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何时不再难 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9.05.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搞好布局、建好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制度建设,部在总结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充分听取部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组织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执法、科技等业务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请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部执法监察局。
联系人:唐辰联系电话:(010)66558331传真:(010)66558337电子邮箱:**************附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附件: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3.表格附件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标准2. 工作目标和任务2.1 工作目标2.2 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 检查内容3.2 检查依据4. 职责分工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5. 工作流程5.1 遥感监测5.2 工作部署5.3 工作准备5.4 制发卫片5.5 内外业核查5.6 区分地块5.7 地块判别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5.11 查处整改5.12 督导5.13 验收5.14 报送工作成果5.15 通报5.16 奖惩5.17 启动问责5.18 组卷归档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6.1 概念界定6.2 统计指标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湖南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新”意
湖南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新”意作者:伍振肖欣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12期《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尽量杜绝行政权力的异化。
近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发修订后的《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这将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治理和廉政建设。
目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行政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度内作出适当裁量的选择权。
任何一项裁量权都有一定幅度和范围的自由度,而法律对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裁量权没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这样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甚至异化的可能性。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
行政裁量权即使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时,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仍然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就会造成裁量行为表面上“合法”而不易被发现的情形。
因此,为规范行政裁量权,2009年11月12日,湖南省政府以第224号令率先在全国颁布《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并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尽量杜绝行政权力的异化。
因此,有人形象地把这个《办法》的作用概括为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它是湖南省行政机关…自我加压‟式的革命。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这样对记者说。
根据该办法的要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7月制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从处罚原则、裁量规则、监督管理、具体处罚基准等方面,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
程序:更加严谨和公正据了解,《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土地总督察领导下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三条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责。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范文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处罚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地域管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级别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违法的案件。
第六条【指定管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情节严重,顶风违法的。
必要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二】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移送管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2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受移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权有效履行,维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国土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保障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装备等必要条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五条【科技支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现代科技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效能。
第六条【表彰奖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或者建议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统一负责全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建立执法监察队伍,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受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执法监察职权,行使的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第九条【人员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一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审理
第四节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节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第六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节执行
第八节结案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五章期间、送达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七章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严格控制和严厉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
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
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
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较难操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
”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
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
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篇: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准确把握“新尺子”_行政处罚“不任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7“全国优质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称号,但是苦于没有规划引导,草莓种植零散、难成规模。
商丘市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梁园分局把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聚焦草莓产业高质高效发展,紧紧围绕立足特色、统筹兼顾、量质并重三大重点,立足镇域各村庄实际和发展特征,深入发掘各村利用现状、自然环境、产业特色、人文历史等潜力,瞄准草莓种植定位和特色,科学划定种植区、发展区及附属设施区域,在整体布局中促进草莓种植等特色产业和经济发展。
“村庄规划不只是诗和远方,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积极参与其中,获得红利。
”该局局长陈国华说。
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中,该局坚持规划引领、机制引导,及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领导组,科学指导双八镇及技术单位统筹推进,压实各方责任。
同时,该局立足各村的区位特点、经济基础、历史文化、资源条件等,统筹兼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交通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多项指标,为形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志多次上门,问想法,询建议,详细了解产业发展需求和建议。
”东村草莓种植户王先亮说。
为充分激活村庄规划在优化公共服务、增强产业动能、促进群众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盘活资源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强化提升镇、村草莓经济“造血功能”,该局积极主动与编制单位重点围绕现场调研、特色结合、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开展踏勘走访、探讨交流、意见征询等工作,坚持规划先行、规范建设、规划示范,扎实做好组织编制、方案确认、技术论证、公示审议、报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可用实用好用。
“目前,已完成王店村、东村、中村、西村、路楼村等草莓种植特色村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土地面积1万余亩。
”陈国华说。
(胡玉峰)便民服务“不打烊”“真没想到,腊月二十九了还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等过完年我就能放心外出工作了!”2月8日,禹州市市民刘先生在接到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来到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顺利拿到红艳艳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的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部党组始终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作为建部兴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关系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的大事来抓。
