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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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

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

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质量水平,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是指行业综合性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学校及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

第四条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注重质量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表煤炭行业,统一归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将作为参加“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验收鉴定范围第六条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煤炭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重点公益性科学研究、重要科学管理研究、技术专著等研究成果。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资源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第三章验收鉴定内容第八条审查《验收鉴定大纲》是否符会规定要求,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试报告是否有效,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

第九条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基础性研究成果:科学前沿的原始性创新(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实质性贡献。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2010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质矿产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国土资发〔2010〕44号112015年)》的通知12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1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1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和《国土资源“十二五”标准化发15国土资发〔2010〕63号展规划》的通知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81号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联合发布21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合发布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2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2号2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25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国土资源部、气象局联合发布2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2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30国土资发〔2010〕119号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国土资发〔2010〕122号31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国土资发〔2010〕137号32知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35 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36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国土资发〔2010〕14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录》的通知38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39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40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41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6号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4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45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4号46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6号47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4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187号4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10〕20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50国土资源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31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农发办联合发布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国土资厅发〔2010〕1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52国土资厅发〔2010〕2号知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规范》的国土资厅发〔2010〕6号54通知5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铀矿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9号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类软科学课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19号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与对策”有关工作国土资厅发〔2010〕30号58的通知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重点改革安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黑龙江大庆石油矿山公园等33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的60国土资厅发〔2010〕38号通知6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国土资厅发〔2010〕42号62通知6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5号6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等重要矿产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编制65国土资厅发〔2010〕48号工作的通知6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6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单矿种省级汇总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1号6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稀土等矿产矿区协管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盆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编69国土资厅发〔2010〕53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厅发〔2010〕58号70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国土资厅发〔2010〕60号71目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7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1号7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74国土资厅函〔2010〕145号格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增设土地利用规划评审中心的75国土资厅函〔2010〕378号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7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7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426号7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质勘查形势分析半年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625号7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8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03号8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设立创建指导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866号8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82号8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8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刘家渠煤矿配发采矿许可证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7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85 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号国土资源部、保密局联合发布8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8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 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发布88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89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9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9号9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5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2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93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94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7号9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6号国土资源部、监察96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部联合发布9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98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99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100 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吉林长白山火山等44处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10号10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1号10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6号104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9号105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106国土资发〔2009〕148号的通知107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108国土资发〔2009〕154号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土资发〔2009〕165号109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11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部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农业11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部联合发布112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发〔2009〕173号国土资源部、供销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的通知总社联合发布1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11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16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4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国土资电发〔2009〕43号117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118国土资电发〔2009〕48号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19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17号120 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2号12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2号12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12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12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实施主要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0号1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4号12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2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地质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128管理工作的通知1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1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49号131的通知13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51号133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国土资厅发〔2009〕53号134方案》的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135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3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137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油气(含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国土资厅发〔2009〕63号138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139国土资厅发〔2009〕66号有关工作的通知14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14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14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09〕7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方案143国土资厅发〔2009〕80号的通知14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91号145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交通银行国有划拨土地转为有偿用地有关问题的复146国土资厅函〔2009〕273号函14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14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科研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396号14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15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知管理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属于职权行为的国土资厅函〔2009〕59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函1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新生态城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06号15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607号1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3号15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8号15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布1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1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1066号15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调查中心(宜昌地质矿产国土资厅函〔2009〕1114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研究所)更名的通知号国土资厅函〔2009〕12291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国土督办发〔2009〕22号160知161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16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163 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国土资源部、台办16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号联合发布165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166 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67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督总局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16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3号170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171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17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73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要点探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要点探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的要点探讨本人刘贵忠教授级高工第一批矿产储量评估师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邀请,根据自已多年对各矿种、特别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初浅经验和教训与对新标准规范、现行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理解和运用,对地质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

其交流的内容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意义及其重要性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依据三、如何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五、评审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制的主要内容及要点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意义及重要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是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

