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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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2、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

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3、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

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4、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5、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答案】D《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答案】D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般人可以预料的,前行为适用因果关系,一般人不可预料的,介入因素适用因果关系。

选项D: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

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答案】C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必考点—刑法:犯罪中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必考点—刑法:犯罪中止
(3)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例外】如果刑法马上起作用的,警察就在身边停止的成立未遂。
目的物的障碍
(1)针对特定物实施犯罪,如果特定物不存在,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存在具有可替代的对象,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2)针对人身权利的犯罪,特定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
时间性
停顿原因
中止行为
有效性
犯罪过程中
自动
停止犯罪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既遂结果)发生
预备行为至结局之前

无损害的中止
1.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但不是犯罪行为性质决定的后果)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中止行为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2.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结果发生。
(1)第一步判断犯罪是否既遂,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第二步罪数问题,可能出现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常见错误是简单粗暴认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忽略了中间的中止行为,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常见的中止情形」
中止通常原因列举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总结】看障碍大小:障碍大未遂,障碍小中止。
熟人问题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本文链接:/Periodical_caiz201216008.aspxlNTELLIGENCE
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 何铤
ii,蹙。柚
摘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 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 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别相适应原则的曲要要求,如何判断 自动性的有无列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欠的焦点。对此,需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 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方法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中有别子其他犯罪形态,是指出于犯罪 人自身意思而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有效 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停止形态,对于 考察现代社会犯罪闷题具有相当重要的 意义。歼4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 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 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有~下三个方 面的条件:1、首先是时问性。刑法明 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是在“犯罪过程 中”.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把“犯罪过 程中。理解为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行 为既遂之前的这个时『日】区间内:2、其 次是自动性fuJ题。从刑法条文的规定可 以得出,不论是放弃犯罪行为还是彳{.效 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必须要有“自 动性”来做支撑。因此,犯罪中止的自 动性就成为了犯罪中止的本质性特征: 3、最后是有效性蝴题。犯罪中止的有 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施行一定的犯 罪行为之后要成立犯罪中止。在实行行 为开始前彻底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实 行行为开始后饪效的防止犯罪后果的出 现。 一、自动性有无的厘定 我们认为,自动性的有无判断是 建立在犯罪中止的概念基础之上的,所 以应当依据犯罪中止的刑法性格,即为 什么要对犯罪中止减免刑罚.按照以下 的步骤和方法来来考察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 首先,犯罪中止的前提性条件。即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认为能 够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例如行为 入甲携带刀具前往乙家欲杀害乙,甲预 谋杀死乙,在前往乙家途中悔悟,放弃 犯罪行为返回家中。甲自身认为能够完 成犯罪行为,而停止其犯罪行为的原因 在于其自身的悔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 当天乙并不在家中也不影响甲犯罪中止 的成立,我们认为,犯罪中止成立与否 须以行为人的这种主观认识为前提,倘 若行为人当时自认为存在客观上的障碍 致使不可能完成犯罪行为进而停止犯罪 行为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其次,从限定主观说的角度出发, 采取心理主义的观点,考察行为人的内 心活动,比如由于同情、悔悟等等感情 意识的左右导致其行动计划的改变。例 如,甲事先预谋欲对乙强好。存对乙实 施暴力的过程中,因乙的言语劝说,甲 对乙产生捌情而主动中止了时乙的强奸 行为。行为人甲中止对乙的强奸行为是 由于乙的言语劝说+产生怜J|坷的心理,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 犯罪彳『为,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条件根源于感情成立犯罪中止的例 子。 再次,人类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 为的原因可谓足多种多样,这些情感因 素是否足以引起行为人“自动”地停止 其行为怎么判断?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加以考虑。“弗 兰克公式”的标准表述为:能达目的而 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月的而不 能时,属丁I障碍未遂。刑法理论学界对 于弗兰克公式中“镌”与“不能”的判 断基准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的争议,主 剐说认为在考察行为人在做出中止犯罪 行为的决定前,必须明晰判断出行为人 当时自身对于犯罪行为能否继续实行下 去的认识,“主观说强调行为人中止犯 罪的动机,而弗兰克公式则j{}除了对行 为入中止犯罪行为的动机的考虑”。若 行为人在做出中止犯罪行为的决定前的 那一刹那认为如果继续其行为能够使其 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则成立犯罪中止; 相应的.行为人认为当时情况下即使自 己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仍然不能达到犯罪 目的,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则 不具有自动性,而可能会成立犯罪未遂, 主观说韵缺点在于过分重视行为人的内 心感受而忽略了外部环境,在某些情况 可能得不出一个合乎法理的结论。 社会生活中还有很多诸如风险增 加、恐惧因素会影响我们对于犯罪中止 自动性问题的判断。如犯罪风险的增加 问题,“只要该风险的增加从一般人看 来是不可忍受的,并在该风险下放弃犯 罪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 为欠缺自动性,如继续犯罪有r,J能在现 场被警察或第三人抓获的,面对这种风 险,一般人也会停止犯罪的脚步,行为 人停止犯罪行为,不篚说出于一个意志 自由的选择,应当认为中止行为没有自 动性,”,如果采取限定主观说或者主 观说的方法对这种行为人犯罪风险增加 的中止犯罪行为是台具{r自动性考量. 犯罪意志坚定或者性格强硬的j巳罪行为 人与犯罪意志不坚定或性格偏向软弱的 犯罪行为人,两者自动性有无的评价会 走向两个极端,不符合刑法甲等原则。 因此面对不同的社会凼素和,{i同的行为 人特点,为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平等原 则,在限定辛观说和主观说理论得不出 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采取客观 说对此进行判断。 二、结语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是犯罪巾 止的本质性特征,对于犯罪中止自动性 的明确厘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也是刑法半等原则的体现。在法条巾对 于自动性蚪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于犯罪分了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是犯罪未遂。”犯器未遂又与犯罪 中止相对,凼此可以犯罪中止未能既遂 的原意来自于“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判断必须根据案情,首先从犯罪行为人 最为内心的情感因素(如悔悟、同情以 及怜悯等等)开始考量:这种方法不能 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质的结论时在 根据主观说的判断标准加以衡量:人毕 竟是生活在社会群体当中的,因此客观 的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才是衡量犯罪中止 自动性终局性判断的标尺。 参考文献: 【1]张莹:墩法制与社会》,《浅 析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2008, 03,第64页,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2)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2)

