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以实现利润为中央企业主要工效挂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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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大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使其更加规范、有效,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业绩考核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大全员业绩考核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真正实现“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有效,依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是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指导原则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考核导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资发综合[2015]1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5〕14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导企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改革发展大势,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向做强做优做大的更高水平迈进,现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中央企业要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形势研判,自树目标、自加压力,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

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各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为保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

基本目标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计分。

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

利润总额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2、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3、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

经济增加值奋斗目标应与利润总额奋斗目标相匹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颁布时间:2009-3-30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切实推进班组建设健康发展,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高技能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班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管理工作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是激发职工活力的细胞,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企业的落脚点。

加强班组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加强班组建设管理机制,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工作)指标(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推动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在班组建设和班组长队伍建设中,做到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管理系统化,奠定企业扎实的管理基础。

把班组长培养成为政治强、业务精、懂技术、会管理和具有现代意识的企业基层管理者;提升班组成员的综合素质,把班组员工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敬业、勤奋、创新、踏实,热爱本职岗位的劳动者。

把中央企业班组建设成为“安全文明高效、培养凝聚人才、开拓进取创新、团结学习和谐”的企业基层组织,为职工搭建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充分展示自身能力和抱负的平台。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班组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统一的原则。

班组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通过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企业基础管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二)坚持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营造员工工作、学习的良好环境,拓展员工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员工的活力,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努力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实现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来源:综合局发布时间:2013-02-01 【大中小】《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6•【文号】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工交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财务司(部):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财务制度,加强成本工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环比递增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盈利企业因新增效益工资而减少的利润不调整承包基数,亏损企业因此增加的亏损不增加财政补贴。

实在无条件挂钩的企业,可退出挂钩,退出办法按(89)财工字450号文件执行,退出后三年内不能再挂钩。

二、加强成本工资管理,完善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制度1、工资基金的提取。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各类人员工资仍按原渠道提取。

应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等开支的人员工资应按当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在当年工效挂钩方案尚未批复之前暂按上年实提挂钩工资总额计算,批复后再调整)扣除应在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后的人均月份摊额,再按人员结构,分别在相应渠道中列支。

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考虑人员结构,都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按季度预提80%,年末结算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在“销售及其他费用”中的工资增长费用列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国资发综合[2010]1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8【实施日期】2010.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0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更加规范、更加精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体系,稳步提升中央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新修订的业绩考核办法2010年中央企业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考核办法,标志着业绩考核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积极贯彻。

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针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机制,全面推行价值管理,努力实现“精准”考核。

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做好协调,确保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科学发展。

二、扎实抓好经济增加值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从第三任期开始,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

各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取得实效。

一是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济增加值考核工作,提出工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

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

企业负责人要充分了解经济增加值的精神实质和核心理念,牢固树立资本成本意识。

考核部门要充分理解经济增加值考核的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法。

培训工作至少要覆盖到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考核工作部门。

三是要大胆创新,抓紧制订和完善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内部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完善规章制度。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 考核指标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 考核指标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考核指标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考核指标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润率考核。

利润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央企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央企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其盈利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国资委将央企的利润率作为考核指标,可以有效地促进央企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央企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其盈利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的考核,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央企的盈利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央企整体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

通过利润率考核,国资委可以及时了解到央企的经营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确保央企保持稳定的盈利能力,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利润率是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创造利润的效率和能力。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的考核,旨在促使央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稳定生产经营,提高效益和总体利润率,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央企应当根据国资委的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经营计划和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新经营模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的考核,不仅可以推动央企提升盈利能力,还可以促进央企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央企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加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力度,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利润率考核可以激励央企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上加大投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的考核还可以强化央企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在市场经济的风起云涌中,央企面临多重风险挑战,如市场竞争风险、经营管理风险、风险等。