因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对矿山未来开采的经济性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合法、合规和合理管理。

因此,根据矿床的分布地域、矿床的成因类型,矿体、矿层的赋存特点,因地制宜地、按照不同矿种的相应规范规程及规定等技术要求从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全方位进行评审是保证报告质量的重要一环。

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2、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及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分矿种(或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技术标准、新标准规范及现行有关规程及规定要求;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授予或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为进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其他有效的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为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强化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监督,切实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入选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以个人身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承担以下专业技术工作:(一)参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二)提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技术咨询与支撑;(三)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政策、文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修订;(四)承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

评审专家应据实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技术意见及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人数规模应与工作量相匹配,根据工作实际可定期不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调整,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培训、使用、考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可委托本级评审机构开展。

三、评审专家库建设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保专业齐全、结— 2 —构合理。

评审专业划分为:(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

其中地质矿产、物探和采矿专业按照矿种和评审业务范围又分为: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

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

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四、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应坚持公开透明、专业相符、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三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专家评选、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

五、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3 —(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六)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七)对超过规定年龄、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经本人同意,可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开展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开展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开展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2.09.26•【文号】中地调函[2012]363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开展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2〕363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为做好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5月《规定》发布之日起进行评审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和计划项目成果,均应在成果审查之日起90日内,向相关成果登记部门申报成果登记。

二、承担单位是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成果登记的申报单位。

二个或二个以上承担单位合作完成的工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成果申报单位;实施单位是地质调查计划项目成果登记的申报单位。

工作项目中课题完成单位不作为成果登记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运行监管系统”(http:///pm)中填写《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登记申报表》(附件1),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一)原始地质资料归档证明;(二)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审查意见书;(三)应用技术成果应提交相关评价证明(鉴定、验收、检测报告),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提交相关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已获得储量的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四)形成出版物(学术论文、专著等)的,应提交学术论文或专著的主书名页(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五)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成果登记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从系统中导出打印申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与上述相关申报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后,向相关成果登记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及其数据光盘各一份。

涉密项目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联系相关成果登记部门单独登记。

四、申报单位应向下列成果登记部门申报成果登记(联系方式见附件2):(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大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分别受理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的成果登记申报;(二)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的成果登记申报;(三)中国地质调查局受理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综合类工作项目,以及各类计划项目的成果登记申报(中国地质图书馆受地调局委托负责此类项目成果登记工作)。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对未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但设置有一个或多个采矿权的, 开采对象为同一矿种和矿床类型、且矿体(层)分布属连续的,
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 新划归为一个核查矿区,给予新的编号、名称和范围。
但核查矿区范围不宜过大
采 矿权1
采 矿权2 采 矿 权3
1 2 2b
新 确 定 矿区
证内 新增
证外新增
证内减少
(3 3 3 )
名单日机日文结机日文名名名来化 称位期构期号论关期号称称称源程
及及及 度 数数数 量量量
准备工作 现状调查 现场核查
面上资料收集 资料初步整理 核查矿区确定 部署核查工作
成果编制
成果审查
入库汇总
确定核查队伍 熟悉矿区 掌握资料 就近方便
准备工作 现状调查 现场核查 成果编制 成果审查
二、现状调查
4、使上表矿区更接近自然矿区
准备工作 现状调查 现场核查
面上资料收集 资料初步整理 核查矿区确定 部署核查工作
成果编制
如果不这样
(1)不利于矿证管理:会大矿小 开,越界、超采不能控制,矿权
(2)上表矿区名称混乱
(3)增加登记统计的工作量
(4)不能真实查清累计查明、保 有、占用与未占用、消耗的资源 储量。
成果编制
成果审查
入库汇总
确定核查矿区的好处
1、理清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
矿区空间位置及范围相对稳定, 一旦上表,将是“终身制”;而 采矿权会因扩界、变更、灭失等 随时处于变化中,不稳定。
2、减少工作量,减少费用
通过核查矿区确定,统计单元会 减少,编制的报告、图件等会减 少,减少印刷、评审等费用
3、为矿区规划、矿权设置、整合、 调整服务(大矿大开,小矿小开, 充分合理利用资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矿情三项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两年来,大部分省(区、市)领导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克服困难,做了大量工作,有的已进入矿区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或单矿种汇总阶段。