1、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2、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4、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6、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摘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但是对于“自动性”的研究,国内外却存在许多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

本文基于对国内外关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的分析,结合各种观点,取其合理之处,力图找出一个判断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个标准,希望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和了解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犯罪中止问题,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理论突破。

但是,目前由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界限乃至处罚原则等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

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要求,如何判断自动性的有无则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

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本文在立足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关于犯罪中止制度中自动性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提出新的设想,构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1 犯罪中止的立法现状1.1 从国内外现行法律角度分析1.1.1 国内立法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2 国外立法日本刑法第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1971 年瑞士刑法典第 21 条规定:“犯罪之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

”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结果之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严重现象,对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犯罪中止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措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和促进犯罪的中止,不依赖于个人的自觉行为。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性措施、社会环境、技术手段和社会支持。

预防性措施是犯罪中止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机制和制度,提前预防犯罪的发生,遏制犯罪的蔓延。

预防性措施包括安保措施、监控设施、警务巡逻等。

安保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卫员、保安设施、门禁系统等,以提高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犯罪的诱因。

监控设施主要通过摄像头等设备监控社会活动,提高社会犯罪的可控性和监测性。

警务巡逻主要通过警力巡逻,增加警察的存在感,增强公共安全感。

社会环境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增加犯罪的风险和成本。

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水平等。

犯罪高发区域往往与经济贫困、教育水平低下、住房条件差等问题有关。

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状况,提升教育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是实现犯罪中止的重要途径。

技术手段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而反犯罪技术手段的引入和应用,能够有效地提高犯罪的中止率。

常见的技术手段包括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身份识别等,这些技术手段能够增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和追踪能力,提高犯罪侦破率,减少犯罪的发生。

社会支持也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社会支持是指社会成员对于犯罪行为的普遍反对和不支持。

社会支持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社会认同,降低犯罪心理的满足感和冲动。

社会支持包括舆论导向、道德道德教育等方面。

通过加强社会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成员正义观念的培养,提高对犯罪行为的厌恶和谴责程度,促进社会成员的合法行为意识。

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需要综合考虑预防性措施、社会环境、技术手段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因素,通过优化和整合这些因素,探索出适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模式,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

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是什么一、行为后果方面的认定规则:1.后果轻微原则:若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轻微,即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果,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后果轻微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刑法规定进行确定。

