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

合集下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
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1998﹞88号
【发文日期】1998-07-02
【实施时间】1998-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
函﹝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标 签】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5﹞52号
【发文日期】1995-04-28
【实施时间】1995-04-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
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通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1﹞191号
【发文日期】2001-08-15
【实施时间】2001-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对部分商贸企业检查和一般纳税人清理一并进行,自本月起各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检查进度、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典型案例、整改方案等)上报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标 签】企业所属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8﹞137号
【发文日期】1998-08-26
【实施时间】1998-08-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关联知识: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远集团继续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6﹞34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实施时间】1996-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东、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1996年、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核心企业,即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

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中远集团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2.中远集团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4﹞149号
【发文日期】2004-08-11
【实施时间】2004-08-1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对文件中第九、十、十一条中涉及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的相关内容,在传达到税务人员的同时,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文件内容的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
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金银首饰等货物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6﹞58号
【发文日期】1996-09-10
【实施时间】1996-09-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该通知执行时间,并提出应采取措施以利于查处与此项移送货物行为有关的偷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国税发[199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结束——。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企业所得税,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外国企业,软件使用费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1﹞22号
【发文日期】2001-02-05
【实施时间】2001-02-0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2000﹞21号
【发文日期】2000-03-23
【实施时间】2000-03-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3号)(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标 签】国务院各部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机关服务中心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4﹞122号
【发文日期】2004-05-28
【实施时间】2004-05-2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大国税转[1998]20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1.31
【实施日期】199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8]204号1998年1月3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精神,使我市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单位认真及时按文件要求执行,特对有关问题作
1 / 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2﹞95号
【发文日期】2002-05-20
【实施时间】2002-05-2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说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5.15•【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98号•【施行日期】199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第98号1995年5月15日)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

为严肃税收法纪,减少税款流失,希望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1、市局收到外地税务机关函调信件统一由市局票证处按征管范围分转到各基层局办理函复。

2、各基层局直接收到外地税务机关函调信件的,应按函调所列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如属企业非自产货物,应对其进项税额严格审核,按复函的统一格式,一个月内如实回函,同时报市局票证处备案一份。

3、各基层局对个别函调由于情况复杂,按规定在一个月内不能按规定复函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局和通知发函税务机关,并同时积极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尽快复函。

4、统一回函格式由各基层局按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要求自行印制。

5、关于复函的具体要求及有关事宜由市局票证处负责解释。

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基层复函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略)。

大连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6.18•【字号】大国税发[1998]第123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增值税正文大连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3号1998年6月18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中“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二、按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需由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不论原发票是否退回,购货方都应提供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否则,销货方不得以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应纳税款。

三、按规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额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应纳税款。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各基层局接到文件后,由税政科根据本局有关纳税人资料,将1997年度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名单列出后,分交各稽查科具体进行实地核实。

2、各稽查科应按税政科所列名单迅速下户进行实地核实,认真填好《中小商业企业销售额核实情况表》(样式附后)。

对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及时缴销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回该企业的《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稽查科应将收回的《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中小商业企业销售额核实情况表》送交本局税政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1]23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1.07
【实施日期】200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233号2001年11月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见附件一)已于二00一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

为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现做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案件,根据
1 / 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cc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cc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cc的通知【标 签】进口卷烟消费税,调整税率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4﹞202号
【发文日期】2004-12-28
【实施时间】2004-12-2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消费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字﹝2004﹞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
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8﹞83号
【发文日期】1998-12-03
【实施时间】1998-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该通知执行时间,并提出应采取措施以利于查处与此项移送货物行为有关的偷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
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一)1999年1月31日以前,企业应将设在外县 (市)的所属机构名单及各所属机构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的下列资料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所属机构在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额是否已由企业统一缴纳了增值税。

1.企业所属机构开具的发票所注明的销售额(分月列明);
2.企业所属机构虽未开具发票,但由企业所属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销售额(分月列明);
3.企业所属机构接受企业或企业的其他所属机构移送的货物的数量,发出的货物的数量,发出货物中属于企业所属机构本身销售的数量,库存数量(各项数量均分月列明),
(二)企业所属机构也应将上述资料报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所属机构在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已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额,以及是否有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时,应当即予以回执以资证明,回执须有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三)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说的销售行为,如果应纳增值税在1998年9月底以前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由其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以下简称已纳税证明),企业或其所属机构应在 1999年1月31日以前将该证明报送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证明所列明的销售额不得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纳增值税虽已由企业统一缴纳,但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已纳税证明,或虽申请取得已纳税证明但未
在1999年1月31日以前报送到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并负责开具已纳税证明,由企业持此证明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此项已纳税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予以抵减。

(五)已纳税证明的内容如下:
1.主送单位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2.企业所属机构全称及座落地点;
3.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已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及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月列明);
4.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接受企业或企业的其他所属机构移送的货物的数量,发出的货物的数量,发出货物中属于企业所属机构本身销售的数量,库存数量(各项数量均分月列明);
5.证明开具单位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及签章;
6.证明开具日期。

(六)已纳税证明应按本通知所附统一样式(规格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打印开具。

该证明应由开具机关留底备查,接受机关留存备查。

附件:《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