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锡民联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联发〔2018〕1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现将《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5日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以下简称援助服务),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内容、特定工时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市和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援助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区援助服务工作,并具体负责确定服务对象范围、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实施评估考核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定期做好与区财政资金结算工作。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按市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具体负责本级援助服务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宣传培训,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组织开展服务对象的审批工作,监督服务机构服务活动。
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定期做好与市财政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援助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负责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服务内容、服务工时(以下简称工时)的养老服务。
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
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精神,逐步实现市区高龄、贫困老人无障碍进入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高龄、贫困老人(以下简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如下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为: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贫困老人为: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是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二、补贴标准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标准见附件)。
定额补贴只能用于老人入住本市市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基本服务费用。
凡老人同时符合2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
经批准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人,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审核审批老人有入住机构养老需求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货币化补贴:(一)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填写《无锡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提交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本人疾病、残疾状况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老人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进食、个人卫生、穿衣、排泄、移动及行走等事项)、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
(三)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由居(村)委会在社区公示栏及老人居住地两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补助范围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来源(一)省、市补助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三' 实施原则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则:(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四、补助内容(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拨付资金为省市补助资金。
1.护理员持证奖励。
对于入职***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2.机构入职奖补。
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
已享受省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补助。
3.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困境与出路——以无锡市JG老年休养院为例
杨 静 慧(9 9 ) 女 , 苏徐 州人 , 州师范 大学讲 师 、 17 一 , 江 徐 社会 学硕士 。研 究方 向 : 老年 社会 学 。
・
1 1 6・
尤志静
杨静慧: 社会 办养老机 构 的 困境 与 出路
元 给予 一次 性 补助 , 高 限额为 10 20万 元 。机构 最 0— 0
而歇 业 。
2 政 府补 助 方 式不合 理 。以无 锡 市为 例 , 、 目前 无
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项 目包括机构建设补助和 机构 运 营 补助 。机构 建 设 补 助 : 床位 每 张 3 0— 00 5 0 50
作者 简介 : 志静 (9 9 ) 女 , 苏无锡 人 , 州师 范大 学公共 事 业 管理 专业 学生 。研 究方 向 : 年社 会 尤 18- , 江 徐 老
中图分类 号 : 9 3 C 1.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2 9 (0 0 0 — 1 6 0 1 7 — 9 4 2 1 )6 0 1 — 3
人 的养 老 需求 , 需矛 盾 十分 突 出。正 是在 这 种背 景 供
一
、
社会 办 养老机构 的发 展背 景
下, 引进社 会 资源 是形 势所 迫 、 势在 必行 的事 , 社会 办 养 老机 构 是一 条 降低政 府 行政 成本 的捷 径 ,并 且 , 社 会 办 养 老 机 构数 量 的增 加 ,促 使 养 老 行业 的竞 争 加
0卷 第 1 1月 第21 1 0年 1 6期
T e o ra o u nnP o南省委 党校 学报 c o l fh P h unl f n 中共云vni mmie h o o eC C J Y a r ic l a Co t eS t t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6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2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有关规定,现就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第一类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二)第二类对象: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二、发放标准对第一类对象,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第二类对象,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实施期限第一类对象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类对象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
四、发放程序(一)系统检索确认。
市、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过金保系统对第一类对象进行检索汇总,数据下发后由对应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主动联系企业,经企业确认后,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统一上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无锡社保证书补贴
无锡社保补贴政策是指无锡市政府为了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一项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补贴对象为城镇户口,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的下岗职工、无业人员或是灵活就业人员,且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保的人员。
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然后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从而获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是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具体来说,按实际社保缴费的2/3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缴社保费需要六千到四万不等,根据这个标准,补贴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补贴时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无锡社保补贴的流程比较简单。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持身份证原件到本人失业登记所在街道的人社部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成功后,就可以办理灵活就业保险手续。
然后,申请人需要填写《无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街道(镇)人社业务经办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总之,无锡社保补贴政策是一项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
通过给予社保补贴,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改善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希望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了解并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福利。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首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补贴和服务质量奖励等。
其中,基本运营补贴是指政府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日常运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生活用品、维护设施设备等方面。
人员培训补贴则是用于支持机构员工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补贴则是用于改善和更新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舒适度。
服务质量奖励则是针对服务质量达标的养老机构给予的额外奖励,以激励其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其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确定补贴标准时,政府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到老年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另外,社会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注册证明、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政府部门评定补贴资格和金额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最后,社会办养老机构在享受补贴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等。
只有在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才能够真正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是政府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各级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补贴标准,以支持和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希望养老机构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支持,为我国的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提案
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提案尊敬的各位领导:社会养老服务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
为了推动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并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指导。
一、加强政策引导,制定相关法规1、为了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行业准入条件、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
