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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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保障其合法运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物资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依法接收、管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罚没物资指的是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没收或没收处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财物、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各类物资。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应坚持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罚没物资管理的程序第五条受理罚没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接收罚没物资后,制作清单并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罚没物资的数量、品种和价值得到准确记录。

第七条对于罚没物资的鉴定和评估,应当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起罚没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九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置的公正合法。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利用和效益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和影响程度,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和方案,以实现罚没物资的最大价值。

第十二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用于公益事业、社会福利和教育事业等有益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用途。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将罚没物资进行转让、出租、拍卖等形式的处置,但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对于暂时无法处理或无法利用的罚没物资,应当妥善保管并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以防止损坏或遗失。

第十五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所得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相关领域的发展和改善,并如实在行政机关的决算报告中予以披露。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模板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模板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规范罚没款的收缴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合规和完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负责罚没款收缴的机构及个人。

二、罚没款的定义1. 罚没款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等款项。

三、罚没款的确定1. 罚没款的金额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违法事实确定。

2. 罚没款的确定应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作出。

四、罚没款的收缴程序1. 收缴通知:罚没款确定后,应向被处罚人发出书面收缴通知,明确收缴金额、期限、方式等。

2. 收缴方式:被处罚人应按照收缴通知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没款。

3. 收缴期限:被处罚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罚没款的缴纳。

五、罚没款的上缴1. 收缴的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

2. 上缴程序应遵循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确保款项的及时、准确上缴。

六、罚没款的监督与管理1. 负责罚没款收缴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罚没款的收缴情况进行自查和审计。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罚没款收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

七、违规处理1. 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被处罚人,应依法采取催缴、强制执行等措施。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截留、挪用或私分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具体负责机构名称]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要求。

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

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

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推动生产效益的提升,特订立本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罚没物品的处理规范、公平、透亮,有效防止物品流失或滥用,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罚没物品处理工作。

2. 定义2.1 罚没物品: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审判裁定等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或违规物品。

2.2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指负责管理罚没物品的部门,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指定。

3. 罚没物品登记和分类3.1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建立罚没物品登记制度,记录每批次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特征描述等相关信息,并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

3.2 罚没物品应依照其性质、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如有必需可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分类标准。

3.3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罚没物品登记册,并保存相关登记资料,以备查询、核对和审计之用。

4. 罚没物品保管4.1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订立安全措施,防止物品遗失、损毁或被盗。

4.2 罚没物品应存放在特地的保管库房或仓库中,由专人负责看管,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盗等设施。

4.3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每年对罚没物品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情况与登记册相符,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汇报盘点结果。

5. 罚没物品处理程序5.1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罚没物品处理程序,明确处理工作的流程和责任。

5.2 罚没物品处理程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环节:•罚没物品鉴定:对罚没物品进行鉴定,确定物品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

•决议处理方式:依据鉴定结果,确定罚没物品的处理方式,如销毁、拍卖、捐赠、归还等。

•相关手续办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销毁许可、拍卖手续、捐赠手续等。

•处理执行:依照决议的处理方式执行,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合法处理。

•处理记录和报告:对每批次处理的罚没物品进行记录和报告,包含处理方式、销毁证明、拍卖结果、捐赠凭证等。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____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____、____中发(1981)____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法对罚没物资进行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罚没物资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收、处置、管理、使用、监督罚没物资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资源合理利用、节约环保、信息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罚没物资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社会效益。

第二章罚没物资的定义和种类第五条罚没物资是指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赃物等,包括但不限于财物、房产、车辆、其他财产等。

第六条罚没物资根据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可变现和不可变现的两类。

第七条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包括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包括房产、车辆、器材等。

第八条罚没物资还可以按照用途划分为供公益使用和进行处置使用两类。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接收第九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与执法部门签订接收协议,明确接收的数量、种类、用途、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按照接收协议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收罚没物资。