但仍有部分省(区)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少数省(区)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0年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确保任务年内全面完成根据原有工作计划,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但由于各种原因,2009年底前工作任务完成不到20%,为扭转被动局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

部研究决定,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月落实工作进度,工作计划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见附件1、附件2)。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全国项目办公室(见附件3)。

矿区核查成果衔接要求

矿区核查成果衔接要求

四、技术要求-统计处理
统计处理方法
储量统计人员根据矿区分割情况,根据资源储量统计相关规范, 确定具体矿区核查成果衔接方案。衔接方案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的内容: (1)上表矿区范围的确定。一致直接衔接;不一致,先确定 储量估算范围,再确定是否维持原上表矿区范围将超出部分单 独储量,还是使用核查区范围。保持储量统计时效性、准确性、 连续性。 (2)上表矿山确定: 经过储量登记。 (3)未上表部分处理: 经过评审备案。
输出矿山基础表 输出包含截至2009年底上表矿区、上表矿山资源储量核查信息, 以便矿山企业根据核查后的最新成果进行填报。此部分填报基 数包括了核查后的更新数据, 是矿山数据检查的唯一依据。 在此基础上, 可以进行衔接数据汇总及对比分析等。
四、技术要求-矿山填报
由于储量核查项目工作完成时间的推迟, 对于已开发 的矿山, 其成果不能直接纳入统计, 需要统筹考虑其成 果与2010年度储量统计数据的时点关系。工作指南此 节需要按数据时点作出相应调整。
一、目标任务
主要任务
理清核查矿区与上表矿区、上表矿山、采矿权人对应 关系。 完成按矿区核查成果储量分割, 形成核查后的截至 2009年底矿产资源储量衔接库。 整理核查区内暂未上表矿区情况、矿山已损失的或采 空的资源储量、停办、关闭矿山及未登记压覆矿产资 源储量, 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二、总体要求
六、验收要求
衔接库数据: 是否包括全部核查矿区; 是否包括储量核查的全部矿产; 存在各上表矿区、矿山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且大于相应的
保有资源储量; 存在各上表矿区、矿山保有矿产资源储量,保有矿产资源储量
变化较大矿区的变化依据的填写; 矿石类型、矿石品级、储量类型变化依据的填写; 新增矿区的确认。 存在各矿区、矿山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开采矿山矿权坐标范围; 存在勘查阶段、资源储量规模、利用情况、勘查报告评审备案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压覆矿管理”)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把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压覆。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应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二)坚持分类管理与便捷高效并举。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对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分类管理。

特定区域由其管理机构统一经批准或审核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核)登记”),提高行政效能。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但大型以上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二)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五)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六)财政出资的,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承担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出资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逾期不答复,视为验收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八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专家库。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TD 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前言为确保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统一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级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完善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修订稿)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A~J为规范性表样。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目次前言................................................................................. .. (1)1 总则................................................................................. (4)2 术语................................................................................. (6)3 验收条件................................................................................. (6)3.1 单元(工序)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6)3.2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6)3.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6)3.4 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6)3.5 项目建设自检自查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7)3.6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3.7 竣工终验应具备的条件................................................................................. (7)4 工程中间验收................................................................................. . (7)4.1 验收依据................................................................................. (7)4.2 验收组织................................................................................. (8)4.3 验收工作内容................................................................................. (8)4.4 验收工作程序................................................................................. . (9)4.5 验收成果................................................................................. (10)5 项目竣工验收................................................................................. . (10)5.1 竣工验收依据................................................................................. . (10)5.2 初步验收................................................................................. (10)5.3 竣工终验................................................................................. (11)6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 (12)6.1 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 .. (12)6.2 对参建单位进行评价................................................................................. . (12)6.3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12)附录A: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表 (14)附录B: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 (16)附录C: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8)附录D: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0)附录E:土地整治项目自检自查报告................................................................................. (22)附录F:土地整治项目初步验收意见格式................................................................................. . (36)附录G: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 (39)附录H: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42)附录I:项目竣工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 (53)附录J: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 (54)附录K:土地整治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 (55)附录L: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 . (56)条文说明................................................................................. . (57)1 总则................................................................................. . (57)2 术语................................................................................. . (57)3 验收条件................................................................................. . (57)4 工程中间验收................................................................................. .. (58)5 项目竣工验收................................................................................. .. (60)6、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 (62)1 总则1.1 目的1.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统一和规范验收程序和方法,明确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2003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附件5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为保证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的质量,确保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规范、可靠,特制定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评审验收。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过程中涉及到的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应按已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评审依据。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的依据为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2.《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3.《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4.矿产勘查的国家标准、相关矿种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规定。

