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2016年10月10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3)第三章人员 (3)第四章场所及设施 (4)第五章设备 (4)第六章样本及物料 (5)第七章工艺 (6)第八章检测与放行 (7)第九章储存与运输 (7)第十章标识与追溯 (9)第十一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干细胞制剂质量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
干细胞制剂质量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
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
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Code of manufacturing quality management for Cl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s (CAR-T cells)based-medicinal product目次前言I I引言I I 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基本要求23.1基本原则23.2人员的要求23.3场所和设施23.4物料24载体制备34.1质粒制备34.2非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4.3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5细胞制备过程中的要求35.1样本的要求35.2T细胞的采集和分离45.3操作的要求45.4细胞转导及扩增的要求45.5安全性及有效性检测55.6C A R-T细胞制剂的质量要求55.7C A R-T细胞冻存、运输与复苏的要求56C A R-T制剂的质量控制与放行57追溯58保密原则69附则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 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制定,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医药生物技术临床应用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近年来,免疫治疗经历了一系列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特异性过继免疫细胞疗法及免疫检查点抗体疗法为代表的新型免疫治疗技术因其在临床研究中取得的显著疗效而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其中,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 hi m e ri c A nt i gen R e c ept o r T-C e l l Im m u not h e ra p y,C A R-T疗法)因其在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中展现出显著的治疗效果而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引言生物制品是指通过生物工程技术或者其他相关技术,经过一系列制备过程,生产出来的具有治疗、预防和诊断等功能的制品。
由于生物制品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生物制品规程,以规范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和使用等方面。
1. 生物制品的分类和定义根据生物制品的来源、功能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 疫苗:用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制品,包括疫苗接种和疫苗制造; - 血液制品:包括血液及其制品的采集、加工和质量控制; - 生物制剂:由生物材料提取或分离得到的制品,用于治疗疾病; - 诊断试剂:用于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的试剂物品; - 细胞和基因治疗:利用细胞和基因工程技术治疗疾病的制品。
2. 生物制品研发和生产管理生物制品的研发和生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管理措施: -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培训等; -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对原材料进行详细的质量检测和记录,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 工艺流程控制:建立适当的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 生产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 药品存储和运输:对生物制品的存储和运输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物制品的相关不良事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3.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质量控制包括以下方面: - 质量标准和规范:制定生物制品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包括化学和生物学性质、指标和检测方法等;- 批签发制度:对生物制品的每一批次进行签发,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 质量检测和监测:对生物制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 不合格品管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包括退货、召回和销毁等;- 质量风险评估和管理:对生物制品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制剂制备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第十一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的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包装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情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程度。
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术语和定义13 基本要求23.1 基本原则23.2 人员的要求23.3 场所和设施23.4 物料24 载体制备34.1 质粒制备34.2 非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4.3 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5 细胞制备过程中的要求35.1 样本的要求35.2T细胞的采集和分离45.3 操作的要求45.4 细胞转导及扩增的要求45.5 安全性及有效性检测55.6CAR-T细胞制剂的质量要求55.7CAR-T细胞冻存、运输与复苏的要求56CAR-T制剂的质量控制与放行57 追溯58 保密原则69 附则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制定,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医药生物技术临床应用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近年来,免疫治疗经历了一系列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特异性过继免疫细胞疗法及免疫检查点抗体疗法为代表的新型免疫治疗技术因其在临床研究中取得的显著疗效而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其中,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T-Cell Immunotherapy,CAR-T疗法)因其在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中展现出显著的治疗效果而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随着我国对CAR-T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国内企业的积极布局和产业链的延伸,我国的CAR-T细胞治疗技术也在紧随国际趋势的发展。
然而,目前国内关于CAR-T细胞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制备机构或应用机构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评估和交流,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细胞治疗产业的专业化发展。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10月25日,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发布了《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的公告,公告显示,《规范》是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和《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业内骨干企业及专家的研讨,为规范我国干细胞制剂制备,加强质量管理,促进行业自律而制定,《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
