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1998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XXX发放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三)不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待处理的;(四)经检疫不合格等待作退回、销毁、除害、换货等处理的;(五)进境的船舶、飞机、火车配载的自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七)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八)其他因检疫需要施封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3.04.1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出口考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出口考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摘要:近几年企业通过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冒用已办理注册备案企业之名出口时有发生,在报检企业违规的情况下,对这类产品由于检验检疫部门工作权限和执法依据不明,易造成检验检疫监管缺失,本文对如何加强检验检疫监管进行探讨。
关键词:监管;市场采购;出口;竹木草制品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福建省,境内有着丰富的竹木草资源和历史悠久的传统加工竹木草制品工艺,而完善的生态保护体系和低廉的价格,让闽北的竹木草制品行业在出口产品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近几年,闽北竹木草制品出口量以每年约20%左右的速度递增。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形式的多样化,在企业生产货物不足,部分通过市场采购产品拼成一组货源出口也时有发生,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监管人力资源有限,对市场采购商业性货物检验检疫执法依据不足,而在流通领域采购的商业性竹木草制品,在进出口企业失信申报时容易出现检验检疫监管、把关不到位的问题,使商业采购产品借出口注册登记企业之名出口。
市场采购的产品存在的安全质量风险隐患极大,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出口竹木草制品的现状(一)基本情况出口竹木草制品是指由竹、木、藤、柳、草、芒等原料经过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一类产品。
产品种类主要包括竹木藤制家具、竹木制餐厨具、竹木地板、木门、木门框、木线条、木围栏、木花架、墙板、建筑模板、指接板、胶合板、中纤板、细木工板、户外用具、宠物窝、仿古工艺箱包、工艺装饰品、草制鸟窝、木桩、竹草扫、原竹、玉米皮草人、藤圈等。
根据产品特征,该类产品又分为家具类、餐厨具类、工艺品类和其它类四大类。
主要销往的国家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等地。
(二)出口竹木草制品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出口竹木草制品存在检验检疫风险包含两大类。
一类是有害生物风险。
因生产原料本身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如小蠹、天牛、白蚁、线虫、系统性真菌或病原菌等有害生物造成;另一类为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风险。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相关文件:供应商评价准则、原料验收 标准(包括抽样标准) 相关记录: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原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原 辅材料使用情况表、原辅料出入库记录、 辅材料使用情况表 原料进厂时验收记录、生产原料定期检 查记录、原材料存放期间的防疫措施记 录、样品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毒 有害物质的报告、供应商评价记录及其 档案
相关文件:仓库管理制度、产品批次标 示规定 相关记录:进销台帐、产品标识卡
(四)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1、关注异常情况:如何发现异常?工厂 检验结果、顾客投诉、统计分析、第三 方机构检测不合格等 2、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包括:记录异常 记录异常 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分析原因、 情况 采取纠偏措施
3、若异常情况导致不合格产品,则对 对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相关文件: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相关记录:纠偏措施记录、顾客投诉记 录
相关文件:培训计划、设备保养规程、 加工作业指导书 相关记录:培训记录、加工设备清单、 设备保养记录、关键工序控制记录、巡 检记录
(三)溯源体系。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1、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 堆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标示清晰 划分明显, 划分明显 相对隔离, (品名、数量、到货期/加工期、合格 /不合格),确保帐、卡、物一致。有 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二)生产管理制度。
人、机、料、法、环 1、员工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新员工上岗;老员工转岗;不断学习新 知识、新技能、新要求。 2、设备定期保养 设备定期保养:规定保养人员、周期、 设备定期保养 项目。 3、原料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号:启用日期:年月日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现场办编制填表说明一、本手册作为企业出口、安全质量管理和接受外部检查的综合情况记录使用。
由企业指定专人及时、如实填写。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及监管手册中的各项注解。
二、本手册一式两份。
分别保管在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现场办和注册登记企业。
由企业指定专人对本手册中的各项内容及时更新,更新情况列入企业年度考核和报检员年度考核记录中。
三、企业应提交的基本资料1、《监管手册》要求提交的资料;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如有变动当月更新上报;3、企业获得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如ISO9000、ISO14000、ISO18000、CE、CARB、FSC认证等证书。
4、企业标准的复印件;5、企业年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每年的1月份提交;四、监管要求按照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企业分类情况详见台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仙居现场办发布的信息资料。
: /branch.aspx?id=xjxcb (台州局-仙居现场办)。
㈠监管频次。
根据企业的类别及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传播风险,监管频率如下:每年度至少监管一次。
㈡抽检频次。
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由于仙居产品绝大部分属于低分险产品),现场检验与有毒有害物质抽查检测比率为报检批次的: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10%;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10-30%.㈢动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⑴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⑵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或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⑶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连续2次以上不合格的;⑷一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⑸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通报的;⑹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条例(doc 12页
欢迎共阅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作。