2、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实践,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3、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推动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1、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投资和经营,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2、支持社会资本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创新和拓展,鼓励发展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3、建立养老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协同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1、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激励和评价机制,提高他们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3、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的养老服务人才,满足不同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1、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和共享养老服务资源,方便老年人和家属查询和选择适宜的养老服务。
2、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推广和使用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1、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业的扶持资金,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2、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3、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实施养老服务项目,形成良好的社会共享机制。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办养老服务业:指非部门组织或个人参与的养老服务业,包括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
无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锡民管[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民管〔2013〕1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无锡市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无锡市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导项目规范运作,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公益创投、公益招投标等公益服务项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资金管理使用原则(一)预算管理的原则。
所有的公益服务项目在申报时,都需申报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明细预算。
项目资金审批下达后,项目资金使用内容应与项目申报预算一致。
(二)集中拨付原则。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正常渠道集中拨付至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单位)或实施项目所依托的社会组织(单位)账户。
(三)专款专用原则。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申请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开展无关的支出,也不得由项目团队以外的人支配使用。
(四)专账核算原则。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在财务核算上应实行专帐核算。
即按照资金来源、资金支出分别设立专项明细账,准确核算、明确记录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
无锡市关于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
无锡市关于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失能护理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老年人失能护理问题,无锡市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就包括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政策。
一、政策背景据统计,无锡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超过了30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超过30%。
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但是老年人患病和失能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许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的限制,无法自理生活,需要得到家庭护理或者在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
这些护理费用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是十分沉重的负担。
因此,无锡市政府出台了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政策,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缓解老年人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促进了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二、政策内容无锡市关于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补贴对象此项政策主要面向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且身体状况属于失能状态的老年人。
失能状态包括智力、精神、意识、行动能力等方面的失能。
2、补贴标准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200-500元的护理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程度、护理需求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补贴方式政策规定,老年人可选择在家庭接受护理或者在养老机构接受护理。
在家庭接受护理的老年人,可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申请补贴;在养老机构接受护理的老年人,可通过养老机构申请补贴。
4、补贴资金来源政策规定,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政府每年将专项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家进行捐赠,共同参与到老年人护理事业中来。
三、政策效果无锡市关于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政策的实施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好的护理服务,缓解了老年人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促进了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无锡市关于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
无锡市关于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群体的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尤为突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无锡市出台了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的相关政策。
一、政策目的本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老年人失能护理服务的保障,缓解老年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策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无锡市户籍老年人中,因疾病或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日常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需要得到护理服务的人群。
三、补贴标准1.失能护理服务费用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每月可获得不超过500元的护理服务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老人失能的程度、所需护理服务的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
2.护理用品费用补贴对于需要使用护理用品的失能老人,每月可获得不超过200元的护理用品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老人所需的护理用品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
四、申请条件1.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
2.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失能证明。
3.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五、申请流程1.申请人或其家属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出具失能证明。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将申请材料和失能证明报送给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核定补贴标准。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审核结果通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上。
六、政策保障1.政府将加强对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政府将加强对护理用品市场的监管,保障老年人使用的护理用品的质量和安全。
3.政府将加强对护理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护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七、政策宣传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老年人和社会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无锡独居老人补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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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
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锡民福[2012]2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
知
(锡民福〔2012〕27号)
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制度,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增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防范和服务保障功能,特制定《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一、实施目的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机制将有效缓解老人家庭的经济困难,减轻精神痛苦,提高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为“幸福无锡”建设营造更和谐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各项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
2、可操作性原则。
以本办法为基础,涉保各单位签订保险协议,明确保险路径,细化权利义务,便于实际操作。
3、针对性原则。
本办法专门针对本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发生伤害事故建立保险机制,帮助老人及家庭、养老机。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45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45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的老年居民提供社会养老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以下称“城镇老年居民”):(一)本市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户籍居民;(二)在2003年4月30日前取得本市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或者在2003年5月1日后本市市区“撤村建居”的人员;(三)取得本市市区户籍累计满30年或者取得本市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连续满15年;(四)年满60周岁;(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退职费、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养金(退养金、定期补助费)。