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Code of manufacturing quality management for Cl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s (CAR-T cells)based-medicinal product目次前言I I引言I I 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基本要求23.1基本原则23.2人员的要求23.3场所和设施23.4物料24载体制备34.1质粒制备34.2非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4.3病毒载体制备的基本要求35细胞制备过程中的要求35.1样本的要求35.2T细胞的采集和分离45.3操作的要求45.4细胞转导及扩增的要求45.5安全性及有效性检测55.6C A R-T细胞制剂的质量要求55.7C A R-T细胞冻存、运输与复苏的要求56C A R-T制剂的质量控制与放行57追溯58保密原则69附则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 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制定,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医药生物技术临床应用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近年来,免疫治疗经历了一系列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特异性过继免疫细胞疗法及免疫检查点抗体疗法为代表的新型免疫治疗技术因其在临床研究中取得的显著疗效而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其中,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 hi m e ri c A nt i gen R e c ept o r T-C e l l Im m u not h e ra p y,C A R-T疗法)因其在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中展现出显著的治疗效果而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细胞库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细胞库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在我国,细胞治疗产业正以50%的年复合增长率快速发展。
目前,国内已形成了近百家不同规模的公司,并建立多家产业化基地,覆盖了从细胞存储到细胞制剂制备、细胞治疗技术研发等各个方面。
为了促进细胞治疗产业的有序管理和健康发展,多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1999年卫生部发布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并随后在全国范围批准了7家脐血库。
随着细胞治疗技术的发展,细胞存储业务的产业化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很多机构开展了间充质干细胞存储和免疫细胞存储业务。
虽然国家在之后相继发布了一些政策法规以规范细胞制剂的研发和临床应用,进行了干细胞临床治疗和免疫细胞临床治疗的专项整顿,对规范细胞治疗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在细胞存储方面仍然缺少对相关机构的监管与规范。
高质量的细胞制剂研发制备和高质量的细胞治疗离不开高质量的细胞存储。
只有确立了安全、规范、稳定、可追溯的细胞存储的管理,才能从源头保证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的细胞制剂,并进一步保证细胞制剂临床应用和研究的安全性。
在缺少监管和规范的情况下,细胞储存机构良莠不齐,竞争无序,细胞存储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细胞产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各细胞库之间,细胞库与细胞制备机构和应用机构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评估和交流,阻碍了细胞治疗产业的专业化发展,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的细胞存储产业急需一部覆盖本领域的细胞库质量管理规范。
二、起草过程2015年12月5日,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根据专家共识启动了《细胞库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工作,授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骨组织库分会和浙江金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编写,并成立了由多名行业内骨干企业的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
2015年12月18日,《规范》起草小组在湖州召开了开题论证会,制定了大纲的草稿、任务分工和时间表。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系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现代生物技术或传统技术而制成的制品,用于多种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
人用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毒素类)、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酶、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
血液制剂使用参照医院《血液制剂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二、生物制品采购与贮存管理(一)生物制品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
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生物制品。
(二)生物制品贮存应有专门的设施,具体贮存方法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实施。
三、临床应用管理(一)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应遵循相应的诊疗规范和指南,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
(二)生物制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对于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絮状物和经冻结者均不可用。
静脉用生物制品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选择合适溶媒配制,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配伍使用。
四、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一)生物制剂在使用时可能发生各种反应,特别是各种血清、类毒素、疫苗等制剂。
一般反应有局部和全身反应;异常反应有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特异质反应等。
为预防严重异常反应的发生,临床使用生物制剂要注意详细询问病史,有过敏史的患者易发生过敏性休克。
注射动物血清制品前,应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过敏试验。
(二)加强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防范生物制品不良事件的发生。
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方法,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精品)第二部分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规范与文件
第二部分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规范与文件第二部分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规范与文件前言干细胞技术促进了再生医学的发展,是继传统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之后的又一场医疗革命,为人类治疗各种疑难疾病提供了新的视角、手段和方法。
随着干细胞技术的迅猛发展,其临床研究与应用的种类,也从最初单一的造血干细胞向脐带、胎盘、脂肪和乳牙等多种组织来源的干细胞发展,且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加强。
围绕干细胞产业的发展,国家正加快形成与之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并逐步完善落地。
为便于行业同仁系统了解目前国内干细胞行业有关的管理规范和文件,进一步发挥这些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特将相关文件汇编,以供大家了解学习。
本汇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相关管理规范与文件。
第二部分内容为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规范与文件。
第三部分内容为干细胞制剂和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第四部分内容为综合细胞库与细胞制备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五部分内容为细胞制品作为药物申报相关的药品管理规范。
目录一、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4)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 (11)三、人体细胞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19)四、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4)五、干细胞通用要求 (39)六、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 (45)(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条件 (45)(二)、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资料 (46)(三)、干细胞临床研究对干细胞制剂质量要求 (55)第二部分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规范与文件一、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生物制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第一章范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操纵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纳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育。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治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操纵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操纵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升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坚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爱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操纵及其他有关人员(包括清洁、修理人员)均应按照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治理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治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生产、修理、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治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阻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有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干细胞制剂质量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