国资委对央企利润率的考核,可以促使央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防范各类风险对央企经营发展的影响,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济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指标
目录
01 指标内容
02 基数确定
基本信息
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应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对实现利润与实物量复合指标 挂钩的企业,要降低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逐步转为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 产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基数确定
基数确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 不合理部分进行核定。
1、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 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应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因自然灾害等不抗力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适当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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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指标内容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由多方面的内容和环节构成,所以决定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也 是多方面的,任一经济效益指标只能反映其中的一个侧面。因此,为了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从 多角度进行考核,采用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交叉的指标即指标体系进行全面、准确的衡量与评价。具体指标主 要有:
①产品销售率。它可以反映产品生产已实现销售的程度。 ②资金利税率。它可以反映企业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 ③成本利润率。它可以反映单位生产投入所带来的利润额,即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 ④净产值率。它可以反映企业物化劳动消耗的经济效益。 ⑤全员劳动生产率。它可以反映活劳动的使用效益。 ⑥流动资金周转率。它可以反映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 除上述六项主要指标外,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还有单位产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量、单位产品生产设备消 耗量、投资回收期等。

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 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一利五率考核目标

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一利五率考核目标

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一利五率考核目标
2023年国资委对企业的一利五率考核目标是指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员工福利等方面的指标。

具体的考核目标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的利润、收入、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2. 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捐赠、员工福利等方面的投入和表现。

3. 环境保护:衡量企业在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表现,以及遵守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4. 安全生产:评估企业在防范事故、保证工人安全、确保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果。

5. 科技创新:评价企业在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表现和贡献。

6. 员工福利:关注企业对员工的培训、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关怀和支持。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考核目标,具体的内容和权重可能会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一利五率考核目标

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一利五率考核目标

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一利五率考核目标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一利五率考核目标一、背景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一利五率考核目标,是指在企业盈利的基础上,综合考核企业的五大指标,包括创新能力、全要素生产率、资产负债率、运营资金周转率和员工满意度。

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未来发展潜力和社会责任感,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在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目标中,创新能力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企业应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提升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技术进步,培育创新文化,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与创新。

三、全要素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是衡量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的指标之一。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目标中,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需要企业不断提升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产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四、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反映了企业的资产使用效率和资金运作能力。

在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目标中,降低资产负债率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企业需要合理运用资金,控制负债规模,提高资产周转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五、运营资金周转率运营资金周转率是企业经营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目标中,提高运营资金周转率需要企业优化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六、员工满意度员工满意度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目标中,提升员工满意度需要企业关注员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加强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内部凝聚力。

七、总结回顾2023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一利五率考核目标,提出了创新能力、全要素生产率、资产负债率、运营资金周转率和员工满意度这五大指标。

企业在实现利润的基础上,需要综合考量这些指标,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

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

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
(最新版)
目录
1.2019 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
2.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指标
3.eva 考核与绩效管理考核
4.央企 2019 年的成绩单
5.推动资源向主业企业集中
6.杜绝央企盲目多元化发展
正文
2019 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加值(eva)和绩效管理考核。

随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正式施行,eva 成为中央企业业绩考核的核心指标。

这一指标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已经运用较为成熟,国资委推进 eva 绩效考核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指标旨在促进企业提高效率、创造效益和价值,使划转到社保基金的股权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在 2019 年,67 家中央企业完成了向社保基金划转股权工作,已累计划转国有资本 1.1 万亿。

央企在 2019 年的成绩单显示,净利润连续三年实现两位数增长。

为了进一步提高央企的效益和效率,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放在推动资源向主业企业集中,杜绝盲目多元化发展。

对于超出主业范围且不符合战略安排的业务,将尽快与有相关主业的中央企业实施整合或退出,避免“铺摊子”。

总之,2019 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在推动企业提高效率、创造效益和价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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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国资厅发分配[2008]10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
法》的通知
(国资厅发分配[2008]101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主要。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

