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可行性(一)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此 建 立 经 济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是 我们 的必 然 选 择 。 首 先 , 建 经 济 公益 诉 讼 制 度 具 有 宪法 理 论 基 础 。 国宪 法 构 我 的 主要 原 则 是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障公 民权 利 、 法 治 国 等 。 经 济 保 依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为 这 些 原 则 的 实 现 提 供 了 切 实 的 途 径 和 司 法 保
讼 失 去 了 对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有 力保 护 手 段 ,也妨 碍 了经 济 法 可 诉性的实现。
三 、 建 经 济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法 律 设 想 构
、
构 建 经 济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必 然 性分 析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在 社 会 经 济 公 共 利 益 可 能或 实 际遭 受 侵 害 时 , 律 允 许 特定 的 国家 机关 、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为维 护社 会 经 法 社 济 利 益 对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他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企 业 或 其他 组 织 和 个 人 的违 法 行 为 或 不 作 为 向 法 院 提起 诉 讼 的 制 度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不 可 能 被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不 可 能 通 过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来 解 决 , 也 因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 与 经 济 法 的 “ 会 本 位 ” 一 特 征 相 适 应 是 社 这 的 , 有 维 护 社 会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特 性 , 传 统 的诉 具 与 讼 制 度 有很 大 不 同 。然 而 , 为 一 种 诉 讼 机 制 , 与传 统 的诉 讼 作 它 制 度 又 不 乏相 似 之 处 ,因 此 对 其 构 建 的 思 路 应 当 是在 现 有 诉 讼 制 度 的基 础上 进 行 必 要 的 突 破 和创 新 。 ( ) 一 突破 当事人 适 格 理 论 , 宽 原 告 的起 诉 资 格 放 在经 济 关 系 1 益 复 杂 的 今 天 ,特别 是 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遭 受 3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圭塾垒三!!!!!!里!!!;;耋—__圆匿团圆—l■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王敏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经济纠纷,而现有的三大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公益类的案件,所以应对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制度进行及时更新,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鉴于经济公益诉讼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从拓宽原告资格、完善法律责任体系、设立经济审判庭以及建立经济诉讼程序的规则等方面来讨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经济纠纷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9.02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最初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诉讼方式,符合现实社会对诉讼的客观要求,是诉讼理念和制度的更新与发展。
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公益诉讼在目的上具有社会公益性。
2、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性。
3、经济公益诉讼具有社会预防性。
4、法院判决效力的普适性。
二、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经济违法案件的综合性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的失灵是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经济纠纷也与日俱增,如环境污染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宏观调控类案件等。
这些案件都呈现出复杂综合的特性,即受害人范围广且不确定,或者案件根本没有直接受害人,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民事诉讼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体现为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直接具有经济性{而刑事诉讼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
个关 于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条 款 ,打开 了环 境公 益 诉 为提起 诉 讼 或 者 指 法 院 审理 裁 判 某 一 类 案 件 的权
讼制度的先河。根据该条款的内容 ,普通公民可以 限。美国 《 清洁空气法》 允许原告对任何被声称
针 对 环 境 公 益 受 损 现 状 请 求 法 院实 施 禁 止 令 救 济 违 法 的人 ( a n y p e r s o n a n e g e d t o h a v e v i o l a t e d ) 起 ( i n j u n c t i v e r e l i e f ) 以要 求环 境侵 权者 遵 守环 境 法律 诉。《 资源保护和再生法》 规定 ,原告不仅可以对
自觉守法、督促环境主 管部 门严格执法从而 实现 环境保护 的功 能。当前 ,我 国环境 污染较 为严 重 ,探 索在 我 国
建 立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是 保 护 生 态环 境 必 要 且 可行 的 一 条路 径 。 关 键 词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诉 讼 ;公 民 ;理论 基 础
2 0 1 1 年公 布 的 中 国环 境 状 况 公 报 显 示 :我 国七 大 实践 中发挥 越来 越大 的作用 。
水系都 面临着较大程度 的污染 ;5 0多个城市 的空
美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 内容 主 要涉 及原 告 的
气质量 劣于三级标 准。2 0 1 2年 以来 ,雾霾天气席 范 围、被告 、管辖 、事务管 辖权 ( s u b j e c t ma t t e r j u .