细胞库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11.020C00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标准T/CMBAXXX-XXXX细胞库质量管理自律规范Codeforcellbankquality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发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T/CMBA××××—XXXX目录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要求....................................................................................................4细胞库的管理...........................................................................................5细胞入库....................................................................................................5.1细胞来源...........................................................................................................5.2细胞接收...........................................................................................................5.3入库批准...........................................................................................................6细胞储存....................................................................................................6.1冻存...................................................................................................................6.2储存...................................................................................................................7细胞出库....................................................................................................7.1出库批准...........................................................................................................7.2复苏...................................................................................................................7.3转移和运输.......................................................................................................8标识管理与追溯.......................................................................................IT/CMBA××××—XXXX细胞库质量管理自律规范1总则1.1为规范细胞储存机构的质量管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参照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和《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的行业自律,避免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干细胞制剂,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细胞制剂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以不同类型干细胞为主要成分、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且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制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干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制备机构)应建立符合GMP 要求、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体系,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制备机构应根据每种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及其制备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策略。
第七条制备机构的工作区域应合理设计及布局。
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应有满足其功能需要的空间、设施、设备和洁净度要求。
质量控制区应与制备区实施物理隔离,行政区、生活区及辅助区等应不防碍干细胞制剂的制备。
第八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的内、外环境应满足其质量保证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风险。
第九条干细胞制剂制备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干细胞制剂制备或质量管理的职责。
制备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物料仓储管理人员等)均应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制备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卫生及健康档案。
对直接进行制备和质控操作的已离职员工档案,应至少保留30 年。
我国免疫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应用的现状及管理对策
我国免疫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应用的现状及管理对策
胡泽斌;吴朝晖;任秀宝;高尚先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免疫细胞治疗又称细胞免疫治疗或细胞过继免疫治疗,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誉为继手术、化疗、放疗后第四种最有前景的肿瘤治疗方法,其临床研究在国外非常活跃,某些种类的免疫细胞治疗也已经获得临床应用。
但我国对免疫细胞治疗的管理尚不明晰,对我国免疫细胞治疗的发展非常不利,甚至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会同所属生物技术临床应用专业委员会首次将我国免疫细胞治疗调研结果公布,并在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基础上对我国相关部门对免疫细胞治疗的管理提出对策,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科学规范此项治疗建言献策。
【总页数】6页(P396-401)
【作者】胡泽斌;吴朝晖;任秀宝;高尚先
【作者单位】100050 北京,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检定所体外诊断试剂一室; 100022 北京,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100022 北京,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协会;300060 天津市肿瘤医院生物治疗科;100050 北京,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
院医疗器械检定所体外诊断试剂一室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泌尿系恶性肿瘤患者手术联合 DC-CIK免疫细胞治疗安全性临床研究
2.自体免疫细胞治疗联合化疗治疗大肠癌的临床研究
3.过继性免疫细胞治疗肾癌的临床研究进展
4.肾癌术后联合DC-CIK免疫细胞治疗的临床研究
5.临床研究对免疫细胞治疗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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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八条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制剂制备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细胞制备造成污染的风险。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制备区和质控区。
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细胞制剂制备工作,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制剂疾病的人员从事细胞制备工作。
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须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场所及设施第十四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物理隔离的建筑设计原则,以细胞制剂安全为核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同时确保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无害。
制备场所的面积应能满足机构开展细胞制剂制备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分为洁净区及非洁净区。