因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按规定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延长缴费期间的,视为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无锡市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22号),及《市政府关于批转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锡政发[2002]156号)精神,建立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老年活动及老年教育事业。
第三条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由老年活动、老年教育两项经费构成。
市及各市(县)、区财政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和1元的标准,在预算内安排老年活动经费和老年教育经费。
第四条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一、老年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一)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书画、摄影作品展、体育比赛等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二)实施老年人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举办重阳节(敬老日)系列活动;(四)春节及重阳节走访慰问困难老人和百岁老人;(五)对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包括经常性补贴及专项补贴。
经常性补贴用于老年活动场所提供为老服务所需的设备维修费用、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日常支出;专项补贴用于老年活动场所的维修改造及设施完善。
(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老年学会、老年书画、摄影、体协、科协、医协等老年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开展老龄事业政策调研、举办各项老年文体活动;(七)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济薄弱的镇、街道、村、社居委等基层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鼓励和扶持;(八)根据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市及各市(县)区老龄委要求开展的其他专项活动。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锡民福[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通知(锡民福〔2013〕2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民生工作六十项实事>的通知》(锡委发[2013]7号),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一)建设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4、养老床位数须达到50张以上;5、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得改变服务性质。
(二)运营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2、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3、养老床位数须达到50张以上;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得改变服务性质。
5、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6、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7、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8、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二、补助标准1、建设补助:对新建并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设床位每张最高7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对租用房屋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设或新增床位每张最高45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9〕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31日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账户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税务、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社会办养老机构有关情况报告
社会办养老机构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近年来,全区养老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以社会养老为补充”的“立体式”养老服务模式。
三年来,我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实现了从无到有,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包办养老的传统作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机构数量:通过摸底调查,我区现有社会办养老机构14家(详见附表),其中:已行政许可4家,分别是**区**老年公寓、**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区**家庭托养所、**区**老年公寓。
未经行政许可的10家,分别是:**区天然居养老公寓、**区**老年公寓、**区**老年公寓、**区**托老院、**区**养老院、**区**养老中心、**区**老年托养所、**区老人幸福之家、**区**养老服务、**区**养老护理中心。
其中:**区天然居养老公寓、**区**老年公寓、**区**老年公寓、**区**托老院、**区**养老院、**区**养老中心等6家社会办养老机构已办理建设、环保、卫生等证照,待取得消防验收资格或备案证明后,即可向区民政局申报行政许可;**区**老年托养所、**区老人幸福之家、**区**养老服务、**区**养老护理中心等4家社会办养老机构系无证无照经营。
(二)收费情况:经调研,上述14家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身体状况均进行了收费营运(详见附表),其中:完全能自理的980元-1480元/人▪月不等、半失能老人1300元-2000元/人▪月不等、完全失能老人1600元-2500元/人▪月不等。
二、主要问题(一)无证无照经营。
全区14家社会办养老机构中,除4家已经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外,其余10家均未行政许可,最严重的**区**老年托养所、**区老人幸福之家、**区**养老服务、**区**养老护理中心等4家社会办养老机构未取得建设、卫生、环保、消防的任何验收报告或证照,直接投入营运接收老人入住。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社会福利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社会福利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锡价费[2013]56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社会福利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锡价费[2013]56号)
市社会福利中心:
你中心《关于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请示》(锡福政[2013]8号)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价费[2009]2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你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床位费:2人间共166张床位、4人间共72张床位、6人间共106张床位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护理费各等级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执行;涉及其他的收费事项按锡价费[2009]216号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无锡市老年人修养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锡价费[2004]317号)同时废止。
三、你中心接本通知后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
证》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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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及《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8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经本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执业,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各区财政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遵循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扶持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最高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金由市财政承担,区财政按不少于20%的比例予以配套。
对江阴市、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采取以奖代补形
式给予鼓励。
第七条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办的规模给予资金资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指定用于为老服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善。
具体标准如下:
(一)本办法施行后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认定的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最高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数情况,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额度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视情确定。
(三)采用国家、集体、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资方式所举办的养老福利机构,按社会力量投资床位比例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八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查评定。
第九条申请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床位数的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5.1.1中关于老人居室使用面积的有关要求(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
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二)有老人活动室、康复室和健身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财务制度健全,票据规范;
(五)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开业满6个月以上;
(六)承诺养老福利设施投入运行后,五年内不改变养老福利服务性质。
第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资金资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一);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机构先期投入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基建、装修、设施设备配置等);
(六)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期会同区财
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核。
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要求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期由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对区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核定资助床位数。
经审核同意的,按核定资助床位数确定市级资助金额,并核拨至所在区财政局,所在区财政局应当将市资助资金和区配套资金一次性划拨给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审核不予同意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对同意给予资金资助的,由区民政局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享受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三)资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不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帐目混乱的;(六)管理水平差、服务质量低下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