5053设置说明一.安装方法:1.拿到线后,先在本本上安装软件,双击安装程序,他会自动解压安装到系统盘。

2.安装驱动,(这部比较重要,据说有些朋友搞错一步,就不能用):把线和电脑及车子连上,注意车子要在通电状态,但不用发动。

电脑上会跳出发现新硬件,千万不要选自动安装驱动,要选下面的从列表或指定位置安装,然后选在搜索中包括这个位置,点浏览,选中系统盘符下的5053高级中文版,然后确定,会跳出一个对话框,按仍然继续,等待一下,点完成就OK了3.初次使用:打开软件,点系统配置,选USB,确定。

就可以使用了。

二.设置方法:1.控单开左前门:功能介绍: 按下遥控钥匙的开锁键一下,仅开启驾驶员侧门,连续按二下开锁键, 所有门均开启./开启方法: 46-中央便利系统-匹配-10-频道号03-1(未开)2.一键升窗(无需长按锁车键自动关闭所有车窗):普通情况下,常按下遥控钥匙上的锁车按键, 所有车窗均会自动升起,但是只要手一松, 窗门的升起也随之停止. 通过启用此功能,可以实现常按锁车按键后, 等到窗开始升起后,即可放手, 窗门会继续升起直到完全关闭./开启方法: 选择控制模块-中央便利系统-BYTE6-在舒适功能自动关闭前打钩。

(已开)3.拔钥匙自动解锁将钥匙拔出点火开关后, 车门自动解锁。

/开启方法: 46-中央便利系统-Byte 0-Bit 3(已开)4. 激活双后雾灯:选择控制模块-中央电控系统-重新编码-长编码帮助,按TAB键切换到BYTE4,在BIT4前打勾,然后点Transfer,再点确定。

(已开)5.驾驶侧门开启钥匙未拔报警当钥匙还未拔下的情况下,就把驾驶员侧的门打开了,车子会发出铛铛铛的告警音。

/开启方法:17-组合仪表-重新编码-07-软件编码-从原来的0002101改成0002301(已开)组合仪表”里面的“重新编码-07”,然后把软件编码从原来的0002101改成0002301,就可以开通开门提醒功能了。

国务院国资委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新规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新规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新规解读吴杰2013-3-19 14:12:07 来源:《国企》2013年第3期央企负责人考核新规,进一步增强了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意在推动央企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的战略目标。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并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

这是国资委在2010年引入经济增加值(EVA)考核后对央企负责人指挥棒的新一轮修订。

考核指挥棒必须顺应形势变化,从而带领央企集体转向。

国务院国资委选择此时修订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规定,充分说明事关央企发展的一些要素已经出现重大变化。

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对我们表示,过去那种简单追求规模、追求收入增长的发展路径,客观上看再也走不下去了,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与调整相对应的是阵阵寒意。

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未来一段时期宏观经济不确定、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比较突出,央企保增长、提效益的任务十分艰巨。

减速后的中央企业,现在不得不正视多年来被快速发展掩盖的弊病。

国务院国资委的诊断是:尽管中央企业资产、收入规模较大,资产使用效率、营利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等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中央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还不足,大部分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与跨国公司一决高下的技术优势;国际化经营程度普遍较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条件。

中央企业迫切需要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有两个目的:要有利于中央企业的转型升级;要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在汇集相关专家意见之后,我们为读者总结出新《办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放弃规模导向在《财富》500强这一衡量企业规模的榜单上,越来越多地出现中央企业的身影。

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央企与国际同行之间的经营质量差距却日益明显。

2012年《财富》500强榜首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的营业收入为4844.89亿美元,利润为309.18亿美元,而排名第五的中石化集团收入为3752.14亿美元,利润仅为94.52亿美元,收入利润率相当于壳牌的12。