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当做好罚没物资的登记、存储和保管工作,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对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及时变现,对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合理使用或者进行处置,确保合理使用或变现所得安全。

第四章罚没物资的处置第十四条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应当在规定程序下进行处置,确保处置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或者拍卖。

第十六条处置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相关公益事业,确保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处置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做好处置的记录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处置的结果。

第五章罚没物资的使用第十八条接收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公益用途的领用,确保合理使用。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罚没款的收缴管理,完善沟通机制,防止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缴程序1.罚没款的收缴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罚没决定、通知当事人、收费以及入账与登记。

2.罚没决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机关或人员制作罚没决定书,并确保内容合法、完整、准确。

决定书应包括罚款金额、缴款期限、缴款方式等信息。

3.通知当事人:罚没款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给被罚没的当事人。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渠道,确保当事人收到通知并了解罚款事宜。

4.收费:当事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应根据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财务部门缴纳罚款。

缴款时,工作人员应核对缴费者的身份信息,并准确填写罚款缴费收据。

5.入账与登记:银行或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将已收缴的罚款转账至相应的监管账户,并将收缴数据及时录入相关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和核对。

三、收缴管理职责1.有关机关或人员应负责罚没款的收缴管理,并设立相应的岗位进行管理。

2.收缴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制定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规范收缴程序;监督并检查收缴环节的操作是否合规;负责统计和分析罚款收缴数据,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收缴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

四、收缴管理措施1.加强内部控制。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例如,制定罚款收缴权限和审核机制,严格规定收缴环节的工作流程。

2.建立信息化系统。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建立罚款收缴信息化系统,实现罚款决定书的生成、通知、收费、入账与登记等环节的自动化和规范化。

3.加强员工培训。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定期组织罚没款收缴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素养,熟悉收缴流程,并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引导工作。

4.强化监督与检查。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罚没款的收缴过程进行检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收缴程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概述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是指对于被法院或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或罚没的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处置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罚没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加强财物的保管和使用,并防止可能存在的滥用和挪用。

二、管理机构和负责人1. 管理机构:本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法院或相关执法机关,负责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分类和管理。

2. 负责人: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罚没物品的登记和分类1. 登记:对每一笔罚没物品,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状况、来源、缴获人员等信息,并进行照片或视频的记录。

2. 分类:罚没物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货币、贵重物品、车辆、房产等。

分类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和后续处置。

四、罚没物品的保管1. 保管场所:罚没物品应当安排专门的保管场所,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盗和防潮等设施,确保物品的安全。

2. 保管制度:制定严格的保管制度,包括对保管人员的资格要求、保管场所的进出管理、保管记录的详实等,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和防止遗失。

五、罚没物品的使用和处置1. 使用原则:对于需要使用罚没物品的情况,应经过审批程序,确保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2. 处置原则:罚没物品的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处置程序的透明和公正,同时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被罚没人的合法权益。

3. 互联网平台:对于适合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可以考虑利用网络拍卖和在线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置。

六、监督与追责1. 监督机制:建立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包括对管理机构和负责人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以及接受社会监督。

2. 追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侵害被罚没人合法权益,或滥用职权等行为,应依法进行追责,确保管理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过相应审批程序进行修改。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旨在有效管理和利用被罚没的物品, 确保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地处置这些物品, 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本文就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和规范。

二、罚没物品的定义和范围1.定义: 罚没物品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追缴、扣押或没收的涉案物品。

2.范围:罚没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非法财物、违禁物品、赌具、毒品、涉案资金、涉枪支、涉爆物品等。

三、罚没物品管理机构1.主管部门: 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2.职责: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登记、封存、保管、评估、转让、销毁等工作,并依法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四、罚没物品的登记和封存1.登记: 依据案件查处程序的相关要求, 对罚没物品进行详细登记, 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品质、来源等信息。

2.封存:对罚没物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封存,并由有关人员在封存场所进行监督,保证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罚没物品的保管和评估1.保管: 罚没物品应妥善保管, 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手段, 如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 加强保管工作。

