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行政伦理学第五章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过 错越大,责任越重。
行政责任制度
04
行政责任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行政责任制度的概念
行政责任制度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责任制度的功能
行政责任制度具有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诚信 等多重功能。
人身自由限制性行政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需要承担的财产 方面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等。
指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需要承担的人身 自由方面的法律后果,如拘留、限制出境 等。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主体要素
行政机关
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即具 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可能成为 行政责任的主体。
行政责任一旦违反,可以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任
消极行政责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过 程中,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过 程中,不得违反法律目的的行为,否则需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性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确认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收 集相关证据,并依据调查结果和证据 作出行政责任确认的结论。
行政责任确认的标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 反法定职责,是否违反行政伦理规范, 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责任追究 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
任地履行行政职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研究
不同 的围家法 定机 关依照 棚应 的程序 进行追 究 。 三、 安全 生产行 政责 任追究 的立 法现状 、 在问题 及建 议 存
( 一)以《 安全 生产 法》 为核心 的安 全生产 行政 责任 追 究法律
当地 政府 上报 的遇 难人数 一直 为 1 人 。9 l 1 月 7日, 国务 院领 导 政 责任是 责任主 体承担 的轻于刑 事责任 的法律 责任 , 在责 任追 但
看 到一位 记者 在博 客中提 供 的举报材 料 , 出重要 批示 , 求调 究中 , 当严格 区分 , 作 要 应 不能 以行政 责任代 替刑 事责 任。我 国安 全 有 滥用 重大 安全责 任 查 核实 。从 9月 2 2日至 2 9日, 短短一 周 , 国务院核 查指 导组就 生产领域 的刑事责 任 , 瞒报事故 罪 , 职权罪 , 查 明死 亡 火踪 4 5人 。从这 起 当初 被认 为是 自然 灾害 引起 的事 事故罪 。在 现实 的责任追 究 q, 1必须对 这两 者进 行区 分 , 从而 由 故, 随后 被定性 为重 火责任 事故 。0 政 府 官员参 与安全 事故的瞒 报, 暴露 了我 国在安全 生产 行政
安全 生产行 政责任 , 安全 生产法 律、 是 法规 所规 定的 负有安全 生
L g 1 0年 2 月 ( ) 中
{占 I 和金 } I J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研 究
芦一休
摘 要 近年来,政府官员参与安全事故瞒报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暴露了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的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剖析 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内涵及性质 , 并指 出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最后, 出了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建议 。 提 关 键词 瞒报 安 全生产 行政 责任 追究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追究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追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与追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合理的追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承担的方式、追究的程序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分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它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类型。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追究,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以及法定刑等原则,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追究和量刑。
民事责任是对侵权行为的追究,旨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民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情况,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主要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以维护行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多种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分为个人承担和单位承担。
个人承担是指行为人个人依法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具体形式包括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
单位承担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依法对其员工或者代表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常见的方式有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近年来,我国对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力度逐渐增强,对行业监管和企业责任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法治建设的进步使得社会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度降低,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惩治和事后补偿三个阶段。
事前预防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警示教育等手段,以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中惩治是指针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惩罚。
事后补偿则包括民事赔偿和其他恢复性措施,以弥补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公正、权威和有效追究。
