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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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标 签】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航空运输企业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5﹞36号
【发文日期】2005-02-16
【实施时间】2005-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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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突尼斯)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中突两国政府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2﹞112号
【发文日期】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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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
作的通知
【标 签】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4﹞329号
【发文日期】2004-11-08
【实施时间】2004-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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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个﹝1997﹞329号 【发文日期】1997-12-31 【实施时间】1997-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6字体:【大】【中】【小】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总分机构体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办理,属于国税局管理的总分机构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如果能够提供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允许其回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税函【2010】39.tif其中省局补充内容第二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执行。
第二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44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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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
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管理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函﹝2004﹞299号
【发文日期】2004-11-26
【实施时间】2004-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二、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要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的“申报声明”栏内填写按月申报,以备案。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地税函﹝2004﹞3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政策【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财预﹝2006﹞290号【发文日期】2006-06-09【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宅标准按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辖市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税务机关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就其开发的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
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税务部门自行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政府批准列入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单式加计5%。
四、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提供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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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尼日利亚,防止偷漏税,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9﹞70号
【发文日期】2009-03-21
【实施时间】2009-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反避税管理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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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财税﹝2009﹞12号
【发文日期】2008-12-18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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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
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颁布单位】
【文 号】辽地税函﹝2005﹞231号
【发文日期】2005-08-22
【实施时间】2005-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5]82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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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地税函﹝2003﹞77号
【发文日期】2003-07-29
【实施时间】2003-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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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67号
【发文日期】2005-11-28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条款失效。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注释:条款废止。
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沈地税函﹝2005﹞163号【发文日期】2005-08-17【实施时间】2005-08-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在省局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地税发﹝1996﹞090号)、《关于印花税实行纳税申报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二﹝1996﹞156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纳税人能够如实提供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实行按合同或凭证征税,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贴花并画销完税或以缴款书(完税证)代替贴花。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按市局规定的征管流程,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无须经纳税人同意。
在纳税核定审批完结后,填写《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一式两联,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印花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是否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对应税凭证管理规范,能够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实行按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以防止税款流失,如制造行业的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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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防治非典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3﹞344号
【发文日期】2003-12-24
【实施时间】2003-12-2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3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免征流转税类的收入,在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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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航班协定,肯尼亚共和国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6﹞87号
【发文日期】2006-08-25
【实施时间】2006-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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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防止偷漏税,避免双重征税,卡塔尔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8﹞128号
【发文日期】2008-12-19
【实施时间】2008-12-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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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所得税,突尼斯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3﹞170号
【发文日期】2003-10-09
【实施时间】2003-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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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
问题的通知
【标 签】供热企业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4﹞193号
【发文日期】2004-07-02
【实施时间】2004-07-0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公司、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居民小区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企业。
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用地”是指上述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的,应按供热面积或收费收入所占的比例等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划分征免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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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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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铁路系统房土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财﹝1997﹞37号
【发文日期】1997-02-26
【实施时间】1997-02-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铁路系统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应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未征税款要补缴入库。
按照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考虑铁路系统的实际困难,对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载资金的帐簿”缓征照顾的印花税,不再重新计算。
经研究决定,对铁路系统“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则上就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但对一九八八年已贴花的,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124号)的附件1《省地税局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第37点的规定,本文自2002年0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摩洛哥王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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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摩洛哥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摩洛哥王国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3﹞15号
【发文日期】2003-01-07
【实施时间】2003-0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摩洛哥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9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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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防止偷漏税,塔吉克斯坦,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9﹞44号
【发文日期】2009-05-13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