之下,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不成文的地方习惯法成为了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当诺曼征服不列颠之后,统治者基于行政的需要而非立法的构想,建立起了一个高度集中的司法制度。
统治者对由分散而差异的习惯法所组成的英格兰法,没有加以干预,保持原貌。
这一做法促进了英国普通法的内在继承,使得英国习惯法得以幸存。
随着时代的变迁,地方习惯法常常经过修正与那些普通法中的一般习惯法融为一体。
正如英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注重正当程序传统的法律继承性在英国,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大宪章》时代。
实际上,英国普通法的最初发展与令状制诉讼形式密切相联,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要得到确认和保护,必须首先从大法官手里获得令状。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比较法
英国较早的建立了普通法系对普通法系的影响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于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
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
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称其为判例法。
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法官和律师在普通法系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
法官和律师在普通法系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在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中,法学家们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大陆法系亦有“法学家法”之称;而在普通法系的发展历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法官和律师。
虽然普通法系历史上有许多有名的大法官也被后人认为是重要的法学家,但为了同大陆法系相区分,这里还是称他们为法官和律师。
在普通法系国家, 奉行律师与法官一体化的传统, 律师与法官可以相互地转化, 律师和法官形成稳定的职业共同体。
一、英国法律职业阶层产生的背景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产生于13世纪,这一阶层的兴起对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2—13世纪的法庭模式、诉讼程序、法律规模的变化是导致法律职业阶层产生的重要原因。
亨利二世在位时对当时的司法制度做了大量改革,建立了定期巡回全国的巡回法庭,随着专职法庭的建立,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开始启动。
13世纪初,在原有的普通诉讼法庭的基础上,英国又建立了第二个中央专职法庭,即王座法庭,该时期法官的工作也日趋专业化。
普通法律师则是随着王权的加强和一系列专职法庭的新建而出现的,他们在爱德华一世时期(1272 —1307 年) 初步形成为一个职业群体。
但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普通法律师是在十五六世纪兴起的。
伴随着英国普通法的产生, 普通法法律家阶层形成了, 它包括普通法法官、出庭律(barrister)、代理律师(at to rney)。
法官从卓越成功的出庭律师中选拔, 职业律师是普通法存在的基础, 他们以行会形式组织起来, 并以这种方式施展他们巨大的政治影响。
二、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的意义1、法官和律师对普通法形成的影响在英国,无论是其普通法还是衡平法,其表现形式都是法院的司法判决,法官判决某一具体案件,既是一种司法实践,随着法官这种司法实践活动的不断重复,法律也就渐次形成和发展起来。
威廉一世时期,英国存在两种法律(日耳曼的习惯法和诺曼人自己的法律)并行的局面,于是威廉在全国实行巡回审判制度,王家法官在各地巡回审判中,调查了解各地的风俗习惯,收集起来并相互进行磋商,建立了一系列一致的原则,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成为一种统一的原则、制度,并通行于全国,这就是普通法。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一、比较法的形成与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
自古希腊至19世纪以前,虽然有对法律发展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是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
比较法学19世纪中叶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巨大成绩。
在古希腊,大小城邦林立,不同政治制度并存,给比较法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伦在制定法律时就对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
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特别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范的研究。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曾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在古罗马万民法的发展中包含了法律的比较研究,即对罗马公民法与被征服地区原有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因素。
公元4世纪《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的书,有对罗马法与摩西法的比较研究。
而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更多的无比较研究的痕迹。
中世纪西欧由于教会和神学的统治地位、封建割据、世俗政权的法律处次要地位及成文法缺少等因素,缺乏比较法研究的条件。
12世纪起,资本主义因素萌芽、增长,形成新的职业法学家集团,集中对罗马法注释的(注释法学家),结合实际生活对法律进行评论(评论法学家)。
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倡解放思想,主张罗马法是唯一代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的法律基本渊源。
他们极端推崇罗马法,无意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中世纪西欧,只有将罗马法与教会法及英国的普通法加以比较研究的内容。
17-18世纪,英国思想家、法学家培根时第一个提到比较法的人他建议将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修斯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理想与历史上各国对国际法的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比较论证研究。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布莱尼茨在《法学教育的新任务》中设计对各国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案。
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主张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对各国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研究。
17-18世纪,比较法有了发展,但是,当时盛行的古典自然法学说要求置顶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普遍适用与人类的法律,还不利于比较发达兴起与发展。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作者:杨先德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18期人们习惯将当今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划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前者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后者则以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为典型。
普通法其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非法典化的,法律规则主要存在于法官以往的先例判决中,法官的判决引用的依据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称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