1.2.3.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2.3.4.5.6.7.辅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8.企业防疫小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情况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附表2)。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得重新申请。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修订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版本:B文件编号:Q/TG-2013────────────────────────××××公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卫生防疫管理手册)控制状态:受控持有者:实施日期:2013.09.10××××有限公司发布───────────────────────目录第0章:工厂简介 (5)第一章:适用范围 (6)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7)第三章:卫生防疫体系控制要求 (10)第一节:总则…………………………………………………………………10第二节: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0)第三节:厂检员管理制度……………………………………………………12第四节:合格供方选择、评定制度 (14)第五节: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16)第六节:生产管理制度 (1)79第八节: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1)第九节:产品标识、追溯和召回制度 (22)第十节:异常、紧急和纠偏制度 (25)第十一节:原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2)7第十二节:成品仓库管理制度………………………………………………29第十三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0第十四节:原材料检验规程…………………………………………………31第十五节:成品检验规程 (33)第十六节:过程检验规程 (3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卫生防疫管理手册)批准页公司办公室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编制形成了工厂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本手册规定了本公司竹木草制品加工过程卫生防疫管理基本要求,是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
经本公司防疫小组审核,本手册符合出境竹木草制品卫生防疫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提交总经理予以批准发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本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总经理:日期:2013年9月10日防疫小组职责和权限任命书为了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防疫管理体系,现任命下述成员组成防疫小组:组长:李健成员:王晓李丽陈慧珍李永琪刘少钊陈一民龚锋防疫小组的上述成员均接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等系统知识培训,具备多年企业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本公司卫生防疫管理体系工作。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本管理手册是为了指导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卫生防疫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员工健康,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
1.2 目的本手册旨在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3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生产场所卫生管理2.1 生产场所清洁 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洁地面、墙面等,并保持通风畅通。
2、定期检查排水系统,防止积水滋生细菌。
2.2 垃圾处理 1、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定期清理垃圾并及时处理。
2、垃圾存放区应干燥通风,定期清洁消毒。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3.1 员工健康管理 1、员工入职前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2、员工应按时接种疫苗并定期健康检查,有疾病者需暂缓上岗。
3.2 个人卫生 1、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帽子、口罩等。
2、勤洗手、戴手套,减少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第四章:生产工艺卫生管理4.1 食品安全管理 1、采购原材料前应查验合格证明,并注意存储条件。
2、生产过程中应保持原料、成品的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4.2 生产设备卫生 1、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备表面无明显污染。
2、定期维护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第五章:应急措施5.1 突发事件处理 1、建立应急预案,遇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2、加强员工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能力。
5.2 疫情防控 1、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2、发现疫情可疑症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及时隔离患者。
结语本手册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希望企业严格遵守,做好预防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出境竹木草制品(以下简称竹木草制品)是指由竹材、木材、草材等天然原材料制成的各类制品,如家具、工艺品、建筑材料等。
为了规范竹木草制品的出境管理,保障质量与安全,需要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界定竹木草制品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加强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监管与控制。
2. 注册登记管理基本要求2.1 注册登记的范围根据竹木草制品的种类与用途,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家具类竹木草制品•工艺品类竹木草制品•建筑材料类竹木草制品•其他竹木草制品2.2 注册登记的程序对于出境的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程序如下:1.申请方向质检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纸、生产工艺说明、材料证书等。
2.质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3.根据审核结果,质检部门决定是否予以注册登记。
4.注册登记通过后,发放竹木草制品出口许可证。
2.3 注册登记的费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方收取一定的注册登记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竹木草制品的类别与规模而定,由质检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 注册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3.1 生产环境要求竹木草制品的生产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生产车间应具备合理的布局,确保安全生产与工作效率。
•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与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3.2 原材料管理要求竹木草制品的原材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采购应有清晰的来源渠道,确保原材料的合法合规。
•原材料应经过合理的质量检测与筛选,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3.3 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记录关键环节的数据与信息。
•完成的竹木草制品应经过质检部门抽查,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以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4. 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质量与安全,对于违反注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采取以下监督与处罚措施:•质检部门将加强对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定期检查与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
是指对国内从事竹草木出口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内竹草木资源,促进出口业务的规范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出口许可:竹草木出口企业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才能合法从事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并符合相关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2. 资源合规:竹草木出口企业必须确保其所出口的竹草木资源来源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出口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产地证明等,证明竹草木资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3. 检疫检验:出口竹草木需要经过检疫检验,确保其不含有害生物和有害物质。
出口企业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书,并符合相应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4. 包装标识:出口竹草木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识。