近年来,在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具有国土资源特色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全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大幅提升,行政权力运行日益规范,执法监督不断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长,资源供需矛盾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土地和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更加凸显。
资源配置不仅关系到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关系到国土资源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国土资源不但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更关系国家社会安全。
面对复杂的形势,必须把依法行政纳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局当中来谋划,在保障发展中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来提高服务和监管的水平;在保护资源中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管控作用,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当中树立国土资源管理法治权威,来遏制违法违规的势头;在保障群众的权益中彰显国土资源执法的良好形象,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公信力。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6.06.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七日发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代同级人民政府起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条【审查原则】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审查的原则;(二)诚实守信的原则;(三)高效快捷的原则;(四)权责一致的原则;(五)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审查机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审查效力】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本部门的办公厅(室)提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求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求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0.05.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求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我部起草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请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必要性1993年7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均属部门规章。
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土地、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形式不断变化,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颁XXX实施,两个办法已经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把握;二是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能满足当前执法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执法难、法难执、难执法”等实际困难,出现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三是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需要一部统一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谈谈土地行政罚款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罚后 ,同 时还 要给予罚款 的处罚 ,这里 的并 处罚款就 不 是 可 以罚款或 者可 以不 罚款 的 ,并处罚款 是带有一定 的 肯定 性和强调 性 ,可 以理解 为必 须要给 予罚款处罚 ,但 是 不能 以罚款 代替其他 处罚 ,也 不能单处 罚款。属于 这 种情 形的条款 有 《 土地 管理法 》第八十一 条 ,擅 自农 民
4 “ 以 罚 款 ”。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八 十 条 规 、 处
定 ,依 法收 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 当事 人拒 不交 出土地 的 , 临时使用土地 期满拒不 归还的 ,或 者不按照 批准 的用途 使 用 国有 土地 的 ,责令 交还 土 地 ,处 以罚 款 。这 里 的
的 自由裁量权 。在 《 土地 管理法 》 中属于此 类 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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锬 土 行 罚 执 中 g关 题 锬地政款行日 向 有
宁 波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江 东 分 局 孙 国耀 陈浩 平
土地行政执 法监察 工作是 国土资源 执法监 察工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罚 款 在 土 地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中 是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和 经 常 运 用 的 处 罚 手 段 ,是 目前 土 地 行 政 处 罚 实 际 工 作 中 实 施 最 多 、最 普 遍 的一 种 处 罚 方 式 。 但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 转 让 或 者 出 租 用 于 非农 业 建 设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罚 款 。
管理 法律 、法规 的单位 和个人强 制其在一 定期限 内缴
纳一定 数额款项 的行政 制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 管理法 》 (以下 简称土地 管理法 )第七十 三条 、第 七 十 四条 、第七十 五条 、第 七十六 条 、第八 十条 、第八 十一 条共六 条规 定 了罚 款的 内容 ,占了法律责任 十二 条款 中的二分 之一 。法律的规 定 中对 罚款的表述 形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解读引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工作,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年月日经国家主席令公布,并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一、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适用范围包括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以及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
1.2 处罚原则和程序《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听证、复核、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要求。
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办法》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3.1 违法行为的界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了一系列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违法采矿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3.2 处罚措施的选择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或责令改正的方式进行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进行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4.1 程序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包括告知权、陈述权、听证权等。
在处罚前,相关当事人有权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相关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进行听证等程序。
4.2 权利的保障《办法》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保障,包括合法权益保护、合理听证和复核等。
相关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合法、合理的权益保护,也可以通过复核等程序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发布部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20【实施日期】2020.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3.09.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起草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网址:),进入通知公告点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收)1008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5)》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9.21【实施日期】2015.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5)》的通知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19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9月21日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5)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一)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以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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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search 工作研究为进一步推进部门规章“立、改、废”,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执法效能,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立法程序,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梳理、吸纳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后,再予以正式发布。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意义1995年12月18日和1993年7月19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质矿产部分别发布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均属部门规章。
两个办法对规范土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两个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主要表现在:1.两个办法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符。
两个办法在《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之前出台,一些内容如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查封、对土地侵权行为的处理等,与上述法律不相符,有的甚至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把握。
2.两个办法不能提供解决当前执法突出问题的法定依据。
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难、法难执、难执法”等问题,如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划分不合理,调查缺乏手段,执行难以到位,结案没有标准,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监督等,两个办法不能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定依据。