例如,盗窃罪的要素之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若占有的财物价值较低或者可以迅速被追回,后果可以认定为轻微,不构成盗窃罪。

2.后果由被害人自愿放弃原则:若犯罪行为的后果被被害人自愿放弃,即明确表示不追究犯罪责任,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敲诈勒索罪的要素之一是胁迫行为的实施,若被胁迫的对象自愿放弃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后果由被害人获得合法补偿原则:若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被被害人获得合法补偿,即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合法权益,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要素之一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若被害人得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或者医疗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行为方式方面的认定规则:1.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生不可抗力原则:若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外部环境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完成犯罪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盗窃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警察突然到场,导致无法完成盗窃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抢劫等行为变成盗窃原则:若本来具备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变化,不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变成了盗窃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原本准备抢劫人财物,但在实施过程中放弃了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只是起诉普通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总结来说,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包括后果轻微、后果由被害人自愿放弃、后果由被害人获得合法补偿等行为后果方面的认定规则,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生不可抗力、抢劫等行为变成盗窃等行为方式方面的认定规则。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_16778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_16778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分为:1.时间性,即是指犯罪中止应当在哪一个时间段内才能成立。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

2.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上述条件,理论上的共识是,“自动性”不仅是构成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与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主要标志。

因此,对自动性内涵的界定和对自动性的实际确认,不仅是构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论的要求,而且也是甄别不同犯罪形态,划清彼此界限的客观需要。

理解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1.必须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当时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

中止犯罪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行到底的,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

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对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完成犯罪可能性的案件,应当如何理解放弃犯罪是否出于自愿?我们认为,即使客观上犯罪根本不可能完成,而他主观上自认为有可能进行到底而放弃犯罪的,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如A携刀去杀B,行至半路悔悟而自动放弃返回家中,即为中止。

即使事实上B当天并不在家,去了也不可能实施杀人行为,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1)在预备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已经终了,但未着手实行时。

例1,甲为了杀乙准备买刀,在买刀时,忽然想放弃,便放弃买刀。

这是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为了杀乙而买刀,买好刀后,拎着刀来到乙家门前,此时忽然想放弃,便独自回家。

这是预备行为终了后的中止。

(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例1,甲用刀杀乙,刚要举刀砍乙时,忽然后悔便“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这是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用刀杀乙,捅了乙三刀,乙流血不止。

甲此时后悔,便送乙去医院并抢救过来。

这是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的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这个公式应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能不能继续犯罪”,而不是“欲不欲(想不想)继续犯罪”。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中止。

(1)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

例如,甲入室盗窃,发现财物过多,便出门去叫同伙一起搬运,不是盗窃中止。

(2)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永远都放弃犯罪。

行为人自动放弃当下这起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即使行为人放弃时心怀日后“东山再起”的意思,也不妨碍中止的成立。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例如,甲砍了乙三刀,仍没砍死,本可以继续但自动放弃,是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带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带解析

1、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2、关于《银行业监督经管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经管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3、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4、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5、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6、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撤回B.撤销C.吊销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4、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5、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

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

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罪6、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7、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8、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停止形态详解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停止形态详解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停止形态详解
【基础理论】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难点解析】
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仅是犯罪意图的流露,而没有犯罪行为,不是犯罪。

如果表露犯罪意图不是单纯地流露自己的犯意,而带有一定的目的,即为了寻找共同犯罪人或者教唆、诱骗他人犯罪,就转化未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为。

因此,犯意表示本身必须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否是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因素。

3、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其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

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这里的“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未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wawayu提供!。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自动性一直是犯罪心理学领域的研究重点之一。

自动性指的是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行为,它缺乏自觉和主动性,常常出现在一些习得行为中。

在犯罪行为中,自动性往往是导致犯罪行为不受控制、难以中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过程和机制,更有助于我们挖掘犯罪行为的干预和预防措施。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影响因素及相关实证研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自动性是指人类行为的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表现形式,它通常是在长时间的学习和练习中形成的一种条件反射,其表现为行为的快速、不加思考和不需意识控制等特点。

由于长期习得行为的自动性特征,使得该行为难以中止和干预。

在犯罪心理学中,研究者们发现,一些犯罪行为也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这使得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中止。