相比之下大陆法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法典化的,法律规则存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官在判决中引用的依据主要是成文法。
除了这些差别,在法院体系、法官角色、诉讼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非常大的区别。
英国(主要指英格兰)是普通法的母国,为什么普通法会在英国产生?推动其成熟完善、独树一帜的因素有哪些?这本书,便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的解答,它找出了与英国普通法诞生密切相关的三个因素:王室法院体系、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
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和普通法的形成古代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就像《权力的游戏》里描绘的,国家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国王的衰弱往往是纷争并起的征兆,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政治家族明争暗斗、彼此挞伐。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军队,战胜了英王爱德华的继承者哈罗德。
哈罗德战败身亡,伦敦不战而降,威廉被加冕为英国国王,法国人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开启。
对于入侵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头等问题是如何有效地统治自己的殖民地。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征服者的统治智慧、能力和技艺。
除了生物学上民族联姻融合,语言融合,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封建制的建立的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制度安排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事实上并存了。
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了封建制,“英国的封建主义是诺曼征服的产儿”,在诺曼王朝的影响下,英国成为“西方最完美的封建王朝”。
封建制意味着主权在国王及其封臣之间进行分割,国王将其领土分给封臣,大的封臣作为大领主再将其从国王那里获得的土地分给下面的小的领主等,这样层层分封。
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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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的改革
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变
跨学科法律教育的兴起
从传统的学徒制向现代的学院制转变, 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培养复 合型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素质的提高
强调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 德,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法律职业的变迁
法律职业的多元化
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传统法律职业外,出现了法律顾问、合规 官等新职业。
封建制度与领主法院
02
普通法系的起源
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制度
陪审团制度
起源于11世纪的英格兰,最初由国王的官员从当地 挑选12名了解案情的人,通过发誓来认定事实,后 来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
令状制度
为了解决土地纠纷和保护封建领主的权益,国王发 放令状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令状成为启动司法程 序的关键。
力,为全球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技术进步对普通法系的影响
02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法律领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普
通法系将不断适应和调整,以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
普通法系的未来发展方向
03
未来,普通法系将继续坚持其公正、公平、开放和透明的原则,
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普通法系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平,通过长期的司 法实践,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推动经济发展
普通法系强调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权,有利于激 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 动作用。
对未来的展望
全球化趋势下的普通法系
01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普通法系将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影响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人们习惯将当今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划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前者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后者则以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为典型。
普通法其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非法典化的,法律规则主要存在于法官以往的先例判决中,法官的判决引用的依据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成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相比之下大陆法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法典化的,法律规则存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官在判决中引用的依据的主要是成文法。
除了这些差别,在法院体系、法官角色、诉讼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非常大的区别。
英国(主要指英格兰)是普通法的母国,为什么普通法会在英国产生?推动其成熟完善,独树一帜的因素有哪些?比利时法律史学者范·卡内冈教授创作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的解答。
这本书主要论述了与英国普通法诞生密切相关的三个因素:王室法院体系、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
一、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和普通法的形成古代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就像《权力的游戏》里描绘的,国家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国王的衰弱是纷争并起的征兆,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政治家族明争暗斗、彼此挞伐,只为获得王冠,让世人臣服。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军队,战胜了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英王哈罗德。
哈罗德战败身亡,伦敦不战而降,威廉被加冕为英国国王,法国人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开启。
对于入侵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头等问题是如何有效的统治自己的殖民地。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征服者的统治智慧、能力和技艺。