在刑事追究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合作尤为重要。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中国政法法学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理论与实践、程序与实体、传统与现代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一、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1.法理学研究:探讨法律的本质、起源、发展、功能等基本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法制史研究: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现实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3.宪法学研究:研究国家根本法,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4.民法学研究: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5.刑法学研究:研究犯罪与刑罚,探讨刑法的原则、制度、罪名和刑罚体系,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指导。
6.行政法学研究: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依据。
7.诉讼法学研究:研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重点方向1.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法治的基本原理、制度构建、实践路径等,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比较法学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借鉴。
3.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等问题。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5.国际法学研究:研究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立场和策略。
6.互联网法学研究:研究互联网法律制度,探讨网络空间治理、数据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
三、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2.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为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3.推动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运用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违法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履职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责任的制度等角度展开论述。
一、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行政责任的基础,即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客观、公正、无私地进行判断和决策,不能偏袒特定的个人或者利益集团。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
3. 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责任的核心内容,即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
4.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监督,以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合理。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相关行政信息,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5.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注重行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二、行政责任的制度1.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对违法失职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处分制度行政处分制度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惩处的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分措施,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推动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
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权责明确。
在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上,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责任分工,确立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和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注重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的决策权、执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二、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分析能力和数据支持,确保政府决策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分析。
其次,要加强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
三、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时,应追究责任,并适时进行问责。
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问责制度的建设,推动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公务员具有对内对外问责的能力。
同时,在问责机制中要注重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问责权力。
四、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
在行政监督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监察机构,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在审批方面,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
同时,要建立行政监督和审批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是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英国行政法制度是英国政府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的总称。
研究英国行政法制度有助于了解英国政府运作的方式和行政法律的发展演变,为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探讨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法律框架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素。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宪法为基础。
英国没有明文的宪法文件,而是依靠习惯法和判例法。