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

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

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摘要:一、背景介绍1.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考核指标的相关政策2.考核指标对于央企发展的意义二、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1.经济增加值(EVA)2.净利润3.成本费用利润率4.劳动生产率5.资产负债率三、考核指标的实施效果及影响1.激励央企提高经营效益2.引导央企优化资源配置3.促使央企加强创新能力4.强化央企风险管理四、对央企未来发展的启示1.提升盈利能力2.控制成本与风险3.提高劳动生产率4.注重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正文:在2019年,国资委针对央企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指标,旨在衡量央企的经济效益、成本控制、劳动生产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这些考核指标对于央企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经济增加值(EVA)是衡量央企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在扣除资本成本后的税后净营业利润,它能反映企业创造的附加价值。

这一指标鼓励央企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次,净利润也是考核央企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净利润是指企业在扣除各种成本和税收后的利润,它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这一指标激励央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盈利水平。

再者,成本费用利润率是衡量央企成本控制能力的指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企业在扣除成本和费用后的利润与销售收入的比率,它能反映企业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

这一指标引导央企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能力。

此外,劳动生产率是考核央企生产效率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劳动者创造的产值,它能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率。

这一指标促使央企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高效生产。

最后,资产负债率是衡量央企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

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能反映企业的负债水平。

这一指标强化央企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总之,2019年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指标从多个维度全面评估央企的发展状况,旨在激励央企提高经营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创新能力、控制成本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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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以实现利润为中央企业主要工效挂钩指标
新华网(2003-09-23 15:13:30)来源:国资委网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分配[2003]79号
关于做好2003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规定,为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就做好2003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效挂钩
(一)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分立、重组的,以分立、重组后的企业为单位重新制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原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抓紧研究、制定、申报本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的办法。

(二)2003年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原则上仍按照国家现行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少数转制科研企业等暂不具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的中央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由企业制定工资总额计划申报方案,报国资委审批。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效挂钩。

二、改进和完善中央企业工效挂钩办法
(一)改进挂钩效益指标,合理调整指标权重。

从2003年开始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转为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

对目前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挂钩的企业以及新挂钩的
企业,其实现利润等价值量指标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对已经实行实现利润与业务量(实物量)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其实现利润等价值量指标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60%,并要逐步提高到80%以上。

今后,对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也要逐步转为与实现利润挂钩。

(二)改进工效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核定办法。

将现行的按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纵向比较进行核定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以企业纵向比较和同行业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定。

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能够综合衡量、准确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指标,以各企业在同一行业中的经济效益水平作为依据,核定其工效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合理调控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三)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成本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办法。

从2003年开始,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逐步引入企业人工成本指标,在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

在计提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情况相结合,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对生产经营稳步增长、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探索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复合指标挂钩试点,试点办法另行制定。

(五)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中央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强化对企业关键人才、重要岗位的有效激励,进一步打破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档次,逐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生产要素贡献相一致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工效挂钩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资委负责审核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计划;中央企业负责管理所出资企业的工资分配,并根据国资委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计划分解下达所出资企业。

(二)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

在国资委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计划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中央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工效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三)中央企业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退出国有控股地位的,原则上要从工效挂钩范围中分离出去,并按上年实
际发生数调整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

(四)对工资总额增长过快的企业,继续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新增效益工资根据效益增长幅度分档计提的办法。

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必须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

坚持既挂上也挂下,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五)中央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相联系。

对企业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六)强化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

从2003年开始每年重点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效挂钩集中清算的办法进行核查,结合财务决算报表稽核,监督检查工效挂钩企业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和工效挂钩政策执行情况。

对违反工效挂钩办法多提工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一)中央企业应认真编报工效挂钩方案,并于2003年10月26日以前报国资委审批。

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上报的资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函、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特殊情况要附说明。

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

新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于2003年11月6日以前报国资委审批。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邮箱地址:*******************.cn
(二)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所属企业2003年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53号),并按规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

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确实需要追加、调整2003年工资总额计划的单位,请于10月30日前申报工资总额调整计划。

附件:中央企业2003年工效挂钩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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