二、影响因素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个体特征和环境条件两个方面。

1. 个体特征(1)认知特征: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受到认知加工方式的影响。

一般来说,认知加工方式偏向于自动加工的个体更容易表现出具有自动性的犯罪行为。

自动加工是指那些不需要大量认知资源和精力就能完成的加工过程,因此在进行犯罪行为时,这类个体更容易表现出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2)情绪因素:情绪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情绪状态下的个体容易表现出冲动、冷漠和无情的特点,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出现自动性。

一些负向情绪也会增加个体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如愤怒、恐惧等情绪状态。

2. 环境条件(1)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价值观对个体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中,犯罪行为被认为是正常的、合理的行为,这种文化环境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增加。

(2)社会压力:社会压力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社会压力大的个体可能会选择采取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这种选择往往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三、相关实证研究1. 对于认知特征的影响,研究者通过认知加工的方式对犯罪行为的自动性进行了探讨。

高频考点-刑法【两则】陈永生

高频考点-刑法【两则】陈永生

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一、精讲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自主地放弃犯罪或主动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犯与预备犯和未遂犯区别的本质特征。

1常见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如:(1) 出于真诚的悔悟;(2) 对被害人的怜悯;(3) 受到他人的规劝;(4) 害怕受到刑法的惩罚;等等。

2认定自动性需注意:(1) 在未遭遇外界阻碍的情况下放弃犯罪,通常认为具有自动性,不以罪犯有悔悟动机为必要。

(2) 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角度把握“能犯而不欲”和“欲犯而不能”。

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中止。

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3) 担心、害怕因犯罪被抓捕、被惩罚而停止犯罪。

在犯罪时因为有“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犯罪将来要受报应”等害怕心理,而停止犯罪的,认为是自动放弃。

这也被称为“抽象”或一般性的害怕被抓、被惩罚。

在犯罪时因为遭遇具体的不利情况,比如夜晚小偷潜入办公室正在翻找财物时,忽然听到急促的脚步声或钥匙开门的响动声,害怕被发现或偶然遭遇来人被抓获而逃离,不是自动放弃。

即使事实上是风吹草动根本无来人,不过是错觉、幻觉,仍属于“欲犯而不能”,不是自动放弃。

这种行为人在作案现场遭遇的会被发现被抓获的具体情况,被称为具体害怕。

(4) 担心、害怕事后被告发而停止犯罪的,是否具有自动性需视情形而定。

如果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犯罪,因遭到被害人斥责、受到被害人要告发的警告而停止犯罪的,应属自动放弃,因为这类暴力犯罪本身就具有公然性,不避讳被害人告发。

如果是盗窃、诈骗、职务侵占一类的犯罪,则被害人的发现、识破、告发,可能成为阻碍犯罪进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例题1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当用规范主观说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当用规范主观说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当用规范主观说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中止,理论通说和实务上以停止犯罪基于行为人的意思为准来认定。

这种标准扩大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不能有效区分犯罪中止和未遂,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应当从心理学主观说转向规范主观说。

换言之,被告人自己决定不再实施犯罪的心理态度对“基于己意”的判断只是提供了基础素材,只有从这种停止犯罪的意思和行为中,能够清楚明了地看出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降低或者消灭,且该停止行为使民众恢复了对规范的信心的,才能最终从规范评价的角度认定为“基于己意”。

如果法律对那些虽然停止犯罪但是在犯罪难以推进的前提下作出停止决定的情形,从心理学角度认定为中止,一般人就会认为被告人得到了法律的特殊照顾,从而会去效仿被告人,刑罚的预防目的就会落空,犯罪中止的立法主旨就不可能实现。

从规范主观说的角度判断中止自动性,会将目前很多以犯罪中止来处理的情形转而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分也就显得相对容易。

这可能会使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受到限制,但这不是规范主观说自身的问题,而是过去的实务存在偏差。

犯罪中止的范围也不是越大越好,范围太广就显不出核心的判断,就会飘荡。

合理而有效的解决方法,应该是紧缩中止犯的概念。

而限制中止犯适用范围的方法就是肯定规范主观说。

惟其如此,才能确保责任论和刑罚论之间的前后一贯性,才能实现中止犯立法的政策目标,使刑法上的思考成为价值判断和规范评价,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心理事实的确认和一般人朴素
感觉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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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D.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2、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D.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3、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D.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5、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

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卷二单选第39题)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答案】B【解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6、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行敢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第一,要坚持司法公正。

第二,要实现司法高效。

第三,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仔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5)强化监督制缃,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

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本题答案为B。

8、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9、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10、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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