2.评估:对罚没物品进行评估,确定物品的价值和价值来源,并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1.转让和销售: 对于适宜转让和销售的罚没物品, 可以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捐赠和公益利用:对于适宜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被捐赠方的学术研究等。

3.销毁和封存:对于不适宜流通和利用的罚没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毁或封存,确保物品不再对社会造成影响。

七、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透明。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绪论罚没物品是指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中依法被扣押、查封、冻结或没收的财物。

为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公正处置,确保处罚目的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罚没物品的收存、登记、交付、清理和处置等环节,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有效和合法使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经济效益。

二、管理机构1.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由有关部门成立。

2.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

3.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廉洁从业。

三、收存管理1. 所有罚没物品一律由罚没物品管理机构主动收存。

2. 收存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存物品应当有相应的接收凭证,记录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

4. 物品收存要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四、登记管理1. 对收存的罚没物品进行全面登记,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登记应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保存状态等信息。

3. 登记后的物品应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并记录物品的出入库情况。

4. 登记信息要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性。

五、交付管理1. 罚没物品的交付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手续。

2. 交付时应有相应的交接单据,并记录交付物品的名称、数量、交付单位和接收单位等信息。

3. 接收单位必须对交付的物品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

4. 交付后的物品应进行跟踪和追溯,确保物品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六、清理管理1.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罚没物品,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2. 清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参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清理过程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置管理1. 罚没物品的处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私自处置或乱作主张。

2. 物品的处置应有相应的程序和手续,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没收的物品、追缴的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等。

第三条罚没物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公开透明、妥善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收缴第四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缴罚没物品,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品清单,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收缴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并对收缴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收缴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情况。

第六条当事人对罚没物品的收缴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保管第七条罚没物品收缴后,应当及时移交指定的保管场所进行保管。

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保管人员应当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询。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第十条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发现罚没物品有损毁、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处置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对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商业企业进行拍卖、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对需要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执法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缴、登记和移交工作。

2、保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保管、出入库管理和处置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4、法制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罚没物品的收缴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收缴,并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2、《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罚没物品的登记1、执法部门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单》及相关执法文书移交保管部门。

2、保管部门应当对移交的罚没物品进行核对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六、罚没物品的保管1、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2、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性质、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分区管理。

3、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罚没物品的处置1、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对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部门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对依法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变卖机构进行处置。

4、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八、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1、财务部门应当对罚没物品的收缴、保管和处置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账目。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4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4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保证罚没物品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对违法犯罪所得的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基本原则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罚没物品的浪费和滥用。

第二章罚没物品管理机构第四条法院和行政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是罚没物品的管理主体,负责罚没物品的接收、分类、登记、存储、鉴定、评估和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随案移交机构审查起诉机关应在移送法院时,将罚没物品随案一同移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罚没物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部门法院和行政机关应设立罚没物品管理部门,负责罚没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该部门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接收和登记第七条接收程序法院和行政机关应根据移送的罚没物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接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八条接收内容接收罚没物品时,应对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来源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登记手续接收时,应填写罚没物品接收登记表,由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字确认后,保存备案。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分类和存储第十条分类原则根据罚没物品的性质、用途等特点,将其分为金银珠宝、艺术品、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电子设备、农产品、其他物品等类别。

第十一条存储条件罚没物品应妥善保管,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根据物品的不同特点,提供相应的存储条件,避免出现破损、丢失等问题。

第十二条存储设施法院和行政机关应配备相应的存储设施,如保险柜、仓库等,以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存储。

第五章罚没物品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三条鉴定程序对罚没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样本(2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样本(2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样本____市卫生监督机构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逐步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罚没票据实行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建立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罚没文书。