卷 全 国 ,令 公众 苦 不 堪 言 。保 护 环 境 已迫 在 眉 睫 。 r i s d i c t i o n ) 、判决类 型 以及 诉 讼 费用 的承 担 等 问题 。 建 立有 效 的法 律制 度 ,从制度 上 限制 和减 少环 境污 美 国环 境 法 律 一 般 规 定 “ 任 何 人 ” 均 可 以提 起 环 染 的发 生才是 环境保 护 的长久 之策 。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提供参考。
一、必要性分析1.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利益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使公民更便捷地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中,使国家、地方及公民都能从中受益。
2.完善法治体系:行政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下,公民可以依法维权,促进法治的深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3.应对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带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国际经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如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利益,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行使权利的平台。
2.法律基础: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基础来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虽然目前这些法律只是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更为牢靠的法律保障。
3.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公民意识逐渐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试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路径之选择
之前 类 似 的案 例 大 多 以 败诉 告终 , 且 即 便 是 胜 诉 , 而 如果 法 院
只 判 决 赔 偿 受 侵 害 方几 元 钱 , 不 是 判 决 被 告 停 止 对 社 会 公 众 的 而 持 续 侵权 的话 , 么 , 个 案 件 就 只 有 个 案 意 义 , 不 是 一 个 典 型 那 这 而 意义 的具 有 公 益 性 质 的 诉 讼 。 目前 中 国公 益 诉 讼 的 现 状 并 不 乐 ” 观 。很 多 公 益 诉讼 仅 仅 停 留在 新 闻炒 作 的层 次 。 陈 有 西 评 价 说 。 ”
上海 市 民邓 维 捷 诉 交 通 、 商 、 设三 家 银 行 及 中 国银 联 跨 行 工 建 查询 收费 案 , 由上 海 市 徐 汇 区法 院 正 式 受 理 。 邓 维 捷 除 了 要 求 已 赔偿 损 失 外 , 还在 诉 讼 中要 求 银 行 和 银 联 停 止 侵 害 , 消 跨 行 查 询 取
收 费 … …邓 维 捷 接受 记 者 采 访 时 表 示 , 希 望 有 更 多 的 人 加 入 到 她 这一 诉 讼 案 中来 。 一个 人 面 对 一 个 垄 断 行 业 , 在 心 理 上 感 到 了 她 不 少压 力 … … 。事 实上 , 国消 费 者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保 护 自己 权 益 我 而且 最 终 胜 诉 的 例 子 可 以说 是 凤 毛 麟 角 , 少 有 消 费 者 愿 意 为 几 很
毛钱 、 元 钱 、 十元 甚 至 几 百 元 而花 费 时 间 、 力 以 及 不 菲 的 诉 几 几 精 讼 费 用 到 法 院 打官 司 。消 费 者 对 待 自 己权 利 的 态 度 反过 来 又 导 致 了商 家 为谋 取 巨额 利 润 而欺 诈 、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现 象 愈 演 愈 烈 。 损 这 与 我 国 民事 诉 讼 程 序 制 度 对 群 体受 害者 以及 不特 定 多 数 人 的 利 益 缺 乏 有 效 的保 障不 无 直 接 关 系 。
公益诉讼意见建议
公益诉讼意见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将提出几点关于公益诉讼的意见建议。
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
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的适用标准、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足之处。
应该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明确公益诉讼的定义、范围、主体、程序等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需要健全公益诉讼的组织机制。
公益诉讼活动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配合和支持。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组织网络,包括公益诉讼机构、律师团队、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构建起一支专业化、高效化的公益诉讼队伍。
还需要建立公益诉讼事务的信息公开和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应该积极推动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例如诉讼成本高、制度保障不足、司法认可度低等问题。
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益组织等多方共同合作,积极推动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
还应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决机制,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参与方式,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保障、健全组织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实践应用,共同为促进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而努力。
希望各方关注和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和进步。
【写到这里差不多2000字了,如果有需要继续添加请告诉我哦!】第二篇示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现代社会,公益诉讼越来越重要,对于捍卫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主体单一目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而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则难以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
2. 诉讼程序复杂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原告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这使得很多人在面对公益诉讼时望而却步,不敢轻易提起诉讼。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管辖、证据规则、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监督机制不足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机制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打折扣”的情况,难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5. 公众参与度低目前,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较低。
很多人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了解不够,也不清楚如何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