3.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需要一部统一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998年,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陆续成立,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由以前分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转为现在统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观上也需要统一土地、矿产的行政处罚办法。
另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探索了许多好做法,创造了许多好经验,需要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吸纳到规章中。
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重新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这对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计划的部署,2009年7月,执法局启动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召开修改座谈会,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送审稿)》多次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条。
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目前,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执法何时不再难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潘 辉——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40中国土地·2010年第6期R esearch 工作研究行政处罚的案件;二是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三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四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了一些案件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外,其他党政纪处分案件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刑事责任案件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非法批准的案件只能由有权部门处理。
尽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对这些案件进行处理,但是有权进行调查,发现需要追究上述责任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因此,《办法》除了适用于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外,其中有些规定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等规定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又在一般程序中具体规定了听证程序,适用于给予特定行政处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1.关于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
考虑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很少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办法》未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
在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2.关于听证程序。
2004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部门规章《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详细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为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相衔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听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进行。
但是,对符合听证的条件进行了重新界定,删掉了“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这个条件。
3.关于一般程序。
归纳当前国土资源实施行政处罚实践的作法,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环节:发现、核查、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1)关于发现、核查和制止。
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一旦成为事实,处理起来难度很大,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的通常作法是,发现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后,进行初步核查,确认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还要立案查处。
《办法》采纳了上述作法,明确规定了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途径和处置程序。
(2)关于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启动案件查处的行为。
因此,必须规定立案条件。
通常的条件是,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但是,“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当作为立案条件,却有不同认识,原《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将此作为立案条件,原《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未采纳这一条件,国务院其他部委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从查处违法案件的一般过程看,通常是先发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再发现违法嫌疑人,进而排查、确定违法行为人。
确定违法行为人有时很复杂、耗时很久,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人后,再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不便于及时查清事实,处理案件。
还会出现有案无法查的情形,比如违法行为人隐藏、逃跑等。
因此,《办法》未将“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作为立案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尽管有些情形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实际意义,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因此,《办法》又明确规定了不予立案的情形。
(3)关于审理。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前,先由专门人员对案件事实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把关,这个环节是审理。
审理并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设置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平、公正,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要达到这一目的,基本要求是调查与审理互相分离。
具体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要求是,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或调查人员。
(4)关于决定处理意见。
决定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CHINA LAND /2010 No·641R esearch 工作研究况决定处理意见的环节。
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决定处理意见的程序有三种: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自己审查后,作出决定;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会审后,作出决定;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无论是经过哪种程序,最后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这是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要求。
(5)关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执法实践中,告知通常体现为给当事人下发告知书。
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下发听证告知书,不用同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当事人要求权利的不同,告知后,有三种程序可供选择:一是当事人放弃权利,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是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权利,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取。
听证、陈述和申辩后,行政机关采纳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改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仍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还要进行听证告知。
(6)关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个环节主要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载体,包括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批、送达当事人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制作,《办法》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为了及时办结案件,《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期限,即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但要经过报批。
(7)关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法》详细规定了这些措施。
如果当事人仍不履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这些措施来达到执行目的。
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没收财物尤其是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如何执行。
没收从法律意义上讲,一旦生效即归为国家所有,因此《办法》规定,应当及时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关于结案。
结案是行政处罚结束的标志,通常意义上讲,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才能结案,这样才能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真正对当事人进行制裁。
但是,国土资源违法后果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处罚执行难,对于土地违法行为,要么没收、要么拆除,当事人不愿自觉履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能否执行到位的决定权并不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基于这种考虑,《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完毕后,就可以结案。
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监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有些问题如何处理,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规章作为依据,经常感到无所适从或者做法不一,如责令行为应在什么环节作出、对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能否合并处罚、什么是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行政处罚从重的标准等,《办法》第五章专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