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十七中学团员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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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五十七中学团员违纪处分

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所有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三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章程的团员,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第四条对团员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查看;

(5)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留团查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团员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者应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者,应开除团

籍。

第五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到学校留校查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留团察看以上的处分。

(五)团的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七条团组织生活每学期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被认为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总支审核,院团委批准

第八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限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处分,五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均被认为自行脱团,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支部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凡涂改、转借、遗失团员证,造成一定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团员同时违反两种以上的纪律规定,应取较重的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受到纪委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错误情节和本人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受团内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优秀团干在一学年内违反团纪而受到处分者,则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凡受到团纪处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上交上一级组织,不得扣压。

第十六条团员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一)团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团支部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二)团员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团支部迟迟不上报处理意见,校团委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三)团支部上报的团员处分材料,校团委应在一月内作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团支部,团支部通知到团员本人。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第五十中学团委

20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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