二、对公益诉讼的建议1. 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为了解决公益诉讼主体单一的问题,应该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更多的人和组织参与其中。
例如,可以允许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增加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应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同时简化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进行维权。
3.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明确公益诉讼的管辖和赔偿责任等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4. 加强监督力度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应该加强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监督机构,对公益诉讼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引言: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
在比较法视野下,可以对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和证明其符合国际标准,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法视野,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比较法是一种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间的比较,发现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为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定提供经验和借鉴。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比较法视角下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立法基础与目标: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和目标,可以发现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较为完备,国家对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保护也有明确的目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2.诉讼主体与救济范围:在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发现一些国家将其开放给更广泛的主体,如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以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则主要由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特定的主体来行使,缺乏多元主体参与。
此外,对于救济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与集体权益的内涵和外延。
3.法院审查标准与赔偿限额: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院审查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一些国家的法院会重点考虑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的原则,并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以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标准和赔偿限额,以促进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社会还处在转型阶段,民主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
在这种情况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的事件有所增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构建政府与公民个人参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将围绕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通过探寻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变迁,借鉴国外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研究的先进成果,并且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对构建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了维护这些正当利益而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整个诉讼体系除刑事诉讼以外几乎都是私益诉讼的范畴,即特定的公民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公民提起私益诉讼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他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但是,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则意味着起诉人可能与案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提起的。
从广义上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无论从提起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原因或者诉由上都体现了这个概念有广泛的扩张性。
在主体方面,一般公民比较合适,因为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其对于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的层面比任何一种方式都广泛。
在原因方面,只要行政主体有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及或损害公共利益时,作为公民个人也可以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政公益诉讼是由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
所谓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被诉的行政行为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原告的合法权益虽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同该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试论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第一、 原告被限定在“ 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 、 上。 行政诉讼 的提起 ,
仅有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 方可提起诉讼 , 而与个人特定关系无涉的 社会公共利益遭 受侵害 时, 则排除了公民个人 的司法救济权 。然而, 在现代社会中, 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越来越多, 如环境污 染、 国有资产流失等等。由于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制度限定了原告起
在 只能通过其它途径寻求 共利益而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此时, 公益诉讼的原告又被 限制在 诉 的资格, 当事人并不具备诉权 的情况下, 了“ 非直接利害关系者” 之上。 救济 , 而司法这一强力的救济手段被排除在其中, 以说是法 治社会 可 的悲哀 。同时前 已述及 , 现行的行政诉讼更多的是被动的救济, 它要