因此,英国行政法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和司法判决的基础上的。
行政法律的发展和运用受到了英国司法体系的保护和监督。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主要法律框架是《国家政府给予的权力法案》(Statutory Instrument Act)和《行政法规定法案》(Administrative Law Act)。
这些法案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还有一些特定的法律针对具体领域的行政机构进行特殊规定,如《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和《社会福利法》(Social Welfare Act)等。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评估。
在英国,行政决定需要受到法律的支持和合法性的评估。
行政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相对性和程序正义性。
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被称为行政法院审查(judicial review),被视为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英国行政法制度还注重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英国,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遵守公正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证据收集、决策公开等。
这些程序保证了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减少了行政滥权的可能性。
英国行政法制度还注重司法的独立性和平衡。
行政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对行政决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行政法院的独立性保证了司法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效地制约了政府的行政权力。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对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XX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四条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不积极协调解决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二)未及时或按规定承接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三)因组织推进不力,较短时间内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不及时、执法人员不到位、办公场所不落实等情况,造成工作推进不力的。
第五条各镇(街道)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三)越权行使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五)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职权的;(六)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七)其他执行有关规定不到位的。
第六条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源头监管职责,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二)拒绝、拖延提供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的许可、监管等方面数据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和技术支撑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未划转给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划转给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干扰、妨碍、抗拒、不配合调查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关于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研究
、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基 本 内 涵
行政 问责制 , 又称行 政责 任追 究制 度 , 只要 是指 根据 民
主政 治 和 责任 政 府 的要 求 ,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由
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 》、 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 例》 《 、 党政 领导干部 辞职暂行 规定 》 《 、 全面 推进依 法行 政实施 纲要 》 等
高 政 府 执 行 力 和 公 信 力 ” 0 6年 9月 4 日, 家 宝 总 理 在 。2 0 温
“ 强 政 府 自身 建 设 , 进 政 府管 理 创 新 ” 电 视 电话 会 议 上 加 推 的
表现 , 主要是为实现行政 本身所 带来的社会效益 。 2 从 问责对 象 和主 体来 看 , 要表 现 为 一 种 由政 治理 . 主
问责 制度是 国家法律 制度 和 国家监督 体 系的重 要组成
部 分 , 衡 量成 熟 法 治 国 家 的 重 要 标 志 。近 年 来 , 国 政 府 是 我 秉 承“ 权必有责 , 权受监督 , 权要赔偿 ” 有 用 侵 的执 政理 念 , 积 极推 行 行 政 问 责制 , 且 中 央 部 委 和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也 相 继 出 并 台 了 关 于行 政 问 责 的 文 件 。行 政 问 责 制 正 逐 步 从 政 府 管 理 中 的一 种 应急 措 施 变 成 现代 政 府 管 理 手 段 。
21 0 1年 第 5期
辽 j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u l fLa nn miit t nC )ee o ma io igAd nsr i l g o ao i
No 5. 0 l . 2 1
( 第 1 第 5期 ) 3卷
公务违法与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因其隐蔽而不易确认。
2 、越 权 。越权 是指 国家 机关 超越 职 务权 限而 为 之 行 为 。一般 将越 权 分 为 :时 间 上 的 越权 、空 间上 的越
我国加入 w r 0以后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市 场主体复杂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 冲突给我国法律体 系 及其运作提 出了许多新 的课题 。针对我 国法律生 活的 现状 ,确定各类公务违法行为 ,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 度是一项急迫任务。
一
2 、公务违法的主观方面。公务违法行为的主观方 面是考察违法行为的主体在实施违法时 的主观心理状 态 ,有些违法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即希望 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是过 失即国家机关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危 害结果 的发生或者
对 国家 法 治统 一 的危 害 。
( )公 务违 法 行 为的种 类 二
追究的一种法律责任。 与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法律责任依现行法律主要表 现为:各级人大依相应 的法定 职权免去不称职 的国家
公 务人 员 的职务 ;对 一 府 两 院 的 活 动质 量 和效 果 进 行
质询 ;对 国家机关可能 因为工作失 职或滥用职权而造 成的事故组成专 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等。当前 我们遇 到
