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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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老边区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2、对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先行登记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三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毒、强制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收容教养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收容教育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9、对屡教不改人员的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1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暂扣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拆除、收缴、强制报废、强制撤离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管理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强制措施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不利后果,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为目标。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宪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条款、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则对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执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在获得相关证据和举证材料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违法行为人告知案由、事实、证据等。

2. 听证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进行公正的听证程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权和陈述权。

3.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方式、处罚依据等,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4. 申诉和复核: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请求复核,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5. 强制执行: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例如罚款、查封、拘留等,以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共利益,强制执行具体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与行政处罚类似,但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有所不同。

1.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法律规定了各种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拘留、驱逐等。

2. 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决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

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

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

03
部门规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01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02
实施日期
2011年1月1日
03
主要内容
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认定程序和具体计
算方法,是工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认定和处理违法所得的主要法律
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 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 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 ,该法还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02
行政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01
制定机关:国务院
02
03
04
05
制定日期:2011年12月 1日
实施日期:2012年2月 14日
法律层级:行政法规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 营业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对象
该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 括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安全保障
、知情权等方面。
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部门有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 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07年9月1日
主要内容
明确了工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合法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1日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在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较多且执法效果最好的措施之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涉案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和扣押。

查封和扣押都是对涉案特种设备的封存,只是封存地点不同。

查封是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而扣押则是防止涉案特种设备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采取的异地封存保管的强制措施。

它是国家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职权。

目的与作用1.消除特种设备因使用而形成的危险状态,及时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或延续。

2.行政执法要求对涉案的特种设备采取控制措施,以利调查取证,防止设备设施等相关物证因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消失。

强制措施的运用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执法人员基于涉案特种设备所处的危险状态情况以及今后调查取证和处理是否有利的判断,可在现场检查时立即采取措施,也可以在调查确定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后再采取措施。

为了充分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以及顺利调查和处理,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一般应在现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现在,我们来分析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下述三项条件:1.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情形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性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各项强制性规定。

规范文书一般使用规程、规则、导则、细则和技术要求等名称,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程序。

其目的是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下面就行政强制法的概念、特点、应用范围、程序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行政强制法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执行行政命令和惩罚违法行为的规定和程序。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特点1、强制力:行政强制法具有强制力,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2、效力: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命令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非诉讼性:行政强制法是一种非诉讼性程序。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

4、公正性: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必须遵循公正、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被滥用。

三、应用范围行政强制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例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采取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建筑的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程序行政强制法程序分为行政强制的八大程序:1、信息公示(通知)行政机关应向被强制执行对象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2、限期整改(限时)行政机关应要求被责令履行行政职责,规定逾期未履行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如果对行政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

3、先决条件(维济金)个人处罚主体应先交纳维济金等款项以减少执行所造成的负担。

4、听取当事人意见(公听)行政机关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及被强制执行对象行为背后的真实情况,使行政强制措施得以充分施展。

5、陪同人员(监督)行政机关应选派人员全程陪同,协助进入被强制执行地点,协助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6、查封(现场)被查封的物品或场所为禁止任何形式的进出关联或转移处理,以维持证据的完整性与程序的公正性。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 社会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对反映 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检查程序
• 定期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公安机关采取的 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查,确保依法、规范执行。
• 不定期检查:公安机关内部或者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随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发 现问题并及时改正。
0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手段
强制传唤
定义
强制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拒不配合调 查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到 案接受询问的措施。
法律依据
强制传唤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程序
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时,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通常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传唤证。
强化执法规范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 监督,确保公安行政强制 措施规范、公正地实施。
改进的方向和策略
完善法律依据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公安行政强制 措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规范执行程序
建立严格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
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其在合法 、合理的范围内运行。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保障
依法行政
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尊重人权
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 本权利,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救济途径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1、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责令暂停销售;
(3)《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查封或者扣押;
(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查封或者扣押;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6)《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扣留;第七条:暂停支付;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查封或者扣押;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查封或者扣押;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
(1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1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查封、扣押;查询和申请冻结违法资金;(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1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查封、扣押;
(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查封或者扣押。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封、扣押。