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 有学者认为, 公益诉讼是指 同被诉违法行为无 公共利益方面的局 限性主要表现 在以下三方面: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诉机关) 包含 以与 自己
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 的资格提起的, 直接以公共利益 的维护为诉讼 目 的的公益诉讼 。此处排除 了与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相对人的起诉资格。 有学者认为, 公益诉讼是指 当违法行 为对公共 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 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之所 以是必要的, 是因为我国现行 的诉讼制 度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 在疏漏 , 相应的配套制度 , 如监督制度等在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也存在诸如可操作性差 、 监督机关与被监
度。 各国的称谓并不相 同, 如美 国称为相关人诉讼 ,日本称 为民众诉 督机关之间可能结成利益共 同体等原 因, 使得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得不 讼, 国称为客观诉讼等。我国学者则更倾 向于公益诉讼这 一提法 。 法 到及时、 有效的救助 。在这种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预 防、 制约作用的
试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20 0 9年 5月
绍
兴
文
J OURNAL HA0XI OF S NG UNI VERS ⅡY
Vo . 9 No. 12 3 Ma 20 9 y. o
试 论 我 国行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建构
赵 海 丽
( 兴市 行 政 学 院 绍 法学教研室 , 江 浙 绍 兴 320 ) 100
摘
要 : 国行政 诉讼 法 受案 范 围 范 围较 窄 ,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在 其 中没 有 得 以 确 立 。但 随 着 法 制 水 平 的 提 高 。 益 我 行 公
侵 害 的 现 实越 来越 受到 关 注 , 法 实 践 中 开始 涉及 行 政公 益诉 讼 , 制度 性 障碍 使 得 公 益 很 难 获 得 司 法救 济 。 通 过 对 我 国 司 但 行 政 公 益 诉讼 现 状分 析 , 出建 构我 国公 益诉 讼 制 度 中关 于 受案 范 围和 举 证 责 任 等 建 议 。 提 关 键 词 : 政 公 益 诉讼 ; 行 受案 范 围 ; 证 责 任 ; 举 建构
拟对 行政公 益诉讼 作浅 略分 析与 思考 。
一
、
我 国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现 状 分 析
由于我国《 民事诉讼 法》 没有确 立 民事公 益诉讼 制度 , 而我 国的 《 政诉讼 法》 近于 民事诉讼 法 , 自 行 接 也 然 没有行政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确 立 。我 国制定 《 行政诉 讼 法》 当时行 政 审判 实践 几 乎空 白, 政 案 件受 案 的 行 范 围规定很 窄 , 暇顾 及行政 公益 诉讼 , 无 因此 行政公 益诉 讼制度 从来 就没有存 在 。造成 了现 实 中诸 多 的行 政公 益 纠纷 无法通 过行 政诉讼 解决 , 使得社 会公共 利益 的保护 问题 日益显 现 。 1 法律地 位 的缺 失 。过去 , 国以社会 主义 公有 制为 立 国之 本 , 行 国家 与社会一 体化 的计划 经济 体 . 我 实 制 , 调个人 利益 绝对 服从 国家 和集 体利益 , 强 以政府 和行 政惟一 的 目标和存 在的理 由是“ 共利 益” 假定 公 为 前提 。随 着社 会 的发展 , 行政 权 的急剧膨胀 , 形成 了行政 性分 利集 团。在行 政性分权 变迁 过程 中 , 就业 、 住 房、 收入增加 等个 体需要 的满 足 由依 附于 国家转 为依 附于 地方 政府 或行 政 部 门。为解 决 财 政 和经 济发 展 问题 , 行政垄 断 主体不 得不顾 及本集 团利益 , 这就使 得地 方 政府 及行 业 主管 部 门与所 属 企业 有 利益 挂 钩 。 经济 发展是重 要政绩 , “ 治人 ” 经济人 ” 集 政 与“ 于一 体 的政 府及 其所 属 部 门会 倾 向其 代表 的利 益而 难免 借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公益制度的建立
批评 建议 , 同时公 民有 申诉 、 告 、 举权 , 控 检 由此推 断 , 建立 行政公 益诉讼 的原 告, 具有 普遍 的代表性 , 同时符 合我 国宪法精 神 , 充分
益诉 讼制 度符 合宪 法精 神 , 是落 实宪法 权利 的体 现 。
( ) 国建 立行政 公益 诉讼 的事 实依 据 二 我 经济 发展 中屡屡 发生损 害公共 利益 的事件 , 比较频 发的有 以 下 几类 : 的领 导和工 作人 员 , 用其 管理 国有 资产 的权力 , 自将 国有 资 滥 私
范性文 件 的抽象 行政 行为 。
处: 一, 第 行政 公益 诉讼 原 告起诉 是为 了维 护 国家利益 和社会 公 共利 益 , 个人 无直接 利 害关 系。第 二 , 政公 益诉讼 起诉 主体 与 行
( ) 政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二 行 从原 告资格 角度 , 行政 公益诉 讼可 以分 为 “ 一元 论” “ 、 多元
二 、 国建立行 政公 益诉 讼 的法律 基础 与事 实依据 我
( ) 国建 立行政公 益 诉讼 的法 律基 础 一 我
格, 而对 社会 组织 、 普通 团体 不适合 授予其 原 告资格 。 由于我 国
大多数 社会 团体往往 与地 方政府有 着千丝 万缕 的联系 , 或拥有 其 其在 行政 公益诉 讼 中难 以保 持 中立性 和客 观性 。 1 行 使法 律监 督权 的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检 察 院作为行 政 公 . 体现 了检查 机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有利于 促进行 政机关 的依法行 政, 有效地 保护 国家和社 会 的公共利 益 。 2 普通 公 民。公共 利益 遭受 侵害 时感受 最直接 的就 是普通 .
广泛 。国内学 者有 “ 元论 ” “ 一 、 多元 论” 之分 。第三 , 政公 益诉 论 ” “ 元论 ” 行 。一 主张 只有 国家法 律 的监督机 关人 民检 察院有 权提 讼判 决具 有普遍 约 束性 。 决效 力不 局 限于原 被告双 方 , 有扩 起 行政 公益诉 讼 , 多元论 ” 张起诉权 扩展 到公 民及有能 力的其 判 具 “ 主 张性 。 四, 政公益 诉讼 具有 预防 性 。 要有 危害公 共利 益 的 第 行 只 他 组织 。 笔者 对这两 种观 点均 持有保 留意 见 , 者认 为在我 国现 笔 可 能性 , 就可 以启动 行政 公益 诉讼 。 阶段条 件下 , 赋予 检察机 关和普通 公 民提 起行政 公益诉 讼的 资 应
我国构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我国构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摘要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当公众的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要求保护,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中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
世界各国都有公益诉讼保护制度,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完善现有诉讼体制,我国有必要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诉讼法公共利益必要性公益诉讼起源丁•罗马法,当时的人们称为罚金诉讼或民众诉讼。
但公益诉讼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则是在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逐渐被重视。