是指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 为以及该行为与危 害社会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机关实施违 反法律 的行为是构成违法 的前提。从理论 上讲 ,与民事损害 相比,国家机关违法造成的危 害范 围面广 ,因为在 国
家各项行政管理活动 中,公 民的各种权益都有可能受
到危害 ,除了人身权、财产权 以外 ,还有政 治权 、受 教育权等。当然抽象国家行为与具体行 为对公民、组 织的损害是不同的,抽 象国家行为违法更多 的表现为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概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概述摘要本文就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现状进行探讨,以期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对未来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行政问责责任政府研究现状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行政问责作为现代责任政府的产物,在西方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在问责机制上已经趋于完善。
”我国对行政问责展开广泛研究始于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虽然开展研究的时间不算长,但该项研究却在这一时期获得迅速推进。
对行政问责制度研究现状作出这种基本判断,首先可以通过中国知网获取的相关数据予以佐证。
中国知网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为我们提供的最具全面和最为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的数据平台,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以“题名”为“检索项”,分别以“责任政府”、“行政责任”和“行政问责”为“检索词”,以“1979到2013年”为时间搜索跨度,获得的搜索结果是:文献总数计3044篇,其中期刊文章1655篇,重要报纸文章910篇,会议论文97篇,硕士论文362篇,博士论文11篇。
在上述搜索结果中再将时间搜索跨度限制为“2003年到2013年”进行再检索,再次的搜索结果为:总数计为2796篇,其他搜索项结果依次为:1437;885;94;360和11。
这种搜索结果至少可以说明3点:一是2003年以后我国对行政问责的研究迅速形成一股热潮。
如“2003年到2013年”之间的研究成果总数计为2796篇,“1979到2013年”之间的研究成果总数计为3044篇,2003年以后年份研究在整个年份研究中所占比重为 91.85%,而2003年以前的研究在整个年份研究中所占比重仅有8.15%。
二是2003年以后有关行政问责的研究更加具有广泛性。
如2003年之前没有任何期刊、报纸或学位论文对“行政问责”进行研究,对“责任政府”和“行政责任”进行研究的形式也仅限于期刊文章和报纸文章两种,学术会议论文非常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近乎没有。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二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一、分工明确、责任压实为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在分工上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职能划分和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边界和工作权限,确保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产生权责交叉、责任推诿的情况。
同时,要强化责任压实,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的层层递进,责任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为确保行政问责的公正和有效,应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
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标准和评估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决策的公开透明。
对于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违法失守的情况,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问责,确保问责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监督力度、强化问责机制为提高问责制度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问责措施的及时有效。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为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还需要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行政干部的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使其从内心认同和积极主动履行问责义务。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的宣传报道,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形成良好的问责氛围和社会共识。
五、加强问责结果评估、完善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加强问责结果的评估,及时总结和改进工作。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评估机制,对问责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
同时,还要加强对问责制度的调研和研究,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借鉴他人成功经验,不断提高问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问责信息公开、拓宽问责渠道为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公开透明,需要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拓宽问责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行政问责工作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问责决策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拓宽问责渠道,建立畅通的反映群众诉求的机制,确保群众对行政问责的参与和监督。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政府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行政执法过错的问题,导致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和公众的不满,因此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已经成为十分必要的制度安排。
一、对行政执法过错的定义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社会利益损失及行政执法失信行为的行为,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证据采集、处罚执行、证据审查等操作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造成危害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二、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惩处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更是为了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设,同时也能起到预防和纠正失信行为的作用。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且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未能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造成较大的危害,因此行政执法过错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处罚。