(三)评审组织。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评审分为初审和评审验收两个环节。

1.初审(1)初审是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的关键环节,由核查项目承担单位或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

核查成果通过初审后方可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验收。

(2)初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初审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涵盖成果报告涉及的地质、采矿和计算机数据库等方面,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2名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1名省级项目技术委员会的专家,且进入专家组的成员需得到省级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的认可。

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主要负责核查矿区数据库的评审。

(3)核查报告的初审和数据库的初审同时分组进行,各有侧重并相互配合,保证二者数据和图件的一致性。

2.评审验收(1)评审验收是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终审环节,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2)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5-7人,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涵盖成果报告涉及的地质、采矿和计算机数据库等方面,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1-2名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7号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4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30日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任务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及政府采购第四章项目实施及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

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阶段原则上为普查阶段。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战略性矿产及放射性矿产,经专家论证有重大找矿潜力的,可开展详查或勘探工作。

普查阶段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有重大进展、成果的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详查和勘探阶段工作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项目工作时间均从项目任务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项目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注重地质找矿效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绿色勘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产资源管理法修订稿

矿产资源管理法修订稿

矿产资源管理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湖南省首次摸清主要矿种资源“家底”

湖南省首次摸清主要矿种资源“家底”

导 弹 的攻 击 ,精确 的粒 度和 颗粒 形状 对于 军 事干扰 的正常 种省级汇 总成果 已通过验收 ,其 中磷 、 稀土 、 钨、铁、 、 锑 铅、
4 l中 粉 工 2 1 o5 国 体 业 0 . 1N
.倍 金7 个矿种 的单矿种省级汇总成 果获得优秀 。2 1 年 1 月 1 半 年 ,新 疆镍精 矿产量 大 幅增长 , 比上 年 同期增 加 3 8 , 00 2 5
此 次湖 南 省矿 产 资 源利 用 现状 调 查涉 及 的 矿 种为 24 个 ,其 中属全 国要求 的有煤 、铁 、锰 、铜 、铅、锌 、铝 、稀
包括 新厂和一座 4 0 2 0平方英尺建筑物 已于 今年投产 。
新 建镁 粉末 雾化厂 将 生产 细和超 细球 状 镁粉末 ,这 些 土 、萤石 等 2 种 ,白选 的为铋 、铷 、铯等 3种 。 目前 ,磷 、 1 粉 末用于 军事干 扰 ( 明弹 ) 照 的主要 成分用 来保护 飞机不 受 稀土 、铝土 、钨 、铁 、锑 、铜 、铅 、锌、金 1 个矿种 的单矿 0
我 准确 今年 4月至 7 ,国家安全 监管 总局组 织对全 国 8 省 作全 面完成 任务 , 国矿产 资源储量 的家底 得 以全 面 、 月 个 ( 区、市 )的 4 家 金矿开采 企业进 行 了现 场检测 和调研 。检 掌 握 。 l 测调研 发现 ,所检 测 的 9 % 的企 业作业 场所 粉尘浓 度超过 5 9月 2 1日,全 国矿 产资 源储量 管理 工作会议 在长 沙召
加强不锈钢上下游产业联盟增强竞争力
武浚 介绍说 , 被广 泛用于 不锈钢 、电池 、电镀 、超 级 镍 合金 等领域 , 中最 大 的应用领 域是不锈 钢 。随着我 国经济 其
的快速 增 长 , 国镍 消费结 构 出现很大 的变化 , 我 不锈钢 的消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
满足治理工程运行期满一年,按初步验收意见进行了逐一整改完善,经治理 效果监测、审计,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等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按 以下情况,对工程进行终验。
1)四川省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 程,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 资源厅组织或委托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终验。
1
《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7-2013)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40-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19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地下水监测规范》(SL/T 183-2005)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范》(DZ/T 013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J719-2007)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199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 年版)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矿石基本化学分析成果质量检查办法