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至今为止,美国已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此外,法国、英国等国也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但公益诉讼不是独立于传统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外的第四大诉讼形态,它只是民事诉讼框架内的一个以目的为导向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保护传统的三大诉讼法未能有效保护的利益而产生的。
一、弥补法治漏洞、完善诉讼制度的需耍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存在真空:民事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实现;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保护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只能对被侵害、且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救济。
并且均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公民无权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些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不敢而未提起诉讼,所以形成违法行为出现而无人起诉的局面。
如目前在我国发生较多的环境污染案。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 仅西部地区每年因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竟然达1500亿元,占当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政策和规定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公益诉讼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
一、公益诉讼的本质和意义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进程,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和个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平,也是治理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公益诉讼领域的诉讼行为要求严谨、专业和公正,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在相关机构和组织层面确立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程序和标准,促使公益诉讼活动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和公正化。
2. 实现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还能够统筹规划和协调公益诉讼活动的资源配置和执行,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和有效实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督促公益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合法实施,并对公益诉讼的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符合性和效果性。
4.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完善公众对公益诉讼活动的参与机制和监督制度,提升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信任度,增强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性和公正性。
三、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构建内容为了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进行,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法治进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其主要构建内容包括: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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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可行性(一)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起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在此它指的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
”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意大利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的诉讼。
”在这里公益诉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在古罗马法中,“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侵害的人或被认为较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
”由此观之,古罗马的任何市民都可以代表集体直接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只具有优先起诉权。
在英国,一般只有法务长官(检察长)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利益,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但有以下例外:其一,在不正当行为已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而法务长官(检察长)又拒绝行使其起诉权时,经法务长官(检察长)同意私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其自身而是为了一般公众的利益。
美国法学家G.盖茨称之为“检举人诉讼”。
其二,英国的《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都可提起诉讼”。
其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可以提起环境公共卫生群体诉讼。
其四,英国法也赋予某些机构如英国的平等委员会及某些特别公职人员如公平交易局局长等以特别诉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它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原告的多元主义思路。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均规定对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其他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以起诉。
1986年10月的《反欺骗政府法》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发现有人欺骗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以后分享一部分罚金(一般是从被告罚金中提取15-30%金额作为奖励)。
《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也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但美国法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只针对“主要的违法行为”以防止滥诉。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可提起民事诉讼。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民事经济法律都规定了有关公益团体(如消费者保护团体,促进工商业利益团体等)可以提起团体诉讼。
大革命以后,法官的检察官在民诉活动和民事活动中不再是国王利益的代表,而是社会公益的维护者。