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的基本条件

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的基本条件

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的基本条件实施即时强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重要利益,采取立即行动的措施。

这种措施需要遵守一系列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一、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即时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实施即时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措施,以及如何进行具体操作。

二、紧急情况下使用实施即时强制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紧急情况是指当某种危险或威胁出现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防止或减轻危害的状况。

例如,在火灾发生时,消防队员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措施将居民疏散到安全地带。

三、目的明确实施即时强制的目的必须明确。

这意味着必须明确即时强制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采取这些措施的原因。

如果目的不明确,那么即时强制措施就可能被滥用,从而伤害公民合法权益。

四、必要性和适度性实施即时强制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适度性。

必要性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即时强制措施是唯一有效的手段。

适度性则是指在采取即时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并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五、操作规范实施即时强制需要遵守操作规范。

操作规范包括如何评估紧急情况、如何确定目标对象、如何进行行动计划等。

只有遵守操作规范,才能保证即时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监督机制实施即时强制需要建立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方式来实现。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组织内部对行动过程进行监督;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各界对行动过程进行监督。

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即时强制措施不被滥用。

综上所述,实施即时强制需要遵守一系列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这些基本条件包括依据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目的明确、必要性和适度性、操作规范以及监督机制等。

只有在遵守这些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重要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一、宪法(1部+4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通过)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通过)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通过)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通过)二、宪法相关法(41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6.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修订,改为现名,2012年6月30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通过)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通过)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5日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全文细则。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2.正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在充分的调查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3.公平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公正、公平,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4.适度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适度,不得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事先告知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提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律依据、强制措施等事项;6.听证权原则: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强制机关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程序第三条平等保护的原则行政强制机关应当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对待任何一方。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强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强制执行的依据和理由;2.强制措施和执行时限;3.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4.行政强制决定的处罚方式和结果。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执行行政强制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应当依法执行。

行政强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财产查封、冻结;2.行政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强制拆除等。

第六条行政强制的期限行政强制机关执行行政强制的期限应当合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承诺和约束。

第七条行政强制的申诉和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利向上一级行政强制机关提出申诉,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行政强制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因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利向行政强制机关要求赔偿,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章行政强制的责任和违法处理第九条行政强制机关的责任行政强制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公正,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分)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四、《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条由省级工商机关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法律的保留并不是绝对的。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事项以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的权力。
在我国,根据《立法法》,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同时,从现行制度和实际需要看,允许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但必须严格限制。因而,《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作出了严格限制。
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对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和《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内容理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抓紧对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行政强制法》保持立法上的统一。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有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有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1.先行登记保存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4。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主席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6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行政强制措施 传唤

行政强制措施 传唤

行政强制措施传唤传唤概述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传唤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常见形式,通过传唤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有关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等。

传唤是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提高执法效率,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传唤的目的是收集证据、了解情况,为行政执法决定提供依据。

传唤的法律依据在中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其中,关于传唤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传唤措施,要求当事人到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等。

传唤的程序和要求传唤程序行政机关在决定采取传唤措施前,应当做出书面的传唤决定,并明确传唤的事由、目的、时间、地点等相关要素。

行政机关传唤当事人时,应当向其出示相关证件,说明自己的身份和职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请求出示传唤决定书。

在传唤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调查等工作,当事人有权要求由人民警察或专门行政执法人员陪同。

传唤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传唤当事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传唤的程序合法、正当。

2.充分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出席传唤、提供相关资料等。

3.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侮辱、威胁、虐待等手段。

4.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进入其住所或其他场所。

5.传唤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传唤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采取传唤措施的决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传唤决定的要求,到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

对于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例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当事人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法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截止2022年9月)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截止2022年9月)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截至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闭幕按法律部门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相关法(49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29.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6.反分裂国家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民法商法(24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行政法(96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5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5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7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7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7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7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7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7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7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8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8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8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86.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87.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8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9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9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9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9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9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9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经济法(82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5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5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7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7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7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7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7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77.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7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8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8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82.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社会法(27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刑法(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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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七、《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十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四、《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日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十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2007年7月26日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十八、《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二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二十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公布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二十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令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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