洁净区各功能区包括细胞制备区、细胞储存区、质控区等,质控区应独立于制备区。
非洁净区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料储存室、气体储存室等,不应与洁净区交叉过往。
第十六条洁净区应当根据制备流程及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洁净区应以温湿度、微粒、微生物、压差为主要控制参数。
静态洁净度达到不低于 C 级背景下的 A 级。
质控区及其空调系统应单独设立,洁净度级别应与制备区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医疗废弃物应有独立的放置场所,其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场所应在独立的物理空间。
感染性样本制备间建议采用正压送风过滤后外排,不再回流循环,或采用负压制剂室。
污物传递直接通向污物活室。
第十九条非临床研究目的的工作不得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间及设备共用。
第二十条制备场所应设置门禁,以避免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设备第二十一条设备的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且应不致对细胞制剂、环境及人员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并置于适当地点以便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清洁、维护维修、校准等操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备。
最近期间的使用记录应置于各相关设备附近供查阅。
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制备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制备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所使用的设备不应交叉使用。
第六章样本及物料第二十五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物料是指制备及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与细胞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外包装材料。
第二十六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样本及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进口物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样本及物料的操作规程,确保样本及物料的正确标识、接收、检验、储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二十八条样本及物料接收应准确记录,记录应包括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样本及物料的名称,机构内部所用样本及物料名称和(或)代码,接收日期,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质量报告,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接收后机构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二十九条样本及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样本及物料质量的情况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三十条样本及物料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样本、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的,物料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三十二条机构应建立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和放行。
对生物活性的试剂,机构应有相应的措施确定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效期内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程序验证试剂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物料供应商和样本采集机构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对其提供的物料和样品进行检测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和接收。
第三十四条机构自制的试剂(如血浆、抗原等),应建立质量标准、编号及批号编制操作规程、制备记录,并经检验合格后使用,每种物料均应当编制唯一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样本的要求:样本包括人体组织来源的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接收:(一)样本的信息:来源、体积/重量、采集方式、采集时间、采集机构与人员,运输方式、运输时间;(二)样本的接收要求包括包装完整、标签完整清晰、样本运输方式和时间符合要求;(三)样本送达时应附细胞制备申请单,内容包括:1.供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必要信息;2.供者的临床医学信息:既往史、现病史、临床诊断、病理诊断;3.实验室检测的结果:血常规及分类、病毒四项检查(HIV、HCV、HBV、梅毒)、肝肾功能;4.治疗方案:细胞的种类、治疗次数、回输方式等;5.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六条培养基的要求:(一)免疫细胞体外扩增培养应避免使用异种、异体血清或血浆。
所有成分应明确并符合无菌、低内毒素的质量标准。
(二)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分,如白蛋白等,应明确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合格报告,并尽量采用国家已批准的可临床应用产品。
如上述成分未获国家批准临床应用,应参照国家对相应产品质控要点,提供质量标准,并对每批产品提供详尽的质量检定报告。
(三)培养基禁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应尽量避免使用其他类型抗生素。
第七章工艺第三十七条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包括样本的接收、细胞操作、包装的全过程。
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按照经过验证后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细胞制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进行细胞制剂制备前,应再次确认细胞样本符合接收的要求。
在制备中使用的物料进行再次确认和核对,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并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九条制备开始前应按照清场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制备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制备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
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四十条在感染性样本的制备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第四十一条应当建立细胞制剂批号编制规程和确定收获日期的操作规程。
收获日期应明确日期及时间。
每批细胞制剂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第四十二条每次制备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制备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制备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
如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对环境、设备和器械进行清洁灭菌;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细胞制剂制备过程所用试剂应按照产品说明进行使用。
对未使用完毕的试剂,机构应有相应的措施确定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效期内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程序验证试剂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四十八条细胞制剂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
同一操作空间不能同时有其他批次细胞存在,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四十九条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细胞制剂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
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五十条机构应留取每批细胞制剂样本至少到疗程治疗结束后三个月。
第八章检测与放行第五十一条机构应具有免疫细胞制剂的检测能力,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制剂质量控制检测标准和操作规程,确立制剂质量检验和放行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质控标准检测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相关规程,检测项目至少包括内毒素检测、无菌检测、支原体检测、细胞数量、效应细胞比率、细胞存活率、细胞表型等。
第五十三条机构内部应在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开展质量检测,制剂的检验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指定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制剂的质量检测。
检测结果应当有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审核。
第五十四条对于机构用于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精确性和运行状态的监控应当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