1804《拿破仑法典》规定,检察官可以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或参与诉讼。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及后来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也都有相应规范,如后者第422条规定“法律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423条则更明确规定“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它(检察机关)可以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诉讼。
”1913年,法国以判例方式确定了团体诉讼。
1973年法国的罗艾依埃法律第46条正式给消费者团体以原告资格。
综上所述,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具体制度规定上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上并未采取一元化即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而是多元化,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外,非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可以充作原告。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通用形式,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民众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在很多国家也具有原告资格代表他人提起诉讼,并且在一些国家,对基于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私人诉讼或民众诉讼有一定的奖励。
这些共同点一方面说明了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立法实行原告的多元化已成为近现代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趋势;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设计提供了蓝本。
基于罗马法“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体例,公益诉讼并未分为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公益诉讼。
只是近代,诸法分离,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了相对具体的划分,诸如: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等。
因此,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尚无定论。
我国目前仅在诉讼领域开展了有益的尝试。
例如:在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其间,为国家挽回损失,行使公益诉权。
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呈现出“潘多拉盒子”打开时的“壮观”场面。
具体表现在:(一)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可谓“举国震惊”、“世界瞩目”。
(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充斥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
(三)环境污染等各类公害事件此伏彼起。
针对这些痛心疾首的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我国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
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和发挥,“挂一漏万”似乎成了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风景。
针对行政机关“挂一漏万”,作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却只能“隔岸观火”,而狭义之士的“路人”又难以“拔刀相助”。
大家只好一起听任这种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腐烂下去。
本文即试从人公益诉讼的特征及目前的我国的法律现状论述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一、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一)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
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二)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三)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四)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五)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我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二、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我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
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可见,在我国构建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一)、公益诉讼人进入法律程序的地位
对公益诉讼人进入法律程序的地位看,学者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诉讼应处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因为诉讼人的起诉引起了诉讼发生和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人有自已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成立,还要提出必要的事实证据,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因此起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处于一般原告人的地位。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诉讼时,因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一般均与自己无直接关系,且在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时,它还享有法律监督者地位,享有一般原告所没有的权利,同时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它也可能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就决定他应区别于一般原告,而可称之为特殊原告地位;有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处于社会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因为它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
另有观点认为,诉讼人提起诉讼,处于公益诉讼人地位。
这种观点提出了“公益诉讼人”的新概念,主张将诉讼人的公益诉讼权运用到诉权之中,实现诉权范围的扩大化。
上述诸观点,从不同角度来看,应该都不乏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
因为前两种观点仅从形式上讨论诉讼人法律地位,却忽略了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第三种观点涉及的公益代表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
最后一种观点,与诉权理论相联系,与现代社会诉权领域的扩大化趋势相吻合,提出其有科学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