除了生物学上民族联姻融合,语言融合,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封建制的建立的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制度安排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事实上并存了。
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欧洲了封建制,“英国的封建主义是诺曼征服的产儿”,在诺曼王朝的影响下,英国成为“西方最完美的封建王朝”。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英国
普通法
可以
体系
特点
成为
国王
诞生
英国
法律 具有程序普通法制度 Nhomakorabea许多
重要
发展
这些
时期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是一本关于英国法律史的重要著作,作者是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法学教 授哈罗德·伯曼。该书以法律的角度深入探讨了英国社会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的发展过程,并着 重强调了英国普通法的重要性。 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是一个由封建领主和国王共同统治的国家,这种政治结构导致了法律制度的复 杂性。在当时,英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地方贵族和封建领主掌控,而国王则通过任命官员来监督 和管理地方司法。然而,这些官员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掌握法律体系中的所有规则和程序,因此导 致了许多不公正和混乱的现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普通法逐渐成为了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这个过程是在诺曼征服之 后开始的,当时英格兰的国王威廉一世将许多大陆上的法律制度引入了英国。这些法律制度包括 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法庭程序等等,这些制度逐渐成为了英国普通法的基础。
在书中,作者提到了许多我认为很有趣的观点。例如,作者指出,英国普通 法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多个阶段,其中许多法律传统和惯例都是在 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作者还强调了法律与文化、社会、政治等领域的密切,这使 我们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当然,这本书也有其局限性。例如,虽然作者提到了许多有关英国普通法的 观点,但并没有对其与其他法律体系的比较进行深入研究。虽然作者对英国普通 法的起源和演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但并没有对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和变革进 行深入探讨。
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属性演变
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属性演变黄武双内容提要:大陆法系的商业秘密制度是从英美法系继受而来。
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历经了合同理论、侵权理论、不正当竞争理论、人格权理论、违反保密义务理论、财产权理论,并最终发展为知识产权理论。
这个发展过程经历了两百余年的历史。
尽管现在还有争论,但业内大多接受了知识产权属性的观点。
在我国,有关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一直未停止过,直到我国《民法典》第123条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客体,才在立法上有了一个终结。
但由于理论基础层面的问题尚未解释清楚,学界和实务界将信将疑。
为了排除这种怀疑,并为商业秘密单行立法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系统分析了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属性。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 合同 侵权 不正当竞争 人格权 保密义务 财产权 商业秘密单独立法Abstract: The trade secret system under the civil law system is inherited from the common law system.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trade secret has undergone contract theory, tort theory, unfair competition theory, personality right theory, breach of confi dentiality obligation theory, property right theory, and fi nally developed in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ory.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200 years. Although there are still debat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tributes is widely accepted. In China, the debate over the nature of trade secret has never stopped. It was not until article 123 of the Civil Code of PRC listed the trade secret as an o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he debates fi nally end. However, as the basic theory is not thoroughly explained among academia and practitioners, the paper analyzes and clarifi 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ttributes of the trade secret, to answer many doubts about the problem. Key Words: trade secret; technology secret; contract; tort; unfair competition; personality right; confi dentiality obligation; property right; separate legislation on trade secrets对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性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争论。
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第23卷第5期Vol.23No.5廊坊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OFLANGFANGTEACHERSCOLLEGE2007年10月Oct.2007收稿日期:2006-06-26普通法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相对于封建法、地方习惯法而言,普通法是经国家确认的,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义。
一般认为,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普通法的三大支柱。
随着我国与通行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加深,对于普通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即从英国王权的角度,通过分别分析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关系,揭示王权在普通法形成中的作用。
一、英国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1066年诺曼征服,为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强大的王权的形成以及封建制的引进”[1]。
就其影响而言,梅特兰认为:“诺曼征服决定了英国法律史的未来,我们无法想象,假如哈罗德击败了入侵者,英国法的历史会是怎样?”[2]威廉征服英格兰以后,完善封建体制,展开财产大清查,并任命自己的心腹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这些措施限制了贵族与教会的势力,使英格兰的王权呈现出集权化的发展趋势,并在11世纪就形成了统一的封建王国。
英国的普通法“是在威廉征服后,中央集权化和特殊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产物”[3],统一的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形成,与统一的英国法律的出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英国,王权和地方封建主的权力经常发生冲突。