第四条罚没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成立由所长担任组长的管理领导小组。

大宗罚没物品处理由所罚没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小宗罚没物品(____元以下)处理由案件分管所领导负责,实行____讨论决定和一案物品履行一个手续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六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文书同时使用。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有____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第七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政府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第九条卫生监督员自《____》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长审批。

罚没公物仓管理制度

罚没公物仓管理制度

罚没公物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公物的管理,充分发挥罚没公物的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公物是指依法没收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沦为国家所有的物品,包括因违法所得的财产、犯罪所得的财产、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赃物和其他违法所得的物品。

第三条罚没公物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合理高效、严格规范。

第四条罚没公物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综合利用。

第五条罚没公物仓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罚没公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罚没公物的管理机构第六条罚没公物的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罚没公物收缴、登记、保存、处置、综合利用、清偿和监督检查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罚没公物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组成,并依托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罚没公物的收缴与登记第八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罚没财物,应当及时收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罚没公物的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罚没公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特征、价值、来源、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等。

第十条罚没公物的登记记录应当完备、真实、准确,不得有遗漏和虚假。

第四章罚没公物的保存和处置第十一条罚没公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存和保护。

第十二条罚没公物的保存应当尽可能保持其原貌和完好,不得擅自转移、处置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罚没公物的处置应当依法程序进行,采取公开、透明、竞争性的方式,确保罚没公物得到合理利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第五章罚没公物的综合利用与清偿第十四条鉴于罚没公物的种类繁多,适宜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也各不相同,罚没公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把罚没公物转化成有益社会的资源。

第十五条罚没公物的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社会事业、扶贫济困、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罚没物品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物品是指违法犯罪分子或违法犯罪所得依法被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承办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罚没物品的管理目标是确保罚没物品的妥善保管、监督使用和有效处置。

第五条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和价值。

第六条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是公安机关,具体责任单位为财政、物流、仓储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接收与登记第七条罚没物品的接收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罚没物品清单,严格核对物品种类、数量和规格。

第八条接收单位应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移交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接收单位应在接收罚没物品后,对物品进行认真检验和鉴定,确保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

第十条接收单位应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物品档案,确保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存储与保管第十一条接收单位应为罚没物品提供安全、稳定的储存环境,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储存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保证物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负责罚没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监督使用第十五条接收单位应根据罚没物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使用。

第十六条接收单位应建立罚没物品使用台账,记录物品的使用情况和使用人员,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对罚没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物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第五章罚没物品的处置与变现第十八条罚没物品经鉴定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可以进行变卖、拍卖、捐赠、回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机构对罚没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现等工作。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和合理处置,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于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罚没的财物即罚没物品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罚没物品是指依法依规被没收、没收和收缴的财物。

第四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由原来负责追缴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六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工作应当将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第七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罚没物品进行有效利用,并推动罚没物品的回归。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机构为原负责追缴的部门。

第十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予以管理。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机构应保障专门的人员、资金和物品。

第十二条原负责追缴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原负责追缴的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法院、检察院和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四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程序:(一)接收程序:接收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时,应当制作清单并签字确认。

(二)保管程序:确保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安全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鉴定程序:对罚没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利用程序:对罚没物品进行有效利用,确保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五)处置程序: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置,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移交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使用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十八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销毁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应当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暂扣物品,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收、收缴和暂扣的非法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和擅自处理。

第四条在执行罚没、暂扣物品处罚时,执行科室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暂扣物资专用凭证。

第五条对确有价值且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要统一上交市财政拍卖,对不宜拍卖的专项物资,由分管该执行科室的所领导与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所长与综合科人员共同提出估价意见,报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变现,变现时必须开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凭证”。

变现款项由所财务统一上缴国库。

第六条对没有价值的、假冒伪劣的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理,销毁时要附有销毁人员二人以上签名及销毁物资清单确认,由执行科室报所领导认可,并报稽查科备案。

第七条在执行暂扣物品时,要出具卫生部统一使用的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证据登记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规定中提及的罚没、暂扣票据使用要切实负起责任,领用手续齐全,票据不得遗失。