其次从社会的角度看,行政执法过程中若出现权力滥用、违规操作等行为,会导致公众信任的降低,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还能增强公众对行政部门的信任度。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虽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实践,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部门职权的发挥不充分,导致行政执法不能顺畅地进行。
2.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3.存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有的部门对于下属工作质量的监督不够,导致违规操作等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任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各种法律责任和风险。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法律责任的履行,并有效管理风险,以确保行政机关正常运行和有效履职。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法律责任的范围和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遵守时效性、合法性、稳定性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保证行政决策透明、公正和合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发生过失、错误或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重视事前预防,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避免因为工作失误导致法律责任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并处理潜在纠纷。
行政机关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等。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的来源、特征和应对措施,并及时进行风险报告和风险控制。
第四,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赔偿机制和赔偿标准,并提供便捷的赔偿途径,让公民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和补偿。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机关与其他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行政机关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处理法律问题和风险事件,通过协作和协商解决纠纷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追究行政公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
然而,由于行政公文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一旦发生错误或滥用权力,就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
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效能,必须对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追究进行明确和加强。
本文将从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公文责任的途径和方法以及完善行政公文责任追究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行政公文的发文机关和相关人员有着明确的法律责任。
行政公文的发文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程序,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行政公文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发文机关需要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同时,参与行政公文起草、审核和签署的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行政公文存在虚假陈述、故意歪曲事实或者超越职权等行为,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行政违法的指责,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究行政公文责任的途径和方法针对行政公文的不妥之处和错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首先,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公文的审核审查程序,可以通过内部机构或者相关专门部门对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一旦发现行政公文存在问题,有关机构可以要求发文机关进行整改或撤销行政公文。
其次,公众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机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公文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进行追究。
另外,司法途径也是一种重要的追究行政公文责任的手段。
当行政公文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时,受害人或相关利益相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行政公文的违法性,并追究发文机关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行政公文责任追究机制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公文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加强行政公文的监督和管理。
应建立健全行政公文的发文、审查和执行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责任的名词解释
行政责任的名词解释引言行政责任作为管理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行政责任进行全面解释,从行政责任的概念、种类、特点以及对社会和管理机构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负担起相应的法律、道义和机制的约束,对其行为和结果承担责任的制度要求。
行政责任承载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透明度、公正性等价值观,是控制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关键手段。
行政责任的种类1.法定行政责任:指依法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担负起的法律责任。
例如,公务员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制度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机构内部建立的纪律制度和监督机制下对行政人员不当行为的追责。
例如,内部审计、督查等制度可以对行政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惩处。
3.道义行政责任:指行政人员基于职业道德、社会伦理等要求,对其行为结果承担的道义责任。