威廉一世时,由于个人的影响以及强硬的手腕,这种冲突并不严重。
到安茹王朝亨利二世初期,由于此前斯蒂芬篡位导致的内乱,使得亨利二世不得不重新面临他的先辈威廉一世、亨利一世时期所曾经面临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协调国王与教会、贵族及地方力量的关系而使王国得以稳定。
如果说威廉一世、亨利一世处理上述问题的措施主要是政治性的,那么亨利二世的措施则不完全如此。
亨利二世的策略是明确的:一方面,充分利用王权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注意加强国王在整个王国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采取了法律的手段,通过扩展国王的司法管辖权,加强王权,使得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关系集中反映在对司法管辖权的争夺上。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
• 第三阶段:(1272-1307)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 他号称英国的查士丁尼,可见当时制定法的发展 势头。
令状制度的定型化 在1258年国会产生的同时,聚集在国会的地方贵族便制 定了《牛津条例》,规定未经国会允许,国王不能颁布 新的令状,直接限制了令状类型和种类的发展,从而导 致严格的令状登记制度的产生。
•
•程序先于权利ຫໍສະໝຸດ • 概念• 所谓“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要看当 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 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 保护。
• (1)普通法的内容只是诉诸程序,程序因令状的 不同而不同 • (2)权利依赖于程序的存在 • (3)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
• 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 : • 第一阶段:( 1066 - 1154 )令状制度的萌芽 时 期 。 令 状 起 源 于 法 兰 克 命 令 制 度 (praeceptiones) ,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 。 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 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 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 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 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 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 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 进入空前繁荣时期。
先例通常具有纵横两个向度上的效力: 纵向效力是指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 约束力,各个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判例的绝 对约束,除非该判例为高级法院所否定。 横向上的效力是指同一法院以及同一级的不 同法院的先例是建立在“法官之间的礼让”基础 之上的。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
比较法——精选推荐
●第一编比较法总论●世界比较法学大会●1900年8月,里昂大学的爱德华·郎贝尔(Edouard Lambert)和巴黎大学的雷蒙·萨莱伊(Raymond Saleilles)在法国巴黎举办了世界比较法学大会。
●会上,他们号召人们要努力争取从自己本土这个狭隘的圈子里脱颖而出,在对外和对内的结合中和平地赢得世界;并希望人们做好接受一种“人类共同法”,即一种世界法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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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是指对世界上具有影响的不同法律体系进行相互比较研究的学说。
●从比较法研究对象这个角度来说,“比较”有双边的比较也有多边的比较。
双边的比较是两个方面的比较;多边的比较是三个或三个以上方面的比较。
●从研究内容这个角度来看,比较有“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的区分。
对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精神和样式、思想方法和操作方法进行的相互比较是“宏观比较”;通过比较各个法律制度或法律问题,从而比较在不同法律秩序中用以解决一定利益冲突的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第二节比较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一、比较法与法理学●比较法有自己的理论,但这些理论是以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为基础的,法理学中阐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反过来,比较法也为法理学提供了许多比较法的知识和研究成果,缺乏这些知识和成果,法理学很可能成为思辨哲学,得出片面的结论。
●二、比较法与法制史●比较法的视线是落在现存世界的大量法律秩序中,而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却是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秩序。
●但是,一方面,一切法制史的研究事实上都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研究;一方面,我们必须将“比较法制史”包括在更广义的比较法的概念之内。
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
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适用法律规则是日耳曼法颇具特色的制度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着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法典。
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为普通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缺陷惯例在宪法中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X《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制X衡平法也是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渊源之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是英国法的早期历史渊源诺曼征服后,英国确立了以衡平法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X经典的法律权威着作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至关重要《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英国革命的妥协性使其法律传统被废弃X《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制定法是现代英国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其适用并无限制X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现代时期的美国法,判例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不明显X现代时期的美国法,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着,委托立法出现美国也有通行全国的普通法X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意义不大X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统一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前提。