对因工作责任性原因造成票据遗失的要追究科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依法收缴的非法物品综合科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法制稽查科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罚没物品入库由案件承办人员及保管人按照《罚没物品清单》核对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并同时在交接单上签字,由保管人登记、入帐。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罚没措施取得的财物或其他物品进行管理和利用的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和利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应设立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

具体组织领导工作由公安机关内部确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登记和归档第六条登记原则对罚没物品应进行详细、准确的登记,包括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来源、保存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登记程序罚没物品的登记工作应由专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登记人员应核实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登记材料登记应制作相应的登记材料,包括罚没物品登记表、物品照片等,以备归档和查询。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保存和保管第九条保存责任人对罚没物品进行保存的责任人应当负责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和完好保存。

第十条保存地点罚没物品应保存在专门的仓库或指定的存放地点,确保其安全、防尘、防潮。

第十一条保管措施对贵重物品或易损物品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例如加密、封存、保险等,确保其安全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盘点和检查罚没物品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物品的数量和完好性。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处置和利用第十三条处置程序对罚没物品的处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按照程序进行。

必要时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出售或处置。

第十四条利用原则对罚没物品的利用应遵循精打细算、安全环保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物品的价值利用。

第十五条利用方式对罚没物品可以通过拍卖、公开出租等合法形式进行利用。

在利用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开放。

第十六条利用收益罚没物品的利用收益应依法归入相应的专项资金或国库。

市场监管罚没物 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罚没物 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罚没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罚没物的管理,规范罚没物的收支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罚没物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时,所收缴的现金、有价证券、外汇、黄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只等财物。

第三条市场监管罚没物应当用于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建设、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推动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治等用途。

第四条市场监管罚没物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对罚没物的收支管理。

第五条罚没物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对罚没物的全程监管和综合运用。

第二章罚没物的收缴第六条罚没物收缴范围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罚或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所得以及需要没收的物品。

第七条罚没物应当及时收缴,并及时存入指定或专用账户。

对于现金、有价证券等可货币化的罚没物,应当立即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账务记录和存款凭证。

第八条对于不易货币化的罚没物,如房产、车辆、船只等,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做好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罚没物的保管应当做到安全可靠,防止遗失、盗窃和损坏。

第十条对于罚没物特别重要的,应当加强监管和保管,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罚没物的使用第十一条罚没物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必须用于市场监管工作建设、执法事务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罚没物用途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执法装备购置;市场监管建设资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市场监管工作奖励基金等。

第十三条罚没物使用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罚没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做好账务记录和支付凭证。

第四章罚没物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罚没物的收缴、保管、使用等工作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2. 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罚没物资的收集、统计、保管、处置等工作。

3. 各级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本院内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四、罚没物资的收集和统计1. 罚没物资的来源范围包括: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

2. 收集罚没物资的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决定书(2)对涉案罚没物资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保全等措施(3)及时将罚没物资收集到专门仓库进行统一管理3. 罚没物资的统计:(1)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登记、编档(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确保罚没物资的详细信息被记录五、罚没物资的保管1. 保管条件:(1)罚没物资必须存放在安全、密闭、防火、防盗的专用仓库内(2)仓库内必须具备防潮、防腐、防鼠等设施2. 保管措施:(1)采用科学的保管管理手段,确保罚没物资不受损坏(2)定期进行保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3. 保管记录:(1)建立罚没物资保管日志(2)对罚没物资的进出、移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六、罚没物资的处置1. 处置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物资处置方案(2)经过合法程序,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回购、捐赠等处置2. 处置监督:(1)罚没物资处置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2)对罚没物资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3. 处置利用:(1)对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严格进行登记、记录(2)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七、监督检查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本院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3. 监督机构可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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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郯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要逐步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五条罚没票据实行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六条市卫生监督所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和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八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第九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所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
(八)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六条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
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九条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罚没收缴物品处理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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