这种责任常常通过舆论、社会声讨等方式来实现。
行政责任的特点1.一体化特点:行政责任既涵盖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责任,也包括行政执行过程中的责任。
这种责任特点要求行政人员在全程管理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且确保实施过程合法合规。
2.时效性特点:行政责任要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及时追究,不能长期悬而未决。
及时的行政责任追究,有助于遏制不当行为,促使行政行为逐步规范化。
3.差异性特点:行政责任的性质和程度因行政行为的类型而异。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影响重大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更为严格。
行政责任的重要意义1.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的存在对行政机关发挥管理职能、履行执法责任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行政人员知道自己必须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会更加慎重审慎,避免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2.增强行政机构的公信力: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行政机构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廉洁度至关重要,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于行政机构的信任。
3.保障公民权益:行政责任的追究可以保护公民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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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研究
口刘 宁 胡 晶
1 0 6) ( 西安武警工程学院 陕 西 西 安 7 0 8
摘 要: 由于长期以来受” 人治” 思想的影响 , 国的行政 法律责任制度很 不完替 , 防止和纠正违 法或不 当行政 , 我 在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方面未 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试 图立足于我国实际, 对我 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缺 陷及其 困 进行分析 , 境 通过借鉴 国外行政法律 责任制度的有益经 验, 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的发展与完善提 出建议。 关键词: 行政 法律责任 行政违法 行政相对人 行 政法 律 责任 的概 念 『 政 ” 责 任” I 彳 与” 的连 用 , 是与行 政学和 行政 法学 的兴起 。 至今 中外 行政 学仍 保 留着” 政 责任” 行 一词 。 日本行政 学者 长浜 政寿所 说 的” 行政 责任 就 是行政 控 制”便 是一 种行政 学 方面 的阐发 , 具 , 不 有本 章所 讨论 的意 义 。本 章所 指 的” 政责任 ” 行 是作为 行政 法学 的 范 畴而存 在 , 即行政 法律规 范 所设 定的一 种法 律责任 。即便如此 , 人们 对行 政责任 范 围划定 不一 ,使得 关于 行政 责任 的 内涵 与外延 的认 识至 今仍 有差 别 。归纳起 来主 要有 以下几 种看法 : 是 最广 义说 ,也可 以称之 为行 政法 律关 系主体 说 。即认 为 行政 责任 是指行 政法律 关 系主体 由于违 反有 关行政法 律规 范或不 履行 行政 法律 义务 应依法 承担 的否 定性法 律后 果 。 是行 政主 体 二 说 。即认 为行政 责任 是指行 政 主体 因违反 行政法 律规 范而 依法必 须承 担 的法律 责任 。三是行 政相 对人 说 。即认 为行政 责任 是指行 政相 对人 由于违 反行 政法 律规 范而应 当承 担 的法律 责任 。笔者较 同意行政 主体 说, 因为将行 政主体 作为行 政责 任的 主体 , 避免 了 其 最 广义 说会 出现两 个归 责体 系的尴 尬 。更为重 要 的是 , 更加 符 其 合行 政 法学 ” 政 主体. 政行 为. 政救 济 ” 论体 系 。行政 法 学 行 行 行 理 将控 制行 政权 力作 为 自己的一 项最 基本 的任务 , 其理 论 的核心 在 于行政 行为法 。而 只有 行政 主体才 能做 出行政 行 为,所 以行政 责 任 的主 体应该 与行政 行为 法的 主体保 持一致 , 都必 须为行 政主 体 。 二、 现行 行政 法律 责任 制度存 在 的缺陷 ( ) 一 没有 责任 规范 或责任 规 范性差 行 政法 律 责任 的规 定与 违法 行政 行 为不 配套 。有 些情 况 下 , 只 有对违 法行政 行 为的规 定 , 却无 相应 的行政 法律 责任 的规定 。 任
何 付诸 实施 的法律规 范 , 应该 有 明确 的法律 责任 的规 定 , 责 都 法律 任 是完 善法 律制度 的不 可缺 少 的组 成 部分 。~部法 律如 果只 规定
行 为规则 , 而不 规定违 反行 为规 则之后 应 当承担 的法 律 责任 , 么 那 这 ~法 律将 是毫无 意义 和作 用 的,因为 它对 于人们 不产 生强 制性 的拘束 力。而法 律 的执行 力又是 以强 制性 的拘束 力为基 础 的 。① 可 以说 ,法律 责任 是法律 的核 心与 灵魂 。我 国学者 虽然对 违法 行 政 行为 已有 了系统 的研究 , 是对于责任 的承担 , 但 却无相应 的规定 。 在 实践 中也常 常 因为法 律无 明确 的规 定,使得 对违法 者 的责任 追 究 因无 法律 依据而 难 以落实 。 ( ) 二 程序 的重 要价 值长 期被忽 略 程序 的重 要价值 被 长期忽 略, 程序 立法 不健全 , 从而 使大 量的 行 政违 法行 为逍遥 法外 。程序 是保 障实体 法 正确落 实 的基本 条件 之 一 。 今为 止 , 国 尚无一 部统一 的行 政程 序法 典 , 至规范行 迄 我 甚 政 程序 的单行 法和 单行 法 中行 政程 序法 律规 范也 是少之 甚少 。追 究 行政 法律 责任 的步骤 、 序 、 限 以及 必要 的形式 等程 序要 素 , 顺 时 都 很少有 明确 或完 整 的规定 。程序 立法 的不健 全 ,必然 使程序 违 法 的认 定无法 可依 , 对程 序违 法 的责任 追究 于法无 据 。 ( 补救 性责 任较 完善 , 罚性责任 不健 全 三) 惩 从 我 国的法 治建 设的进 程来 看 , 方面 , ~ 随着 《 行政 诉讼 法》 、 《 国家赔偿 法》 等法律 出台 , 政诉讼 、 行 国家赔偿 在实践 中不 断成熟 行 政 主体对 外承担 补救 性法 律责任 的制度 已 日趋 完善 。但另 一方
一
同承 担这 一法律后 果 ; 如果具 体执行 机关 作 出正确 的决定 , 上级 而 机 关审查 决定 时予 以更 改导致错 误发 生 的,则上 级机 关承担 该法 律责任 。总之 , 论行 政主 体是否 会被 提起 行政 诉讼 , 无 事前都 要在 内部 明确 各个行 政机 关 的具体 行政行 为法 律责任 ,以便落 实和追
一
、
一
级承 担更 多 的责任 ,甚至 对级权 力行 使 中出现 的 问题 也要 承担 间 接责任。 而我 国却 是” 高位 职 级命 令化 与低级 服从 化错位 ”命 令化 , 意 味着高 职级 ” 力的绝 对化 和义 务的 免除” 服 从化着 低职 级” 权 , 义 务 的绝 对化 和权 力 的有 限性 。” 。权 责 不对 等在 实 践 中带来 极 大 的不 公平 。 三、 完善武 警行 政法律 责任 的几 点思 考 ( 量化 、 一) 公开行 政法 律 责任 的追 究 标准 行政 法律 责任追 究 的标准 应当 是客观 化 、 度化 。行 政法律 制 责任钢 性 标准是 行政 权力 运用 的界 限 。 没有 明确 无误 的责任 追 究 标准 , 行政 法律 责任 就可 能因 为随意 性而 流产 。因此 , 必须 使与行 政法 律责 任相 关的各 个要 素量 化加大 追究 标准 的可执 行性 。 如行 政主 体在对 于某一 个违 法事项 查处 时 , 发生事 实未 查清 、 若 主要证 据不足 、 用法律 、 适 法规 错误 、 定性 处罚错 误等情 况 , 于工 作 中的 属 次 过错 ; 如果是 上级机 关 审查批准 的 , 则上级机 关与 执行机 关共
究。 ( ) 善惩 罚性法 律责 任 的追究程 序 , 二 完 赋予 责任 主体 提起 行 政诉 讼 的权利 完善 追究程 序 , 以在 有关责 任的法 律规 范中 , 可 同时 明确追 究 责任 的方 式 、 时限 、 顺序 和步骤 , 以增 强法 律 的可操作 性 有学 者 建 议, 昕证 制度 引入追 究程序 , 作者 十分赞 同 。 样不 但 能够 把 ②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