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方式是宪法修正案日本二战后的新宪法又称"和平宪法”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巡回审判和陪审制的确立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15世纪以前的德国,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15世纪后全面继受罗马法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宪法X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普通法的最早起源
普通法的最早起源亨利二世之前,英格兰有两种庭审方法:“酷刑”和“决斗”,亨利二世之后,巡回法庭和陪审团制度成为两种重要的额庭审制度,并且一些习惯法和地方习惯逐渐被众多“先例”所取代,英国普通法由此开始形成。
所以说,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英国法律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诺曼征服标志着英国历史上大变革时期的到来。
威廉竭尽所能巩固自己的权利防止贵族们挑战他的权威。
威廉于1087年在诺曼底离世。
他有三个儿子。
根据威廉遗嘱,他的大儿子罗伯特Robert得到了诺曼底,二儿子“红脸”威廉获得英格兰,而他的三儿子亨利则得到一笔钱财。
“红脸”威廉在一次狩猎中意外被一只箭射中身亡,于是亨利自己就于公元1100年8月在西敏斯特教堂加冕为亨利一世。
亨利一世的女儿和法国安茹的伯爵“金雀花”杰弗里结婚,他们的儿子也被取名为亨利,1154年加冕为英格兰王亨利二世。
在英国历史上,亨利二世是“金雀花王朝”的建立者。
他于1152年和法国阿基坦女王埃莉诺结婚后,拥有了整个法国西部从诺曼底到西班牙边境的领土。
事实上,在亨利一世死后和亨利二世加冕前这段时间里,英格兰国内的领主就支持谁继承王位分成了几派。
英格兰为此陷入了持续十多年的内战。
许多贵族利用混乱的时机巩固了自己的地位,扩大了自己的控制范围。
当亨利二世继位(1154-1189)时,王国已陷入混乱状态,许多严重的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减少贵族的权利并防止以各种私人名义为借口发动战争,亨利二世迫使外国雇佣军离开英格兰。
他还摧毁了大量贵族自己非法修建的城堡并扩大了自己郡长的权利,同时,他以民兵为武装依靠,这些民兵由英格兰自由民组成。
以“hide”(“a former measure of land used in England, typically equal to between 60 and 120 acre, being the amount that would support a family.”[Concis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revised 10th edition ])为基础的土地年税被取消了,代之以一个臣民的年租金动产的一定比例为税收评定标准。
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论普通法的最初形成[摘要]:普通法是英美法中一个独特的概念,也是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基础,因此对于其最初形成的探讨是十分有意义的。
普通法的形成是一种自生自发在各种习惯上,在中央王室集权过程中形成的。
在其形成过程中,既有人为的因素,但同时,很多制度的发展又看似自然而然形成的,而多元力量的制衡使得王权始终难以完全压制其他力量,这也是一重要原因。
如此,便形成了令人瞩目的普通法制度,并随着产生了不同于大陆法系立法理性的独特的“司法理性”。
[关键词]:普通法;形成;诺曼征服;亨利二世改革;程序优先;司法理性在中国,一谈普通法,我们往往会想到“程序优先”、“先例约束的判例制度”等诸如此类的概括描述,但对于普通法的历史则恐怕是了解不多了。
只停留在这一层面上的认识自然是不够的。
而通常,我们要描绘某个法律体系,往往需要沿着历史的足迹,通过对那些可能对于历史发展方向足以产生影响的事件的透视,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制度的缓慢变化与演进的把握,方可真正地去理解此法律体系的特征与理论意涵。
而对于普通法的了解与把握,自然也应该如此。
而事实上,我们也很难从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角度去理解英国普通法,离开具体的历史背景,普通法的发展更像是一团乱麻,无从下手。
故,本文便尝试着通过对普通法的最初形成的一段历史时期的考察,来解读普通法的特点与所蕴涵的独特价值理念。
一、普通法的概念辨析普通法的概念并非英国法所独有,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而在法国和德国,普通法也曾用来泛指那些区别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适用的整个国家的法律,当然它的出现比英国普通法晚了了好几个世纪。
普通法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词汇,即使对英国法而言,它也有多重涵义。
就法律体系而言,一般称作的“普通法体系”是区别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如德国法律体系的一种法律体系,在此,显然普通法一词是代表或涵盖了构成英国法律体系的其他各要素或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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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较早的建立了普通法系对普通法系的影响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于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
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
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称其为判例法。
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得不到背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
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
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
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
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
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其时可以认为: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
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
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著特征。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
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
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
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
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
(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
(3)制定法大量出现。
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身法》、《盗窃法》等等。
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
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
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
这些国家在独立后大都根据英国法原则,按照其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美国外还包括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
其中更动不大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英美法系的发展历史直接导致了英美法系的以下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四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别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英美法系尽管通过原来的宗教法院和教职司法人员的作用,在遗嘱继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影响,特别是在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吸收了更多来源于罗马法的原则,例如侵权赔偿、抵押回赎权、契约关系中错误的效果等。
但是,由于英国是较早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已经形成自己的普通法体系,并且存在深谙普通法和自成行会的大批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