矿石基本化学分析成果质量检查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矿石基本化学分析成果质量检查办法欧天明2011-2-9根据2010年12月2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国土资(2010)395号,印发的《云南省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矿石基本化学分析成果质量检查办法(讨论稿)》供学习交流:1、在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储量核实等工作中的实验测试样品,应当委托经备案的地质实验测试机构检测。

测试机构未取得备案证明和备案证明失效期间不得向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矿业权人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

通过备案的地质实验测试机构,不得超出备案证明的范围和业务类别出具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

承担样品外检的地质实验测试机构应当是取得地质勘查实验测试甲级资质单位。

2、地质实验测试成果应有审核、批准程序,盖“计量认证CMA标志、证书编号”和“检测报告专用章”并加盖骑缝印章后向委托人提供。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评审地质报告时应对地质实验测试成果进行审查,送审单位应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原件及地质实验测试机构相关资质及资格备案证明复印件。

4、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评审地质报告。

5、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0130-2006《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可以作为地质报告和科学研究报告中实验室样品测试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可以使用本标准对实验室的测试质量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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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讨论稿)
为保证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质量,确保单矿种汇总成果规范可靠,特制定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一、评审验收依据
1.《单矿种省级汇总技术要求》;
2.《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3.《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4.《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
5.《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二、评审验收组织
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评审验收由全国项目办组织,各省级项目办提交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采用会议评审形式,按矿种分批集中进行全国验收。

评委会由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技术委员会成员和业内相关专家组成,分为综合组、数据库组和资料验收组并行评审验收。

三、评审验收对象
1.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报告;
2.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报告附图;
3.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数据库(含所有核查矿区数据库);
4.按10%抽查矿区储量核查成果报告及数据库。

四、需提交的评审验收资料及提交时间
1.需提交的评审验收资料
(1)单矿种汇总报告纸质12套,附图3套,报告和附图电子
版光盘2套;汇总报告附省级初审意见。

(2)全部核查矿区成果纸质报告(含附图)2套,电子版光盘2套(电子版光盘还应刻录核查矿区数据库);
(3)单矿种汇总数据库(含全部核查矿区数据库)。

2.资料提交时间
(1)评审验收会议7天前,把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报告电子版(含附图)发送到全国项目办邮箱,用于专家评审;
(2)评审验收会议2天前,提交全部核查矿区成果资料和汇总成果资料。

3.评审会议现场,提交单矿种汇总数据库光盘2套(含全部核查矿区数据库),汇报PPT。

评审验收资料清单及验收标准见附件1。

五、形成评审验收意见
1.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评审验收意见;
2.汇总数据库评审验收意见;
3.资料汇交验收意见。

评审验收内容和评价标准见附件2。

附件:
1.需提交的评审验收资料清单、
2.评审验收内容和评价标准
附件1
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评审验收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纸质报告12份,电子光盘2份
附省级初审意见;报告封面为白色;电子版为word 2003格式二、单矿种省级汇总4类附图,纸质3份,电子版光盘2份
4类附图电子版为JPG格式,分辨率200点,包括:
1.×省×矿核查矿区资源分布图
2.×省×矿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两张图)
3.×省×矿资源储量利用建议图
4.×省×矿资源开发利用专题图集
附图与汇总报告可刻在一张光盘上,以目录区分。