包装必须符合运输安全规定,并确保能够保护竹草木的完整性和品质。
标识必须清晰、准确地标明竹草木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信息。
5. 出口统计:出口竹草木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海关部门报送相关出口统计数据,包括出口数量、价值等。
这有助于监督和管理出口业务的情况。
出境竹草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
出口竹草木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促进竹草木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简化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建立以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价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综合采用企业体系评审、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抽查等官方验证结果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分析和分级。
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所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分类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对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和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四、注册登记(一)注册登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竹木草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5.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二)注册登记受理与考核1. 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企业厂区平面图。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
GB/T 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欧盟
备注:在实际工作中应适应国内外标准的更新,采纳最新的标准。
1991欧盟五氯苯酚不得检出欧盟76769eec91173eeclmbg35b8202part8人造板纤维板刨花板碎料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释放量9mg100ge1可直接用于室内gb185802001穿孔萃取法gbt176571999所有输入国地区30mg100g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甲醛释放量15mgle1可直接用于室内干燥器法gbt17657199950mgl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012mgm3气候箱法gb18584200115mgl干燥器法gbt176571999竹木制刀叉铲勺筷子牙签烧烤串菜二氧化硫浸出量600mgkggb197902005gbt5009342003所有输入国地区板等未上漆产品的原胚或中间产品以so2竹木草制品所用布料革制品等纺织原料禁用偶氮染料不得检出200261ec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gbt188852002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欧盟备注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原辅料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限量
依据
检测方法
适用的国家或地区
木材胶粘剂
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GB/T 14732-2006
GB 18583-2001
GB 18583-2001
所有输入国/地区
酚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பைடு நூலகம்
≤0.3%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竹木草质量管理.docx
原辅料及半成品或成品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1、目的有效预防因使用有毒不合格油漆、胶水等材料,而导致产品可溶出或挥发性有害元素超标,特制定本程序加以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油漆、胶水等原辅料的采购,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控制。
3、职责采购部负责油漆、胶水等原辅料供应商的评价,选择以及采购控制;质检部负责油漆、胶水等辅料的入厂验收;质检部负责定期对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确保原料安全。
4、管理内容及要求4.1 产品油漆、胶水等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由于油漆、胶水对产品的安全构成重要的影响,其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4.1.1 油漆胶水的供应商必须和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采购的油漆产品安全技术指标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4.1.2 供应商定期提供原料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告必须来自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
不能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的,该供应商生产的原料不得采购。
必要时,公司质检部应主动对其原辅料进行送检。
4.2 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备案公司选择颜色、价格均合理的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后,将供应商名单提交给商检局,有商检局对上述名单中供应商原料进行抽检,送到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予以备案,如果检测不合格,不得向该供应商进行采购。
公司产品的油漆、胶水等原料必须向那些备案好的供应商购买,更换供应商,应采取另行备案和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定。
4.3 半成品(或过程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4.3.1 操作员生产时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领料配料,并实施过程控制,随时进行自检,完成作好标识,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
4.3.2 操作员收到上道工序转来的合格品,按工艺文件要求进行确认,合格后转入本道工序生产,不合格则责令工序人员返工返修或淘汰。
4.3.3 检验员根据设计图纸、首件鉴定记录等要求分别在裁切工序、封边工序、排孔工序、安装工序等对产品进行100%例行检验和试验,并分别记录在相应的表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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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号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五)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十条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厂区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五)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类别,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录单)(附件2)。
第十六条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八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检查厂检记录以及厂检员对各项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情况和相应记录;
(四)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附件3)。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四)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
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申请表编号
伊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表说明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清楚。
(三)加?的栏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考核记录*
附件2:
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厂名及代号(盖章)编号:
检验检疫人员日期审核日期
备注:1、厂检有效期21天;2、厂检员须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一式三份,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监管检验检疫单位留存,第三联随报检单存档。
3、粗线框内由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附件3: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