三、单矿种省级汇总数据库(含核查矿区数据库)电子光盘2份
四、核查矿区成果报告纸质2份,电子版光盘2份
1.要有核查矿区清单
2.每份矿区核查成果包括核查报告、附图(电子版为JPG格式,
分辨率200点)、数据库。

核查报告要附初审终审验收意见;
3.报告包装按照地质资料保存的一般盒装方式,包装盒封面注
明核查矿区名称、编号、核查单位名称、本包装盒内资料目
录、本矿区资料共几盒第几盒等内容。


4.每个核查矿区的光盘背面要标明所属矿区的名称编号。

附件2
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评审验收评分标准
评审验收对象:(1)单矿种汇总成果报告(40分)、(2)汇总数据库(40分)和(3)汇交资料(20分),总分为100分。

得分 >85分为优秀,84-75为良好,74-65为通过,<65分为不通过。

★为审查重点,其中任何一项严重不合格将一票否决,不能通过验收。

一、汇总报告和附图,满分40分
★ 1.报告章节、10张附表和4类附图齐全,格式符合要求,有省级初审意见。

对于矿区数不多,且矿区未开发的单矿种汇总报告,相应章节和图件可以省略。

★ 2.报告内容完整,主要图表齐全,表达准确,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 3.保有资源储量、基础储量、以及“可回收储量”等各类储量汇总数据完整、自洽,核查前后变化量和变化原因定量明确表达。

4.资源储量占用未占用量、产量、采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必需的
开发利用数据应完整。

5.附图表达清晰,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二、汇总数据库,满分40分
★ 6.汇总数据库汇交目录结构符合标准目录结构要求。

★ 7.汇交目录内容符合省级汇总技术要求规定,“核查矿区数据库”
目录存放全省单矿区核查成果数据库;“汇总ACCESS数据库”
目录存放全省某矿种各核查矿区ACCESS数据库汇总后的省级汇总ACCESS数据库;“汇总GIS图层”目录存放省级汇总10类
汇总GIS图层文件;“汇总专题图件”目录存放5类图专题图件;
“省级统一图例库”目录存放各省独立的MAPGIS图例系统库。

★ 8.汇总ACCESS属性数据库:包含21张数据表,且数据表数据结构与单矿区ACCESS属性数据库的数据表结构完全一致;包含KCL_KCD矿产地表及KCL_KC矿产表,且数据表数据结构与汇总技术要求规定的表结构完全一致;汇总ACCESS属性数据库能够正确完成各类数据查询。

★ 9.省级汇总MAPGIS空间图形数据库:重点检查5类图件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0.抽查10%的大、中型核查矿区成果数据库。

按矿区核查数据库
评审验收要求做全检,抽查结果作为汇总数据库数据可靠性评分的依据。

三、资料汇交,满分20分
★ 11.核查矿区纸质报告(含附图)2套,电子版光盘2份,电子版内容还包括数据库;附核查矿区汇交资料清单,详细列出汇交
资料目录;逐一翻阅每一份矿区报告,以核查报告目录为依据,
检查附表、附图和附件是否齐全,有无初审、终审意见;检查
电子版和纸质报告是否一致;电子版附图为JPG格式,200点;
资料包装盒表面应粘贴封面,注明核查矿区名称、编号、核查
单位名称、本包装盒内资料目录、本矿区资料共几盒第几盒等
内容。

光盘应在背面标明所属矿区的名称。

★ 12.汇总成果纸质报告(含附图)2套,电子版光盘2份。

检查报告内容和4类附图是否齐全,有无省级初审意见;电子版和纸质
报告是否一致。

电子版附图为JPG格式,2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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